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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精準扶貧 千億級涉農資金整合推至832個貧困縣

各類資金使用分散、效率不高問題制約著扶貧工作推進,財政涉農資金整合將使貧困縣自主統籌使用這些資金,破解“打醬油錢不能買醋”弊端,實現精準扶貧。

2月16日,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布《關於做好2017年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將涉農資金試點範圍推開到全部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這意味著所有貧困縣將可以統籌使用20大項涉農資金,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也確保資金投向最重要的方向、最關鍵的環節、最準確的對象,實現精準扶貧。

去年財政部副部長胡靜林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從某種程度上講貧困縣“不差錢”,扶貧投入大幅增長。2015年中央財政用於支持貧困地區、貧困人口農業生產及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發展社會事業等綜合扶貧投入近5000億元。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而言,2016年安排補助地方資金規模達到660.95億元,比上年增長43.4%。

長期以來,中央到縣里的各項涉農資金都是“戴帽”下達,由各自的上級歸口管理部門決定項目和資金投向。“撒胡椒面”的資金使用方式,使貧困縣在脫貧中能統籌使用的涉農資金有限,資金投入方向與實際扶貧需求脫節,影響了脫貧攻堅成效。扶貧資金使用管理使用分散、效率不高問題突出。

為此,去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下稱《意見》),希望通過賦予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這些資金整合到一起,試點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跨界’使用,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打醬油的錢不能買醋’的問題,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效率。”胡靜林表示,基層最知道自己哪兒疼,開方抓藥也就更準,這是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上述《意見》要求財政涉農資金2016年進行試點,2017年推廣到全國。《通知》正是貫徹這一決定。

一些提前試點地區通過財政涉農資金整合收到了實實在在的成效。比如江西省吉安縣松山村2015年通過扶貧涉農資金整合,獲取金額由此前30萬元增加到了386萬元,有效解決了脫貧難題。

根據《通知》,此次涉農資金使用範圍除了上述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外,各省級政府也可以確定其他試點貧困縣利用地方各級財政資金自主開展探索。

涉農資金整合被嚴格限定在20大項資金範圍內,具體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等。

《通知》要求,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縣均應編制2017年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並按程序報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這些工作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

為了支持扶貧,此次《通知》要求各省要加大對試點貧困縣的傾斜支持力度,為整合試點提供資金保障。

具體要求包括,對於納入整合範圍的各項中央財政涉農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分配給試點貧困縣的資金增幅不得低於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資金一律采取“切塊下達”,不得指定具體項目或提出與脫貧攻堅無關的任務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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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商業健康保險個稅政策今年7月1日起推至全國

5月2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今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有關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

具體的政策內容為: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適用對象方面,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據了解,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通知指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此外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自2017年7月1日起繼續按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執行。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關於適用對象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三、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範和條件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範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範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四、關於稅收征管

(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五、關於部門協作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保監部門要做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服務。稅務、保監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商業健康保險涉稅信息。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並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稅收征管工作。

六、關於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自2017年7月1日起繼續按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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