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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營改增】銀行業營改增棋局未完 尚待細則落地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0685.html

營改增試點如期全面推開,金融業作為最後的四大試點行業之一,營改增攻堅戰才剛剛打響。

相對於一般企業,銀行業務複雜,產品繁多,各家銀行統計口徑不盡相同,稅務部門相關細則尚未出臺,營改增對銀行中間業務、金融市場等業務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需“且行且觀察”。

中收影響不大

近年來,銀行傳統業務轉型背景下,中間業務收入成為銀行盈利增收的新發力點。營改增對於金融服務的增值稅銷項稅率6%比原營業稅稅率5%上升了1個百分點,是否意味著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納稅負擔加重?

對此,畢馬威中國間接稅合夥人沈瑛華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稱,這並不意味著稅負的必然增加:即使商業銀行無法將增值稅轉嫁到下一環節,但由於商業銀行提供服務獲得的進項可以抵扣,例如,不動產相關進項、經營費用相關進項(水電費等),其實際稅負將低於6%。因此,預計商業銀行就中間業務而言的增值稅稅負與營改增前持平,或略有下降。

沈瑛華強調,由於實施營改增的時間非常緊迫,商業銀行可能無法就許多已經簽訂的合同轉嫁增值稅,並且在獲得較少進項的情況下,短期內稅負有可能有所上升。但是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稅負只減不增。

營改增稅費的變化對於中間業務究竟會帶來多大影響?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這對於不同類型銀行的影響不一而同,中間業務項目劃分詳細,其中包含了各項收費類項目,每項業務收費標準不同,稅務部門並不十分清楚,且不同銀行測算口徑也不同,因此營改增對不同銀行中收的影響並不一致。

不過,曾剛表示,通過此次營改增,很多小銀行稅費回到了比較低的稅率水平,有些服務收費可以競相抵扣,營改增對小銀行影響不一定明顯。

金融市場業務受影響大

4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對前期政策及時做出調整。針對市場擔心影響債券利率,明確規定了“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這意味著二者將不在增值稅征收範圍內,這兩份被業界稱為“打補丁”的文件可謂來得及時。

沈瑛華表示,營改增新規基本延續了銀行間同業拆借免征營業稅的政策,對相關同業業務進行免稅,但是增值稅稅制下,對於同業業務的定義比營業稅有所收緊,同業業務可能受到一定影響。由於財稅部門正在積極收集業內意見和建議,可能會出臺後續文件,明確相關增值稅處理,因此,營改增對同業業務的影響尚待評估。

一位上市城商行高管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營改增對於大型銀行與中小型銀行的業務影響並沒有太大差異,國有大行的政策性金融債、買入返售業務規模與其資產規模成正比,城商行體量小,其持有的政策金融債和買入返售產品也相對較少。

對於銀行的跨境金融服務營改增征稅,沈瑛華分析稱,進口金融服務適用其他進口服務的一般規則,服務接受方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並且當服務接受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其所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出口金融服務方面,營改增新規並未對廣泛意義上的出口金融服務給予免稅待遇,意味著,當我國金融企業出口金融服務時需要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凈利潤略承壓 創新業務有阻力

營改增對於銀行業是一場系統性流程的重新梳理。沈瑛華表示,在營改增正式實施的背景下,銀行需要實現“價能算、賬能記、票能開、稅能報”的增值稅合規目的,要求銀行對其業務流程進行重新梳理、調整或改造。比如,改造IT系統以實現價稅分離;調整財務系統以實現與金稅系統的對接;建立和執行增值稅發票管理及增值稅風險管理的內部管理流程;梳理相關風險控制點等。

“鑒於政策出臺和實施的間隔較短,且財稅部門可能陸續出臺操作細則,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短時間內消化和理解新政策,同時還需要做好準備應對意料之外的問題,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沈瑛華說。

“金融業的營改增是‘早產兒’,”曾剛表示,金融業營業稅改增值稅並沒有系統性的改革方案,加上銀行業務複雜,產品繁多,不同產品和服務性質差異很大,表現在會計科目上要比一般企業複雜,因此,銀行在實施營改增過程中會遇到更多的問題。小銀行作為一般納稅人稅收相對簡單,大銀行需要在逐步探索中完善,涉及到技術等重新調整,除了資金交易成本增加,預計操作成本和管理成本也將是一筆重大開支。

事實上,早在營改增新政公布之前,一些銀行已經開始積極備戰營改增,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比如改造業務系統的前端,優化增值稅鏈條式管理。營改增新政公布後,銀行需要重新審視相關業務模式,以最大化享受優惠政策,並規避相關稅務風險。

近年來,銀行業凈利潤增幅不斷下滑,銀行“躺著賺錢”的日子一去不複返,營改增帶來的稅務成本是否會給銀行經營帶來壓力?對此,曾剛表示:“壓力肯定有,不同銀行的影響不同,大銀行壓力會略有增加。”據他分析,這主要取決於銀行業務結構,對於倚重金融市場業務的銀行,原來資金交易做得多的銀行可能導致稅務成本上升。

曾剛強調,營改增有可能對銀行業務創新帶來一定影響,由於具體細則還沒有出來,尚難看到銀行具體的創新方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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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營改增一年:稅負呈下降趨勢,資管細則亟待明確

“營改增以來,稅負水平總體保持穩定,且略有下降,與營業稅相比下降了4%。”農業銀行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姚明德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姚明德說:“500人的核心團隊,涉及236支系統改造,歷時446天。”從員工政策培訓,到每單合同重新簽訂、每項產品重新梳理,再到營改增缺失要素的補充工作,為了應對去年5月1日全面鋪開的“營改增”,一場聲勢浩大的稅改“大作戰”在農業銀行內部醞釀了一年多。

中國銀行業協會黨委書記、專職副會長潘光偉近日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稱,營改增優化了銀行經營結構,對銀行拓展同業業務、提升國際競爭力等積極影響正在顯現。

補丁出臺,稅負先升後降

“從營改增實施效果看,銀行業稅負整體基本持平。”潘光偉表示,後續補充政策持續利好,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營改增稅負政策效應逐步顯現。

截至2016年年末,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光大銀行和以北京銀行為代表的城商行稅負與營業稅相比基本持平。

增值稅的原理是可以按照凈增值額來交稅,具體而言分進項稅與銷項稅,這是與此前征營業稅的最大不同。營改增剛在銀行業推行時,很多銀行由於進項稅抵扣率低,銷項稅補丁政策還未打上,初期稅負小幅上升。

“去年5月,社會上對營改增的適應程度比較低。銀行服務的一些企業拒開增值稅發票,或漲價開增值稅發票,導致營改增後銀行進項稅抵扣的成本升高,但這些幹擾因素隨著增值稅的普及逐漸被消除。”姚明德說。

此外,銀行也會因為初期自身系統問題,對接時錯過申報抵扣進項稅。例如某城商行前期由於系統改造不到位,5~6月份該行進項做了0申報,導致增值稅稅負增加超過10%,最後銀行通過完善系統和加強內部管理,四季度增值稅進項端有了較大提升。

反觀銷項,隨著國務院先後出臺四條補丁政策,稅基的減少也從另一個維度減輕了銀行稅負。相當於針對銀行免稅的業務範圍進一步擴大。

截取某一段時期銀行的稅負變化可以看出,隨著銷項稅基減少,進項稅幹擾因素被消滅,原本先升的稅負大幅下降。

以農行為例,該行去年5、6月兩月稅負相比營業稅時期增加了約7%,但到了去年三、四季度,進項稅大面積抵扣後,稅負按照季度算下降了兩位數。總體上看,與同期營業稅相比下降了約4%。

“後續通過幾個補丁,將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免稅範圍進一步明確。此外進項稅方面,隨著整個社會對營改增的適應度加強,取得進項稅發票更加容易。政府部門也做了很多努力,例如建立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使得銀行進項稅抵扣比初期更充分。這兩個因素造成銀行稅負先升後降的過程。”光大銀行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助理盧健說。

政策引導,優化銀行結構

除了稅負在具體量上的增減,營改增對商業銀行的政策導向性效果正在逐步顯現。

例如在營改增之後,如果銀行大面積做同業業務,涉及國債、地方債,由於這些目前屬於免稅的範疇,所以相關業務稅負必然下降。反之,貸款業務加收增值稅,所以稅負自然上升。

由於此前銀行的普遍現實情況是存貸款業務比重較高、中間業務比重偏低,銀行為客戶全渠道服務尚未建立,以投行業務為主的中間業務服務能力偏弱。“營改增”後,對銀行拓展同業業務有很大幫助。

根據營改增細則,除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不得抵扣外,大部分中間業務相關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中間業務稅負的降低,有利於銀行積極拓展中間業務,改變單一的收入結構,增強對系統風險的抵禦能力,促進銀行的健康穩定發展。

北京銀行去年便加大了代理、咨詢等中間業務收入發展的力度,2016年底非息凈收入同比增長22.1%,占比較2015年提升2.4個百分點至20.8%。

該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段銳表示,營改增對中小銀行業務結構轉型有較大影響,拋開營改增的因素,中小銀行近年來自身也正在經歷業務結構轉型,稅制改革後,由於貸款利息不能抵扣,很多客戶和小微客戶從財務成本考慮更傾向於創新業務與中間業務,這是一次機遇。

此外潘光偉認為,營改增還有利於提升中國銀行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營業稅制度下沒有專門針對出口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於銀行出口金融業務的發展,削弱了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銀行的國際化戰略發展。

實施“營改增”後,銀行業為境外單位間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降低了此類金融服務的出口成本,為國內銀行拓展跨境業務、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提供了新的支撐點。

細則亟待明確,資管產品成焦點

銀行業營改增改革是一個持續過程。推動後期細則補丁文件的推出,實現對銀行業務的精準減稅是2017年銀行業營改增的重點。

多位商業銀行內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對資管類產品征管和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政策細則亟待明確是業內關註的焦點。

今年1月初,財政部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下稱140號文)進行補充通知,廣受關註的一項調整,即對資管產品管理人進行征稅的時間起點從原2016年5月1日改為2017年7月1日。

“今年7月1日開始執行資管產品交稅問題,對於商業銀行發行的表外理財,作為管理人的身份,從去年5月1日到12月份是不征稅的,但今年7月1日開始交稅,將對行業產生巨大影響。”盧健說。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大約100萬億的中國資管市場,剔除一些免稅的公募基金,以及層層嵌套的資管產品,再將一些例如國債、金融債等免稅的底層資產剔除,應稅規模大概在40萬億~50萬億。假設利率是5%,則應稅收入在2萬億左右,涉及的增值稅規模為1100億左右。

資管行業日益成長,之前征稅細則卻相對模糊,如今140號文規範了資管產品的納稅義務,對資管產品和市場影響巨大,但目前相關細則亟待明確。

“資管產品的管理人到底是納稅義務人還是代扣代繳義務人、保本與非保本收益的界定、保本產品重複征稅問題如何解決、資管產品和管理人自身業務進銷項是否可以合並以及發票如何開具等問題目前銀行業內討論較多,相關細則亟待明確。”盧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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