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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望於本月出臺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401

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三個多月後,條例將在本月正式出爐。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在11月30日舉行的新時期土地流轉中的法律問題研討會上,來自國土部和學界的消息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通過總理簽署,將於12月出臺。

報道引述國土部原法律中心戶權戶籍處總登記師劉燕萍稱,國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暫行條例的操作細則。

參與了暫行條例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翺提到,“相比於征求意見稿,暫行條例增加了幾條內容,但變動不大。”

意見稿在8月15日對外公布,文件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要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

據國土資源部公布信息顯示,中央編辦日前已批複同意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土資源部法律事務中心),以後將主要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支撐工作和國土資源法律事務工作。

華爾街見聞曾有過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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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公布 房產信息將全面聯網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276

中國政府網22日消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對於普通市民來說,不動產登記條例可能意味著公民擁有房屋情況的“全透明”,正如早已全國聯網的銀行征信系統。

《經濟參考報》此前引述一位地方國土部門人士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實際上是為將來的房產稅開征、個人不動產信息查詢、甚至“以房反腐”做前期準備工作。

住建部住房政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顧雲昌則認為,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目的有兩個。第一,對全國不動產的數量、類別、分布及產權狀況等“摸清家底”,建立基礎數據,可以大幅提高房地產及其他宏觀政策的科學性和針對性。第二,相關條例可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如果遇到爭議,民眾能夠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來確定權利和保護權利。而以前不動產由不同部門管理和登記,導致不同不動產之間的權屬界線不清、權利歸屬不明,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

關於強制登記還是自願登記的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參與起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常鵬翺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不能簡單地說是強制還是自願,登記條例本身是一個程序,對應的是實體規則。《物權法》中規定有些是要強制登記的,比如不登記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很多人關心的一人名下多套房,也是需要經過登記的,在現有的房屋登記系統中就可以查到。當然,這種強制不是說不登記將面臨處罰,畢竟交易是建立在自願基礎上的。還有一些是不用登記的,比如按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農村只要通過承包合同就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情況下,登記就是自願的。所以,要根據具體的交易類型和不動產的形態來判斷。

條例全文如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並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複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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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保殼”意義不大 《暫行規定》或只針對私募投顧

距保殼大限“8·1”還有不到10個工作日,對私募殼資源的追逐也進入沖刺關頭,有消息稱,備案殼的價格已經炒到百萬級。

多位受訪人士指出,對所謂“私募殼”的炒作已經超過理性範圍,私募的殼實際上並無太多價值,因為監管層並沒有禁止登記備案。

7月18日起,資管新規“新八條底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將正式實施,監管力度超過市場預期。按照規定,8月1日之前仍未通過法律意見書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將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保殼”意義不大

“保殼是誤讀,不是基金業協會的初衷。對於所謂的保殼、倒殼,基金業協會是不支持甚至是反對的。”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後,協會相關人士對此解讀稱,這一解讀源自彼時市場上此起彼伏的“保殼”做法。當時,一些期貨公司、券商以及律師事務所等推出“賣殼”、“保殼”業務,私募登記備案這一資質自然也被明碼標價。

隨著“8·1”保殼大限的到來,市場上有消息稱,已經備案的“私募殼”的價格也被炒到百萬級以上。

但一直以來,基金業協會對所謂的“保殼”“倒殼”持不支持甚至是反對的態度。“保殼是誤讀,不是我們的初衷。對於所謂的保殼、倒殼,我們是不支持甚至是反對的。實際上,保殼、倒殼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不是‘一備了之’,除了初期的管理人登記和初期的產品備案以外,第一要履行持續地向協會報告的義務;第二要履行持續的向相關產品的合格投資者信息披露;第三,要持續遵守協會發布的一系列自律規則。” 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部主任董煜韜指出。

記者了解到,私募殼價近來水漲船高,一方面是因為大限降到,另一方面是剛剛成立的中小私募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難以發出一定規模的產品。業內人士指出,發行首只產品的規模,門檻已經在500-1000萬以上。

“初始發行規模要在1000萬以上,理論上100萬規模都可以,但根據我們之前的經驗及同行了解,1000萬以上的就很容易過。”廣東一家私募老總透露。另外,華南一位私募人士告訴記者,按照協會的意思,要想“保殼”的話以投資顧問形式發行產品是不行的,一定要自主發行。

“為了避免保殼,明確反對保殼,對一些借助投顧當首只產品的基金業協會暫時不給予其備案,備案了第一只產品以後依然是可以備按投顧產品的。”董煜韜解釋稱。

“殼本身沒什麽價值。規規範範地經營,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去申請,沒有要求不讓去申請。”私募排排網創始人李春瑜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

《暫行規定》或只針對私募投顧

7月18日起,資管新規“新八條底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將正式實施,按照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須參照執行。

“目前公司也在討論,看看資產新規對公司業務到底有多大影響。對投顧的要求,公司自身發產品就沒這方面的要求,如果說通過基金子公司或券商資管通道以投資顧問的形式是需要按新規規定要求的。”廣東富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樊繼浩告訴記者。

在《暫行規定》中,對投顧的相關規定引起了私募圈的註意。因為對一些在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發投顧產品的私募管理人來說,必須要遵守其中規定。尤其是,“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這一規定對一些剛剛成立不久的小私募來說,的確有些難度。“現在備案比較容易,一是法律意見書要求出具,新規出臺後對投顧資格的要求很多,這個是後續比較麻煩的。”北京一家期貨公司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如是表示。

“現在絕大部分私募是能夠自主發行的,沒有必要以投資顧問的形式發行產品。有一種就是配資形式的話還是要以投資顧問的形式來做,因為配資涉及到優先劣後。”樊繼浩解釋道。

而北京一家老牌私募人士的理解則是,《暫行規定》要求的是可追溯業績,而非公開業績,那就有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可追溯業績,是可以查詢到的業績,不是說個人賬戶也是可以的。《暫行規定》的影響主要在於會清盤一批,尤其是三個基金經理的要求。三四個人的規定難度倒不是很大。基金經理加上研究員,這是一個標配。”

基金業協會的數據顯示,7月15日共有31家證券投資私募在協會登記備案,截至7月15日,在過去的一個月內共有129家證券投資私募登記。這個速度超過了此前2個月的速度,此前的5月20日到6月20日成立了65家。

“不管怎麽樣都是要做的,被撤銷不影響再申請登記。”一位私募律師表示,目前私募法律意見書的費用大概在1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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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托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獲審議通過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9月26日消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托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版)》於2016年9月20日正式發布實施。

辦法規定,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用於國家重點支持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房建設以及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借款人原則上為資產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發展前景較好的大中型企業。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資產的信托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實收資本不低於12億元,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30億元。

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銀行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資本充足率符合銀監部門的基本要求。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凈資產不低於150億元;大型企業作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擔保人,其信用評級不得低於償債主體信用評級;同一大型企業全部擔保金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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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

據深圳市交通委網站,《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對燃油車輛的限制調整至軸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發動機功率限制;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從2650毫米調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對純電動車和混合動力小汽車取消了續航里程的限制。

《辦法》並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此外,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並強制報廢。

以下為辦法原文: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後,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五)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登記註冊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2年;

(三)車輛為軸距2650毫米以上的純電動小汽車;

(四)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

(七)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並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註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款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車輛所有人也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燃油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

(二)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許可變更的,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並強制報廢。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網約車車輛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經營,或者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在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戶籍和本市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並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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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布網購商品7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這些情況不適用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消費者在網絡商品購買行為中的權益及相關法律法規。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原文如下: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條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五條鼓勵網絡商品銷售者作出比本辦法更有利於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二章  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和商品完好標準

第六條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七條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條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九條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複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

第三章 退貨程序

第十條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

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退貨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

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後應當及時退回商品,並保留退貨憑證。

第十二條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並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並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四條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價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以相應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條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對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的使用和返還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被網絡商品銷售者免除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手續費。

第十七條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準。

套裝或者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八條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後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第十九條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退貨方式,但不應當限制消費者的退貨方式。

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免費上門取貨,也可以征得消費者同意後有償上門取貨。

第四章  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註。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第二十一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七日無理由退貨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其平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以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在其平臺上顯著位置明示,並從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二十三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及時采取制止措施,並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或者網絡商品銷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

第二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商品,因退貨而發生消費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調解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

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和引導其建立健全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加強對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法定義務的行政指導。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同時將相關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二)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第三十二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配套的有關制度,或者未在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註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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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推CIPS暫行規則 參與機構須境內設立

1 : GS(14)@2015-10-23 00:55:20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1022/news/ea_eac1.htm


【明報專訊】人民銀行昨日印發了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CIPS)暫行規則,明確指出參與該系統的營運機構必須是經過人行批准,並依法於中國境內設立的清算機構,又稱CIPS系統將按照北京時間運行。

人行在暫行規則中提出,營運機構應該對CIPS參與者實施分級管理,將其分為直接與間接參與者。目前CIPS(一期)的參與者共有19家,包括工行與中行等在內的11家中資銀行,以及包括匯豐(中國)等的8家外資銀行。

陳雨露將出任副行長

此外,據內地多家媒體報道,曾出任人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內地經濟學家,現中國人民大學校長陳雨露,即將出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惟消息暫未獲得人行官方確認。

而內地「經濟觀察網」援引某銀行人士透露,陳雨露調任人行僅是任職IMF前的過渡,或不分管實際工作。翻查資料,現任IMF副總裁的朱民亦曾於2009年10月,短暫出任人行副行長,並在3個月後出任IMF總裁特別顧問。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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