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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無申報不屬刑事」立會職員指應否披露利益無客觀標準

1 : GS(14)@2017-06-10 12:46:59

【長毛收捐款案】【本報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收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申報而被控,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有立會職員在辯方盤問下,坦言若議員純粹未有申報利益,只應按《議事規則》處理,即違規亦不屬刑事罪行。他又承認無明文客觀準則規定議員在甚麼情況下才要披露利益。官聞言謂:「即係唔鍾意呢個人就話佢錯,鍾意呢個人就話佢啱?但可能現實真係咁樣都未定。」記者:楊家樂



立法會秘書處總議會秘書梁紹基昨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指議員須填表登記個人利益,並有責任自行提供所需資料,以便公眾查閱。控方指梁國雄曾於2012年申報當屆沒接受選舉贊助,但2014年卻補交表格改口稱曾接受社民連等贊助;證人指不記得有否就此查問梁,「佢可能違規,但我哋冇深究」。



官:邊個可話佢啱話佢錯

在辯方資深大狀李柱銘盤問下,證人同意議員漏報利益或有很多原因,例如故意、不小心或助理疏忽。但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只會在收到議員或市民投訴後,才對涉嫌未有申報利益的議員進行調查,並考慮是否要訓誡、譴責以至暫停職務,但不能主動處理涉嫌違規事項,亦不會引用《基本法》第79條指議員行為不檢。證人稱若議員未有申報利益,只應按照《議事規則》處理。對於辯方指「(規則)猶如立法會家法,立法會內部事務唔關政府事,因為三權分立」,證人表示同意。辯方問:「?家被告俾人刑事控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前有冇人試過因為咁而俾人告?」證人稱:「印象中完全未試過。」辯方指秘書處從沒在通告等文件警告,議員若漏報或會惹刑責,問證人「如果本案被告入罪,上訴都冇用,要罰款、入獄甚至喪失議員資格,以後會唔會喺文件中提醒議員」,證人只謂「唔知將來會點做,可能會」,但強調「冇登記利益唔牽涉刑事罪行」,是否涉刑責要考慮其他因素,如議員收錢後替他人於會上發言,才有貪污之嫌。證人又指議員是否需就利益申報或披露,沒客觀準則,要自行判斷,「議員去問秘書處,都唔會話畀佢知使唔使披露」。法官李運騰質疑:「如果由議員自己決定,邊個可以話佢啱話佢錯?議員自己嘅諗法就係最終審判?」證人只重申現時沒明文規定。辯方另從網上下載資料,指歷屆立法會有至少20宗涉及議員的投訴,當中11宗成立或部份成立。惟證人需時查核,獲法官批准稍後書面交代。由於梁國雄今天要出席立法會會議,案件明天續審。案件編號:DCCC5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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