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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外傳"告"龍門鏢局"侵權 發行方遭索賠三千萬

10月14日消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方微博@知產北京日前發布《 武林外傳訴龍門鏢局不正當競爭索賠3000萬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審  》一文,稱《武林外傳》版權所有方將《龍門鏢局》8名聯合投資出品方告上法庭。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受理上述訴訟,並將擇日宣判。

"知產北京 發布全文如下:

10月12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盟公司)訴被告北京小馬奔騰壹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馬奔騰壹公司)、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馬奔騰公司)、安徽廣播電視臺經濟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安徽電臺)、海南電廣傳媒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電廣公司)、東陽盟將威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盟公司)、柏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柏聯公司)、盛達思(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達思公司)、西安小馬騰飛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馬騰飛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聯盟公司訴稱, 2005年其投資拍攝的電視劇《武林外傳》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編劇為陳萬寧(筆名:寧財神)。2013年,小馬奔騰壹公司等八被告聯合出品了陳萬寧的又一部電視劇《龍門鏢局》。八被告在多個場合突出編劇地位,明示、暗示電視劇《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存在前世今生的關系;多次出現“《龍門鏢局》完勝《武林外傳》”、“《武林外傳》在置景和服裝上因陋就簡,《龍門鏢局》高端洋氣”等文字;且陳萬寧亦多次宣稱《龍門鏢局》系《武林外傳》的升級版,但原告與《龍門鏢局》之間並無任何關聯。

原告聯盟公司認為,《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熱播使其成為知名商品,“武林外傳”成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八被告的前述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由法官趙明、法官卓銳和人民陪審員高睿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當天庭審中,原告聯盟公司、被告小馬奔騰壹公司等六被告悉數到場參加了庭審,被告安徽電臺、柏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

針對原告聯盟公司的訴訟主張和訴訟請求,被告小馬奔騰壹公司、小馬奔騰公司、小馬騰飛公司共同答辯稱,三被告攝制、發行40集電視連續劇《龍門鏢局》系合法使用著作權;原告僅享有電視連續劇《武林外傳》的版權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權,並不包括劇本的著作權;編劇陳萬寧有權創作《龍門鏢局》,且《武林外傳》和《龍門鏢局》是編劇陳萬寧分別創作的兩部完全獨立的作品,三被告基於陳萬寧創作的劇本拍攝影視作品,並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貶損原告及《武林外傳》的聲譽。為此,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海南電廣公司答辯稱,海南電廣公司事實上既未出資,亦未參與拍攝、發行等,因此本案與自身並無直接關聯,被告海南電廣公司並非適格被告。

被告東陽盟公司答辯稱,依據東陽盟公司與被告小馬奔騰壹公司簽訂的電視連續劇《龍門鏢局》發行協議書以及授權書的規定,本案與被告東陽盟公司並無關聯,被告東陽盟公司並非適格被告。

被告盛達思公司辯稱,其並非適格被告,而且原告指控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成立,索賠數額過高。被告盛達思公司於其他七被告無共同故意,無共同行為。

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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