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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修改《收養法》放寬收養人必須“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法》中規定,收養人必須無子女才可以收養孩子。對於這一要求,今年“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改《收養法》的建議。

現行《收養法》於1999年4月1日正式實施。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認為,由於該法側重於防止計劃外生育以收養名義免除處罰,有些重要條款已經不能適應新人口形勢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突出表現為規定的送養人和收養人條件過於苛刻。比如對收養人“無子女”的要求,既不符合現行“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也把絕大多數既有收養意願又有收養能力的人拒之門外;而符合這款條件的人中,多數又無收養意願或無收養能力。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民革廣東省委員會副主委李崴建議盡快修改《收養法》,廢除收養程序中的重重障礙,讓孤兒有家不再難。

李崴在提案中提出,《收養法》的種種不合理條款導致棄嬰的數量增多。據2010年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棄嬰10萬名,較上世紀80年代的5000名、90年代的5萬名大幅增加。同時也導致拐賣兒童案件增多。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在曾經公開表示,有些人想買孩子是因為政策規定只能生一個孩子,為了滿足兒女雙全、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等目的,他們就想辦法買孩子。按規定,收養家庭必須無子女,而且還要提供收入、無犯罪記錄等各種證明,但很多希望多個孩子的農村家庭難以滿足這些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也在今年“兩會”的議案中提出,《收養法》導致需要父母的孤兒與需要孩子的夫妻難成一家人。

根據中國人口協會公布的數據,我國不孕不育患者在2012年已超過4000萬,占育齡人口的12.5%,並且還呈現出不斷上升的態勢。與此同時,根據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的收養數量已經連續十年呈現負增長,內地居民的收養數量從2005年的3.8萬件下降到2015年的1.9萬件,僅為十年前的一半。

鑒於此,黃細花建議,要放寬送養人條件,簡化收養程序;同時放寬收養人條件,不限制收養人子女數量。福利機構送養兒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應的養育費,不可變相以“接受捐贈”的名義販賣兒童。送養之前應先在網上進行公示,中國公民有優先收養權。

李崴建議,一方面要制定法律約束和減少非醫學必要的墮胎,同時政府建立收養制度,父母沒有條件自己養的,政府機構可以代養,等父母條件成熟後可以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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