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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俠影」案已起訴至法院

http://finance.caixin.com/2014-06-21/100693472.html
【財新網】(記者 張冰)因質疑上市公司廣匯能源財務問題被羈押的投資人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已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檢察院起訴到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罪名仍然是損害商業信譽罪。

  汪煒華的代理律師劉江華2014年6月20日在電話中向財新記者表示,接到烏魯木齊天山區檢察院的電話,汪煒華的案件已經起訴到天山區法院,但開庭時間尚未確定。罪名則是指汪煒華涉嫌犯有損害商業信譽罪。

  汪煒華的代理律師劉江華表示,如果定罪汪煒華損害商業信譽,刑期最高兩年,另外如果確定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會有些經濟處罰。汪煒華是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點20分被烏魯木齊警方帶走,至今已被羈押8個月。

  汪煒華,現年43歲,是移民澳大利亞的中國人。他自稱中國股市的投資者和研究者,曾留學墨爾本大學,投資澳洲能源行業多年。從2012年秋天開始,汪煒華在雪球、新浪微博等社交媒體上質疑廣匯能源。其網名「天地俠影」在投資人群中頗有幾分影響力。

  廣匯能源是一家民企,總部在新疆,其大股東廣彙集團持有上市公司廣匯能源近45%的股份。廣匯能源上市之初,是一家從事花崗岩石材加工業務的公司,2007年開始,經過與控股股東廣彙集團的資產重組,先後剝離了非能源業務,2009年起置入LNG、石油開發等資產後,股價一飛衝天,市盈率一度高達40倍以上,遠遠高於傳統能源企業如冀中能源(000937.SZ)、中國神華(601088.SH)等10倍左右的市盈率。市場人士一度無不以發掘到廣匯能源這樣的黑馬公司作為成功的象徵。

  但汪煒華多次公開質疑廣匯能源,並一直懷疑廣匯能源在通過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融券炒作自己的股票。2013年8月,汪煒華指出廣匯能源借錢給與新疆銘建,而新疆銘建的法人代表正是廣匯能源的第四大股東張建國,他懷疑另有隱情;這尤令廣匯能源不滿。汪煒華還向證監會實名舉報廣匯能源,並公開表示開始擔憂自身的安全。

  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點20分,天地俠影微博稱:「警察來了。」此後就再無消息。事後財新記者獲悉,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當時將汪煒華拘留在烏魯木齊市天山看守所,罪名是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同年11月15日,汪煒華被正式批捕,逮捕依據變成了「涉嫌損害商業信譽」。

  根據財新記者的瞭解,公安局前期主要提出五方面事實,以支持汪煒華侵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的判斷。

  其一是汪煒華博客上的文章《廣匯能源資本巨像即將坍塌》。汪煒華在博客中分析稱,「廣匯露天煤炭開採的巨額剝離費用,竟納入未來長期逐年攤銷,煤炭露天開採,總是不斷剝離的,而不是一步到位,把礦區的剝離層先一鍋端全部挖掉。」以此指出廣匯能源調節利潤表。

  而公安方面則認為,煤礦的建設、生產、採礦特性,由於新會計準則未有針對煤礦企業具體核算辦法,一般採用行業通行辦法解決核算。廣匯能源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會計核算期間,剝離量和採礦量不匹配造成財務數據的不可比。汪煒華質疑的剝離率(即開採時剝離的覆蓋物和埋藏的礦石量相比的數值)達到8的結論屬於虛假事實,損害了廣匯能源在證券市場的信譽。

  其二是汪煒華質疑廣匯能源停牌一週的問題。汪煒華認為,廣匯能源停牌一週是要保護40多億元的市場融資盤,以及廣彙集團自身的高比例股票質押,「這是赤裸裸的廣匯操縱自身公司股價的行為」。

  公安機關則認為,犯罪嫌疑人汪煒華在未經科學調研的情況下,武斷做出廣匯能源操縱自身股價的結論,其文章經過多家媒體轉載後,造成市場負面影響巨大。2013年7月29日,廣匯能源復牌跌幅6.86%,當日市值蒸發32.6億,給廣匯能源和投資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其三是針對汪煒華質疑廣匯能源曲線買賣自家股票,涉嫌嚴重違規。汪煒華主要質疑廣匯能源向張建國名下的其他公司輸入資金4.5億元,以張建國的名義違規買賣廣匯能源的股票。

  公安機關則認為,張建國既不是發起股東,也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張建國買賣股票行為和廣匯能源沒有關係。張建國和名下這些公司的借款和張建國買賣股票的行為沒有關係,反映不出張建國個人使用上市公司借款買賣廣匯能源股票。因此汪煒華是在未做任何調研的情況下,惡意歪曲,認為廣匯能源在買賣自家股票,用這一虛擬事實嚴重誤導了投資者,損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其四,關於哈薩克斯坦東哈油田沒有油事情。汪煒華2012年12月一篇《越來越有意思了,東哈沒石油?!》的文章稱,哈薩克斯坦東部沒有油氣資源分佈。這句話引自中國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撰寫的一篇題為《哈薩克斯坦石油與天然氣的開發現狀》的文章。

  公安機關認為,2009年廣匯能源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在哈薩克斯坦投資能源,為自身發展的主要方向,經過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以及哈薩克斯坦能源部、反壟斷部門的審批。針對哈薩克斯坦油氣項目的進程,廣匯能源已經公告數十次,汪煒華在不顧事實的情況下,未經考證,仍然轉載他人文章,斷言哈薩克斯坦東哈州沒有石油天然氣油氣,其言論含沙射影,暗示了廣匯能源公司在哈薩克斯坦東哈州的投資存在問題,必然會嚴重誤導廣大投資者,致使廣匯能源的投資價值大打折扣,從而嚴重損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第五個,是汪煒華「黑幫廣匯」的言論。主要是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和廣匯能源發生債務糾紛,並被廣匯能源解除合同。汪煒華在微博上稱「如果可以,找別的活拉吧,給廣匯干,幹得越多,虧得越大。廣匯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幫企業,哪怕這家公司公開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場追捧,排名中國A股第41名。廣匯的萬丈光芒,就只是中國資本流氓市場裡的一塊又黑又髒的遮羞布。」

  公安機關認為汪煒華這是使用赤裸裸的語言,在其博客中發表歪曲事實的報導,詆毀廣匯能源,致使廣匯能源在其官網上數次發佈澄清公告,嚴重損害了廣匯能的商業信譽,給部分廣匯能源的投資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汪煒華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損害商業信譽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故意,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的客觀行為。而汪煒華主觀上並無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的故意,客觀上,關鍵是汪煒華的結論性觀點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是汪煒華無中生有肆意捏造的。律師認為,汪煒華得出的結論,是依據公開的信息(且主要是廣匯能源的公告)經過自身的分析判斷形成自己的觀點。至於觀點是否正確,均不應當構成犯罪。律師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指控汪煒華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無罪釋放。

  2014年2月,汪煒華案件被公安機關提交給檢察院,後因證據不充分,又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現在則已經由檢察機關提交給法院,即將進入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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