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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俠影」PK廣匯能源案跟蹤報導: 警方為何指控「損害商業信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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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個人投資者質疑一家上市公司,為何被警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刑拘?

四個多月過去了,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依然還在看守所裡。

2013年10月,因持續在互聯網上撰文質疑新疆上市公司廣匯能源,汪煒華在上海家中突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人員「帶走」。當年10月12日,汪煒華以「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被刑拘,一個月後,改為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批捕。

汪煒華過去是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一位網絡通信領域的研究員,長年生活在校園,四年前辭職,成為個人投資者。此後,他以「天地俠影」為網名,活躍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網站上,不時對中國資本市場裡各個角色發表激烈批評,是個網絡上小有名氣的「刺頭」。

經過超過4個月的偵查,該案2014年初已偵查終結,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由烏魯木齊警方移送烏魯木齊市檢察院,但檢方尚未就此提起公訴。

2014年3月5日下午,汪的辯護律師嚴義明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其獲悉案件近期已被檢方退回警方補充偵查。但截至發稿時,南方週末記者未能聯繫上烏魯木齊警方就此進行確認。

一天立案,四月偵查,多地取證

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稱,該案起於2013年9月2日「受害單位」廣匯能源的報案,次日該局即「經過審查」立案偵查。

在這次報案中,廣匯能源證券部部長張玉對警方表示,「天地俠影」的「虛假言論」被「多家媒體不經核實地轉載」後,監管機構要求廣匯能源股票停盤、寫書面情況說明並發布澄清公告,公司信譽嚴重受損,股價大幅下跌,市值縮水兩百餘億元。公司認為,公司股價下跌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廣匯能源是過去兩年裡被汪煒華重點指責的幾個上市公司之一。這家上市公司隸屬於新疆最大的民營企業廣彙集團,在當地涉足能源、房地產、汽車服務和機械工業等產業,實際控制人孫廣信是《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前列的常客,2013年以225.7億元的財富值排在第26位。

在近一年積怨基礎上,2013年8月,汪煒華向證監會舉報廣匯能源涉嫌「曲線炒賣自家股份嚴重違規」一事,成為廣匯能源向警方報案的導火索。

當年10月12日,汪煒華以「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被刑拘,一個月後,改為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批捕。

汪煒華被帶走後,外界議論頗多,有支持者認為事有不公為其捐款應訴,也有反對者拍手稱快,更有流言稱其隸屬「團夥」作案,但烏魯木齊警方一直保持緘默。

《起訴意見書》是司法機關首次對汪煒華案進行完整披露,汪的辯護律師查閱後發現,文中稱「偵查查明」汪煒華於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在網上「捏造並散佈詆毀廣匯能源的虛假事實,多次發表歪曲事實的報導」。

警方列舉稱汪煒華在東方財富網股吧27篇帖子、新浪博客35篇博文、新浪微博上百個帖子、雪球74篇文章,並經《投資快報》、《金證券》、《第一財經日報》、《北京青年報》、網易財經、鳳凰網、財經網、人民網-財經頻道、北青網、《現代快報》等媒體轉載,「嚴重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南方週末記者現在查閱到的這些媒體同期針對廣匯能源的相關報導,並未發現對汪煒華網絡文章的「轉載」,而主要是由汪煒華的質疑引發出記者獨立撰寫的新聞報導。在上述媒體的部分報導中,汪煒華曾作為記者的採訪對象之一出現。

警方指控,汪煒華發表歪曲事實的報導,直接詆毀廣匯能源,致使公司四次發佈澄清公告,嚴重損害其商業信譽。

此外,警方還「查證」稱,多位投資人對汪煒華的「虛假信息信以為真,低位拋售廣匯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468萬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認為汪的行為符合最高檢和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根據警方移交檢方的證據資料,在汪煒華被拘後,烏魯木齊警方曾先後奔赴東莞、杭州、北京、南京等地,對因其「舉報」而受損的多位從事不同職業的個人投資者進行詢問筆錄,並提取他們的股票賬戶記錄,這即是上述1468萬元損失金額的來由。

「犯罪動機」不詳

長達九頁的《起訴意見書》裡詳細描述了汪煒華的「犯罪事實」,但是沒有一句話提及其「捏造和散佈詆毀廣匯能源的虛假事實」這一行為的動因。

實際上,從訊問筆錄來看,警方曾就此反覆詢問過汪煒華:

「微博中所有文章都是你發的嗎?」

「全都是我本人寫的,都是本人發的。」

「是誰讓你發的這些東西?」

「沒有別人指示,是我自己發的東西。」

……

在被問及「為什麼一直針對廣匯能源」時,汪煒華的回答與過去在網上的自述一致:因為但斌、王武等眾多私募、公募經理人來新疆受到廣匯能源的「高規格接待」,同時網上有一些讚美廣匯能源的文章,自己認為是過度「鼓吹」,由此開始關注並研究這家公司。通過公司年報等公開資料,他認為廣匯能源「實際贏利能力很差」。

在此之外,警方還檢查了汪煒華電腦和手機裡的資料,並奔赴北京、上海等地詢問了多位在QQ上與汪煒華聊過廣匯能源的朋友或記者,但並無「突破」。

比如,在被作為證據移交檢方的幾份筆錄中,警方曾向《證券市場週刊》編輯何凌楓詢問其向汪煒華約稿的事由,何回答,自己在網上看到汪煒華寫的一些公司分析文章,覺得有部分「寫得挺好」,出於工作原因,就向他約稿。不過,在案發前汪煒華只提供過一篇稿件,尚未刊發,汪覺得「過了時效性」就撤了回去。

警方詳細詢問了稿件報酬情況,何回答說,這篇稿件承諾的費用是千字300-500元,不過由於稿件並未刊登,實際上這筆錢雜誌社並沒有支付給汪煒華。

《經濟觀察報》記者張力在筆錄中對警方稱,「我比較看好汪煒華的股票分析能力,曾向他諮詢過一些問題,但彼此沒有任何經濟往來」。

一個細節是,警方留意到汪煒華在與一位兒時認識的同鄉好友曹峰通過QQ聊到廣匯能源公開聲稱要採取訴訟手段時,汪說過一句「可惜我不是光桿司令,不然真不怕」。但被問及這番對話,曹回答說,「我感覺他只是說自己還有父母老婆孩子的,所以不是一個人,我認為他不是說自己背後還有什麼人支持他。」

在警方調查所獲的諸多證據材料裡,除了上述稿酬承諾,並沒有其他涉及對汪煒華在質疑廣匯能源風波中「獲益」情況的描述。

在被警方問及「怎麼看汪煒華的行為」、「你認為他為什麼說這些話」之類的問題時,幾位記者、朋友給出的回答包括:「不瞭解國情」、「提高博客點擊率,達到出名的目的」、「說話比較一針見血,比較專業,能吸引大眾眼球,僅此而已」。

五點涉嫌犯罪之處

《起訴意見書》裡對汪煒華提出了五點涉嫌「犯罪事實」的指控,均是汪煒華案發前在網絡上與力挺廣匯能源的投資者公開爭論過的發言內容。

涉嫌犯罪的「事實」之一,是2012年10月汪煒華在一篇名為《廣匯能源資本巨像必將坍塌!》的文章裡提到廣匯能源哈密淖毛湖煤田的煤層厚度、埋藏深度和剝離率數據問題,警方稱汪「不顧廣匯能源已公示的且經國家權威部門審核的數據,憑其主觀臆測,簡單地使用除法編造出虛假數據,並借此斷言廣匯能源煤炭只能虧損,此言論對於股市屬重大利空,嚴重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嚴重損害了廣匯能源在證券市場的信用程度和名譽。」

對於煤層厚度問題,據南方週末記者在其案發初的查證,這個煤田被多次勘探,在歷年相關報告和報導中,煤層平均厚度的數據存在多種說法,地質專業人士指出,不同勘探得出的數據存有差異這是正常情況。廣匯能源官方認定的對其最有利的一個數字,而汪採用的是對廣匯能源最不利的一個數據。

至於在埋藏深度和剝離率兩個數據上,在警方進行訊問時,汪煒華堅稱,自己使用的算法是「行業標準」。在另一份詢問筆錄中,新疆煤炭設計研究院的專業人士告訴警方,剝離率專業稱謂叫剝采比,有一套專業的計算方法,需要納入諸多指標,汪採取的簡化算法「沒有意義」。

根據南方週末記者向多位專業人士詢問,汪煒華很可能存在概念和計算錯誤。而汪煒華在文章裡,正是基於概唸錯誤的數據和「沒有意義」的計算方法,做出了廣匯能源煤炭只能虧損的判斷。

「事實」之二,是2013年7月汪煒華在一篇《廣匯能源,黔驢技窮!》的文章裡,指責股價正在大跌的廣匯能源,為一項股票回購計劃申請的停牌行為,是「赤裸裸的操縱股價」,目的是應對跌勢,「保護四十多億元的市場融資盤」。

在訊問中,汪對此解釋,一般來說公司回購股票是不用停牌的,廣匯能源這屬特例,他甚至懷疑廣匯能源利用停牌時間去籌款。

警方指控,經過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查證,廣匯能源的行為是符合相關規定的,汪是未經科學調研的情況下,武斷做出結論,並稱其文章經多家權威媒體轉載後,造成二級市場負面影響,導致公司復盤後股價大跌,單日市值蒸發了32.6億元。

不過,南方週末記者查閱了多家財經媒體對這次停牌的報導,並未找到對汪煒華文章的直接「轉載」,但確實有不少報導提出與他相同的質疑,包括引述他的觀點。

在《辯護意見書》中,汪煒華的律師回應稱,「姑且不論汪的結論是否正確,但其邏輯分析過程是合理的,儘管這種先停牌後回購的做法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批准同意的,但汪對這一做法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自己的觀點或質疑,並無不可」。

「事實」之三,即是汪煒華被拘的導火索。2013年8月,他在廣匯能源最新披露的中報中,發現一個名列第四大股東的自然人張建國,又有一位同名的新疆商人,其名下公司曾從廣匯能源獲得過1.5億元委託貸款。他據此推測,廣匯能源通過放貸給張的公司,再假手於張個人,曲線炒作廣匯能源股票。他認為這說明了公司在曲線買賣自家股票,涉嫌「嚴重違規」,並向證監會發郵件進行舉報。事實上,汪煒華是看不到廣匯能源的資金流動情況的,他這種「推測」只是一種邏輯分析,而不是基於某種證據。

當月底,廣匯能源發佈澄清公告,確認第四大股東的確是獲得貸款的新疆商人張建國,但列舉了貸款歸還和股票購買的時間記錄不吻合,否認存在曲線炒作自己股票的行為。隨後,公司便向烏魯木齊警方報了警。

根據訊問筆錄,汪煒華曾向警方複述了他在網上撰寫過的推理過程,警方問他有否向廣匯能源提出「這個懷疑」,汪回答說,「沒有,我為什麼要給廣匯提……向證監會舉報就夠了。」警方再問汪,為什麼在得到明確答覆後,仍堅稱廣匯能源違規,「難道這還是質疑嗎?」汪回答說,「讓法院來定吧,如果法院說我歪曲事實,我就認了;但我還要說,如果證監會今年沒有認定張建國這種行為違規,不代表以後證監會就不會認定了。」

警方在調取了相關股票賬戶記錄等證據後,做出的偵查結論,與廣匯能源的澄清公告一致。據此,警方指控汪煒華「未做任何調研」的「惡意歪曲」,「嚴重誤導投資者」、「嚴重損害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汪煒華的律師對此給出的辯護意見是——汪是「符合資本市場邏輯關係的正常演繹和合理質疑」,並非「惡意歪曲」。

「事實」之四,是汪煒華2012年12月一篇《越來越有意思了,東哈沒石油?!》的文章。這篇文章稱,哈薩克斯坦東部沒有油氣資源分佈。

汪煒華這句話,針對的是廣匯能源參股的一個位於哈薩克斯坦東部齋桑地區的油氣項目。在他被拘之前,這句判斷就已經惹怒了許多支持廣匯能源的投資者。汪煒華為此還特意解釋過,這句話摘自中國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撰寫的一篇題為《哈薩克斯坦石油與天然氣的開發現狀》的文章。

經南方週末記者核查,確實在中國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網站上找到了這篇文章和上述表述,但也發現這一說法的確存在爭議——在另一些石油類專業期刊上,還有其他文章提及,在上世紀80年代蘇聯曾勘探過齋桑地區,並認為可能有油氣藏,2005年後新的勘探認為此地區蘊含巨大油氣潛力。

警方同樣詢問了汪煒華為什麼沒有就其所查閱的大使館報告內容向公司詢問,汪解釋,自己只是提醒投資者不要輕易相信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詞,特別是海外投資,因為在這類海外投資中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的例子很多。

此外,汪和之前在網上發言時一樣,承認自己沒有經過實地調查,只是查閱了一些官方和廣匯能源的報告。

而警方認為,廣匯能源在哈薩克斯坦的投資行為,是根據國家能源規劃,經過中哈兩國多個部委審批的項目,並已投入數十億資金進行勘探,多次公佈項目進展。但汪煒華「置事實於不顧,未經考證,仍然轉載他人寫的文章……言論含沙射影,暗示廣匯能源在哈薩克斯坦的投資存在問題,必然誤導投資者,使廣匯能源投資價值大打折扣」。

對於此,其律師在《辯護意見書》裡強調,汪煒華所述內容來自官方文章,屬「可供公眾查閱的具有公信力的公開信息」。

「事實」之五,是汪煒華2013年5月在微博上說「廣匯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幫企業,哪怕這家公司公開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場追捧……是中國資本流氓市場裡的一塊又黑又髒的遮羞布」,這也是他在網上一貫的語言風格,在評價其他上市公司時,他還用過「已經垮了」、「銀行黑洞」等尖銳詞語,激動起來,證監會也被他如此痛罵。

警方對此指控稱,汪煒華使用「赤裸裸的語言」直接詆毀廣匯能源。汪煒華則解釋,這是自己唯一一次稱廣匯能源為「黑幫企業」,因為當時廣匯能源的一家運輸合作夥伴公司正在公開指責廣匯能源修建路況很差的簡易公路,並使用非國家標準的運輸車輛,運費低廉被迫超載,造成多起車毀人亡的交通事故,該公司還在微博上傳一些控訴廣匯能源員工私設路警隨意攔截罰款等的資料,於是汪得出了廣匯「運作像黑幫企業」的「結論」,並通過其在新浪微博上的個人賬號如此發言。其律師亦辯護稱此為「個人自由觀點的正常表達,且該言論微博只被轉發4條,影響甚微」。

在筆錄中可以看到,汪煒華嚴詞抗議了警方對自己的指控,稱指控是在「顛倒黑白」,堅稱自己「無辜」,所有質疑都是基於「廣匯公告及網上公開信息」。有意思的是,南方週末記者在相關訊問筆錄中看到,汪煒華至少兩次,在警方提審末尾循例問到「有什麼補充」時,還額外向警方提出了一些他還未及公開發表的對廣匯能源資金流動的質疑。

「我的案件就是『皇帝的新裝』的故事,現在你們以法律的名義指控我,就好比沒穿衣服的國王,來指控說真話的小男孩一樣……希望法律能盡快還我個人清白。」在2013年12月的一次訊問筆錄裡,汪煒華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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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俠影”PK廣匯能源案終局:四條網帖質疑上市公司,被判“損害商業信譽罪”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047

已投產的新疆廣匯新能源一期120萬噸煤制甲醇\85萬噸二甲醚及5億方液化天然氣項目。 (CFP/圖)

在押近一年半後,一個在互聯網上發帖質疑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的個人投資者,終因“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放棄上訴。“天地俠影”案步入終局。

南方周末多次跟蹤報道此案,蓋因隨著表達渠道的日益便利和民眾對資本市場參與度的提高,互聯網上正湧現出越來越多的“天地俠影”們。而言論的邊界究竟應該在哪里,批評上市公司應持怎樣的尺度,成為一個新的話題。

新疆法院的本次判決,涉及了有關言論究竟是觀點還是捏造虛假信息,利益動機和定罪的關系等,留下了一個有關批評邊界的樣本,以待各界評說。

二十八下午,身在上海的嚴義明律師突然接到新疆烏魯木齊天山區法院書記員打來的電話,告訴他當天(2015年2月16日)法院已到看守所對他的當事人汪煒華進行了宣判:汪煒華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事情要追溯到一年半前,2013年10月初,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在上海家中突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人員“帶走”。至宣判之日,汪已在押近一年半,接近宣判的刑期。

汪煒華是一位個人投資者,過去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從事網絡通信領域研究工作。他以網名活躍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網站上,不時對資本市場里各個主體發表尖銳言辭,是個小有名氣的“刺頭”。

新疆上市公司廣匯能源是當年汪煒華在網上重點抨擊的幾家上市公司之一。因廣匯能源報案,汪被新疆警方帶走。

廣匯能源所屬的廣匯集團,是新疆最大的民營企業,涉足能源、房地產、汽車服務和機械工業等產業。公司實際控制人孫廣信有“新疆首富”之稱,是《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常客,2014年以232.6億元的財富值排在第28位。

汪煒華被帶走後不久,便被烏魯木齊警方以“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實施刑拘,一個月後,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批捕,並於2014年6月由新疆烏魯木齊天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天山區法院進行審理。

當時在法庭上,汪煒華堅稱無罪。在此之前,他甚至拒絕了以“認罪”為前提的取保候審。

直到近半年後,此案才作出判決。

2015年3月3日,汪煒華的母親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盡管汪煒華要求上訴,但家里商量之後,最終決定放棄上訴,“我們太害怕了”。

目前該案上訴時效已過,這意味著曾震動資本市場的“天地俠影”案,終於如此收場,當然不排除仍有後續風波。

延期的審理加重的量刑

這個判決的下發時點,成為了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的汪煒華最終放棄上訴的關鍵因素。

2014年提起公訴時,天山區檢察院曾經提交給法院的一份《量刑建議書》稱,汪煒華“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罪名的法定刑期是兩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為汪煒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檢方建議法院判處汪煒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在2014年8月開庭審理時,汪煒華已經羈押了10個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意味著,如果法院按照檢方建議的判處一年以下刑期,汪煒華在案件宣判後就能恢複自由身。

不過,三個月到期後,天山區法院於2014年9月和12月兩度做出延期審理決定,理由包括“合議庭認為本案屬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

2014年12月末,汪煒華70歲的母親通過他的個人微博發表公開信,質疑“如此簡單明了的案件,為何司法程序走得這樣艱難,甚至蹊蹺”。

一個隨之而來的尷尬問題是,隨著案件審理的延期,汪煒華實際羈押時間一天天超過了檢方建議的量刑時間,嚴義明曾抗議稱這個做法“損害到汪煒華的人身合法權益”。

至2015年2月除夕之前宣判時,汪煒華已羈押了一年四個月,而一審判決給出的一年六個月刑期,恰好比這個羈押時間略長。

這個判決的下發時點,成為了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的汪煒華最終放棄上訴的關鍵因素。

汪煒華母親說,如果上訴,又需要經歷一套司法程序,參照之前的案件進程的“拖沓”,很可能一年六個月刑滿也不能完結案件,甚至會拖到兩年乃至更久,即便上訴,二審也還在烏魯木齊進行。

在和律師商量過後,汪家決定放棄上訴。在電話里,汪煒華的母親哽咽著反複向南方周末記者強調,放棄上訴不是汪煒華的意思,這是她這個做媽媽所提的要求,“人能盡快出來就是最大的幸福”。

汪煒華在澳大利亞的兩個孩子,每次與奶奶視頻通話時都問,爸爸還有多久才回來。過年時,兩個孩子分別給汪煒華寫了一封短信,家里請律師帶給汪,汪又通過律師回了一封短信給孩子。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認定為“捏造”的證據

汪煒華在QQ聊天時的一些言論,最終也被法庭確認為其犯罪證據。

從判決書來看,汪煒華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捏造”的網上言論,與檢方起訴指控內容一致。

這些言論來自汪煒華的三篇新浪博客和一條微博,這三篇博客總計近八千字,主要是汪煒華對廣匯能源公告信息、財務數據的分析和推測。而稱廣匯能源是黑幫企業的那條微博,是廣匯能源和一家運輸公司發生糾紛時,他寫下的一句感悟,那條微博至案發時被轉發了四次。

法院認為,這些信息在網上被多次點擊和轉載,損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判決書上列舉了15份庭審舉證和質證後,法院予以確認證據,用以佐證上述判決。這些證據主要包括,廣匯能源提供給警方的報案材料和澄清公告、警方從汪煒華電腦調取的QQ聊天記錄等資料、對汪煒華的訊問筆錄,以及向幾位曾經與汪煒華在QQ上談到過廣匯的家人、朋友進行的證人取證。

值得註意的是,過去汪煒華在QQ聊天時的一些言論,最終都被法庭確認為其犯罪證據。

這些QQ聊天記錄,包括汪煒華對家人說的一句“廣匯能源將會成為我的成名作”,以及汪煒華和朋友、相熟的媒體編輯提到“廣匯早晚要崩盤”“我估計廣匯要走德隆的末路了”“以後還是要細致些,特別是對廣匯”“對廣匯,我一追到底”等字句。

而對汪煒華所重點指責的廣匯能源財務等問題本身,除了當事方廣匯能源的自陳,法庭認定的證據中並沒有針對相關問題的司法或其他第三方的獨立調查。

被法庭認定為捏造的這些內容,汪煒華被抓前曾經發郵件向證監會和新疆證監局舉報,他當時還高調地在網絡“直播”舉報過程和內容,並引來媒體的關註和報道。

汪煒華被警方帶走之後,曾有媒體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詢問過相關情況,當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稱:目前不掌握此事具體情況……證監會一直以來都支持並且歡迎社會各界對資本市場參與各方加強監督,但這種監督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理性、客觀,避免誤導市場。

南方周末記者詢問了汪煒華的律師和家屬,他們均表示,汪被抓之後,舉報之事相關部門並沒有再給出新的反饋。

汪煒華所寫的這些內容,是分析與觀點,還是捏造事實,是此前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

在法庭上,汪煒華的辯護律師曾經出具了多份汪煒華博客中推理所用的數據和資料,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和地質勘探報告等公開資料。

但是檢方認為,汪煒華在這些事實性資料基礎上所做的結論——財務欺詐、操縱股價、曲線買賣自家股票和黑幫企業,屬於“捏造事實”。汪煒華的辯護律師則回應稱,這部分有的屬於汪煒華的分析和觀點,是他根據公開事實信息進行的個人判斷,不屬於捏造虛假事實。

這正是汪煒華一直以來的質疑缺環——他的文章結論,往往來自推理,一些涉及公司財務操作、資金流動等方面的情況,他作為局外人並無任何實質性“證據”。

早前在網絡上,也有網友向他提出了這一點,但汪煒華認為這應該交給證監會去調查,而不是自己來查。從他歸案後的筆錄內容來看,也依然是持這個觀點。

對於這個關鍵爭議,法院的認定是:汪煒華在博客文章中,捏造針對廣匯能源的虛假信息,並在互聯網上予以散布,符合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已超越了發表觀點或分析結論的正常範疇,故對被告人和辯護人所持意見不予采納。

“資本市場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市場,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依據公告等公開信息,經過合理推論發表觀點,對於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判斷,具有積極意義。汪煒華不是專業新聞單位或機構,他是作為個人在網絡發布自己的觀點和評論,如果這樣的行為定義為犯罪,顯然會極大抑制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輿論監督的熱情,與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論自由保護的思想相悖。”這是受辯護律師委托、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律研究院為該案出具給法院的法律咨詢意見書中所陳意見。顯然,並沒有“打動”法院。

“無經濟利益”不影響定罪

法院認為,是否具有經濟利益並非該罪成立的主觀要件,故不予采納。

在法庭上,汪煒華和其辯護律師另一個著重強調的點,是汪煒華對廣匯能源的公開質疑“沒有任何經濟利益,不存在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的主觀目的”。

這也是從汪煒華開始撰寫文章抨擊廣匯能源之初就反複強調的:“本人只看空,不做空”。

被抓之後,關於他持續質疑廣匯能源是否存在利益動機一度在網上引發猜測,甚至流傳出說法稱他“背後有團夥作案”。不過,從持續約半年的偵查及兩度補充偵查結果來看,雖然警方對此奔赴多個省市調查取證,調取了汪煒華及多位家屬的股票賬戶,對多位在QQ上與汪煒華聊過廣匯能源的朋友或記者進行筆錄,並未發現汪煒華存在牟利行為或動機。

根據筆錄,警方偵查階段,也曾多次問汪煒華,“誰讓你發的這些文章?”汪一直回答說,“沒有別人指示,是我自己發的東西。”

根據過往公開報道,南方周末記者梳理了部分最終被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案例,主要包括競爭對手惡意作為、因個人恩怨報複和做空牟利等情況,尤以第一種為多,並未發現類似汪煒華的情況。

對於這個爭議,法院給出的結論是:汪煒華發表博客時,多次使用惡意貶損語言,並作出確定性論斷,應當明知自己在互聯網上的言論必然損害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而故意為之,符合該罪主觀構成要件,而其是否具有經濟利益並非該罪成立的主觀要件,故不予采納。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中,廣匯能源所強調的“公司對新疆貢獻巨大,廣匯崩盤,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否定孫廣信,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等意見,法院認為與指控事實沒有法律關聯。

廣匯能源方面還強調,汪煒華的行為導致公司市值蒸發十億元,股民虧損嚴重。檢方最早出具的起訴意見書里稱,已查證多位投資人因受汪煒華“虛假信息”影響,低價拋售廣匯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468萬元。

但在起訴書中,對這部分內容未做具體表述。法院判決書則認為,這部分“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汪煒華希望家人把判決書貼在個人微博上供大家評說,但他的母親很猶豫,害怕在兒子平安歸來之前再惹出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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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偉民:產權不清晰是生態損害根源

國家公園建設作為保護區的一種類型,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自然生態保護模式,目前,已有近200個國家建立了近萬個國家公園,在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圍繞國家公園建設,7月9日開幕的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6年年會上,“國家公園建設與綠色發展”論壇以自然保護與國家公園建設的“覺醒·進化”為核心議題, 圍繞國家公園建設與全球經驗、政策實施,法律保障,運營維護等多方面內容展開深入探討和廣泛交流。旨在推動國家公園建設,驅動生態價值轉化,實現綠色創新發展。

據相關資料顯示,60年來,我國自然保護區特別是林業自然保護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自然保護區面積和數量位居世界前列。林業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2228處,總面積達1.24億公頃,數量和面積均占到全國自然保護區的80%以上,成為我國自然保護區建設主體。使中國生物多樣性最豐富、自然生態系統最珍貴、生態功能最重要、自然景觀最優美的區域得以有效保護。

自然保護區取得了巨大的經濟和生態效果。但是如何突破既有瓶頸,更為有效地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為中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成為擺在自然保護區面前的問題。

在提出解決方案之前,首先要明晰中國自然生態保護主要面臨哪些問題,就此中央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副主任楊偉民在論壇上做了主題發言,從三個方面闡述了現在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突出問題。

首先,楊偉民認為,產權制度是一項基礎性制度。我國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具體實踐中,我國對自然資源的產權認識不到位,權屬缺乏清晰界定。以土地為例,楊偉民表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進行分割,但是對於哪些空間的土地可以進行分割卻沒有清晰界定。這是多年來導致我國耕地占用過多,資源過度開發、生態損害嚴重的根源。

其次,楊偉民認為中國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層面重點有所偏斜。按照國際慣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要確保人與自然之間和諧的關系,但是在制度建設的工作重點上中國卻把重心放在整治和征服自然方面。實際上在人與自然矛盾關系的主要方面是人,人的行為才是損害自然的根本。

因此,如果不約束人的行為,缺乏相應體制和機制,就會出現邊花錢搞生態文明建設,又花錢損害生態環境的悖論。形成了“損害—建設—再損害—再建設”的惡性循環。雖然會增加所謂的GDP,但是這種GDP對自然無益,最終也會損害到人。

最後楊偉民表示,中國也註重生態保護,並持續加大力度,陸續建立不少制度,包括若幹最嚴格的自然資源保護制度,包括耕地、水資源等。但是由於資源主管部門是分頭管理,只側重於對自己分管資源,缺乏協同性。但是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因此這種管理方式很容易顧此失彼,最終會造成生態的系統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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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出臺黨政領導生態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環境保護部24日透露,截至目前,全國已有有11個省份出臺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8個省出臺“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表示,這些制度的落實,理清了各級黨委政府環保責任,明確了各部門任務分工。

他介紹,今年上半年在案件查處方面,環保部組織查處了汙染源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典型案例8起,私設暗管偷排偷放案件3起,機動車尾氣排放弄虛作假案件2起,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弄虛作假案件16起,共拘留22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還先後查處、曝光了一批涉嫌偷排偷放、超標排放的典型違法案件,起到了以案釋法、以案說法的作用及明顯的震懾效果。

在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方面,今年上半年,環保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了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時間表及任務要求。

截至7月底,全國32個省(區、市、兵團)共排查發現違法違規建設項目62.4萬個,按照“三個一批”的要求,已完成清理整頓任務19.1萬個,約占總數的31%。其中淘汰關閉類7.2萬個,已完成80%;整頓規範類30.8萬個,已完成21%;完善備案類24.4萬個,已完成28%。

田為勇介紹,除西藏外,各省(區、市、兵團)均已按要求在省級環保部門網站公開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排查清理情況。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繼續按月調度各省(區、市、兵團)建設項目清理進展情況,並適時組織督查。

在落實《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方面,田為勇介紹,2016年上半年,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307件,罰款數額達26447.62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2942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1202件;移送行政拘留1291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案件840起。與2015年上半年相比,按日計罰案件數量上升6%,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62%,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量上升10%,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65%,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14%。

田為勇介紹,上半年,環保部門以《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執行效果、環境空氣質量指數變化等為依據,對環境執法不力且區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10個地市提出公開批評,督促其切實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在對典型違法案件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還采取了對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啟動公益訴訟、列入違法企業“黑名單”或“失信企業名單”等多種措施。

今年上半年,環保部門還聯合山東、浙江、廣西等省級政府共同對惡意環境違法行為掛牌督辦;為有效處理跨界汙染,對兩個相鄰地區同時掛牌督辦、督促聯動整改;為推動重點問題解決,同一問題既對企業又對地方政府實施掛牌督辦,增強影響力及效果。2016年上半年環境保護部直接掛牌督辦案件19起,涉及14家企業、1個工業園區、1個飲用水源地、5個地市級政府。

田為勇介紹,自今年3月以來,環保部直接出動查辦30起案件,涉及排汙企業及環境問題53家(件)。對這些案件的直接查辦,既樹立了環境執法權威,也起到了查處一起、震懾一批的作用。

田為勇表示,下半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將繼續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法》的各項要求,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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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起實施“好人法” 社會急救造成患者損害不擔責

近些年,公共場所突發急病無人“敢”救的問題屢屢發生。11月1日,《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正式實施。被稱為“好人法”的這部法律明確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讓好心人“敢救”

據中新社11月1日報道,上海市醫療急救中心主任朱勤忠表示,此舉表明,上海率先提出對社會急救免責,消除了施救人的後顧之憂。

《條例》規定,民眾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者,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此外,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條例》還將院前急救、院內急救以及社會急救均納入適用範圍,這在中國各省市急救醫療立法中尚屬首次。

朱勤忠說,突發身體不適的幾分鐘內搶救最為有效和必要。他以心臟驟停為例告訴記者,心臟驟停發生後的4分鐘為搶救的最佳時機,也被稱為“黃金4分鐘”。在這4分鐘內如果實施心肺複蘇,病人的生命很有可能被挽回,然而大多數120急救車無法在這麽短的時間內趕到。如果在場目擊者能夠實施搶救,悲劇將很有可能被避免。為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條例》強調: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專家:市民還要“會救”

據勞動報消息,朱勤忠表示,“解決‘不會救’的問題,一是加大培訓力度,二是普及AED在公共場所的覆蓋面。”據介紹,AED是一種類似“傻瓜相機”的自動除顫儀,沒有急救知識的普通人只需經過30分鐘培訓即可學會使用,簡單的操作就能使複蘇成功率提高2-3倍,生存率提高49%。

上海楊浦區一樓宇內放置的AED(圖:新聞晨報)

據美國心臟協會數據,對AED進行相關立法後,每年至少可以挽救20000心臟驟停的生命。在配備了充足數量AED的美國大城市,成功率從5%提高到40%。目前,在美國和日本,公共場所的AED放置率已經超過每10萬人230臺,“就像消防栓一樣普及”,朱勤忠告訴記者。

報道稱,《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正是從這一點出發,明確規定,今後在軌交站點和機場等交通樞紐、學校、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旅館、商場、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都必須配備急救器械。

“要讓公眾敢於使用AED。”朱勤忠說。

此前,AED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現行法律只允許醫務人員使用。這意味著,沒有醫療執業證的普通公眾一旦使用AED救人,在出現人身損傷的情況,將面臨法律責任。

“我們立法的目的,就是要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在更大範圍內發揚人道主義救助精神,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創造條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為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新的《條例》強調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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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喬丹”損害“飛人”喬丹在先姓名權 商標應予撤銷

據央視新聞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

2011年11月25日,與安踏、匹克同屬晉江系的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闖關過會,並計劃於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也因“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廣受關註。就在一切看似有序進行時,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送上法庭。

邁克爾·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在一、二審中,邁克爾·喬丹均敗訴。邁克爾·喬丹始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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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將追責生態環境損害明顯地區黨政負責人

22日據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

《辦法》指出,考核結果將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區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後開展1次。

第二章 評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考核目標體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地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結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考核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施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際協作機制,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討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

第十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采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地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七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地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地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針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國家統計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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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網:賈躍亭妻子承諾解決樂漾同業競爭 未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

樂視網3月1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收到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賈躍亭的配偶甘薇發出的《同業競爭說明與承諾》稱:其已充分意識到樂漾與樂視網構成同業競爭,為此給樂視網帶來諸多影響其深表歉意;通過受讓股權方式取得樂漾控制權系看好其優秀的網絡劇自制團隊,希望通過專業的市場化的運作方式為樂視網提供更多的優質網絡劇內容資源,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為解決樂漾與上市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其願意在未來1個月內,提出合理解決方案。

與此同時,公司收到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賈躍亭先生發來的《同業競爭說明與承諾》稱,人將督促甘薇女士在優先保障上市公司股東利益的前提下,在未來1個月內,提出合理解決方案,並將積極配合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及相關內部決策程序;承諾將繼續嚴格執行《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以避免與上市公司同業競爭。若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上市公司產生任何成本、承擔任何責任或者遭受任何損失,將由本人就上市公司發生的任何成本、責任或者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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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行為“亮劍”行動

據保監會網站17日消息,保監會印發《2017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提出,深度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在對保險機構電網銷業務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延伸至投訴集中、業務量大、分支機構多的銀行、郵儲等兼業代理機構和第三方平臺重點檢查,規範新興渠道的保險銷售業務。根據過去兩年的檢查情況,抽取個別公司開展“回頭看”檢查,落實監管措施。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以下為全文:

2017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點

2017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按照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堅持“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堅持“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強化保險公司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督促保險公司重視和改進保險服務,嚴厲打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強化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監管,加強消費者教育和風險提示,加快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愛護好、維護好、保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督促保險公司切實改進保險服務

(一)啟動保險服務標準化建設。在現有《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和《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試行)》的基礎上,根據行業發展水平、服務能力狀況以及人民群眾對保險服務的需求,逐步建立完善覆蓋產、壽險和中介業務的服務標準。

(二)紮實開展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在總結首次服務評價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指標,特別是重要服務創新和重大負面事件評價指標,調整優化指標權重,加強參評保險公司報送數據的監督檢查,科學評價保險公司服務情況,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推進保險小額理賠服務質量監測。依照《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完善配套方案和措施,持續開展保險小額理賠服務質量監測工作,每半年發布小額理賠服務指標監測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四)深度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堅持問題導向,在對保險機構電網銷業務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延伸至投訴集中、業務量大、分支機構多的銀行、郵儲等兼業代理機構和第三方平臺重點檢查,規範新興渠道的保險銷售業務。根據過去兩年的檢查情況,抽取個別公司開展“回頭看”檢查,落實監管措施。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查深、查透、查實,消除風險隱患,將違規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強化責任落實追究,不僅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重處,同時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

三、提升保險糾紛化解能力

(五)規範投訴處理流程。結合投訴管理系統正式上線運行以來的使用情況,規範投訴處理的接收受理、甄別轉辦、辦結審結等環節。統一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的投訴處理流程,提高投訴處理的效率和規範性。

(六)加強投訴處理考評。進一步強化公司投訴處理主體責任,督促公司規範投訴處理流程,嚴格辦理時限,增強處理時效,提高投訴案件一次性解決能力和水平,減少重複投訴案件產生,及時妥善解決消費者的合法訴求。加大對公司投訴事項辦理回複報告的審查力度,核實整改情況,推動公司切實執行溯源整改要求。對投訴案件較多,處理不到位的公司,采取提示風險、個別談話、集體約談等方式,督促有效降低消費投訴數量。

(七)強化投訴數據分析。加強對投訴處理數據分析,定期形成投訴分析報告,發現投訴反映的突出問題,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給市場主體,發揮投訴數據預警作用。

(八)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按照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關於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指導各地建設好保險糾紛調解組織,健全調解工作制度,規範調解流程和訴調對接工作流程。

四、加強信息披露

(九)及時發布行業投訴情況通報。按月度發布保險消費投訴情況通報,客觀呈現各保險公司投訴處理情況,真實反映消費者在投訴爭議中的訴求。

(十)定期披露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在對“亮劍行動”查實問題和投訴處理調查所發現問題梳理分析的基礎上,形成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適時向社會公布。

(十一)編制並公布保險消費者信心指數。聯合中保基金公司,依托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平臺,拓展調查範圍,改進調查方式,編制2017年度保險消費者信息指數,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五、普及保險消費知識

(十二)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宣傳活動。組織全行業開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教育系列活動,利用重要時間節點開展活動,普及保險知識,幫助保險消費者樹立理性消費觀念,提高消費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在全社會形成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十三)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建立“保險消費風險提示統一平臺”,完善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機制,推動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及時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信息。

(十四)編印保險基礎教育普及讀本。根據保險消費特點,結合保險消費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可能出現的風險點,從社會公眾的視角,組織編寫《保險消費指南》,為公眾購買保險產品、接受保險服務和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提供具體指導。

六、加強基礎建設

(十五)完善並落實保險消保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消費者保護各項制度,出臺《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實現銷售過程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加快修訂《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完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及監管機制;發布《保險公司消費者事務委員會工作指引》,強化保險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研究制定保險產品適當性銷售制度,推動公司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相應需求的消費者。加大制度執行力度,監督保險公司貫徹落實《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各項監管制度規定,組織開展保險消費者保護制度執行情況督導檢查,壓實保險公司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主體責任。

(十六)大力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積極參與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格局,配合相關部委落實聯合激勵懲戒措施,逐步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建立保險行業失信懲戒制度,與有關部委簽署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推動相關措施的落實。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進一步規範公示內容,加強業務支撐系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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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 | “資本玩家”鮮言被刑拘 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有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透露,“資本玩家”鮮言於近日被刑拘,涉嫌罪名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今年3月30日,證監會對鮮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其操縱“多倫股份”(*ST匹凸(600696.SH))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57億元,並處以28.92億元罰款。同時對其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有接觸鮮言調查案的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鮮言在稽查人士調查過程中非常頑劣對抗,但是因涉事重大,在被處罰之後就主動到證監會認罪認罰。

根據公開資料,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18條規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相關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這些情形包括: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上述每條情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都應予立案追訴;此外,涉嫌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以及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也應予立案追訴。

對應上述情形,曾被鮮言輪番玩弄於股掌並制造出諸多鬧劇的*ST匹凸(600696.SH)和ST慧球(600556.SH)無疑成為市場對其此次被刑拘的追索點。

“可能跟*ST匹凸和ST慧球有關系,鮮言此前在*ST匹凸有通過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況,具體還需繼續關註下。”一位上海的證券律師猜測,涉嫌*ST匹凸方面的可能性較大一些。

第一財經第一時間聯系了上述兩家上市公司。*ST匹凸內部人士回應稱,對鮮言被抓以及以何種罪名被抓並不知情,無論是其被調查還是被刑拘過程中,上市公司均沒有跟相關人士正面接觸過。

“現在我們跟他一點關系也沒有,也不了解他的情況。”ST慧球董秘李潔聽到鮮言被刑拘時如此表示。

在2012年5月成為*ST匹凸實際控制人之前,資本市場上並沒有鮮言的故事。然而,誰也沒有料到,僅僅不到5年的時間,鮮言就能將A股市場上述兩家上市公司攪得天翻地覆。

時任*ST匹凸實際控制人的鮮言通過操縱匹凸匹炒作互聯網金融概念、誤導性甚至虛假披露信息,讓眾多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被“忽悠”接盤,而其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持股有時連續交易,在自己控制賬戶間多次交易,虛假申報等,操縱匹凸匹價格。對鮮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操縱股價案,罰沒款總計34.7058億,並遭到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此外,鮮言對於資產騰挪之術的應用可謂遊刃有余。*ST匹凸曾多次向鮮言或其控制的企業轉讓資產、發生資金往來,包括深圳柯塞威在內,多家由*ST匹凸設立的公司,目前均已收歸鮮言囊中;即使在鮮言撤離出*ST匹凸之後,仍借助荊門漢通這一暗道,與*ST匹凸頻繁往來,僅轉讓資產金額就達數億元。

在鮮言暗中操盤ST慧球期間,也頻發屢教不改、劣跡斑斑的行徑。鮮言曾通過抽屜協議暗中當家ST慧球,但明面上卻以證代身份入局,制造出諸多亂局。ST慧球曾就因實際控制人狀態不明、信息披露不力、拒不接受監管約談、泄露未對外披露信息等問題頻頻成為監管層通報批評對象,並被實施暫停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立案調查、ST處理等監管措施,但是ST慧球依舊“我行我素”,並制造出驚動市場和監管層的“1001項奇葩議案”。

諸多亂象之中,ST慧球此前一份被泄露的購買房屋資產公告顯示,慧球科技將購買鮮言旗下公司資產,這一度也曾引發外界猜測,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是否會複制*ST匹凸的套路。不過最終這一買賣合同被終止。

按照規定,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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