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開封市政府日前發布房地產市場調控通知稱,在開封市區內購買的新建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方可轉讓。
通知要求,自發文之日起(含),凡在開封市區(不含祥符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3年方可上市轉讓。交易雙方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的,參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執行。
通知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並對外銷售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取近期內該項目銷售均價,市住建局指導實行限價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價格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參考周邊同類型、同品質樓盤;非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原則上不得高於2017年4月以前的成交均價。原則上半年內漲幅不得高於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於10%。對高價盤、漲幅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項目,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網簽資格。對於捂盤惜售、捆綁銷售、刻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建局暫不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市住建局停止其已發放的商品房預售許可。
開封市政府表示,禁止企業以誠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嚴禁采取拖延開盤時間、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盤惜售、制造供不應求假象。對涉案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一經查實,依法從嚴從重處理,開發企業停止預售及網簽,2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機構吊銷營業執照,並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紹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紹興市國土資源局日前聯合發布文件,明確13日起紹興市區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根據《關於保持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限售的範圍為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袍江開發區、濱海新城,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通知要求完善土地出讓調控措施,切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資金來源監管,確保房企使用合規自有資金購地。結合本地實際和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靈活確定競價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
通知明確,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托的代理銷售機構要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隨意更改購房者姓名。各地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網簽合同(備案)撤銷,有條件的區域,對撤銷網簽(備案)的商品住房可采取定期統一抽簽搖號等方式組織公開銷售。
(來源:新華社 記者:馬劍))
今日,青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發布《關於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通知》。《通知》稱,在該市範圍內(七區三市)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已擁有1套住房且自購房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保的家庭限購一套,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售房。在該市範圍內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全文如下: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的總體要求,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包括高新區)範圍內,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區三市,下同)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下同),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在上述區域內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上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補交、補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不予認可。
二、在本市範圍內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三、售房單位應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將本通知實施前已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的商品住房明細及交易證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認購協議、認購單,購房發票、稅控收據、非稅控收據和資金支付憑證等)報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
四、買賣雙方或經紀機構應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將本通知實施前已經形成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手續的存量住房完成網簽備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實施。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