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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為什麼去海外打官司 陶景洲

http://magazine.caing.com/2011-07-02/100275207.html

要等到不僅外資和外國企業是侵權的受害者,而且中國企業也成為侵權受害者的時候,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有動力
陶景洲

  記得七八年前,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頒佈了新的司法解釋,加重知識產權侵權的刑事責任。

  當時在京訪問的一位美國貿易副代表很興奮地向我提及此事。我當時提出,要想真正改變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僅靠這些是遠遠不夠的。

  我甚至引用了一段馬克思的話來說明此事:「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死的危險。」而假冒的利潤又何止百分之三百呢?

  我同時提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具備兩大要件:一是要等到不僅外資和外國企業是侵權的受害者,而且中國企業也成為侵權受害者的時候。否則, 輿論和民眾沒有認真保護知識產權的動力。二是把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作為衡量地方官員政績及陞遷的重要因素之一,否則,官僚機器就不會在打假方面有任何動 力。現在,上述第一個條件正在具備,第二項則尚未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也沒有太多的人希望把它提上議事日程。

  說到中國企業成為侵權的受害者,華為和中興通訊在歐洲三國的專利訴訟案具備劃時代的意義。

  今年4月,華為突然在德國、法國和匈牙利對中興提起訴訟,稱中興侵犯其數據卡和第四代移動通訊系統(LTE)專利,並非法使用華為的註冊商標。中興次日即反訴華為。

  觀察者們不禁生疑:為什麼兩家中國企業沒有在中國法院訴諸公堂,而偏偏選擇在語言障礙巨大的德國、法國和匈牙利提起訴訟呢?

  原因很多。比如,可能是中國法院在處理此類訴訟方面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夠充分,賠償太低。舉例說,如果對商標侵權的侵權人侵權所得難以確定,或被 侵權人損失難以確定時,法院可判處的賠償不會超過50萬元人民幣。這一賠償額對於中興或華為這樣的大公司來說,連律師費都不夠。在中國打此類官司顯得毫無 意義。

  也可能是因為中國法院行政干預太多。在中國,「打官司」也是「打關係」,中興和華為都是中國著名公司,各自都有「非凡」的活動能力,利用各自的政治資源都可能對未來判決產生一定影響,權衡之後,不如上其他地方打去。

  當然,還可能是怕政府出面「和稀泥」。

  政府可能會講經濟發展的硬道理,再告訴企業兩強相爭兩敗俱傷,以此息事寧人。據報導,工信部已經對華為和中興在歐洲的訴訟表示了關切,並要出面瞭解情況。

  我以為,華為和中興選擇在歐洲訴訟,是中國企業走向成熟的一大標誌。既然要做業務遍佈全球的跨國企業,就要學會運用國際遊戲規則,選擇最有利的 訴訟地點和時間。德、法、匈三國與眾多其他國家都有相互承認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判決在世界範圍內的可執行性很大。相比之下,中國很少有相互承認法 院判決的條約安排,中國法院的判決在國外能得到執行的國家太少。

  中國不應在商務領域總是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華為和中興應當是全人類都可以享受其技術發展成果的公司,作為世界商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它們的權利保護當然不應該有國界。

  華為和中興的訴爭,初看似乎是丟了中國人的臉,但細想起來,它有利於改變世界對中國企業知識產權觀念的看法。現在,中國企業不再是外國技術的剽竊者、模仿者了,中國企業也有自主的知識產權,並且會利用國際規則對自身權利予以充分保護。

  作者為美國德傑(Dechert)律師事務所亞洲業務執行合夥人,倫敦國際仲裁院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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