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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遊現金形式擔保或被禁,不用擔心導遊卷款而逃了

國務院法制辦28日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出境社、邊境社不得以收取現金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賬的方式,要求旅遊者提供出境旅遊保證。

據送審稿規定,若違反條例規定,出境社、邊境社以收取現金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賬的方式,要求旅遊者提供出境旅遊保證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有違法所得的,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取消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邊境旅遊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已實施多年並經旅遊法確認的一項保障旅遊者權益的重要制度。但實踐中,旅行社為防止旅遊者境外非法滯留給其造成損失,往往要求旅遊者以現金形式提供擔保,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卷款而逃的事件。《法制日報》報道稱,該條例的推出這意味著,近年來多發的被旅行社或導遊卷款而逃事件將隨著送審稿的通過,再無條件發生。

另外,涉及保證性質的資金,即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也在送審稿中被予以重新調整,意見第二十七條明確,質量保證金交納、使用的收取現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針對零負團費經營等違法行為在實踐中的理解不一、執法尺度不一等問題,送審稿還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進行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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