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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銳控股(明利機械工程)(0784)專區

1 : GS(14)@2017-06-25 22:06:59

https://www.hongkongdir.hk/ming- ... any-limited-yxbbxq/
公司信息
公司名稱明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MING LEE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公司編號0736430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01日
公司類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現狀仍在登記冊上

備註-
2 : GS(14)@2017-12-13 09:14:4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71213012_C.pdf
招股書
3 : GS(14)@2017-12-17 21:10:59

1. 我們為主要從事提供地基工程(包括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樁帽工程及打樁建
造、地盤平整工程及其他配套服務(如私營部門地基工程項目的公路及渠務工程))的
香港分包商。於往績記錄期,我們透過明利基礎工程(主要於我們項目中擔任主分包
商)提供地基工程,本集團客戶主要包括香港私營地基工程項目的總承建商。作為分
包商,我們亦承接總承建商指派的地基工程特定部分。
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已完成 37 個項目。於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我們有 12 個手頭項目(包括在建項目及尚未動工的項目)。於截至二零一五
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四個月,本集團已分別產生收益約74.3百萬港元、120.5百萬港元、219.3百萬港
元及 90.3 百萬港元。
2. 下表載列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動工及完成的項目數目以及
各自的總合約金額:
合約數目 合約金額
千港元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年初積壓合約 6 48,986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已動工新合約 14 146,698
已完成合約 11 46,713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年末╱初積壓合約 9 148,971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已動工新合約 7 78,814
已完成合約 13 146,639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年末╱初積壓合約 3 81,146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已動工新合約 13 414,189
已完成合約 8 88,620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年末╱初積壓合約 8 406,715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已動工╱待動工新合約 9 160,755
已完成合約 5 152,463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期末積壓合約 12 415,007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手頭項目的總合約金額約達 415.0 百萬港元。僅根
據我們已完成項目及手頭合約,我們預期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確認
收益約達 329.1 百萬港元。
3. 我們的客戶主要包括由私營部門物業發展商或項目僱主委聘的建築項目的總承
建商。我們(作為分包商)通常獲客戶邀請就潛在項目提交報價。下表列示於往績
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提交報價數量、獲採納的報價數量及我們的成功
率:
自二零一七年
四月一日起直
至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附註)
提交報價數量 23 33 48 69
獲採納的報價數量 9 8 10 8
成功率 39.1% 24.2% 20.8% 11.6%
附註: 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提交的合共 69 份報價當中,17 份報價失敗
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44 份報價仍處於潛在客戶評估中。
4. 下表概述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獲授的合約數目及價
值: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已獲授合
約數目
合約金額
(千港元)
已獲授合
約數目
合約金額
(千港元)
已獲授合
約數目
合約金額
(千港元)
已獲授合
約數目
合約金額
(千港元)
合約規模
(有關合約金額方面)
10百萬港元或以上 4 164,020 4 188,727 6 300,313 4 110,785
5百萬港元至
10百萬港元 2 15,097––1 5,769 – –
1百萬港元至
5百萬港元 2 5,195––––1 2,996
低於1百萬港元 7 1,481 5 2,394 4 1,706 3 1,974
總計 15 185,793 9 191,121 11 307,788 8 115,755
5. 下表載列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
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自獲授的現有項目及新項目確認的收益詳
情: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
千港元
佔總收益
% 千港元
佔總收益
% 千港元
佔總收益
% 千港元
佔總收益
%
自以下各項確認的收益
現有項目 10,606 14.3 103,609 86.0 163,036 74.3 86,524 95.8
本年度╱期間獲授的新項目 63,676 85.7 16,856 14.0 56,292 25.7 3,791 4.2
總計 74,282 100.0 120,465 100.0 219,328 100.0 90,315 100.0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獲授的合約價值較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
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為高。該增加主要由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惠保香港授予本集團合約金額約為 177.7 百萬港元的屯門市地段第 500 號項目
所貢獻。董事認為,我們對機器隊伍及人力的持續投資及我們於地基及地盤平整分
包行業中建立了作為主分包商的工程參考幫助了我們建立知名度及吸引更多合約金
額相對較高的報價邀請,有關我們的項目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業務-項目」一
節。由於獲授及承接的合約價值增加,於往績記錄期我們的收益相應增加。由於我
們承接更多通常具有較長合約期的較大合約金額的合約,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
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現有項目貢獻的收益高於二零一五年。
6.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
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五大客戶應佔總收益百分比分別約為 99.6%、
99.6%、99.4%及95.2%。於同期,晃安應佔總收益百分比分別約為40.1%、69.1%、
48.5% 及 9.2% 及永明集團應佔總收益百分比分別約為 32.4%、22.5%、31.5% 及
36.9%。儘管存在該客戶集中度,經考慮(其中包括其他因素),我們能夠承接不同
客戶的地基工程項目以減少客戶集中度,及我們將繼續多元化我們的客戶群,董事
認為本集團的業務模式可持續發展。
7. 供應商
我們的供應商(不包括分包商)主要向我們供應建築材料及╱或服務(主要包括機
械租賃及機械維修及保養)。有關供應商的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業務-供應商」
一段。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與若干客戶設有對銷費用安排。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亦視
該等客戶為我們的供應商。有關對銷費用安排的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業務-客
戶-與客戶的對銷費用安排」一節。
8. 視乎我們的內部資源水平、成本效益及工程複雜程度,我們可能分包部分項目
(例如紮鐵工程、板圍、若干地盤平整及打樁工程)予分包商。除項目的特定部分工
程外,鑒於彼等於建築廢物處置的專長及擁有專用車輛,我們亦將提供挖掘材料的
傾卸車運輸的承建商視為我們的分包商。
9. 供應商及分包商的集中性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五大供應商所產生的建築材料成本分別佔直接成本
約 18.9%、12.9%、16.5% 及 18.0%;而最大供應商所產生的建築材料成本分別佔直
接成本約 5.2%、6.3%、7.0% 及 7.2%。同期,五大分包商所收取的分包╱服務費佔
直接成本約 47.6%、54.5%、41.6% 及 41.4%,而最大分包商所收取的分包╱服務費
分別佔直接成本約 19.7%、38.0%、18.9% 及 12.5%。儘管供應商及分包商存在該等
集中性,董事認為,我們並無過度依賴任何單獨供應商或分包商,乃由於市場上有
充足的供應商及分包商提供相同種類的建築材料或服務。
10. 主要類型機器及建築設備的使用率
下表載列於往績記錄期我們主要類型機器及建築設備的使用率: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七年
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止四個月
使用率
(%)
使用率
(%)
使用率
(%)
使用率
(%)
挖掘機 58.7 61.5 83.4 92.7
液壓破碎機 70.7 68.9 91.3 86.5
空氣壓縮機 50.0 50.0 45.5 63.9
發電機 100.0 100.0 94.9 100.0
附註: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的使用率乃基於各期間機器及建築設備所使用(我們項目自行使用或
出租予我們的客戶)的天數除以 365 日(或於二零一六年為 366 日或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四個月為 122 日)或於財政年度╱期間機械及建築設備放置的天數減維修、保
養、運輸及交付天數計算。使用率乃作呈列用途,未必對本集團溢利構成即時及直接聯
繫。除機隊數目外,本集團的溢利亦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各機器及建築設備固定及可
變成本之變動。
11. 下表載列我們於所示期間按金額及佔總直接成本的百分比劃分的直接成本的組
成部分: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未經審核)
直接成本
建築材料成本 11,053 21.7 12,946 13.9 32,734 19.3 6,993 24.1 16,580 22.4
員工成本 6,474 12.7 11,455 12.3 22,582 13.3 5,282 18.2 11,669 15.8
分包費用 26,703 52.4 58,093 62.3 89,073 52.6 12,393 42.6 28,896 39.0
折舊費用 3,583 7.0 3,263 3.5 4,405 2.6 1,368 4.7 1,035 1.4
機器及設備
租賃開支 201 0.4 649 0.7 1,504 0.9 210 0.7 931 1.3
運輸開支 732 1.4 4,158 4.5 10,378 6.1 800 2.7 9,675 13.1
其他 2,235 4.4 2,717 2.8 8,663 5.2 2,023 7.0 5,224 7.0
總計 50,981 100.0 93,281 100.0 169,339 100.0 29,069 100.0 74,010 100.0
12.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明利基礎工程宣派及派付股息 7.0 百萬
港元予當時股東。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司宣派股息約 21.9 百萬港元,其
中約 20.0 百萬港元已與應收董事款項所抵銷及約 1.9 百萬港元將於上市前(預期將為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本集團內部資源現金派付。董事認為,股息派付並無
對本集團的財務及資金流動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原因為本集團將於該派付後繼續
維持流動資產淨值及資產淨值狀況。
13. 董事預期我們的總上市開支為非經常性質。假設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為 0.50 港
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股份發售將產生的上市開支估
計總額將約為 18.7 百萬港元。賣方將承擔有關銷售待售股份的上市開支約 1.8 百萬港
元,而我們將承擔的上市開支預計約為 16.9 百萬港元。於我們將承擔的該款項中,
約 4.5 百萬港元直接歸因於發行新股份及預期於上市後按從權益中扣減的方式入賬。
無法按上述方式扣減的餘下款項約 12.4 百萬港元將於損益中扣除。於將於損益中扣
除的約 12.4 百萬港元中,約 2.3 百萬港元及 4.7 百萬港元分別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的合併損益及其他全面收
益表扣除,及 5.4 百萬港元預期將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八個月扣除。該
等上市開支主要包括就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包銷商、法律
顧問及申報會計師提供有關股份發售服務而已付及應付彼等的專業費。
14. 於往績記錄期後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繼續專注於發展我們於香港承
接地基及相關工程業務。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手頭有12個項目(包括在建項目
及尚未動工的項目)。所有手頭合約的總合約金額約為 415.0 百萬港元,其中收益約
109.8 百萬港元已於往績記錄期確認。僅基於我們已完工項目及手頭合約,我們預期
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益將約為 329.1 百萬港元。於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所有現有項目已持續為本集團貢獻收益及彼等概無任何重大中斷。預期將
確認的收益金額或會因項目實際進度、開始及完工日期出現變動。有關詳情,請參
閱「業務-項目」一節。
董事預期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毛利率、淨利潤率及
報價成功率將低於往績記錄期錄得的毛利率、淨利潤率及報價成功率。我們的毛利
率預期將降低,主要由於營運成本上漲後激烈的市場競爭產生的項目定價競爭。尤
其是,董事知悉該行業的利潤率下降壓力增加。根據益普索報告,地基分包行業近
年來競爭異常激烈,眾多公司就競標項目提供折扣以更好地與其他分包商競爭。
業內工資上漲及勞動力老齡化亦對利潤率造成壓力。董事認為,毛利率預期降低與
行業趨勢一致。受毛利率下降壓力的影響,預期我們的淨利潤率亦將相應減少。此
外,由於我們繼續透過提交報價以應付潛在新客戶的邀請數目增加使客戶群多樣化
以及市場狀況競爭增加,我們的報價成功率預計亦會降低。此外,如本節「上市開
支」一段所披露,上市開支約 10.1 百萬港元預期將計入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合併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將對所述年度的表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然而,鑒於 (i)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現有所有項目繼續為本集團貢獻收益及彼等概無任何重大中斷;(ii) 我們已持續就遞交新項目報價與我們現有及潛在客戶
接洽;及(iii)根據益普索報告,香港地基及地盤平整行業的前景樂觀,董事以審慎樂
觀的態度編製報價以擴大我們的業務及維持我們的盈利能力。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司宣派股息約 21.9 百萬港元。
15. 股份發售數據
於上市時的市值(附註1) : 360百萬港元至440百萬港元
發售量 : 本公司25%的經擴大已發行股本
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 : 0.45港元至0.55港元
發售股份數目 : 200,000,000股股份(包括140,000,000股新股
份及60,000,000股待售股份)
公開發售股份數目 : 20,000,000股新股份(可予重新分配)
配售股份數目 : 180,000,000股股份,包括120,000,000股新
股份及60,000,000股待售股份(可予重新分
配)
每手買賣單位 : 10,000股股份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
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每股
有形資產淨值(附註2及3)
: 0.16港元(基於發售價每股股份0.45港元);
及0.18港元(基於發售價每股股份0.55港元)
附註:
1. 股份市值乃根據緊隨股份發售完成後已發行 800,000,000 股股份計算。
2.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有形資產淨值乃經作出本招股章程附錄二「未經審核
備考財務資料」一節「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合併有形資產淨值」一段所述之調整,乃根據假設股份
發售及資本化發行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後已發行 742,910,000 股股份(指 Simple Joy
持有的合計9,135股股份),將Simple Joy所持股份應佔的602,900,865股股份資本化及140,000,000
股新股份而計算,及並無計及Simply Marvel持有的股份或根據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購股權獲行
使而可能配發及發行的任何股份,或根據本招股章程「股本」及附錄四「法定及一般資料」各節所
述可能發行或購回的任何股份。
3.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股息約 21.9 百萬港元經已宣派。未經審核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並
無計及上述交易。倘經已計及股息 21.9 百萬港元的影響,未經審核經調整每股合併有形資產淨值
按發售價0.45港元及0.55港元計算,理應分別為0.13港元及0.15港元,基準為已發行800,000,000
股股份及重組,股息宣派,股份發售及資本化發行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已經完成。
16. 所得款項用途
我們將不會收取來自賣方於股份發售中銷售待售股份的任何所得款項。我們擬
將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扣除相關包銷費用及與股份發售有關的估計開支後,及發
售價為 0.50 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約 53.1 百萬港元用於下列用途:
總計
概約
百分比
(千港元) (%)
為地基工程項目的初始成本提供資金 23,307 43.9
加強人力 12,460 23.5
購置機械 12,500 23.6
一般營運資金 4,796 9.0
53,063 100.0
4 : GS(14)@2017-12-17 22:01:32

17. 風險: 集中少數客戶、現金流、分包商、時間控制、成本控制、旁邊地基、上市開支、擴張、法律、AR、會計、職業安全、人、保險、上市時間、機器、擴張、市況、競爭激烈、工人
5 : GS(14)@2017-12-17 22:04:13

18. 兩夫妻在2000年創業,先做平整,後改做地基及配套,不斷瘋狂接生意擴張,引資上市
19. 有關陳先生自李先生收購明利基礎工程股權的詳情概述如下:
承讓人姓名 : 陳先生
轉讓人姓名 : 李先生
收購股份的日期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購股份數目 : 100股明利基礎工程股份
已付代價金額 : 5,000,000港元
全數支付代價日期 :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每股實際成本(附註1) : 約0.087港元
上市後股權百分比(附註2) : 57,090,000股股份,相當於於上市後本公司已
發行股本約7.14%
附註:
1. 僅供說明用途。根據指示性發售價範圍,較每股股份0.45港元(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下限)
折讓約 80.7%,另較每股股份 0.55 港元(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上限)折讓約 84.2%。
2. 假設完成資本化發行及股份發售(並無計及因根據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獲行使
而將予發行的任何股份)。
所述代價乃由李先生及陳先生經參考明利基礎工程當時的財務表現,經公平磋
商後達致。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所述交易已合法完成及代價已付清。董事
認為,自李先生收購明利基礎工程的股權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本集團並無自上
述交易中產生所得款項淨額。
陳先生持有的股份於上市日期後不受限於任何禁售,及就上市規則第 8.08 條而
言並不被視作公眾持股量的一部分,乃由於本公司執行董事陳先生於上市後將為本
公司的核心關連人士。
6 : GS(14)@2017-12-18 01:33:35

20. 於往績記錄期提交的報價
下表列示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提交的報價數量、獲採納的報
價數量及我們的成功率: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自二零一七年
四月一日起
直至最後實際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可行日期
(附註)
提交報價數量 23 33 48 69
獲採納的報價數量 9 8 10 8
成功率 39.1% 24.2% 20.8% 11.6%
21.一般而言,當我們完成分包合約項下所有分包工程及永久從工地撤出機器及建
築設備以及相關勞工以讓客戶及其他分包商根據工程計劃進行工程後,我們即認為
該合約為已實際完成(不包括缺陷責任期)。客戶繼而將編製及與我們協定最終賬
目,而最終賬目將載列應付我們的最後未付餘款。最終賬目一般於實際竣工後約6至
12 個月向我們發出。
為確保整個分包工程如期竣工,客戶通常獲授予權利於每筆應付我們的進度款
中預扣約 10% 作為保留金。一般而言,分包合約將註明保留金總額不得超過分包合
約總合約金額約 5% 至 10%。保留金一般分兩期發放予我們,但質保期可以變更。保
留金的首半部分金額一般於我們的分包工程竣工後發放,而後半部分金額則一般於
完成分包工程或主合約後 12 個月或缺陷責任期後發放。於往績記錄期,並無沒收保
留金。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計入就合約工程應收客戶款項的客戶預扣的已
竣工工程保留金約為 22.8 百萬港元。
類似於上述客戶與我們之間的安排,我們一般於每筆應付分包商的進度款中預
扣約 10% 及上限最多 5%作為保留金,以保證彼等如期完成分包合約工程。於二零
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計入本集團應付保留金的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預扣的保留金約
為 9.4 百萬港元。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並無發生任何項目重大延誤,亦無客戶向我們提出重大算
定損害索賠。同樣,於往績記錄期,我們並無向分包商提出任何重大損害賠償,因
此,並無因算定損害索賠而產生任何收益。
22. 附註:
1. 晃安建設有限公司(「晃安」)為一九九八年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建築承建商。其為專門從事地
基工程、地盤平整工程、拆卸工程及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註冊專門承建商。自二零零三年
起,其亦為屋宇署批准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根據其公司宣傳手冊,其擁有約50名僱員,
且自二零一四年起已有 10 個合約金額超過 10 百萬港元的建造項目。
2. 永明集團由永明建築有限公司及永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組成,兩間公司分別於一九八八年及
二零零六年於香港註冊成立,其各自為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的宏強控股有限公
司(股份代號:8262)的附屬公司。根據其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最新刊發的年
報,上市集團的綜合收益超過 650 百萬港元及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市集團的綜合流動
資產淨值超過 140 百萬港元。永明集團為專門從事地基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拆卸工程的註
冊專門承建商。自二零零零年起,其亦為屋宇署批准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其亦名列於建
築類別乙組(試用期)項下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上,並須維持若干水平的營運資金作為發
展局頒佈的承建商管理手冊載列的財務標準之一。
3. 雋基工程為於二零零三年於香港註冊成立及經營的建築承建商。其為基地錦標集團控股有
限公司(股份代號:8460)(其股份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上市集團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合併收益超過 100 百萬港元)的附屬公司。根據其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六月
十四日的招股章程,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市集團的合併流動資產淨值超過20百萬
港元。雋基工程為專門從事鑽孔樁、微型樁及普通土木工程的註冊分包商。
4. 德運建築鑽探有限公司(「德運」)為於二零一零年註冊成立及主要於香港經營的建築承建
商。其為獲屋宇署批准的有關地基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
建商。其亦名列於發展局的認可公共工程材料供應商及專門承建商名冊(「土地打樁」類別第
I I 組的微型樁及套入岩石鋼樁),並須須維持若干水平的營運資金作為發展局頒佈的承建商
管理手冊載列的財務標準之一。根據其公司宣傳手冊,其擁有約60名僱員,且自二零一四年
起已完成 10 個合約金額超過 10 百萬港元的建造項目。
5. 祺記瑞華建築有限公司(「祺記瑞華」)為於一九八一年註冊成立及主要於香港經營的建築承
建商。其為獲屋宇署批准的有關地基工程及拆卸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
商。其擁有約 50 名僱員。
6. 民達工程有限公司(「民達」)為於一九九五年註冊成立及主要於香港經營的建築承建商。其
為專門從事普通土木工程的註冊分包商。其擁有約 40 名僱員。
7. 富和建築有限公司(「富和建築」)為於二零一三年註冊成立及主要於香港經營的建築承建
商。其為一間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已申請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榮峰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屬公
司。根據該投資公司招股章程申請版本,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團的合併
收益超過 200 百萬港元及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集團的合併流動資產淨值超過 40 百萬港
元。富和建築為專門從事地基、打樁工程以及混凝土工程、鋼筋固定、樓宇維修及翻新及室
內裝修工程方面的多種專門工種的註冊分包商。其亦為獲屋宇署批准的有關地基工程及地盤
平整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
8. 惠保(香港)有限公司(「惠保香港」)為於香港註冊成立及經營的建築承建商,其為新創建集
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659)(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附屬公司。根據其截至二
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最新刊發的年報,上市集團的綜合收益超過31,000百萬港元及於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市集團的綜合流動資產淨值超過 6,300 百萬港元。惠保香港為獲屋
宇署批准的有關地基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
專門承建商。
9. 香港興業有限公司(「香港興業」)為香港的投資控股及物業發展公司,其為已發行股份在聯
交所主板上市的香港興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480)的附屬公司。根據上市集團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最新刊發的年報,香港業興的綜合收益超過 1,000 百萬
港元及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香港興業的綜合流動資產淨值超過 1,800 百萬港元。香港
興業主要從事大嶼山住宅樓宇及休閒項目的開發、管理及提供基礎及娛樂服務。
10. 容記建築有限公司(「容記」)為於一九九六年註冊成立及主要於香港經營的建築承建商。其
為獲屋宇署批准的有關拆卸工程的註冊專門承建商。其僱員少於 10 名。
11. 惠保香港及其聯繫人為包括惠保香港及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協興建築有限公司及其合營公司
(「協興」),該等公司均為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659)的附屬公司。協興為屋宇
署批准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地基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方面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有關惠保
香港的詳情,請參閱本段上文附註 8。
12. 駿慧建築有限公司(「駿慧」)為於二零一四年註冊成立及主要於香港經營的建築承建商。其
為一間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申請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泓盈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根據該
投資公司招股章程申請版本,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團的綜合收益超過
180 百萬港元及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集團的綜合流動資產淨值超過 80 百萬港元。集團
主要作為私營部門客戶的總承建商從事地基工程及上層結構樓宇工程。
23.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總共從 17 名客戶產生收益。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
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
五大客戶應佔總收益百分比分別約為 99.6%、99.6%、99.4% 及 95.2%。於同期,晃
安應佔的收益分別約為 29.8 百萬港元、83.3 百萬港元、106.3 百萬港元及 8.3 百萬港
元,分別佔總收益約 40.1%、69.1%、48.5%及 9.2%,及永明集團應佔的收益分別約
為 24.1 百萬港元、27.1 百萬港元、69.2 百萬港元及 33.3 百萬港元,分別佔總收益約
32.4%、22.5%、31.5% 及 36.9%。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後,晃安
對本集團貢獻的收益減少,主要由於於二零一六年末及二零一七年初完成合約總額
約 140.4 百萬港元的屯門市地段第 434 號項目、延文禮士道項目及愉景灣 2A 項目所
致。根據益普索報告,由於 (i) 地基及地盤平整項目通常為大型及勞動密集型,而於
地基分包分部的大部分從業者為中小型公司,在專門的機器、建築材料及技術精湛的勞動力方面資源有限。鑒於分包商的能力有限,分包商同時專注於少數項目,此
乃常見;及 (ii) 建立可靠的勞動關係為地基分包分部競爭的關鍵因素。總承建商傾向
於將其項目委派予與其具有良好關係的分包商,乃由於充分了解其往績記錄,因此
分包商與一些總承建商維持良好的業務關係及自其投得大部分分包工程乃屬常見,
因此,地基分包行業有限的客戶群及較高的客戶集中度乃屬一般行業慣例。
然而,董事認為,經考慮 (i) 上市將提高我們的形象及知名度,並因此提升招攬
新業務的能力,乃由於其於某種程度上顯示本集團的財務穩健,因此可作為客戶評
估我們的報價時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ii) 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可提升我們的財務
能力及為我們提供額外資本以透過增加人力及機隊而擴大我們產能,從而可使我們
同時進行更多項目;及 (iii) 本集團一直致力於與新客戶培養業務關係及多元化客戶
群,從於往績記錄期後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收到潛在客戶的報價邀請數量
增加可見,我們的五大客戶貢獻的收益佔我們總收益百分比預計將逐漸下降。
24. 就董事所深知,晃安及永明集團主要擔任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彼等於地基及
地盤平整行業均有逾 10 年經驗。於先前商務場合通過客戶引介,我們認識了晃安及
永明集團,及已分別與晃安及永明集團有約三年及十年業務關係。在向晃安及永明
集團介紹我們於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的豐富經驗,以及我們打樁建造工程的業務發
展及不斷擴大的營運能力後,我們受邀就晃安及永明集團若干技術地基工程項目的
分包服務提供若干報價。隨後我們於二零零七年獲得永明集團大有街項目的分包工
程及於二零一四年獲得晃安屯門市地段第498號項目分包工程,該兩個項目均涉及挖
掘及側向承托工程以及打樁工程。本公司董事認為,在大有街項目及屯門市地段第
498 號項目過程中,我們積極主動的項目管理方法及高效的項目執行及我們妥為完成
任務的能力,獲得永明集團及晃安的信任及信賴,因此,能讓我們自此與彼等各自
建立穩定及優勢互補的業務關係。
基於本集團的歷史發展及憑藉本公司執行董事李先生及陳先生在地基行業的豐
富經驗,我們逐步擴大我們對晃安及永明集團的服務範圍,從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
擴大至樁帽建造工程、打樁工程以及其他地基配套服務。
於往績記錄期,晃安及永明集團對地基工程的需求維持於相對較高的水平(就我
們為彼等承接的合約數量及價值而言)。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我們為晃安承接
地基及其他配套工程 1 個、4 個、4 個及 2 個項目,總合約金額分別約為 78.6 百萬港
元、155.1百萬港元、155.8百萬港元及79.3百萬港元。就永明集團而言,我們承接地
基及其他配套工程8個、5個、5個及4個項目,總合約金額分別約為80.0百萬港元、
50.9 百萬港元、121.0 百萬港元及 115.9 百萬港元。鑑於就董事所深知 (i) 於往績記錄
期,本集團佔晃安及永明集團各自有關地基工程的分包成本分別逾 30% 及 50%;及
(ii) 自二零零七年及二零一四年起,我們分別為永明集團及晃安認可的分包商之一,
且我們分別與永明集團及晃安之間的業務關係並無任何重大中斷,董事認為本集團
為晃安及永明集團的主分包商之一。
24. 我們自二零零零年以來一直作為分包商於香港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憑藉本集團
於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的豐富經驗及執行董事之一李先生在地基工程行業的豐富經
驗,自二零一零年起,我們逐步將服務範圍由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擴大至打樁工
程。多年以來,我們相信我們在地基行業已贏得良好聲譽並與客戶建立了穩定的關
係。特別是,我們不僅提供建築施工,亦在項目管理及場地監督方面協助作為總承
建商的客戶,從而有別於其他普通地基工程分包商。此外,憑藉技術專長及熟知一
系列建築物料及彼等的不同特性,我們能夠採取務實的建築方法及就潛在項目提交
具競爭力的報價。董事認為,我們悠久的經營歷史及曾參與項目有助於鞏固我們聲
譽,並取得不同總承建商的項目。有關我們競爭優勢的詳情,請參閱本節「競爭優
勢」一段。
憑藉我們良好的往績記錄及上述其他競爭優勢,倘任何主要客戶削減授予我們
的合約數目或終止其與我們的業務關係,我們認為,我們將能夠利用我們自身的備
用營運資源及時為其他現有客戶及新客戶提供服務。此外,鑒於地基及地盤平整項
目為非經常性質,我們按個別項目基準與客戶訂立合約,概無合約條款禁止我們與
新客戶發展業務關係。因此,視乎我們可動用的機械及人力資源,我們可自由承接
新客戶的地基及地盤平整項目並擴大客戶群。
於往績記錄期後,本集團於屋宇署登記為地基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類別的專門
承建商,並作為私營部門項目的總承建商進行地基及地盤平整工程。雖然我們計劃
繼續主要作為分包商承接地基工程項目,我們的董事認為,註冊為專門承建商表明
我們的技術能力並可能有助於提高我們的品牌、吸引更多競標者報價、擴大及多元
化客戶群及拓闊我們的收入來源。有關詳情請參閱本節「主要資格、牌照及證書」一
段。
本集團一直熱衷於培養與新客戶的業務關係並多元化客戶群。有關我們致力於
多元化客戶群的詳情載於下段。
我們將持續多元化我們的客戶群,且董事認為,客戶集中度有可能於未來下降
於機遇出現時,我們將繼續識別及接納新客戶,且我們並無意將我們局限於僅
為現有客戶提供服務。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除晃安及永明集團
外,本集團已與 14 名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我們從彼等獲授 20 份合約,合約金額達
約 382.2 百萬港元,佔同期我們獲授合約總額的 47.8%。特別是,於二零一六年,我
們就屯門住宅發展項目的地盤平整工程獲惠保香港授予首份分包合約,合約金額逾
100 百萬港元。惠保香港為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659)的附屬公司,並
為香港建造業主要總承建商之一。
於往績記錄期後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已向2名新客戶遞交報價,並已
就 7 個項目與該等新客戶進行磋商,旨在加強與彼等的業務關係。
我們的目標客戶群限於活躍於地基工程部門的少數幾家聲譽良好的承建商
我們更偏向且優先選擇與擁有良好聲譽及規模較大的承建商合作,而且該等總
承建商傾向於承接大型建造項目。鑒於過往工作經驗及其相對穩健的財務狀況,我
們認為與該等承建商合作將能夠降低我們的信貸風險及把握我們與彼等的未來業務
機會,加強我們用於引薦工作的參考。於我們決定承接具有較大合約金額的大型項
目時,我們將投入足夠的資源於該等項目,而不會分散注意力以競争其他工作計劃
重疊的較不重要的項目。
於往績記錄期,考慮到我們當時的可用產能,我們將資源優先用於滿足主要客
戶對我們服務的需求,以維持與彼等的良好業務關係,導致客戶集中的情況。倘我
們的任何主要客戶日後不再與我們維持業務關係,董事認為,我們有閑置產能可承
接來自其他客戶的其他項目。
此外,單一項目擁有相對較大的合約金額並不罕見,因此少量項目可以貢獻我
們收益的大部分。因此,倘我們決定承接若干合約金額較大的項目,相關客戶在對
我們的收益貢獻方面可輕易成為我們的最大客戶。
我們與客戶擁有互利互補的業務關係
我們認為,主要客戶與我們彼此維持緊密及穩定的業務關係,對彼等而言屬互
利互補,原因如下:
(a) 董事認為,主要客戶可受益於我們作為高質素分包商處理地基工程項目的
良好往績,確保彼等的項目可根據其品質標準在預算內及時執行。我們提
供優質地基服務亦使主要客戶能夠履行其於與其項目僱主的合約關係下的
責任及╱或協助彼等達成其發展目標。特別是,我們本身擁有開展不同類
別地基工程的機器及建築設備,且我們亦擁有經驗豐富、受過良好培訓的
操作員工及工人(包括項目管理及監督員工、機械操作員及地盤工人)。董
事認為,擁有穩定常規的工人連同成熟的機隊可使本集團迎合各類規模項
目所需並在不同項目中更好地協調部署勞工及機械,進而提高整體效率及
提升同時處理多個地基工程項目的能力。項目管理及監督人員的豐富經驗
使我們可在項目管理及地盤監督方面協助客戶,並在客戶、彼等各自的僱
主與本集團之間建立可靠及互信的關係。
(b) 董事認為,我們與我們的主要客戶存在互惠關係。我們能夠提供務實方法
及呈交潛在項目的具競爭力報價,通常為我們主要客戶在競標過程中提供
支持。憑藉技術專長及對多種建築物料特性的認知,我們能夠在地基設計
方面提供意見及作出適當調整。例如,我們經考慮地盤的限制及地質條
件、上層建築物荷載能力及僱主的其他特定要求後,可協助主要客戶制訂
替代設計。有關替代設計包括所使用樁帽厚度及大小、挖掘及側向承托工
程所需挖掘深度、樁柱數量、類別及深度變化,以較按原規格預計的原始
設計達致更具成本效益且在技術上可行的建議。因此,主要客戶能夠憑藉
本集團於專業地基工程方面的雄厚實力以提高其投標對策。此種關係令本
集團享有穩定的地基工程項目來源。
因此,我們相信,本集團與各主要客戶之間的合作有助各方實現經濟利益及業
務增長。
董事認為,我們可維持收益增長
根據益普索報告,分包商實施的建築工程總產值自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六年按
複合年增長率約 10.8% 增長,且香港建造業的前景樂觀。鑒於對住宅物業的需求不
斷上升及政府採取措施以增加住宅物業的供應,董事認為,我們將能夠維持穩定收
益增長,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行業概覽-香港地基分包行業的市場增長推動力」一
節。
基於以上所述,董事認為,地基工程市場機會充足,可供本集團進一步發展長
期客戶群及降低客戶集中程度。
我們計劃擴大地基建造產能及市場份額
董事認為,客戶集中乃部分由於我們利用機器及建築設備達到其最大產能。於
往績記錄期,我們將機器及建築設備大部份部署於項目的不同建築地盤,而機器及
建築設備使用率由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66.7% 大幅增至截至二零
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
月的 69.4%、84.8% 及 91.5%。由於手頭機器及建築設備數量有限,我們可能被限
制承接有限數量的大型項目,因此導致於往績記錄期客戶集中度高。儘管我們或會
考慮不時向第三方租賃必需機器及建築設備,惟租賃開支將難免降低我們的盈利能
力。因此,我們計劃透過加強機隊擴大產能以承接不同客戶的更多項目。我們擬使
用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中約 12.5 百萬港元以收購用於項目的額外機器及建築設備
及所得款項淨額中約 12.5 百萬港元用於招募及培訓員工以把握該等業務機會。經考
慮大型地基工程項目的更多前期準備成本及收回現金的時間更長,我們亦計劃增強
於香港承接更多大型地基工程項目的財務實力。
25. 與客戶的對銷費用安排
客戶可能代表其承建商就項目支付若干開支,而開支將於支付其有關項目的合
約費用時從其對該承建商的付款中扣減,此在業內乃常見。該付款安排稱為對銷費
用安排,而所涉及的金額稱為對銷費用。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與若干客戶訂有對銷費用安排。就此而言,我們亦視該等
客戶為供應商。有關對銷費用包括建築材料採購成本、水電成本、保險成本及其他
雜項開支。應我們要求,或由客戶酌情決定,客戶或可能代表我們採購建築材料如
混凝土或支付雜項開支,而我們透過對銷費用安排與客戶結算相關費用,就此而
言,即各客戶應付我們的款項將於抵銷該等採購成本後結算。董事確認,對銷費用
乃由客戶按成本收取。
於往績記錄期,據董事確認,我們並無與客戶就對銷費用安排及所涉及的對銷
費用產生任何重大糾紛從而可能對我們的業務、財務狀況或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
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對銷費用分別約為零港元、2.7百萬港元、3.9百萬港
元及4.3百萬港元,佔同期直接成本分別約0%、2.9%、2.3%及5.8%。下表載列與主
要客戶的對銷費用及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彼等各自的收益貢獻: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三十一日止四個月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晃安
已產生的收益及佔總收益
概約百分比 29,798 40.1 83,266 69.1 106,285 48.5 8,276 9.2
對銷費用及佔直接
成本概約百分比 – – 790 0.9 – – – –
永明集團
已產生的收益及佔總收益
概約百分比 24,064 32.4 27,102 22.5 69,184 31.5 33,340 36.9
對銷費用及佔直接
成本概約百分比 – – 1,907 2.0 3,041 1.8 2,957 4.0
容記
已產生的收益及佔總收益
概約百分比 – – – – 3,203 1.5 4,389 4.8
對銷費用及佔直接
成本概約百分比 – – – – 18 0.0 1 0.0
惠保香港及其聯繫人
已產生的收益及佔總收益
概約百分比(附註1) – – – – 33,461 15.3 34,924 38.7
對銷費用及佔直接成本
概約百分比(附註2) – – – – 866 0.5 1,304 1.8
附註:
1. 包括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惠保香港
分別應佔約為 33.5 百萬港元及 34.7 百萬港元的收益。
2. 所有對銷費用均由惠保香港收取。
26.供應商及分包商的集中性
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
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五大供應商佔直接成本分別約 18.9%、12.9%、
16.5% 及 18.0%,而最大供應商佔直接成本分別約 5.2%、6.3%、7.0% 及 7.2%。同
期,五大分包商佔直接成本分別約 47.6%、54.5%、41.6% 及 41.4%,而最大分包商
佔直接成本分別約 19.7%、38.0%、18.9% 及 12.5%。儘管供應商及分包商存在集中
性,董事認為,我們並無過度依賴任何單一供應商或分包商,理由如下:
• 我們所承接的若干項目合約金額相對較大且將持續相對較長的時間,而我
們就一個地基工程項目從一名供應商處購買物料或委聘一名分包商,可能
須向相關供應商或分包商(視情況而定)支付較高金額採購成本或分包╱服
務費,令其於某一財政年度成為我們的最大供應商或分包商之一;
• 董事認為,市場內有充足的供應商及分包商提供相同種類的建築材料或服
務(視情況而定);及
• 我們備存認可供應商及分包商內部名單,該名單定期審閱及更新。於最後
實際可行日期,我們的認可名單上有 45 名認可供應商及 76 名認可分包商。
就認可供應商及認可分包商的綜合名單而言,董事已確保符合我們品質標
準的可靠的供應商及分包商合理的多樣化基礎。
具有雙重身份作為我們其他項目客戶的分包商
於往績記錄期,我們亦分別透過明利基礎工程及明利機械工程向雋基工程提供
分包服務及機械租賃服務。
雋基工程為底層結構分包商,可完成 (i) 地基及地盤平整工程,主要包括挖掘及
側向承托工程、鋼板樁、管樁、預先鑽孔、預鑽孔工字樁、微型樁及鑽孔樁;及 (ii)
其他地質技術工程。其為建造業議會分包商註冊制度項下結構及土木工程工種組別
的註冊分包商。據董事所深知及確信,雋基工程於二零零三年成立及以提供斜坡工
程開始業務經營。
我們已與雋基工程建立逾十年的業務關係,自二零零六年起,我們透過多個業
務場合的客戶轉介結識雋基工程。經考慮雋基工程擁有的斜坡工程方面的豐富經驗
及與我們正常分包慣例一致,我們邀請雋基工程就我們涉及輔助斜坡工程的地基工
程項目提交報價。我們於二零零六年就噴射混凝土工程向雋基工程授出第一份分包
合約。
就於往績記錄期由╱向雋基工程提供的分包服務而言,雋基工程為我們承接的
地基工程項目涉及管樁及微型樁以及石釘及噴射混凝土工程,而我們為雋基工程承
接的項目主要涉及樁帽建造工程及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由於彼等涉及不同的工程
類型及要求使用不同類型的機器及建築設備,故彼等性質各異。此外,我們為雋基
工程承接的地基工程及雋基工程為我們承接的工程位於不同的施工場地。由於我們
專注於包括項目審閱及報價、協調、項目管理及其他監督工程等業務活動,我們分
包地盤工程(如打樁、石釘及噴射混凝土工程)予雋基工程,以優化資源配置及靈活
性,這與我們的正常分包慣例一致。據董事所深知及確信,雋基工程分包樁帽建造
及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予我們以優化其資源配置及靈活性。
根據益普索報告,多層次分包在香港建築及地基行業屬常規慣例。董事確認,
我們提供予雋基工程的分包服務亦已提供予雋基工程以外的其他客戶,該等分包服
務與我們授予雋基工程的分包工程無任何關連,董事認為,我們所接受╱提供的分
包服務乃於我們的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達成。
就租賃機械予雋基工程而言,我們可能偶然租賃機械予其他第三方地基承建
商,惟於有關期間其他項目無須使用該機械。於訂立任何租賃安排前,我們將評估
有關安排是否會妨礙本集團完成進行中的項目及競爭日後的任何潛在地基工程項
目。我們並未積極尋求或擬尋求機械租賃的商機,原因為有關活動僅為增加閑置資
源的利用率而進行。租賃費乃根據租期及使用率及是否需要機械操作員而釐定。董
事確認,租賃機械予雋基工程乃於我們的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及按照一般商業條款
訂立,有關規例與本節「機器及建築設備-租賃機械」一段所討論的我們正常機械租
賃規例一致。租賃予雋基工程的機械並非僅用於我們的項目,且雋基工程與我們訂
立的分包合約並未載有有關機械租賃的任何專有權條款。董事確認,機械租賃與授
予本集團的建築合約並無任何關連,且本集團與雋基工程就機械租賃服務及分包服
務並無其他附帶協議、安排、諒解或承諾。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
二零一七年
七月
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止四個月
來自雋基工程的收益(千港元) 12,136 7,712 146 –
佔總收益的 % 16.4 6.4 0.1 –
支付予雋基工程的分包費用(千港元) 7,078 35,422 31,998 9,269
佔直接成本的 % 13.9 38.0 18.9 12.5
據董事所深知及確信,雋基工程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27.我們嚴重依賴機器及建築設備完成地基工程項目。該等機器及建築設備包括挖
掘機、液壓破碎機、空氣壓縮機及發電機。我們購買機器及建築設備。截至二零
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四個月,收購機器及建築設備所產生的金額分別約為 10.8 百萬港元、3.3
百萬港元、12.4 百萬港元及 8.0 百萬港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們的機器
及建築設備的總賬面值約為 20.1 百萬港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主要機器
及建築設備載列如下:
機器及建築設備 數量 功能及用途
挖掘機 32 挖掘溝槽、孔洞及地基
液壓破碎機 11 拆除、建造及採石
空氣壓縮機 4 給氣動工具提供高壓空氣
發電機 2 發電
下表載列於往績記錄期已購買或出售的主要機器及建築設備的類型及數目:
挖掘機
液壓
破碎機
空氣
壓縮機 發電機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之期初
單位數量 18 7 2 1
添置 83––
出售 ––––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年末
單位數量 26 10 2 1
添置 4––1
出售 (1) – – –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年末
單位數量 29 10 2 2
添置 8–––
出售 (7) – – –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年末
單位數量 30 10 2 2
添置 312–
出售 (1) – –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期末
單位數量 32 11 4 2
使用率及可使用年期
我們備存主要類型機器及建築設備的內部使用記錄,包括機器及建築設備被佔
用時間及項目。根據有關記錄,下表分別載列於往績記錄期主要類型機器及建築設備的使用率(乃按一個財政年度╱期間主要類型機器及建築設備於工程地盤被佔用的
總天數除以該財政年度╱期間的總天數計算):
截至
二零一七年
七月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止四個月
使用率(%) 使用率(%) 使用率(%) 使用率(%)
挖掘機 58.7 61.5 83.4 92.7
液壓破碎機 70.7 68.9 91.3 86.5
空氣壓縮機 50.0 50.0 45.5 63.9
發電機 100.0 100.0 94.9 100.0
附註: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四個月的使用率乃基於各期間機器及建築設備所使用(我們項目自行使用或出
租予我們的客戶)的天數除以 365 日或於財政年度╱期間機器及建築設備放置的天數減維
修、保養、運輸及交付天數計算。使用率乃作呈列用途,未必對本集團溢利構成即時及直
接聯繫。除機組數量外,本集團的溢利亦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各機器及建築設備的固定
及可變成本之變動。
下表載列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機器及建築設備的餘下可使用年
期:
機器及建築設備類型
預期
可使用
年期(年) 平均年期(年)
平均
餘下可使用
年期(年)
挖掘機 4至10 3.9 4.4
液壓破碎機 4至10 8.6 1.2
空氣壓縮機 4至10 6.6 5.0
發電機 4至10 5.7 4.0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認為,現有機器及建築設備大致上處於良好運行狀
況。我們的機械並無預先釐定或定期更換週期,而我們考慮到個別機器及建築設備
的運行狀況後按個別情況作出更換決定。
28. 本集團作為出租人
我們的機械通常在我們項目的建築工地之間調動。未使用的機械將暫時存放在
位於新界馬鞍山的倉庫。我們偶爾將機械租賃予其他獨立第三方地基承建商。於往
績記錄期,倘於有關期間其他項目毋須用到有關機械,我們將向我們客戶出租。於
訂立任何租賃安排前,我們將評估有關安排是否妨礙本集團完成在建項目及於日後
爭取任何潛在地基工程項目之能力。我們並無積極尋求且不擬積極拓展機械租賃商
機,因為我們進行有關活動僅為提高閑置資源的使用。我們的租賃費乃按租期及使
用率以及是否需要機械操作員釐定。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本集團獲得的租金
收入分別約為 1.0 百萬港元、1.2 百萬港元、3.2 百萬港元及零港元。
本集團作為承租人
我們可能不時向其他獨立第三方租賃機器及建築設備,此舉為我們在補充我們
的機組方面提供靈活性。於往績記錄期,我們從獨立第三方租賃的機器包括發電機
及挖掘機。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
截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四個月,我們租賃機械產生的開支分別約為 201,000
港元、649,000 港元、1.5 百萬港元及 931,000 港元。鍳於我們本身擁有機器及建築設
備,董事認為,我們毋須依賴供應商提供機器及建築設備租賃服務。
29. 僱員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有 94 名全職僱員,由我們於香港直接僱用。下表載
列按職能劃分的僱員人數:
職能角色 人數
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 5
財務及會計 1
項目管理及監督 25
行政及人力資源 3
安全及環境 2
機械操作員 27
地盤工人 3188
總計: 94
30. 下表載列本集團以每 1,000 名工人計的意外率及以每 1,000 名工人計的死亡率與
香港相關建造業平均比率的比較:
建造業
平均比率 本集團的比率
(附註1) (附註2)
二零一四年
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一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意外率 41.9 83.9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死亡率 0.24 –
二零一五年
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一六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意外率 39.1 23.3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死亡率 0.20 –
二零一六年
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一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意外率 34.5 28.9
以每1,000名工人計的死亡率 0.09 –
7 : GS(14)@2017-12-18 01:35:09

31. 鍾欣餘:8192
32. 何振琮:40、57、33、1201
33. 莊金峰:8290、8431、8460
8 : GS(14)@2017-12-18 01:38:16

34. 德勤
35. 2016年盈利增7成,至2,700萬,2017年4月盈利增90%,至700萬,重債
9 : GS(14)@2018-01-04 07:59:28

新project
10 : GS(14)@2018-01-13 10:44:52

維持1,200萬,增33%,輕債
11 : greatsoup38(830)@2018-06-27 03:07:11

盈利降15%,至2,300萬,輕債
12 : GS(14)@2018-11-11 22:54:49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向潛在投資者及本公司股東(「股東」)告知,根據對本集團截
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之初步審閱,本集團預期錄得虧損,而
截至二零一七年同期則錄得純利。董事會認為,產生虧損主要由於以下因素:
i. 本集團確認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收益減少乃因觀塘項目(項目合同金額約
306百萬港元)及香島道項目(合同金額約45百萬港元)進度延誤,而有關延誤乃因於截至二零
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大部分時間內相關項目擁有人修改待相關政府部門批准之該等項目
建築計劃;及
ii. 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確認之成本增加主要歸因於(a)客戶指示對屯門地
基工程項目作出變更產生額外成本;及(b)鋼筋及混凝土採購價格大幅上升導致建築材料成本增
加。
13 : GS(14)@2018-11-21 17:59:24

虧,債一般
14 : GS(14)@2019-04-06 03:44:41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向潛在投資者及本公司股東(「股東」)告知,根據對本集團截
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十一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之初步審閱,本集團預期錄得淨虧
損,而截至二零一八年同期則錄得純利。董事會認為,產生淨虧損主要由於以下因素:
i. 本集團確認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十一個月之收益減少乃因觀塘項目(項目合同金額
約306百萬港元)及香島道項目(合同金額約45百萬港元)進度延誤,而有關延誤乃因相關項目擁
有人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十一個月內大部分時間修改待相關政府部門批准之該等
項目建築計劃;
ii. 截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十一個月,本集團確認之成本增加主要歸因於(a)客戶指示對屯
門地基工程項目作出變更產生額外成本;及(b)鋼筋及混凝土採購價格大幅上升導致建築材料成
本增加;及
iii. 由於於二零一九年二月發生有關損壞地盤外公共設施的意外,位於黃竹坑的項目出現進度延誤
及將為維修工程產生額外成本。
15 : GS(14)@2019-05-23 07:47:51

本公告由凌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自願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潛在投資者及本公司股東(「股東」),本公司全資附屬公
司明利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明利」)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收到永明營
造有限公司(「永明營造」)(前稱永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兩份傳訊令狀(「傳訊」)。根據傳訊,
永明營造指稱其已多付若干建築項目款項並向明利申索還款2,825,288.10港元。
於收到傳訊前,本集團一直在與永明營造及永明建築有限公司(「永明建築」)(為本集團的客戶及宏
強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8262)於有關期間
的同系附屬公司)就有關永明營造及永明建築欠付本集團已完成的六個建築項目工程的未支付款項
10,299,718.91港元(「未支付款項」)進行磋商。根據董事會現有事實,董事會認為傳訊中所述若干事
項失實,因此,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明利就未支付款項向永明營造及永明建築提出抗辯及反
申索書。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明利收到來自永明營造及永明建築提出的送達認收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7048

凌銳控股(明利機械工程/明利基礎工程)專區

1 : GS(14)@2017-06-25 22:06:59

https://www.hongkongdir.hk/ming- ... any-limited-yxbbxq/
公司信息
公司名稱明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MING LEE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公司編號0736430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01日
公司類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現狀仍在登記冊上

備註-
2 : GS(14)@2017-06-25 22:08:15

http://www.hkexnews.hk/APP/SEHK/ ... ls-2017061901_c.htm
招股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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