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住宅因地目為工業用地,取得成本較住宅用地便宜,房價較低,但作為住宅仍屬違法。新北市政府推動回饋方案,以回饋金或異地捐贈方式讓工業住宅就地合法,但被認為有違公平正義。解決工業住宅亂象,還有更好的方法嗎? 撰文•陳柏樺 過去高度爭議的工業住宅,似乎現出一線「生機」。非法工業住宅合法變更為一般住宅的第一樁案例,可能出現在新北市泰山區。 根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八二六次會議紀錄顯示,該案歷經四年討論達成初步共識,採「異地回饋」方式,由建商捐贈不低於建案面積三七%,同一都市計畫內當期等值的公設保留地。 內政部都委會已核准通過,但尚待「異地捐地」的機制達成共識,才能發布實施。若此案順利施行,一般預料既存的其他工業住宅也可能要求比照辦理,進行變更。 然而,建商廉價取得工業區土地當住宅賣,購屋民眾以低於周邊行情的價格購屋,雙雙獲利,卻只要繳付不成比例的罰鍰(捐地是罰鍰的一種形式),甚至現在地方政府還設法為違法情形解套,學者憂心此例一開,恐將造成後患。 個案恐變通案 政府自失立場工業住宅主要爭議是違法與價差,由於工業用地價格較住宅區、商業區便宜,在成本降低的情況下,房價自然壓得低。但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工業 區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不得興建住宅,違者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因此,內政部與地方政府 才要求工業住宅變更成為一般住宅,必須回饋或捐地。 「個案的處理都應該要有通案的原則,每個縣市政府處理工業住宅,都要按中央指示依法辦理,因為這牽涉更廣大的都市計畫問題。」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張金鶚直言,工業區變更做住宅使用,不是不行,但必須透過都市計畫做通盤檢討,否則都市計畫就變成空談。 張金鶚認為,都市計畫分區自有其意義,建商不能本末倒置,自己違法在先,再回頭逼迫政府處理地目變更,「工業區若要轉作住宅區,周邊環境適不適合?不能說 既成住宅的部分劃一塊做住宅區,其他都還是工業區,那也很怪。」曾擔任台北市副市長的張金鶚認為,工業住宅的問題就與違建一樣,該處罰就處罰,罰完再來討 論是否要變更,「既成建築的部分,該按照《都市計畫法》開罰,不罰且就地合法,這就說不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不動產投資與經營學位學程副教授花敬群也認 為,在中央未建立全面性原則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此時不宜用個案處理,「不應該依縣市政府說了算,否則未來訂定原則的時候,可能要花更多力氣去檢討或推 翻。」追究起來,這麼多既存的工業住宅,是誰的責任?一一年監察院就曾對工業住宅氾濫問題,對內政部提出糾正。 處罰效果不彰 建商觀望監委在報告中指出,內政部為解決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閒置問題,大幅放寬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反招致適法性及合理性的質疑,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讓工 業區的劃設有名無實,反而假借興建「一般商業設施」的名目申請建照,變相開發及違規使用工業住宅,當時統計銷售及使用中工業住宅案例至少有七三六件。 內政部在○二年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為工業住宅開了「小門」,放寬一般商業設施、零售業和事務所合法進駐工業區;財稅單位還跟進,認定工業區自用住宅地價稅、房屋稅、土增稅得比照一般住宅,加上過去十年房市飆漲,工業住宅遍地開花。 負責工業區住宅使用督導作業的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統計,工業住宅林立的情況以新北市、台北市與桃園市最嚴重。 依據新北市政府城鄉局統計,新北市在一一年列管工業區建築案共一○八件,後續法令越修越嚴,數量未再增加,台北市也從兩年前開始嚴格取締。營建署也研擬修法、關閉小門,然而既存的工業住宅該如何解決,才是最棘手的問題。 為解決違規工業住宅問題,台北市政府一三年四月、十月兩度查處違規個案,對建商開罰,包括內湖五期重劃區、南港工業區等十處工業住宅,每案罰三十萬元,並限期改善。 六個月後,台北市政府再次派員勘查,僅一處改善,其餘九件逾期未改善,遭市府「加重累計」處罰,每案每層按違規事實處罰三十萬元,但被罰得最重的「忠泰恆美」與「遠雄藝朗」,也不過被罰四百二十萬元,與建商的龐大利益相比,根本九牛一毛,也難怪建商抱持觀望態度。 更大的問題在於,北市府罰建商而未將矛頭指向住戶的原因,是考量建商誘導消費者購屋、充當住宅使用。但建商宣稱既已交屋,違規裝修的裁罰對象應是住戶,而被建商推出來當擋箭牌的住戶,卻不願跟北市府合作,舉證建商違法。這個三角習題,變成建商、住戶聯手二打一。 學者籲通盤檢討都市計畫 執法的地方政府要如何翻轉局面,重占上風,張金鶚認為,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加上嚴格執法,才能杜絕由來已久的亂象。第一步就是依照《都市計畫法》開罰和開 拆,「該罰就罰、該回歸原狀就回歸原狀,儘管代價會很高,但違法、違規的人若沒有被懲罰,沒被追究責任,反而獲得好處,這才是最諷刺的事。」花敬群建議, 可先將案例做初步分類,「區別為有明顯惡意,以及法令容留模糊空間的兩類,至少目前新建成的工業區豪宅,是挑戰制度、挑釁公權力,顯有惡意者,優先處 理。」其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是內政部職權所在,不宜由地方政府就建案所在地做個案變更。」張金鶚補充,若確定將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必須追討獲益, 若建商不從,政府可用建商後案申照作為交換。 另一方面,住戶不是完全無辜,「住戶不會完全沒有責任,這好比買到瑕疵品甚至違法商品,貪了便宜,當然應該要承擔。」張金鶚說,變更為住宅用地後,地價提升,住戶若轉手亦能平白得利,不符公平原則,必須理出建商與住戶的責任歸屬,讓實際獲益者吐回不當利益。 主管都市計畫的營建署城鄉計畫科科長李守仁表示,若經過都市計畫評估,工業住宅所在地仍維持工業區使用,可輔導住戶依法使用,或依法要求住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李守仁解釋,過去的問題源自地方政府稽查人力不足,「既成的工業住宅,由地方政府輔導住戶依法使用。目前沒有新的工業住宅案件出現。」張金鶚與花敬群認 為,都市計畫的全面檢討,遠比討論個案處理來得急迫。「像目前除了工業住宅,還有商業區住宅、旅館用地住宅等存在,都是違法的,也一直被人詬病,這是整體 都市計畫錯亂,需要通盤檢討。」花敬群說。 政府至今仍未大動作取締、開罰工業住宅,難怪建商與消費者會抱持僥倖心理,期待有朝一日就地合法,房子價格翻漲。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快執法與處理速度,才能杜絕建商、住戶公然挑戰公權力、獲取暴利,違反公平正義的情況,才不會一再上演。 專家建議3步驟 處理既存工業住宅工業住宅按照都市計畫法79條裁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須做分區變更 若確定變更: .追建商價差獲益,若不從可扣後案建照.向住戶追回地目變更利益,若可證明建商曾說明建案為工業住宅,可另向建商求償 若維持工業區使用: .輔導住戶依法使用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資料來源:張金鶚、花敬群 整理:陳柏樺 政府4手段杜絕工業住宅 手段1 廣告、銷售 .從今年10月1日起,內政部強制仲介業者應記載事項包括建物是否位處工業區,或不得作為住宅使用的商業區.建築物預(銷)售廣告階段,若違反《消保法》 及《公平交易法》規定者,依法查處.地方政府自訂預繳保證金制度,建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3年內未有違規事項,始得退回保證金;違規則沒收 手段2 施工 建築物施工階段,就管道間留設的合理性加強查核,如違反規定(如《建築法》等)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手段3 使用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蓄意二次施工,違規裝修等行為,依法處罰鍰或以違章建築物拆除處分 手段4 修法 修改《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參考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作法,刪除工業區容許設置一般商業設施規定(直轄市僅剩新北市保留此一規定)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 |
加賀屋員工都把「以客為尊」當成使命, 腦科學專家發現,這不僅會讓客人感到幸福, 自己也會感到非常快樂。 大腦感到舒適、滿足時,會分泌神經傳導物質之一的多巴胺。「為他人做事」的時候,大腦會大量分泌多巴胺。多巴胺和「舒適」、「幹勁」、「意欲」等情感有關,能夠讓人更加快樂,拿出更多幹勁。 有人認為,為了他人非常努力工作,多多少少是被逼迫的。真是如此的話,那待客、款待等行為有違自然,以笑容服務客人,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嗎? 然而,由腦科學的研究可知,款待並沒違反自然,加賀屋的經營也佐證了這項事實。「為了客人」、「想讓客人高興」的心情,並不是因為營業額上升,薪水就增加的不純動機使然,而是大腦真的感到快樂的緣故。 極度專心會有快感 忘我地投入某件事時,注意力會極度集中,不會去想、去煩惱多餘的事情,身體、大腦的活動十分自然。在腦科學中,這樣的狀態稱為「心流」(Flow),這是匈牙利出生的心理學者米哈里.齊克森米哈里博士所研究、提倡的觀念。 博士開始研究心流的契機是畫家朋友的行為,這位友人開始作畫就會變得異常專注,甚至廢寢忘食,連續多天持續作畫。看著友人這樣的神態,博士猛然大悟,開始心流的研究。 進入心流狀態後,精神集中的同時,身心也會感到放鬆,甚至讓人忘記時間的流逝。這時大腦的回饋系統迴路會活化,分泌多巴胺,對自己的行動感到愉悅、得到快感。 那麼,要如何做才能進入心流狀態呢?研究結果顯示,「工作技能、技術與當前課題及目標的困難度相當」是必要條件。也就是說,若技能、目標和所需困難度不相符合,人是無法進入心流狀態的。 舉旅館的「款待」為例,要求(目標)遠高於管家技能的情況,「我能好好接待這位客人嗎?」管家會因而感到不安吧。 詢問會長、女將、總經理、總廚、管家等各部門員工可以發現,加賀屋的人對自身的要求目標都很高。 心 流理論中,另一項重點是壓力。感受壓力,克服緊張感,才有辦法達到心流的境界。多數員工剛進入旅館工作時,都會感到緊張。這是由於客人對「加賀屋」的期 待、要求水準高,而自身的技能還不足。技能不足的話,就必須拚命地提高技能。過程中肯定有暗自摸索的時期,重要的是,相信自己總有一天會達到心流境界,持 續努力提升技能。 腦科學的基礎概念中,有「一萬小時定律」的觀念。這個觀念是說,不論從事什麼,只要做到一萬個小時的話,便能隨意進入心流狀態,學到相應程度的技能。一萬個小時,若一天撥出三個小時,大約需要花費十年的時間。 我們腦科學家認為,人要待在要求標準高的前線,才能夠進入最佳的心流狀態。像是田徑短跑選手尤塞恩.柏特以九秒五八刷新百米世界紀錄時,明明很專心在跑,卻跑得非常放鬆。相較於其他選手奮力奔跑的方式,他的跑姿明顯不同,這就是所謂的心流狀態。 心流境界挑戰極限 以 前,我曾見過奧林匹克競速滑冰金牌得主清水宏保選手,當時他這麼跟我說:「世紀新紀錄是在身體產生類似流動的感覺時才會出現的。」這個「類似流動的感 覺」,正是所謂的心流狀態。他補充說:「過於用力、奮力地使喚身體,反而會使紀錄更糟糕。」不論是柏特選手還是清水選手,縱然他們擁有天賦,經過長久的訓 練,但面對世界田徑、奧運等決賽場面,肯定還是有非比尋常的壓力。在這樣極大的壓力狀態下,能夠進入心流狀態的人,在任何領域裡,都是那些稱之為「一流」 的人。 (本文摘自第二章.孫蓉萍整理)當注意力集中時,腦內會分泌多巴胺,讓人更愉快,工作更有幹勁。 加賀屋 比服務更極致的款待之道 作者︰茂木健一郎 腦 科學家,也是日本知名暢銷作家。現任日本SONY電腦科學研究所資深研究員,東京工業大學研究所客座教授、東京藝術大學兼任講師。1962年生於東京。自 東京大學理學院、法學院畢業之後,繼續攻讀東京大學研究所理學系研究科物理學博士課程,獲得理學博士學位。並曾任職於劍橋大學。自2006年起主持NHK 節目「專業人士的工作風格」,著有《感動腦》、《改變腦的生存方式》等書。 譯者:衛宮紘 出版:商周出版(2015年9月) 撰文 / 茂木健一郎 |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北京藍皮書課題組1日發表的最新研究成果稱,現行的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少的問題,亟待改革,但將賣淫嫖娼合法化有違民意。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當日共同發布北京藍皮書《北京社會治理發展報告(2015~2016)》。
藍皮書中《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置方式的思考》報告介紹,以北京為代表的部分城市對於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置方式為在治安處罰、行政拘留之後,再進行收容教育。
“現行的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少的問題,亟待改革。”報告認為,在現階段社會現實下,應當將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司法化,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隨意侵犯。
2014年5月15日,出演了多部膾炙人口的電視劇,受不少民眾喜愛的著名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獲,在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後,北京警方決定對其進行收容教育6個月。該案中的女主角劉馨予也同樣在行政拘留結束後,轉為收容教育6個月。
報告作者、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講師王爍介紹了目前我國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處置現狀。除特殊情形外,單純的賣淫嫖娼行為在我國並非作為犯罪處理,只是行政違法行為。
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行政性處置措施包括兩種形式:一是行政拘留,二是收容教育。
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該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收容教育的依據則為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根據該辦法,公安機關可以在行政拘留以外,對除年齡不滿14周歲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歲以內嬰兒的、被拐騙、強迫賣淫的以外的賣淫嫖娼人員處以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
王爍介紹,在實踐中,對賣淫嫖娼人員的上述兩種行政性處置措施的適用存在三種不同的情形。第一種適用方式是對賣淫嫖娼人員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行政拘留,而一律不適用收容教育。第二種適用方式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適用行政拘留,並視情況對部分賣淫嫖娼人員適用收容教育。第三種適用方式是既對賣淫嫖娼人員適用行政拘留,又在行政拘留適用完畢後對其適用收容教育,北京市公安機關即采用此種方式。
公安機關認為,北京作為首都、首善之區,對於有損社會風尚管理的賣淫嫖娼現象應當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置,以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北京良好的社會秩序,所以對賣淫嫖娼人員幾乎一律適用收容教育。
“不可否認,收容教育制度曾對賣淫嫖娼現象的禁止、賣淫嫖娼人員的教育改造起到過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收容教育制度在實踐操作中存在不少的問題。”王爍說,一是收容教育制度的性質不明確。二是收容教育制度操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導致嚴重的執法不一的現象。此外,執行方式和安置措施等亦不合理。
收容教育結束之後,並無專門的針對性的安置措施,這些生活困難的賣淫人員回歸社會後,仍然無法找到能夠讓其獲得足夠生活收入的工作。收容教育不僅使其經濟上遭到損失,而且無法使其在收容教育結束後獲得足夠的收入,這可能導致賣淫人員在收容教育結束後迫於生計又重新實施賣淫活動,導致其再次接受收容教育,從而出現越收容教育越導致賣淫的惡性循環。
對於對賣淫嫖娼人員處置方式的未來選擇問題,藍皮書認為,應將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將賣淫嫖娼行為與普通的治安違法行為同等對待,僅適用行政拘留即可。
藍皮書說,雖然不少司法工作人員、理論研究者都表示賣淫嫖娼應當合法化,沒有必要作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置,“合法化也確實能夠產生不少有利的效果,如對北京而言,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常年離家,性需求無法得到正常滿足,合法化後能夠有效解決該需求,緩解社會矛盾。”
但藍皮書同時表示,必須考慮除司法工作人員、理論研究者以外的其他民眾的態度,在大多數民眾還受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影響的情形下,斷然合法化有違民意,難以實現。既然不能合法化,就仍然需要將其作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置。藍皮書認為,將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更為妥當,更符合法治國家的發展方向。只有將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將對賣淫嫖娼人員是否進行收容教育的決定權交至居中裁判的法院,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才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