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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湘西集資案承擔最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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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近十年的默許和支持,是集資氾濫的溫床;當金融風暴來襲,集資一夜從「合法」變非法,群體事件終難避免。

5年前的秋天,震撼南中國的「湘西集資案」,以成千上萬的集資民眾走上街頭為標誌,終於走向崩盤。

數十名企業家、官員被移送司法處理,而被處極刑的曾成傑,是其中最蒼涼的身影。

最高法院機關刊物《人民法院報》用官微連發三條微博,闡述判決其死刑的理由:曾成傑系集資詐騙案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曾引發集資戶自焚事件。

考察湘西集資案背景及曾案司法材料可知:地方政府對於集資近十年的默許和支持,是集資氾濫的溫床;當金融風暴來襲,集資一夜從「合法」變非法,群體事件終難避免。

政府眼皮底下「公開、盛行、合法」

在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鬧市街頭,曾成傑的企業與政府的指揮部辦公室曾在同一層樓辦公,比鄰而居長達4年。前者集資,後者指揮項目建設,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於集資,雙方心知肚明。

這並不奇怪。2008年9月之前,近十年的時間,這一切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的,地方政府不僅未禁止,甚至屢屢發文件鼓勵民間融資。其時,在湘西州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每年都會出現「千方百計啟動民間資金」、「拓寬融資渠道、激活民間投資」、「引導和推動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拓展民間資本的融資渠道」等表述。

資料顯示,湘西地方政府領導在一家集資企業「榮昌公司」開盤時,紛紛到場,出席剪綵。領導的站台支持、政府的文件鼓勵,加上公務員隊伍紛紛參與集資,這場盛宴迅速波及了吉首市近90%的家庭。

彼時,湘西當地曾有「幾十個老闆打工,汗流浹背,全城人(集資戶)打牌,悠閒自在」的說法。曾成傑只是超過50家湘西集資企業老闆中的一員。他既非湘西最早的集資者,亦非集資金額最多者。

湖南邵東商人曾成傑,原本只是一名建築業開發商。2003年上半年,他得知湘西州委、州政府準備對湘西群藝館、州圖書館、州體育館、電力賓館及東方紅市場等建築群(即三館項目)進行整體開發,決定參與競爭項目開發權。

2004年,拿到開發權後,曾成傑按要求註冊了一個新的公司,取名為「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公司」(下稱三館公司)。三館項目是湘西州政府重點項目,但政府財政困難,無款投入,銀行銀根緊縮,未能貸款分文。

「在這種情況下,三館公司只好發動員工,動員自己的親戚朋友,積極參與三館項目投資。」曾成傑在自述材料裡寫道。

集資者與三館公司簽訂的是年回報20%(即月利率1.67%)的資金借貸協議,三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這種協議之前,首先交給了政府指揮部審查,這些協議再經過吉首市公證處的公證,三館公司才收款。

三館公司的辦公樓,位於湘西州首府吉首市最繁華的香港街。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經過曾成傑的辦公室窗前,樓下,是吉首最大的生活超市,二樓是吉首最大的電腦城。

三館公司辦公樓二樓認籌部窗口隔壁,便是湘西州政府的指揮部辦公室,門口兩邊掛著兩塊大牌子:一塊是湘西州委州政府下文成立的「州三館整體拆遷領導協調小組」,另一塊是吉首市委市政府下文成立的「吉首市三館項目開發工程指揮部」。

當地政府文件規定,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合併辦公:湘西州設立的領導小組由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吉首市設立的三館項目指揮部,則由吉首市常務副市長擔任指揮長。

據曾成傑自述,這撥湘西當地領導,輪流在三館公司辦公樓的政府指揮部上班,主要負責三館公司項目的監督和協調工作,同時負責向前來融資的客戶提供諮詢、解釋。

「我們三館公司的融資行為,都是公開的,政府和銀監局領導也是知情的」,「融資五年中,沒有一個領導找過我下過禁令。」曾成傑自述,如果集資幾年的過程中,「有一個領導打過招呼,我不聽,則是我的過錯。」

「公開、盛行、合法」——曾成傑的辯護律師到湘西實地調查過後,將當年的集資盛況歸納為這6個字。

群體性事件何以發生

隨著地方政府的政策調整,一夜之間,湘西民間集資,「合法」變「非法」。

2008年6月,湘西州地方政府內部通知,讓黨政幹部退出民間融資。當地公務員紛紛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擠兌風潮由此發端。

一個月後,地方政府通知融資企業停止支付融資利息和本金,絕望情緒開始在底層集資者中蔓延。

相比其他正面臨困局的湘西集資企業老闆,曾成傑自認為完全具有償還能力,並承諾2009年12月底前還清全部融貸款。三館公司融資金額有34個多億,扣去已償還的26多億,只欠8.2億尚未歸還。而三館公司的資產有23.8個億,此外,該公司的融資金額,大部分用於開發三館項目等固定資產。

2008年8月,當老闆跑路的傳言四起、集資者聚攏在樓下時,曾成傑選擇了給聚集的近千人分批開會的形式,當面解釋,甚至讓保安發出了10多盒其本人的名片。

曾成傑的設想未能實現。當地政府選擇強勢介入。湘西州政府決定從08年9月3日起集資公司一律停止退本付息,由政府派駐的工作組進入了各融資企業,將公司賬戶封存。

2008年9月4日,兩千餘名集資人員衝擊吉首火車站、阻攔火車,造成枝柳線中斷6個小時。

群體事件初露端倪後,迎面而來的是政府更為強硬的表態。據新華社報導,湖南省政府決定從2008年9月7日開始,對民間融資實行停息、清產核資、控制集資公司負責人、控制相關財務資料等清理整治措施。

2008年9月20日、24日、25日,湘西再次爆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群眾湧上街頭,公安武警遭襲,湘西州政府也遭遇衝擊。上述群體事件的發生,成為日後法院判決曾成傑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據曾成傑辯護律師王少光介紹,因集資引起的群體事件,責任並不在三館公司:2008年9月3日的群體事件,是由另一湘西集資公司——福大公司的集資戶所直接引發;9月25日的打砸搶事件,警方所抓的60名打砸搶分子中,只有2人是集資戶,且非三館公司的客戶。

發生在2009年1月的集資戶吳安英自焚事件(曾成傑已被捕3個月),資料顯示:吳安英在湘西的機電公司集資6萬元,在冠宇公司集資5萬元,在榮昌公司集資1萬元,而在三館公司集資4萬元。

據吳安英自述,她並未參與最初的群體事件,只是到了2009年1月,政策處置集資事件的兌付集資款政策出台後,「我一看政策,扣除我的利息收穫後,我就拿不到錢了,我當時很絕望,生活壓力又太大,所以就想不通,於2009年元月12日下午14時5分左右,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潑灑汽油將自己點燃,將自己燒傷」。

被判死刑者

直到被捕前夜,曾成傑還在為應對集資者的擠兌而奔忙。2008年10月2日晚上,吉首市政府會議室,包括曾成傑在內的湘西22家集資企業的老闆和財務老總正在開會,全副武裝的武警闖入,將參會的五十多人一起抓獲。2008年11月11日,湖南省「10·2」專案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拘曾成傑。

檢方指控曾成傑犯有集資詐騙罪,並依據一份會計鑑定,認為三館公司已資不抵債。這份鑑定由當地政府單方進行,三館公司沒有任何代表參與。這份鑑定採取了「成本計算法」,即將建築成本、購買土地支出加到一起,認定為是一座建築物的價值。這樣算下來,三館公司的資產僅值7.7億。

而辯護律師認為,對三館公司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會計鑑定不能代替資產評估。律師稱,在曾成傑失去人身自由前,三館公司經吉首市官方認可的資產為23.8億元,即使償還高息集資的本金和利息,仍然有相當大的盈利空間。

資產到底值多少錢,決定著曾成傑的案件走向。長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均以集資詐騙罪判決曾成傑死刑。

據曾成傑自述,他一度以為,只要配合專案組的工作,不久就將重獲自由。在他看來,三館公司不是湘西第一個帶頭集資的企業,至少晚於湘西另一位商人張昌政8年;三館公司亦不是集資金額最高的企業,湘西另一集資企業榮昌公司集資近38億(高於三館公司近4億元),其負責人金孟賢后被判無期徒刑。

相關官員日後也被追責。2008年9月,在抓捕大批民企老闆之後,有4名廳官被作為湘西集資案罪魁獲處理。

其中,湘西州委副書記、州長徐克勤被認為對湘西非法集資負有領導責任,遭免職。湘西州委常委兼統戰部長滕萬翠、前湘西州政協主席向邦禮、原副州長黃秀蘭3人,因涉及非法集資等違紀問題,被湖南省紀委查處,後移送司法機關,刑期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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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升:湘西公安究竟有沒有讓“酒鬼酒”買單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0594

以法治思維辣評新聞事件

曾經轟動一時的“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再度發酵。近日,一當事人家屬在網絡上貼出浙江米蘭國際假日酒店消費記錄,稱2014年1月19日,“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專案組負責人、湘西州公安局副局長陳某某、吉首市公安局局長胡某某等公安人員在杭州辦案時,攜“酒鬼酒”財務部負責人常某某等同行,一天消費共計76000余元,其中包括8000元洗桑拿浴費用,所有費用均由酒鬼酒公司買單。此事已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註。

(新華社/圖)

此案的大致經過是,3年前的2013年底,酒鬼酒公司以“存款賣酒”的方式,與江蘇、浙江的幾名商人合作,將1億元資金存在千里之外的杭州某銀行。一個月後發現資金被出借,幾方商談無果後,“酒鬼酒”選擇向家鄉湘西州吉首市公安局報案。這場官司的目前進展是,江蘇、浙江的六名當事人均被湘西州中級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而酒鬼酒公司當事高管安然無恙,只是以辭職了事。

“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發生以來,關於此案性質究竟是資金使用方串通銀行的惡意盜取案件,還是酒鬼酒與資金使用方達成的灰色借款生意,各方一直爭議不止。方振、陳沛銘等當事人家屬一直堅持向中紀委實名舉報湘西方面違法辦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曾就此案提出質詢。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等7位法學名家也關註此案,認為至少其中一當事人方振的行為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共犯。

(新華社/圖)

本案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也簡單,連我這局外人稍稍讀了一下一審判決書,了解了一下案情,也發現了這起案件疑竇叢生,令人不解之處甚多。比如,酒鬼酒公司自身資金並不充裕,好不容易從湘西農行以基準利率貸來5000萬元,卻要在千里之外的浙江杭州開設戶頭,轉入1億元巨款,所圖為何?酒鬼酒將1億元分79筆轉入杭州某銀行後,三天內收到中間人匯來的貼息款等高額回報1245萬元,作為正常人,是否應該知道憑銀行正常利息是無法獲得如此豐厚回報的?該案當事人羅光發給酒鬼酒公司法務部負責人的短信已一語道出真情:“存款也是要挪出來用的,否則不可能貼這麽高的息還買這麽多高端酒。若貼息方用不到錢,存在這也沒有意義……”作為正常人,酒鬼酒公司是否應該知道將億元巨款存到杭州試圖獲取高利,是要承擔被“挪出來用的”風險的?如果沒有酒鬼酒公司的主動作為和積極配合,這1億元巨款會自動跑到杭州某銀行的賬戶上嗎?即便真的構成刑事案,案發地在杭州,案件由哪里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江浙這6名當事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那麽這起案件的另一方重要當事人,即酒鬼酒公司的責任人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新華社/圖)

雖然本案疑點重重,不勝枚舉,但今天我們討論的重點不是案情,我想說的是,既然網絡爆料和社會輿論都在廣泛質疑湘西公安外出辦案攜一方當事人,即酒鬼酒公司經理隨行買單,那麽,作為被質疑的湘西公安機關就有義務出來澄清:此事究竟是真是假?

澄清此事真假的方法也很簡單:

如果湘西公安認定網絡爆料為假,那麽,只要出示1月19日湘西州公安局副局長陳某某、吉首市公安局局長胡某某等辦案人員並沒去過杭州辦案的證據,或者去過杭州辦案、住宿費用均由公安機關自己買單的報銷憑證,網絡質疑自然會煙消雲散。

如果湘西公安認定網絡爆料為真,那麽,此事的性質則很嚴重,就值得大加質疑和批評了:一是公安部三令五申,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費,不準接受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的吃請,湘西公安“酒鬼酒”辦案組為何膽敢對中央八項規定與公安部三令五申置若罔聞、“頂風作案”?二是除了1月19日這一天,在辦案過程中,湘西公安還讓酒鬼酒公司承擔了什麽開支?私底下還有其他什麽交易?三是帶著一方當事人隨行買單辦案,又如何保證執法的公平公正?

對網絡爆料和輿論質疑,湘西公安不能再繼續充耳不聞、裝聾作啞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決議指出,“必須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挺在前面,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4月19日重要講話中指出:“對互聯網監督,不論是對黨和政府工作提的還是對領導幹部個人提的,不論是和風細雨的還是忠言逆耳的,我們不僅要歡迎,而且要認真研究和吸取。”對照黨中央的這些要求,湘西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分,於法與理都必須及時、公開回應網絡質疑。這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而是湘西公安有法定義務回答:究竟有沒有讓“酒鬼酒”隨行辦案買單?

在我看來,這不僅關系到從嚴治黨及公安機關的作風建設問題,也關系到“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的正義與否問題。湘西公安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是“酒鬼酒”億元資金案由原來的民間灰色借貸成為刑事案件的刑事訴訟起點。法治的重要內涵是,“未經法律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但如果,一個案件的刑事訴訟起點就是不正當的,那麽,人們就有理由懷疑整個案件的法律正當性。(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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