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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崔根良提案:泄露個人信息者,法律監管要從嚴

2015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18.3萬億元,同比增長36.5%,交易規模躍居全球第一;2016 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預計超過25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超過10%。電商業務與光纖設備、電力電網企業也與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後者作為供應商,見證與受益了電商的崛起。人大代表、國內光纖及電力設備制造商亨通集團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在本次兩會的提案中就註意到了已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電商法”)部分條款。他建言,電商平臺應承擔針對消費者的連帶賠償責任,而如果有人將身份及銀行卡信息對外泄露的話,也應有嚴格的監管措施。

國家的電商立法已進入人大審議日程,電商法已於2016年12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崔根良就草案提出了兩大修改意見。

第一,電商法第五十八條的原文是: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質量負責,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償後,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就上述內容,他建議改為,“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或者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要求賠償。”

“之所以(增加了向電商第三方平臺要求賠償)這一句,是因為電商平臺在性質上,與各種集成各種商品和服務的商場是一樣的。”他建議,應將電商第三方平臺列為責任主體,直接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否則,這將對消費者維權不利,與“誰受益誰負責”的風險負擔原則不符。

電商平臺存在經營跨地域、虛擬性的特點,消費者要找千里之外的經營者有困難,往往只能放棄維權。另一方面,當電商平臺以某種方式參與交易(如網站參與產品推薦、競價排名等),一旦出現侵權及假冒偽劣產品,更應成為直接責任方;若有電商平臺行為不佳,也應考慮把懲罰性賠償納入法律條文內,最大限度地避免電商平臺的不當行為。

第二,應建立相應制度提升個人信息保密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和毀損時,電商經營主體應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特別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後,或在公民維權、起訴、索賠等方面的制度設計上,應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電商平臺作為信息的匯集地,掌握著海量的商家信息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一旦發生管理上的不慎或者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投機取巧行為,將有可能導致海量消費者個人重要信息被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必將對受害的消費者造成巨大生活影響和經濟損失。只有在立法層面設定嚴厲的法律責任,合理設計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後的維權、起訴、索賠等配套制度,才可劃出清晰的法律紅線,有效促使電商平臺合法、審慎地實施經營管理。

同時他也提出,要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監督和審計機制,並將快遞物流納入消費者信息保護主體,“快遞公司也掌握著部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如果能把快遞物流納入電子商務法,也會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公民隱私將得到更大保護。”他在提案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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