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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 證監會再部署券商專項檢查 劍指並購、債券、ABS與新三板掛牌

2月9日下午,第一財經記者獲得一份《關於組織“自查自糾、規整規範”專項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落款為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記者根據通知所留聯系方式向證監會求證文件真實性,對方表示按照要求不能接受采訪,不便回答。不過另有監管層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該文件屬實。

根據《通知》,此次檢查將全面覆蓋證券公司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資產證券化和新三板公司掛牌推薦業務,檢查項目覆蓋範圍大,2015年、2016年兩年券商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公司債券、資產證券化的全部項目都需進行自查,新三板推薦業務自選抽查比例,自查比例須在10%以上。

根據安排,監管層計劃通過自查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控體系全面摸底。對於自查過程中主動報告和切實整改的問題,可以依法不予追究或從輕處理,反之則從重處理。

2月15日前,由各地證監局向證券公司部署自查安排,自查範圍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要自查2015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項目,包括取得核準批文、審核未通過和終止審核的項目。

二是公司債券業務,要自查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項目,包括取得核準批文(無異議函)、審核(審查)未通過、終止審核(審查)的項目。

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要自查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項目,包括取得交易所無異議函、未通過審查和終止審查的項目。

四是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業務,主辦券商需要自行選取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部分項目進行自查,包括經證監會核準的掛牌公開轉讓項目、取得股轉系統掛牌同意函、未通過審查和終止審查的推薦掛牌項目,取得證監會核準批文或股轉系統發行股份登記函及未通過審查、終止審查的股票發行、並購重組項目。自查的項目數量占上述兩年內完成項目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10%。

《通知》要求各地證監局於3月31日前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總結報告並報送證監會機構部,之後,機構部將確定現場檢查對象,統籌組織派出機構實施現場檢查。

“估計又是一輪大檢查,券商自查、派出機構現場檢查、處罰整改,證監會已經形成清晰的監管脈絡。”一位券商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證監會的強監管理念正逐步落實。

去年以來,證監會已經在IPO信息披露違法、公司債現場檢查等多個領域部署了專項檢查,此次針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的檢查,監管層將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建設情況和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全面檢查,對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非保薦投行類項目進行抽查。

按照計劃,各檢查組將在5月31日前完成檢查報告並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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