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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迪集團收入成謎:與最大客戶格力披露的采購金額迥異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10-27/1048272.html

調銷售不佳對於上遊供應商來說不是一個好消息,剛剛上市的朗迪集團(603726.SH)就不得不接受這樣的尷尬,上市首份業績就遭遇下滑。

2016年上半年,朗迪集團實現營收3.62億元,同比下降11.14%,實現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306萬元,同比更是下降了16.89%。實際上,在上市前的2015年,朗迪集團收入增速乏力盡顯,當年收入為7.24億元,同比下降了7.99%;歸屬凈利潤為6139萬元,同比下降9.6%。

格力電器(000651.SZ)是朗迪集團的最主要客戶,收入貢獻在40%左右,但與格力電器公布的采購金額相比,朗迪集團公布的收入相差甚遠。

朗迪集團與順威股份(002676.SZ)是空調風葉行業內最主要的兩家廠商,另一家已經上市的億利達(002686.SZ)雖然也以空調風葉為主,但主要是中央空調。

在家用空調行業所使用的塑料風葉中,順威股份與朗迪集團屬於第一梯隊,前者市場份額在30%左右,而朗迪集團在20%左右。

正因為如此,兩家公司的主要客戶基本一致,即格力、美的等空調巨頭,兩家公司的招股書顯示,格力電器都是公司第一大客戶。不過雖然產品一樣,主要客戶也是同一家,兩家公司的毛利率卻明顯不同。

行業第二的朗迪集團毛利率反而比順威股份高出不少。2013-2015年,順威股份的毛利率基本在19%左右,朗迪集團則達到25%上下。

對此,朗迪集團表示,順威股份上市招股書顯示,在各類產品銷售規模相似的情況下,順威股份的毛利率與朗迪集團基本一致,或高於朗迪集團;最近三年毛利率高於順威股份,是公司提高技術的同時,采購成本下降明顯。

2013-2015年,朗迪集團從寧波保稅區久穎塑化有限公司、廣東利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和寧波雙晴塑化有限公司等公司采購的AS料較其他廠商提供的同類原材料的價格都有不同程度的優惠,這三年上述公司比其余供應商的AS料平均采購價低了18.72%、9.89%和8.96%。

之所以上述企業以優惠價供貨給朗迪集團,公司的解釋是與付款方式和原材料質量有關系。

如果說原材料供應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差別選擇的話,下遊的客戶就沒有選擇了,空調領域已經被格力、美的等企業占據,公司只能向它們銷售產品。

招股書顯示,2013-2015年,朗迪集團前五大客戶合計貢獻了5.2億元、6.24億元和5.73億元的收入,占公司收入的比例分別達到了80.53%、79.38%和79.24%,基本穩定在80%上下。

空調三巨頭格力、美的和海爾都是朗迪集團的前五大客戶,其中格力電器始終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戶,僅格力一家,就貢獻了朗迪集團40%左右的收入。

2013-2015年,朗迪集團從格力電器獲得的收入分別為2.99億元、3.36億元和2.88億元,占比分別為46.31%、42.75%和39.85%。不難看出,格力電器對朗迪集團的收入表現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雖然沒有直接說明前五大供應商的名稱,但格力電器對前五大供應商的采購金額一直有詳盡的披露,但2013-2015年兩家公司披露的數字相去甚遠。

在格力電器2013年前五大供應商中,第二名獲得的采購金額為3.82億元,第三名為2.19億元。朗迪集團稱當年從格力獲得的收入為2.99億元,無論是第二名還是第三名供應商,朗迪集團的收入金額都沒有出現在格力電器的名單中。

朗迪集團2014年從格力獲得的收入為3.36億元,格力電器2014年年報顯示,公司從第二大供應商采購的金額為3.43億元,兩者基本一致。

2015年,格力電器為朗迪集團貢獻的收入為2.88億元,在格力年報中,第二大供應商的采購金額為3.76億元,第三名僅有1.47億元,無論哪一個數值都與朗迪集團2.88億元的收入不符。

朗迪集團究竟是格力的第幾大供應商,在格力沒有披露的情況下,市場不得而知;但是,按照兩家公司公布的信息,如此迥異的差距究竟是誰在說謊呢?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1133

證監會 v. 張鏡清 及周梅等 - 西伯利亞礦業(1142,前朗迪國際)

1 : GS(14)@2011-05-22 12:45:22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6458&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39

法院就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142)前任董事的上訴作出裁決

1 : GS(14)@2011-05-22 12:55:2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50

原訟法庭早前頒令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朗迪)(現稱西伯利亞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須取得法院的批准,方可就針對朗迪前董事張鏡清(男)、周梅(女)及另一名前任董事劉嘉文(男)的法律訴訟作出妥協或達成和解,張及周就這項命令提出的上訴遭上訴法庭駁回。

上訴法庭同時裁定周另一項上訴得直,將其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的期間由五年減至四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原先對張、周及劉展開法律訴訟程序,基於失當行為的理由,要求法院頒令取消他們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的資格,證監會同時要求法院頒令,指示朗迪向這三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

在本案中,證監會首次取得原訟法庭頒令,指示上市公司向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就這些董事的失當行為申索賠償(註1)。張及周提出申訴,認為朗迪應可在無須先獲得法院批准下,就向他們提出的賠償申索達成和解(註2)。

上訴法庭對此表示不同意,同時裁定上述法院命令有關的任何和解亦應經由法院批准。

上訴法庭亦命令張及周繳付證監會75%的上訴費用。



備註:
1.  有關證監會的法律程序及高等法院的命令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3月18日的新聞稿。劉亦被飭令作出賠償及取消董事資格,劉沒有提出上訴。
2.  朗迪根據證監會向法庭取得的命令,向該等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總金額約為1,900萬元。朗迪嘗試就索償安排達成和解,總金額約為1,100萬元,但和解條款至今仍未獲法院批准。
3.  上訴法院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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