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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休二日怎麼休 該從「勞工選擇權」思考 砍國定假日並增加特休 才是較佳方案

2016-08-01  TWM

因全面周休二日而生的「一例一休」和「二例」爭議,日前在立法院僵持不下, 部分勞團雖力求「二例」,但從「勞工選擇權」前提思考,「一例一休」也許是更佳答案。

近來勞工全面落實周休二日議題,圍繞著「一例一休」還是「二例」打轉,起因是去年五月立法院修《勞基法》,將工時從雙周八十四小時、縮減為單周四十小時,形同全面周休二日,但同時也把光復節等七天國定假刪除,引起反彈聲浪。

增加特休 》可分散排假

有助經濟更彈性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伯謙表示,若以上班第一年計算,台灣和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三十五個國家相比,在七天國定假日不刪前,國定假日加上特休假,是倒數第五名;若刪七天國定假日,台灣則僅勝墨西哥,倒數第二。

不過從現行法規來看,台灣勞工雖在「第一年後至第三年」僅有七天特休,但滿三年有十天、滿五年十四天、滿十年後每年多一天,上限三十天。若用此與國際比較,特休日數偏低的情況存在於到職後數年,至於國定假日即使砍假之後,與國際相比亦不算明顯偏低。因此,對於勞團反映「假太少」的爭議,關鍵應在「到職後的特休增加」,而非恢復被砍的七天假。

「我不否認,台灣勞工整體的休假日的確太少。」台北市勞動局前局長、現任律師陳業鑫說,討論是否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的同時,不妨換個角度思考,台灣長年的問題,就是景點遇上國定假日就塞爆,因此若要增加休假日,與其刪國定假日,不如增加台灣勞工的特休。

「例如工作第一年就給予十四天特休,然後逐年增加,但把現行規定中不切實際的上限三十天特休往下修。」陳業鑫並強調,公務員休假規定,也應回歸和勞工同一基準。

至於勞工和公務員特休天數最高可達三十天的規定,是分別在一九八四年制定和一九九八年修正公布,都在二○○一年周六出現休息日(雙周工時八十四小時)之前,在周休二日上路後,本來也就存在下修空間。

陳業鑫更表示,增加特休,讓勞工分散排假,除了有助觀光等內需經濟外,也可以讓雇主保持彈性,不會影響營運,達到一舉多贏的局面。

整體而言,「彈性」,就是在休假天數議題中創造「多贏」局面的關鍵;而思考「一例一休」或「二例」何者為佳時,也應該由此出發。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成之約指出:「一般各國若有意降低勞工整體工時,通常就會相對增加工時運用的彈性,這才合理。」

例假變多 》加班門檻高

想多賺錢須兼差

所謂「一例一休」,是由行政院提出,明定七天中應有一天例假和一天休息日,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就可加班,加發一•三三倍(一至四小時)和一•六六倍(五小時以上)工資;但例假日則不可隨便加班。至於「兩例」代表每七天有兩天例假,勞工加班可能性更低。回到「彈性」的角度思考,何者較佳?成之約認為,兩案都使得工時比現在的運用更不彈性,未必是好事。

彈性的減少,不只是對於雇主彈性運用人力的難度增加,也讓勞工少了選擇權。陳業鑫舉例,過去家住中南部的勞工,可以「積假一次休」,以利返鄉探親,但是修法後的「例假」並不允許,對於這樣的情況,不論「一例一休」或「二例」都無法解決其困擾。

此外,「若變成『兩例』,會讓想加班多賺錢的勞工沒得賺!」陳業鑫認為,「例假」使勞工加班的門檻更高,想要多點收入的人,可能去另外兼差,「勞工不但未受保護,還只能去做不專業的事。」陳業鑫認為,「一例一休」比「二例」更能還給勞工自由選擇權。而勞團憂心只要休息日存在,就會有黑心雇主壓榨勞工加班,但這屬於「監督與執法」部分,需要強化勞檢或擴增檢舉管道等來防範。

究竟是「兩例」或是「一例一休」比較好,是勞資雙方都難絕對滿意的兩難,但從彈性和還給勞工選擇權的角度,也許「一例一休」給予更大的空間。

撰文 / 賴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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