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塑化劑、毒澱粉到餿水油,黑心食品之所以層出不窮,表面上原因是業者為壓低成本罔顧消費者權益;但追根究柢而論,讓不肖業者前仆後繼的,其實是政府單位權責不清造成的執法漏洞,以及嚇阻力薄弱的食安法令! 撰文‧鄭閔聲、何欣潔、許瓊文「五○%的利潤,能讓資本家鋌而走險;一○○%的利潤,讓他們敢踐踏世界上的一切法律。」馬克思百餘年前在《資本論》中引述的這段話,儼然就是當下台灣寫照。面對不肖業者,理應捍衛食品安全的官員,不僅顯得束手無策,甚至以阿Q言論自我安慰,殊不知法令疏漏與權責不清,正是食安危機的罪魁禍首,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管法》)就是那部被反覆踐踏的法律。 每逢食安風暴,《食管法》一定是最先被檢討的對象;過去三年,行政、立法兩院為回應民怨,曾三度修法提高罰鍰金額與刑度。根據現行法令,若製造、販賣有害人體健康食品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食品摻偽、假冒或添加未經許可物質,最高也可處五千萬元罰鍰。再三修法,卻仍擋不住業者以身試法,可見光憑加重罰則,並不足以解決食安亂象。 「法制失靈,讓廠商無所畏懼,才會爆出一連串的食安問題。」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認為,現行法規的矛盾與不嚴謹處,降低了罰則實際效力,例如大統長基董事長高振利,去年因混摻油品被處以十八.五億元行政罰鍰,但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二審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定讞後,僅須併科三千八百萬元罰金,不必繳納行政罰鍰,罰金遠低於他販賣混充油的不法所得。 事實上,就連高振利的十二年有期徒刑,也與《食管法》相關罰則無涉;「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罪」,才是法官認定高振利必須入監服刑的理由。 「非法食品致人死傷,實務上非常不容易舉證,就算《食管法》刑責訂得再高,也很難對業者科罰。」消基會祕書長雷立芬解釋,若消費者無法提出造成健康危害的明確證據,法院就不能依《食管法》追究業者刑責;正因如此,她憂心食藥署署長葉明功在事件爆發後,公開宣稱問題油品對人體「無立即傷害」,未來將影響消費者求償。 「食藥署長自己說餿水油安全,等於讓政府防線潰堤,未來就算消費者告上法院,廠商只要引用署長發言,就能免責了。」研究食品科學的台大園藝暨景觀學系教授許輔也痛批葉明功發言形同卸責。 為避免黑心食品業者躲過巨額行政罰鍰,政府已修法將食品安全案件改為根據所得利益裁罰,但張智剛主張,就算不能證明損害,只要廠商規模、受害人數達到一定規模,業者就必須賠償,才能有效嚇阻不肖業者。立委管碧玲則認為,《食管法》應增訂「危險犯」條款,只要業者製造、販賣具有害物質的食品,有危害人體之虞,就應追究刑責。 《食管法》究責定罪不易, 兩大咖都被輕判 第44條(行政罰則) (食品業者加工、製造、調配食品)含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摻偽或假冒者,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 漏洞 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業者繳納刑事罰金後,即免繳行政罰鍰,付出代價可能低於不法獲利。 例:2013年,大統長基董事長高振利原本被開罰18.5億元,2014年二審定讞,最後只繳納3800萬元罰金。 第49條(刑責) 食品摻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漏洞 「危害人體健康」難以舉證,不肖業者刑責難以成立,消費者也難以求償。 例:2011年塑化劑風暴,消費者集體求償24億元,但業者引用衛生署資料:「塑化劑在48至72小時內即可排出體外」,2013年,法院最後僅判賠120萬元。 《國家認證沒保障》解方: 強制廠商稽核內部、原料商黑心食品充斥市面,難以分辨真偽的消費者,只能期望國家認證提供些許保障。由政府輔導成立的「台灣食品GMP」,過去一直被認為是優良食品的權威指標,但這次被查獲使用餿水油的強冠企業,卻是有十二項商品通過GMP認證的「優良廠商」。儘管經濟部工業局澄清,出問題的「全統香豬油」並非GMP商品,並強調自去年混充油事件後,GMP已擬定落實源頭追蹤管理、國際接軌等精進措施,卻已難挽回社會信任。 至於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9001、ISO22000認證制度,雖較GMP具體客觀,但較著重廠商作業流程與管控,並不驗證食品成分,且一年僅驗證一次,廠商能有充分時間應付稽核,一位任職於國內前三大食品廠的實驗室主管私下說:「這些稽核看不見工廠真實狀況。」「對大廠來說,自主管理是最重要的,自己的原料要自己顧,不能只靠ISO或GMP認證。」該主管透露,自家公司購入原料後,一定會先擺放一段時間後再自行抽驗成分,就是因為不敢完全相信供應商檢驗報告;任何外部認證都無法取代這些自我把關程序。 近年來總能避開食安風暴的食品大廠義美,則早已退出GMP認證,義美總經理高志明認為品牌比GMP更重要,也不只一次強調,公司維持品質的關鍵,就是自主管理原料供應商、設立檢驗實驗室,並強化驗收人員專業知識。 許輔認為,每年只派人查廠兩次、訪視前還會「預先通知」的GMP驗證,原本就應該是輔助性機制,不是品質良莠的唯一標準,更不該是業者提升商譽的捷徑,「有人只是設法讓幾項商品通過認證,然後對外大肆宣揚,想多做幾筆生意。用這種扭曲的心態應付認證制度,當然不會想辦法維護品質。」儘管食藥署宣布,明年二月起,包括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在內的八大項食品,必須分階段建立食品溯源系統,以便食藥署與各縣市衛生局掌握食品原料來源、流向,原本不在名單中的油脂業者也可能被納入規範,但專家認為,這樣的系統距離自主管理精神還有一段落差。 台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即公開表示,唯有修正《食管法》,對廠商改採強制執行的「GHP」(良好衛生規範),並嚴查上游原料,才能根本解決食安問題。許輔則認為,政府應強制要求食品大廠自主進行內部品質稽核(Quality Assurance),以及原料供應商稽核,並定期公布資料,才能讓消費者安心。 權威認證 為何無法為台灣食品安全把關? GMPISO 22000 GMPISO 22000 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程序廠商申請登錄→資料審查→現場評鑑→產品標示檢驗→授證→分級追蹤查驗,每年至少一次。申請認證→文件審查→實施稽核→授證後每年追蹤→每三年重新檢驗稽核。 迷思一 獲得認證= 產品安全?GMP是認證良好作業(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但符合GMP生產流程,不一定是優良商品。ISO 22000是評估企業對生產流程的管控能力,無法直接評估產品優劣。 迷思二 獲得認證= 優良廠商?GMP只認證個別品項,一家公司的某產品獲得認證,不代表其他產品也符合GMP標準。中華民國並非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會員,ISO認證對台灣無實質約束力。 迷思三 認證單位能為消費者監督業者生產?稽核人員查廠皆須事前告知,無法確認生產線實際狀況;若產業知識不足,也不一定能揭穿不肖廠商的矇騙手段。 綜合整理:張佳婷 廢料去向無人管》解方: 環保與衛生單位加強橫向聯繫無論違法罰則或品質認證,皆屬食安網絡下游機制,妥善的源頭管理才是維護民眾健康的第一道防線,但政府對廢棄物與食品原料分流,卻存在不少灰色地帶。 例如《今周刊》調查油品回收流程時,就發現有地下回收業者,在未經環保機關核准下,私自收購夜市廢棄油;就連廢皮革油脂、屠宰下腳料等絕不該被作為食材的廢棄物流向由誰管控,各單位也莫衷一是。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中央與地方環保單位應確實掌握各類廢棄物流向。但環保署稽查總隊總隊長蕭清郎表示,環保署僅負責監控廢棄物是否獲得妥善處置,以廢棄油品而言,只要沒有造成環境汙染,環保單位不會細究廢油去向。 衛福部則表示,廢棄物依法不屬於食品原料,不歸衛福部管轄,應由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負責,衛福部只有在例行抽驗發現食品不符衛生安全標準時,才能依法開罰。也就是說,餿水油的源頭廢料,長期以來有如化外之地,業者得以毫不費力地取得大量「原物料」。 對此,蕭清郎坦言,環保稽查人員執法確實有改進空間,未來應加強與食安衛生單位的橫向聯繫,才能確保廢棄物品不會流入食品廠;衛生單位若發現食品業者原料異常,也應通報環保人員聯手追溯源頭。 原料恐人畜共用》解方: 三部會嚴管食品兼飼料廠此外,政府允許食品業者兼營飼料製造廠,也造成另一大問題:原料通用,增添追查廢棄物是否遭不當使用的難度。這次被查獲使用餿水油的強冠企業,就是典型案例。 「政府允許食品業者同時兼做豬飼料,一旦不肖人士以製作飼料名義購入廢料、餿水,實際上卻拿來製作食用油,衛生單位也無從查起。」一位不願具名的退休稽查人員指出,非法油廠多半位於深山或海濱等稽查困難的偏遠地區,又擁有調製符合國家標準成品的技術,政府若想杜絕餿水油,只能加強控管使用半流體或液體硬脂酸的食品業者,並嚴密追蹤豬油渣與豬廢料流向。 根據多年第一線稽查經驗,該人士建議,農委會、衛福部、環保署應針對廢棄物再利用流程,以及食品及飼料廠管理,建立跨部會資訊整合平台,才能避免業者利用類似「三不管地帶」,伺機從事不法行為。 去年混摻油風暴期間,衛福部部長邱文達面對立委批評國家認證虛設時曾感嘆:「什麼標示都敵不過人心的險惡。」事隔將近一年,早知人心險惡的邱部長,應拿出魄力與辦法,維護無辜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 ||||||
一名久未查詢到下落的被執行人季某,在7月的一天突然找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要求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季某稱,看到了在火車站大屏幕播放的自己的失信信息,感覺“太丟臉了”,請求法院盡快將其信息撤下,並承諾以後一定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再耍小聰明了。
案件承辦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這一措施,可以使當事人感受到法院加大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信心,同時也使得那些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存有不配合、不執行心態的當事人產生巨大的心理震懾。”
未來,“老賴”面臨的困境不僅僅是貸款被拒、限制星級以上賓館住宿、限制坐飛機等措施了。
法院執行工作,是勝訴當事人實現權益的最終保障。然而,全國法院執行案件逐年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大量案件存在規避執行現象。
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被視為解決執行難的治本之策。
“到2018年,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有效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執行難問題基本解決。”迄今為止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文件——《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這一目標。
限制法院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限制其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聯合懲戒“大網”已逐步搭建起來。
黨政機關失信 追究領導責任
8月30日,一封來自萊蕪中院的司法建議書被送至中共萊蕪市萊城區紀委,同時抄送給了萊城區政府。
“建議中共萊蕪市萊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萊蕪市萊城區某行政機關及局長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並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一建議稱。
事件起於高相華與萊蕪市萊城區某行政機關所發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15年12月8日,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定被執行人向高相華支付工程款53萬余元及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4573元。然而,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到庭接受調查。因此,萊蕪中院作出上述司法建議書。
涉黨政機關的執行案件一直是法院執行的老大難問題,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時亦不足以對其產生震懾作用。
新華社11月20日稱: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系統中,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員失信”案件超過1100件。失信分為政務失信和個人失信,債務主要體現在工程款、借貸款等方面。
早在2010年7月,中紀委等19家單位就聯合出臺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幹問題的意見》稱:對於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法院執行工作或者違反規定幹預法院執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基於這一意見及山東省高級法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的通知》,萊蕪中院向萊城區紀委和萊城區政府發出上述司法建議書。
被執行人在得知這一消息後,積極聯系法院及申請執行人,表示願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
火車站大屏幕上“露臉”
針對受理的案件被執行人多為外地戶籍流動人員的特點,考慮到火車站人流量較大,宣傳範圍較廣,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與上海鐵路局協商建立了在火車站大屏幕播放失信名單的合作機制,並自2016年7月5日起,開始在上海市境內的兩大客運火車站廣場、候車大廳的電子屏幕上,滾動播放曝光第一批失信被執行人的名稱、照片及未履行金額等信息。
季某就是首批曝光的失信被執行人中的一個。
2016年2月,季某因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被依法判決應賠償申請執行人邱某車輛維修費用等共計4000元。判決生效後,季某一直未履行。
申請執行人遂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人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到季某名下的財產狀況,並多次撥打季某的手機號碼。查控系統顯示,季某名下並沒有可供執行的任何財產,其手機也從未有人接聽。
為此,執行人員一方面郵寄傳票至被執行人戶籍地及其暫住地,另一方面,趕赴被執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區的暫住地查看;但法院郵寄的多封傳票均因無人簽收被退回,被執行人也已經搬離了暫住地。該案因找尋不到被執行人,又查不到可供執行財產一時陷入僵局。
考慮到季某已符合納入失信名單的條件,法院將季某的失信信息在火車站大屏幕滾動播放。
滾動播放僅幾天後,季某就看到了信息。他向法院執行人員說:“原以為幾千塊錢的事情,自己躲一躲就可以過去了,但想不到法院會把我的信息放在火車站播放,太丟人。”
聯合懲戒機制逐漸形成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又稱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10月1日起生效,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同時開通。
這一規定稱,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銀監會、國家工商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會簽《“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明確,信用懲戒的範圍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全國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共計66954人次。
盡管“黑名單”制度緩解了法院執行難,但是聯合懲戒機制的欠缺逐漸顯現。
於是,中辦、國辦在2016年9月印發《意見》。
《意見》共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每一項懲戒措施中又包含一個或多個具體的懲戒措施,實際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余項,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文件。
值得註意的是,《意見》明確了對“老賴”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
比如: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發行債券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完善市場中公平競爭秩序、完善失信制裁體系,將有助於逆轉市場中‘好人’受氣‘壞人’神氣、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