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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連失兩局:WTO裁定美對中印部分產品收取不當關稅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99378

世界貿易組織(WTO)14日裁定,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鋼鐵和光伏板等產品征收的72億美元關稅的做法不符合WTO制定的規則。英國《金融時報》認為,裁決可能限制美國利用關稅作為懲戒工具的行為。2007-2012年間,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壓力管、鋼絲索和太陽能電池板等22類產品發起反補貼調查,並征收關稅。2012年5月,中國就美反補貼調查中的錯誤做法,在WTO向美提起磋商請求,認為美方濫用貿易救濟規則的行為損害了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昨日WTO的裁定報告支持了中方的多項訴訟請求,認定美對華發起的反補貼措施在公共機構認定、土地專向性認定以及對出口限制措施發起反補貼調查等做法違反世貿《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此外,美國關於“中國政府的補貼扭曲了中國市場,以至於中方產品在國內的價格並不足以作為(出口)基準”的說法也為TWO否定。中國商務部在日內瓦發布的一份聲明表示:中方敦促美方尊重世貿組織裁決,盡快改正濫用貿易救濟措施的錯誤做法,並確保中國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美國貿易代表Michael Froman認為,這一裁決有利於中國,並表示美國政府正認真評估現有選擇,將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美國針對不公平補貼的救濟措施仍舊強力而有效。WTO周一還裁定,美國對印度的鋼鐵產品征收了不當關稅。據悉這項起訴是印度在2012年提交的,要求美國改變對特定印度鋼鐵產品征收的關稅水平。但WTO並未同意中國和印度提出的所有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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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關,置若罔聞?財政部規定:不得收取貨品保管費和變相收費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4984

(何籽/圖)

物品被深圳海關查扣,得到的不是執法文書,而是一紙蓋有“深圳市潤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印章的倉儲憑單。

原計劃次日取貨,卻被告知八天後才可以。實際上,物品滯留海關的時間越長,需繳納的倉儲費越高。

打著“科技”和“物流”名號的公司,實為深圳海關機關服務中心一手掌控。

近兩年前,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文規定不得收取“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和不得變相收費,可深圳海關從未停止收取倉儲費。

“單挑”海關

高達1080元、占物品總價三分之一的倉儲費,讓馮耀尹怎麽也無法接受。

2014年3月28日下午,深圳市民馮耀尹從香港返回深圳。經過深圳羅湖口岸時,她攜帶的幼兒奶粉、成人孕婦素等物品被深圳羅湖海關查扣,理由是“超重”。

“當時那名海關工作人員只用手拎了下我的行李,便說超重,然後查扣了我的東西。”據馮耀尹回憶,當時只有一名男性海關人員在場,“他沒有告訴我到底違反了哪條法規,當我提出疑問時,他說,‘你要是有什麽不服就打12360(海關服務熱線)投訴。’”

馮耀尹回憶,除此之外,那位工作人員未進行任何說明,也未給出任何口頭或書面的處罰決定。隔天,馮耀尹到深圳海關羅湖口岸尋求解釋。

然而最終到她手上的不是深圳海關的執法文書,而是一張蓋有“深圳市潤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海物流”)印章的倉儲憑單。也就是說,查扣的物品被放置指定的深圳市潤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在的倉庫內。而單據上,沒有她預想中的被扣理由。

在這張由羅湖海關旅檢五科開具的倉儲憑單上,只標註了物品名稱和數量,並標明“每日倉儲費18元”和“限3個月內領取”。然而,令馮耀尹至今感到氣憤的是,接到憑單的當天她即使願意交錢也討不回自己的東西,旅檢五科科長明確告訴她,“八天之後來取”。

因身體不適等原因,馮耀尹並沒有在物品被扣押的第九天去取。兩個月後,也就是5月30日,等她想去取被扣物品時,卻發現倉儲費已漲到1080元。

“那些東西總共才3000塊不到,1000多元的倉儲費我接受不了。我嘗試過多種途徑與海關部門溝通,但始終沒得到正面答複。百般無奈下,我選擇了起訴。”馮耀尹憤憤不平道。

2014年6月18日,馮耀尹以違規執法和“未經本人同意委托第三方存儲被扣物品並收取倉儲費”為由將深圳海關告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馮說,她經羅湖海關從香港返回境內攜帶的物品為個人自用物品,不屬於國家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物品,並且未超過合理數量,“深圳海關查扣我個人物品的行政行為違法”。另外,深圳海關將查扣的個人物品放置在指定的潤海物流進行倉儲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潤海物流向她收取倉儲費也沒有法律授權。起初,馮找到羅湖區法院,被告知不受理。

此後,馮耀尹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深圳市場局)寫信投訴,她這樣寫道:“在未經本人委托的情況下,羅湖海關竟然把我的東西送到潤海物流公司的倉庫,還要收取我高額倉儲費。收費標準是誰制定的?這種收費是否合法?”

直到7個月後的今天,馮耀尹仍然沒有收到深圳海關的執法文書。她說,“到現在我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錯在哪。”

羅湖口岸,聯結香港和內地的“第一口岸”,多年來出入境旅客流量居全國首位。 (南方周末記者 王劍/圖)

層層包裹下的物流公司

馮耀尹記得,她當時問羅湖口岸旅檢科五科科長,得到答複是:“沒錯,就是這樣收費,一直是這樣”。

馮耀尹搞不清楚科長口中的“這樣”是何意,也弄不明白深圳海關這一堂堂國家部門和潤海物流這一市場化企業的關系。

據深圳市場局官網顯示,潤海物流註冊於2011年12月20日,註冊地點為深圳市羅湖區布吉路海關倉庫樓全棟。南方周末記者前往查證,發現該倉庫全樓僅是該公司的倉庫,未見到任何辦公人員。在潤海物流真正的辦公地點——深圳市羅湖區和平路1187號——南方周末記者看到多人在此辦理倉管單掛失或繳費業務。現場工作人員稱,該公司屬於深圳海關。

一位正在辦理倉管單掛失業務的香港中年女性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她的物品三天前因超量被羅湖海關扣下,當時她並未委托潤海物流存放被扣物品,可現在需要按每公斤每天1.5元的價格來支付倉儲費。

根據工商信息顯示,潤海物流的法定代表人為孫國平。而孫國平的另一重身份是深圳海關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人。該中心為深圳海關下屬事業單位。也就是說,潤海物流是深圳海關機關服務中心投資的經濟實體。而潤海物流的業務範疇包括提供社會化的有償倉儲服務。

經進一步查證,深圳市海關機關服務中心還是潤海物流的最大股東,出資金額為285萬元,占股95%。余下5%股份由一家名為“深圳市海潤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潤通科技”)的企業持有。在海潤通的股東組成中,深圳海關機關服務中心仍為最大股東,出資142.5萬元,占股95%。余下5%股份由深圳市龍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達科技”)持有。深圳海關機關服務中心和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深圳分中心共同持有龍達科技的全部股份,占股比例分別為90%和10%。其中,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深圳分中心是深圳海關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接受深圳海關領導。

至此,潤海物流的股東信息已十分明晰。打著“科技”和“物流”名號的公司,實為深圳海關機關服務中心一手掌控。而這也解釋了為何馮耀尹拿到的倉儲憑單是由深圳海關發出的。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稱,依靠收倉儲費,潤海物流每年能為深圳海關帶來過億元的收入。

海關開具的“燙手”倉儲憑單,它在你手里多待一天,你便需多掏一份錢。 (馮耀尹提供/圖)

倉儲費是變相收費?

據公開報道,2014年中秋前後,深圳羅湖海關出入境人數日均20萬,高峰期達29萬。

2012年12月,“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穩定增長”,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財綜97號”《關於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綜97號文”)。其中,海關部門的“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明確位於“15項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之列。“財綜97號”文還規定,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

由此,全國各地海關部門陸續開始免征這一費用,但時隔近兩年,深圳海關收取倉儲費的行為仍未停止。

馮耀尹曾找過政府監管部門,但無功而返。“四個月前我就去深圳市羅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但至今都沒收到明確答複。”

對此,深圳市場局羅湖分局稽查科負責人陳龍稱,馮耀尹於今年6月確實來過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相關情況,市局已於9月立案受理,目前正在辦理中,案件尚處在3個月受理期內。當南方周末記者追問為何遲遲難出結果,該負責人稱,“此案較為複雜,不便過多透露。”

“一般來講,地方政府部門接到投訴,應在7日內立案。深圳市場局的做法已經屬於不作為。”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律人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今年4月,深圳市市場局羅湖分局也受理過一宗類似案件——某進出口商投訴深圳市潤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收取天價倉儲費。9月份,潤海物流被監管部門處行政罰款4356元。目前,該物流公司已經上繳罰款。

這是潤海物流自2011年成立以來第一次因收費問題被媒體曝光。不過,南方周末記者檢索相關網絡,未見其他海關涉及倉儲費官司的公開信息。

該報道中提到“深圳市場局羅湖分局認為,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是海關執法行為,但不應該收取倉儲費”。對此,陳龍解釋:我們認為深圳海關收取倉儲費不當的依據是2012年財政部下發的97號文,該文中明確規定執法部門不該收取倉儲費。

關於這個問題,深圳市場局與深圳海關看法不一,深圳海關認為“財綜97號文”不適用海關。“我們雙方對此溝通過多次,希望海關能夠嚴格執行財政部的規定。”陳龍說。

為了弄清海關行為是否合法,馮耀尹也曾查詢過多部法律法規。

2005年,國家海關總署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其中提到“因查驗而產生的進出口貨物搬移、開拆或者重封包裝等費用,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承擔”。

但在2011年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里,規定如下,“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對於兩個規定間的沖突,吳景明講道:“當然以人大常委會法律為準。人大常委會法律部門規章的法律等低於人大法律,換句話說,違反人大法律的規章也是無效的。”

2014年7月,馮耀尹曾專門就海關收取倉管費的做法咨詢財政部。

財政部2014年7月28日書面回複稱:“深圳海關應按規定取消貨物行李保管費,不應再委托第三方公司向進出口企業和過境旅客收取貨物行李保管費。”

2014年10月22日,南方周末記者書面聯系深圳海關要求采訪,截至發稿時,深圳海關並未作答。

馮耀尹坦言,在等待判決出來的過程中,她也感受到來自外界的壓力。但她不想放棄,她說,“我願意去等,我只想求一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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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8月1日起差異化收取交易費 對“大客戶”重點排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40572.html

中金所:8月1日起差異化收取交易費 對“大客戶”重點排查

一財網 杜卿卿 2015-07-03 18:33:00

本周有機構人士反映,中金所正在就股指期貨市場交易和持倉情況進行排查。周五下午,中金所主動披露了股指期貨市場近期的“新情況”,以及對“大客戶”進行監管排查的計劃

本周有機構人士反映,中金所正在就股指期貨市場交易和持倉情況進行排查。周五下午,中金所主動披露了股指期貨市場近期的“新情況”,以及對“大客戶”進行監管排查的計劃。

從去年下半年至今年6月上旬,股指期貨跟隨股票市場走出了一波大幅上漲的行情。中金所稱,6月15日以來,隨著股市跌幅加大,出現了一些情況,包括交易量陡增、波動增大、量化交易快速發展、“短線投機”氣氛加劇。

具體而言,首先是交易量劇烈放大。股指期貨三個品種日均成交量324.65萬手,較6月份前半月增長了24%。二是期現貨基差及其波動加大,個別合約貼水幅度曾一度超過10%。三是以程序化交易為代表的量化交易快速發展,已占到總交易量的50%以上,對股指期貨市場運行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四是股指期貨持倉規模從31.96萬手降到23.7萬手,成交持倉比升至17倍左右,盡管持倉多空平衡,不存在國外現貨市場上所謂的“裸賣空”,但反映出“短線投機”氣氛加劇。

據中金所介紹,從股指期貨市場持倉結構看,以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QFII及RQFII等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主要以套保為目的,賣持倉規模較大,近期買持倉略有增加,賣持倉顯著減少;以符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為代表的投資者,買持倉規模較大。近期,自然人投資者多空持倉均減少;一般法人買持倉增加,賣持倉減少。

為抑制短線過度交易,中金所決定,對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按照報單委托量差異化收取交易費用,擬於8月1日前組織實施。

同時,中金所將優化相關合約及交易規則,進一步加強市場異常交易監管,對各合約交易量、持倉量前50名的客戶進行重點排查,防範和打擊蓄意做空行為,嚴厲查處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編輯: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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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假冒中國創投委收取會費從事詐騙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近日有投資機構、企業和政府機構反映有不法分子冒充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以下稱“中國創投委”)工作人員從事詐騙等非法活動。中國創投委向第一財經確認了此事。

記者從中國創投委內部人士了解到,有人員以創投委上海分中心名義招收會員,收取會員費、顧問費。

中國創投委周三同時發布公告稱,有不法分子以創投委地方分會或分中心名義,從事招收會員、集資等多種盈利甚至詐騙活動。創投委表示,與中國投資協會其它專業委員會獨立運營,秘書處設在北京。根據法律法規,社團組織不允許在地方設立分會和分中心等分支機構。

中國創投委警告稱,假冒其名義開展活動的個人和機構,立即停止該行為。“如繼續妄為,我會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述內部人士告訴記者,有陳身等人假冒創投委上海分中心工作人員拿著創投委的名片進行非法活動,工作地點在上海陸家嘴金茂大廈31層,辦公處掛有中國投資協會及創投委的牌子,還有一人自稱為昊古資本前員工。

記者實地采訪發現,上海陸家嘴金茂大廈31層是辦公室租賃商雷格斯Regus。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名為昊古資本去年8月入住並在12月搬離。辦公室內已經進行清理。記者聯系到陳身,對方仍然自稱來自創投委。

中國投資協會成立於1995年11月,是國家發改委主管的社團組織,下設創投委等九個專業委員會。

由於銀行貸款門檻較高,近年來有越來越中小初創企業尋求創投機構融資,然而也有出現一些不法分子假冒政府機構、股權交易所、知名投資機構等,以為小企業融資、海選的名義,收取融資中介費和輔導費。

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宏偉對第一財經表示,假冒他人名義招收會員,不管是收取培訓費、中介費還是何種名義的費用,都是詐騙行為。受害者應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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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查處房產銷售收取“號頭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據合肥市房產局網站消息,近日,合肥市成立了由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根據相關線索,重點查處我市房產銷售中違規預售、收取“號頭費”、發布虛假房產銷售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調查組發現,合肥求實瑞發開發公司在銷售“求實領勢學府”時,涉嫌違規銷售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地下車位。調查組已對此違規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同時暫停該項目的預售許可審批、網簽備案和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等業務,暫停該公司項目的價格備案工作。

調查組還發現,安徽文一集團公司內部員工在客戶購房過程中,私下收取客戶費用,為客戶提供優先選房權。目前,該公司已開除涉事人員,嚴肅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調查組責成該公司立即整改,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並暫停該公司項目的價格備案工作。

針對奇點房產公司、冉冉地產公司部分中介人員涉嫌發布虛假房產銷售信息問題,調查組已對兩公司負責人進行了警示約談,責成奇點房產濱湖新區五月花門店、冉冉房產濱湖分公司立即停業整頓,關閉其二手房網簽通道,要求兩公司開除有關涉事中介人員。將涉事人員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禁入房產中介行業。

對房產銷售過程中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調查組將進一步調查取證,一經核實,從嚴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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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應定額收取訴訟費

筆者認為股東代表訴訟應定額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用也不宜很大。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指因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負責人、關聯交易人、股權控制人等的行為致使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後,可以行使訴權的公司董事會卻怠於行使職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並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追究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使公司和全體股東受益或最大限度地減損的訴訟制度。

股東代表訴訟,相對應於以股東私益權為目的的直接訴訟(包括單獨訴訟、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而言,它是基於股東共益權而產生的間接訴訟,故被稱為間接訴訟、代位訴訟、派生訴訟或衍生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公司、全體股東利益,但間接也維護了該股東自身權益,其性質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特征。一方面,該股東以公司代表機構的立場代替公司起訴,類似於民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一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於集團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訴訟代表人。股東代表訴訟實際上賦予公司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正當的訴權,保護公司合法的權益免遭侵犯。

在海外,股東代表訴訟最早產生於19世紀中葉的英國衡平法院。在美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規定於訴訟法的《聯邦民事訴訟法》、《聯邦地區法院訴訟法》及實體法的各州《公司法》中。在日本,則規定於實體法的《商法》中。經過100余年的發展,股東代表訴訟已被普通法和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采用。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應具備如下內容:1.損害事實,即公司應當受到損害並存在客觀的損失。2.主觀動機,若故意侵權,則其責難免,若過失行為,則必須免責抗辯。3.舉證責任倒置,但賦予被告免責抗辯權。4.前置條件,即設置訴前公司先行審查制度。5.訴訟主體,即股東代表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持有公司股份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6.訴訟擔保,以防止股東濫訴。7.法院訴訟判斷、告知與限制,一旦訴訟成立後,禁止其任意撤訴或終止訴訟。8.判決效力和訴訟補償,即法院判決對參加訴訟當事人和未參訴的其他人、公司具有既判效力,判決生效後,不得對同一事項再行起訴,同時考慮到訴訟當事人的付出提供一定的物質補償,當原告勝訴時,被告應做出賠償,若原告敗訴,則被告可以請求原告對被告酌情補償。

在我國,2006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的出臺,中間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作了詳盡的規定,作為法定權力,極大地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在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上,2001年5月31日,浙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朱傳林(公司股東)訴趙建平(公司董事長)案中,作出嘉經初字(2001)第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可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必要性,成為中國股東代表訴訟首例。在資本市場中,有三聯商社中小股東訴公司大股東三聯集團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上海新梅中小股東訴公司大股東公司控制權糾紛案等數起。

由於此類案件的標的一般都較大及訴訟目的上的共益性,因此,在海外,法院將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劃為非財產類案件,訴訟受理費采用定額方式按件收取,在美國,聯邦法院—律收取350美元,在日本,將標的固定為95萬日元,以此收取訴訟費8200日元。但在我國,將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劃為非財產類案件,根據2007年《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產類案件的訴訟費需依訴訟請求金額的比例收取,從而造成原告起訴時需承擔巨大的經濟壓力,不利於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其實,定額收取訴訟費與訴訟擔保制度完全可以使公司訴訟制度活躍並健全起來,改革股東代表訴訟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應予考慮。

(作者系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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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確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

8月10日,央行發布關於外匯風險準備金相關問題的政策問答,明確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1)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2)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3)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此外,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而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並按照銀行與客戶簽約名義本金的全額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匯風險準備金相關問題的政策問答

1.2018年8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銀發〔2018〕190號),請問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銀發〔2018〕190號),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1)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具體包括:客戶遠期售匯業務;客戶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客戶在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換入外匯的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客戶遠期購入外匯的其他業務。(2)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3)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2.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是否需要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3.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業務是否需要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並按照銀行與客戶簽約名義本金的全額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4.期權/期權組合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期權和期權組合按名義本金(期權組合采用名義本金最高的單筆期權)的二分之一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5.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產生的遠期售匯類業務如何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答:一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

二是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財富基金。

責編: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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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減半收取玉米澱粉等期貨品種交易手續費

8月17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下發了關於調整相關品種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的通知。涉及豆油、棕櫚油、玉米澱粉等期貨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的調整。


關於調整相關品種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的通知

大商所發〔2018〕321號

各會員單位:

經研究決定,自2018年8月22日交易時(即8月21日夜盤交易小節時)起:

1. 豆油、棕櫚油期貨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2.5元/手調整為1.25元/手。

2. 玉米澱粉期貨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1.5元/手調整為0.75元/手。

3.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貨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2元/手調整為1元/手。

4. 聚丙烯期貨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3。

5. 鐵礦石期貨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

6. 豆粕期貨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1.5元/手調整為0.75元/手,非1、5、9月份合約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0.2元/手調整為0.1元/手。

7. 豆粕期貨期權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1元/手調整為0.5元/手。

表:相關品種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調整前後對比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8年8月17日

責編:漆辛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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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護理保障 補年金不足 倘失自理能力 每月收取固定現金賠償

1 : GS(14)@2017-05-13 01:38:59

【明報專訊】退休的理財選擇愈來愈多,按揭證券公司推出終身年金計劃之餘,保險公司亦在逐步推廣長期護理保障,這個1970年代已經在美國萌芽的保險類別,近幾年才在香港逐漸興起。它與政府推出的年金計劃相似,亦是將現金轉化成有生之年每月都可以收取的固定收入,只不過相對年金多作理財之用,長期護理保障則更着重保險功用,且保費未必一筆過支付。

安盛首席壽險產品總監呂鳳珠表示,長期護理保障與公共年金計劃概念一致,均希望針對本港因人口老化加劇而衍生的社會支援不足問題及保障缺口,協助市民應對老齡化挑戰。不過二者差異在於,「公共年金」雖可協助退休人士應付退休後的日常開支,但如退休人士因疾病或意外而失去自理能力,「公共年金」或不足夠應付高昂的長期護理開支。

以入住護老院舍為例,單單住宿費用已由每月數千至萬多元不等,長期護理需要時間不能預計,短則數年,長則十數年,將為自己及家人帶來難以預計的經濟負擔。長期護理保障可在提供持續每月現金保障之餘,提供特別針對長期護理保障的支援。

香港現有的長期護理保障主要為喪失自理能力者,以及嚴重認知障礙病患者(包括認知障礙症或阿爾茲默氏病)提供保障,以每月固定現金賠償作為主要保障方式,坊間亦有保險配以特定疾病檢測、家居改善、照顧者培訓等服務。香港的長期護理保障產品不多,有安盛「愛護一生」終身保障,以及作為附加保單的友邦儲蓄保險「充裕未來」的附加契約「靈活選」,以及保誠附加的「長期護理保障」。

按不同年齡階段 調節賠償額

在一定年齡階段,保險公司每月向受保人支付固定「每月保險賠償額」,進入下一年齡階段時將適度增加每月賠償。一些保險產品亦將照顧者和受養人納入賠償範圍內。以安盛「愛護一生」的長期護理保障為例,該保險對70歲或以下失去自理能力的受保人,每月派發100%每月賠償額,71至85歲則派發120%,85至100歲派發150%。同時,保險公司會向照顧者和受養人分別連續6個月每月派發50%,及連續36個月每月派發25%的「每月保險賠償額」。

當受保人被專科醫生確診患有嚴重認知障礙,或證實喪失自理能力時,便可獲得保障。保險公司多以是否無法獨立完成至少3項日常生活事務,判斷受保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安盛和友邦列出的日常生活活動共有6項,如進食、洗澡、穿衣服、如廁等,不過安盛保險條款列明需證明永久喪失自理能力,友邦則要求連續6個月無法獨立完成部分活動。

部分設等候期 保障至100歲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保險與醫療保險和重疾保險相似,均設有等候期。以安盛為例,若在保單或附加契約生效3年內,患者喪失自理能力並且由認知障礙或精神疾病直接或間接導致,那麼保單將被取消。由意外導致的自理能力喪失,則不設等候期,若為上述兩種之外的情况,等候期則為一年。該保障有效期截至投保人100歲。

友邦附加保障內的長期護理保障則稍有不同,該附加保障共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僅為意外身故保障,到保障提升日前5年,若希望選擇長期護理保障,則須開始繳交該選項保費,保費繳付期為10年,保障終身有效。

配合「生果金」付保費 減輕負擔

安盛的長期護理保障可以作為單獨保單購買,不過,因為保費需繳交至受保人100歲,退休者繳交保費的負擔就較大。呂鳳珠建議可與儲蓄險配搭購買,亦可用「生果金」支付部分保費,減輕經濟負擔。保誠的附加保單保費支付方式則有不同,可分為5年或終身支付,並可選擇每月賠償額,分為1250、650、350美元不等,保障年期則與安盛相同,至100歲。

姚丁鈺 明報記者

[姚丁鈺 年金專題 理財專題]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0217&issue=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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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能證明非代社民連收取收黎智英捐款 長毛脫行為失當罪

1 : GS(14)@2017-08-02 06:10:16

■梁國雄離庭後答謝支持者,其間表現感動,眼泛淚光。張志華攝



【本報訊】剛被剝奪立法會議席的「長毛」梁國雄,被指任職議員期間收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向立法會申報,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長毛行為雖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涉案捐款是給身為立法會議員的長毛、而非長毛代其所屬政黨社民連收取;由於有立法會職員明言議員代黨收錢不用申報,故裁定罪名不成立。長毛庭外多謝市民支持,惟認為「香港有的是錢」,相信政府既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檢控,定會針對他繼續上訴。記者:楊家樂 歐陽聯發


對於會否就本案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指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跟進。黎智英則以正身處美國、不了解裁決及沒資料在手為由,未有回應記者提問。其助理Mark Simon回應指,梁獲判勝訴是很理想的結果;若律政司上訴,只會帶出政治迫害的訊息。



散庭後與支持者握手擁抱

梁昨早架上墨鏡到庭,先獨自坐在法院外一角抽煙,其後向支持者發言,認為公道自在人心。長毛步入犯人欄聽取裁決,得悉無罪後稍稍展露微笑。散庭後他與支持者握手擁抱,指最感動聽到有市民對他說「長毛,我信你」,強調民主派議員絕非如共產黨所言受外國勢力操控。藍絲團體「珍惜群組」在庭外高呼口號,指梁「起碼要坐廿年」,有大媽大叫「司法不公、司法界黑暗嘅一日」。法官李運騰裁決指,控方證人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曾供稱,如議員代他人收取捐款而非個人收取,不用申報,並舉梁家傑代真普聯收捐款作例子。法官指證人的說法與辯方相近,惟控方未有要求法庭拒絕接納這說法。法官根據銀行證供,肯定黎智英原意是要將合共950萬元捐給民主黨、公民黨、工黨及社民連4個政黨。雖控方指給社民連的100萬元中有25萬元涉款轉為給梁,可見該25萬是給梁本人,但法官相信辯方證人吳文遠的說法,認為梁將涉款分批轉賬至議員辦事處會計唐婉清的銀行戶口,是由唐幫手處理社民連事務,款項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法官指出,涉案款項與其他3筆控方提及但無引致檢控的黎智英捐款,處理手法其實大同小異,均是收款後瞬即被提取。這某程度引證吳文遠說法,涉款即使首先存入梁的戶口,但事實上是用於社民連。控方難以指他違反《議事規則》第83條列明的登記個人利益責任。至於梁於事件被揭發後接受電台訪問,沒披露收過涉款,法官認為控方未有指梁說謊,實屬恰當;即使梁說謊,也不代表他有罪,可能只是不想透露來自黎的其他捐款。


官指李柱銘不申訟費明智

法官稱梁有份處理將本票一拆三並將其中25萬元存入其個人戶口,行為並非不可疑;但綜合全部案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故裁定梁罪名不成立。法官表示,即使立法會有其內部守則,假如行為失當涉及蓄意及性質嚴重,不代表法庭不能處理,況且立法會於本案中亦已放棄議會特權。而立法會欠正式審訊程序,只能作出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的決定,無權懲處。法官又指若議員僅不小心漏報,實毋須擔心被控,認為不會出現寒蟬效應,影響言論自由。代表梁的資深大狀李柱銘表示不會申請訟費,法官認為這是明智決定,並感謝各方大狀,特別感謝控方提供法律方面的陳詞,稱「結果唔代表一切,總會有人贏,總會有人輸」。案件編號:DCCC5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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