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Public Radio做了一張圖,解釋了哪些國家或機構持有了16.8萬億美元的美國國債。換言之,下圖解釋了美國人都在欠誰的錢:
BI總結如下:
1.美國國內購買了大部分的美國國債。
2.美國聯邦政府持有6萬億美元的國債。因此,如果美債違約,那麼聯邦政府也將遭受損失。
3.外國持有5萬億美元的美國國債,其中中國和日本是最大的持有國。
4.中國僅持有1.3萬億美元的美國國債。因此,美國對中國的負債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
5.的確,美國債務規模龐大。但是,二戰後美國、日本和其它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只要美國能夠控制長期福利支出,這個規模的美債是可控的。
據提交給美國SEC的信息顯示,多家對沖基金在去年四季度增持了阿里巴巴的股票,這些基金包括老虎環球管理公司、鮑爾森基金公司以及Third Point公司,同時也有不少投資者大量拋售。
據彭博報道,老虎環球在去年第四季度買入580萬股阿里巴巴集團股票,占股比例為0.24%。投資大佬Daniel Loeb掌管的Third Point在第四季度增持280萬股阿里巴巴集團股份(增持幅度為38.9%),持股總數上升至1000萬股,占比0.41%。
此外還有一些基金也增持了阿里巴巴的股票,鮑爾森將阿里巴巴的倉位從190萬股略微提高到193萬股,Sands Capital Management則將持股數量增持一倍以上至1960萬股,占股比例為0.8%。對沖基金Starboard Value也在四季度買入40萬股阿里巴巴集團股票。Jennison Associates LLC增持464萬股至1380萬股。
在阿里巴巴四季度財報不及預期的背景下,也有不少大型對沖基金減持。路透提到,Julian Robertson掌管的老虎基金四季度砍掉了阿里巴巴53%的倉位至571,183股,Louis Bacon的Moore資產管理公司下調比例高達91%,從152萬股減少到138,345股。
此外,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將阿里巴巴的持股數削減了17%至2230萬股,持股比例下滑至0.9%。Wellington Management Co.減持阿里巴巴255萬股,占比降至0.35%。新加坡國有投資公司淡馬錫在2014年第四季度也減持了730萬股阿里巴巴股票。截至12月31日,淡馬錫依然持有1070萬股阿里巴巴集團股票。
周二收盤,阿里巴巴股價下跌2.5%至86.85美元,低於9月19日上市當天的收盤價93.8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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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滬港通下名義持有人制度 證監會5月18日發布明確滬港通下名義持有人制度,稱滬港通架構下,境外投資者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事股東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於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 全文 中國證監會明確滬港通下名義持有人制度 1、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內地法律是否認可“名義持有人”和“實際權益擁有人”的概念? 答:《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為證券名義持有預留了空間。《滬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明確了滬股通下境外投資者應通過香港結算持有滬股股票,而且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 2、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關權利? 答:滬港通架構下,境外投資者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於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根據香港結算發布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和《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式規則》,滬股通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當通過名義持有人,即香港結算行使有關股東權利,包括請求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獲得分紅或者其他投資收益等。 3、境外投資者如何在內地采取法律行動或提起法律訴訟以實現其對滬股通股票的權利? 答:對於名義持有制度之下實際權益擁有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內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我們理解,滬港通下,香港結算作為境外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登記為滬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境外投資者可以提供證明其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據,則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內地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4、香港結算及其參與者出具的滬股通股票持股證明是否被中國證監會認可? 答:《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我會與香港證監會《聯合公告》第三條規定,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確定了滬港通交易結算遵守當地市場法律規定的原則。因此,如何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根據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進行安排。相應的,如果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認可香港結算及其參與人出具的滬股通持股證明是境外投資者享有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我會也將尊重這一安排。 (來源:騰訊證券) |
11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閉幕會上,以149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
所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是指藥品批準文號的持有人,包括藥品生產企業、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將藥品推向市場,並對藥品全生命周期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制度。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是當前國際社會普遍采用的重要制度,這個制度的核心就是鼓勵藥品研發創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同時,這項制度也可以優化資源配置,避免企業大而全、小而全,抑制低水平重複建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表示。
該制度的核心內容:一是除了藥品企業以外,藥物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也可以申請並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二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己設立企業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其他藥品企業生產。三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自己的名義將產品推向市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它與目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定有著截然的不同,現在只有藥品生產企業才可以申請藥品註冊,取得藥品批準文號。隨著我國藥品產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藥品監管理念制度的不斷進步,這一產品註冊與生產許可相捆綁的管理制度的弊端逐漸出現。
1987年開始,我國正式實施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新藥由國家審批,仿制藥由地方審批,造成批準文號眾多的情況。1998年國家藥品監管局成立,2001年開始批準文號清理,建立了全國統一序列(即國藥準字號)。但由於把關不嚴,一些沒有臨床價值的藥品從“地標”轉為“國標”。目前,我國有藥品批準文號18.7萬個,其中有16.8萬個藥號是2007年以前審批的,大部分是沒有生產的沈睡文號。
經濟學與公共政策學者範必曾經撰文表示,未經科學驗證,安全性、有效性不明,質量可控性較差的藥品在市場上流通,會給公眾健康帶來重大安全風險。譬如,中藥註射劑沒有經過嚴格的臨床驗證,上市後造成大量不良反應事件,影響較大的有雙黃連、清開靈、魚腥草註射液事件。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藥品進入正規渠道,包括進入醫保目錄,市場出現“劣藥驅逐良藥”的現象。
藥品質量的問題,無論是處於安全的無效藥狀態,還是劣藥驅逐良藥,藥品的質量的現狀確實堪憂。
“當前的管理辦法首先是不利於鼓勵藥物創新和不利於資源配置。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有利於充分調動研發者的積極性,促進藥品創新,並使批準上市的藥品可以迅速地擴大市場、占領市場。其次是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抑制低水平重複建設,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同時有利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藥品質量管理,提高藥品質量。並且它有利於創新藥品治理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和市場三者在加強藥品管理中的作用。”徐景和表示。
但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能否改變這一現狀,目前還僅僅是試試的狀態。
“過去是生產和許可合二為一,現在可以分開了,這個制度除了可以讓非藥品生產企業的自然人申請藥品批號之外,其他還沒有什麽特別的改變。但是對於過去隱形持有人未來該如何,這是一個難題。”一位藥品行業的專家表示。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雖然一改過去醫藥生產企業壟斷的藥品批件的現象,但是一些藥品科研人員卻沒有抱太多的樂觀。
“目前這個試點,媒體解讀過渡了,太樂觀,其實很簡單,看實施範圍。”一位藥品研究人員表示,“如果局限在藥品生產企業,那麽暫時還沒研究機構什麽事情。很多人認為研究人員的春天來了,研究結構也可以當持證商等,實際上,至少現在還不能,除非沒有範圍限制,除非是純創新藥或者說一類新藥,有剛好能上報上去的,否則可以預見,還是以企業為主體去報這個,而且量會非常少。”
同時他表示,持有人要對自己的藥品安全負責、質量負責,持有人自然會去找規範的廠家進行加工。因為持有人資格認定的時候,要有專門的質量管理制度,專門的不良反應風險控制制度,需要專門的負責人。“一個人哪能搞定這麽多?特別是不良反應的風險控制和新藥上市後的安全監測,這也是MAH(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責任啊。MAH不僅僅是要把藥賣出去,更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啊。”
徐景和介紹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範圍是整個藥品領域。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實際上涉及到很多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創新,這里實際上在研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當中,核心就是上市許可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與實際生產者權利、義務、責任的重新配置。
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角度看,他應該對整個藥品全生命周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比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註冊環節應該承擔國家有關藥品註冊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義務,並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在生產過程中,如果委托他人生產,應該委托有資質的實際生產企業,簽訂相關的協議,同時要指導和監督實際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生產出合格的產品。產品上市以後,他要承擔上市產品不良反應監測、上市後再評價以及產品召回等責任,這是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主要責任。
從生產企業角度看,實際生產企業應當與上市許可持有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也是一種契約責任或者合同責任。與此同時,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藥品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來生產出符合質量要求的藥品。
“上市產品如果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了,消費者實際上可以依照現有的相關法律,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實際生產企業提出要求。屬於實際生產企業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賠償以後,他可以向實際生產企業追償。如果屬於上市許可持有人責任的,實際生產企業賠償以後,也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追償,這個實際上就是首負責任制。”徐景和表示。
據了解,在《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表決稿中,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十個省、直轄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
11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閉幕會上,以149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
所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是指藥品批準文號的持有人,包括藥品生產企業、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將藥品推向市場,並對藥品全生命周期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制度。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是當前國際社會普遍采用的重要制度,這個制度的核心就是鼓勵藥品研發創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同時,這項制度也可以優化資源配置,避免企業大而全、小而全,抑制低水平重複建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表示。
該制度的核心內容:一是除了藥品企業以外,藥物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也可以申請並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二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己設立企業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其他藥品企業生產。三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自己的名義將產品推向市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它與目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定有著截然的不同,現在只有藥品生產企業才可以申請藥品註冊,取得藥品批準文號。隨著我國藥品產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藥品監管理念制度的不斷進步,這一產品註冊與生產許可相捆綁的管理制度的弊端逐漸出現。
1987年開始,我國正式實施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新藥由國家審批,仿制藥由地方審批,造成批準文號眾多的情況。1998年國家藥品監管局成立,2001年開始批準文號清理,建立了全國統一序列(即國藥準字號)。但由於把關不嚴,一些沒有臨床價值的藥品從“地標”轉為“國標”。目前,我國有藥品批準文號18.7萬個,其中有16.8萬個藥號是2007年以前審批的,大部分是沒有生產的沈睡文號。
經濟學與公共政策學者範必曾經撰文表示,未經科學驗證,安全性、有效性不明,質量可控性較差的藥品在市場上流通,會給公眾健康帶來重大安全風險。譬如,中藥註射劑沒有經過嚴格的臨床驗證,上市後造成大量不良反應事件,影響較大的有雙黃連、清開靈、魚腥草註射液事件。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藥品進入正規渠道,包括進入醫保目錄,市場出現“劣藥驅逐良藥”的現象。
藥品質量的問題,無論是處於安全的無效藥狀態,還是劣藥驅逐良藥,藥品的質量的現狀確實堪憂。
“當前的管理辦法首先是不利於鼓勵藥物創新和不利於資源配置。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有利於充分調動研發者的積極性,促進藥品創新,並使批準上市的藥品可以迅速地擴大市場、占領市場。其次是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抑制低水平重複建設,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同時有利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藥品質量管理,提高藥品質量。並且它有利於創新藥品治理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和市場三者在加強藥品管理中的作用。”徐景和表示。
但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能否改變這一現狀,目前還僅僅是試試的狀態。
“過去是生產和許可合二為一,現在可以分開了,這個制度除了可以讓非藥品生產企業的自然人申請藥品批號之外,其他還沒有什麽特別的改變。但是對於過去隱形持有人未來該如何,這是一個難題。”一位藥品行業的專家表示。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雖然一改過去醫藥生產企業壟斷的藥品批件的現象,但是一些藥品科研人員卻沒有抱太多的樂觀。
“目前這個試點,媒體解讀過渡了,太樂觀,其實很簡單,看實施範圍。”一位藥品研究人員表示,“如果局限在藥品生產企業,那麽暫時還沒研究機構什麽事情。很多人認為研究人員的春天來了,研究結構也可以當持證商等,實際上,至少現在還不能,除非沒有範圍限制,除非是純創新藥或者說一類新藥,有剛好能上報上去的,否則可以預見,還是以企業為主體去報這個,而且量會非常少。”
同時他表示,持有人要對自己的藥品安全負責、質量負責,持有人自然會去找規範的廠家進行加工。因為持有人資格認定的時候,要有專門的質量管理制度,專門的不良反應風險控制制度,需要專門的負責人。“一個人哪能搞定這麽多?特別是不良反應的風險控制和新藥上市後的安全監測,這也是MAH(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責任啊。MAH不僅僅是要把藥賣出去,更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啊。”
徐景和介紹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範圍是整個藥品領域。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實際上涉及到很多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創新,這里實際上在研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當中,核心就是上市許可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與實際生產者權利、義務、責任的重新配置。
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角度看,他應該對整個藥品全生命周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比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註冊環節應該承擔國家有關藥品註冊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義務,並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在生產過程中,如果委托他人生產,應該委托有資質的實際生產企業,簽訂相關的協議,同時要指導和監督實際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生產出合格的產品。產品上市以後,他要承擔上市產品不良反應監測、上市後再評價以及產品召回等責任,這是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主要責任。
從生產企業角度看,實際生產企業應當與上市許可持有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也是一種契約責任或者合同責任。與此同時,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藥品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來生產出符合質量要求的藥品。
“上市產品如果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了,消費者實際上可以依照現有的相關法律,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實際生產企業提出要求。屬於實際生產企業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賠償以後,他可以向實際生產企業追償。如果屬於上市許可持有人責任的,實際生產企業賠償以後,也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追償,這個實際上就是首負責任制。”徐景和表示。
據了解,在《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表決稿中,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十個省、直轄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
隨著徐翔的被捕,澤熙笑傲A股的時代也將成為歷史。市場久久不能平靜,大量澤熙產品的持有人同樣心有疑慮:產品是否會被提前清算?眼看著即將落袋的收益又該怎麽辦?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私募基金產品管理人違法導致私募產品持有人面臨“煮熟的鴨子飛了”的情況在國內並不常見。此次徐翔事件進一步引發了不少亟待明確和解決的問題:基金持有人或賬戶所有者既不知悉也未參與違法活動,資管賬戶上由管理人違法行為帶來的收益應如何處理?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與收益提成是否應被追繳?
徐翔會被怎麽罰?
A股一代“梟雄”倒下,那些曾經創造了收益率神話的澤熙產品也變得風雨飄搖。澤熙官網數據顯示,截至10月30日,澤熙旗下5只普通二級市場股票型產品今年以來的收益率高達323.16%、160.34%、382.07%、209.92%和180.07%。
隨著徐翔事件的調查,這些產品下一步面臨怎樣的命運?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俊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一些陽光私募信托合同會規定,如果發生投顧發生變更、經營行為存在重大違法性等情況,信托公司有權向所有受益人公告,並終止信托計劃。“不過這要視產品具體合同而言,沒有相關條款肯定不能提前清盤。”吳立俊說。
除提前清算外,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秦政表示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個是信托公司按投顧合同的約定就澤熙的違法行為行使合同解除權,按照程序更換投資顧問,使得信托計劃繼續存續;另外若產品合同中有規定,也可以設置臨時開放日允許投資人贖回。
產品岌岌可危,徐翔本人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80條和第182條規定,對於從事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違法犯罪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規定同前。而界定情節輕重則是取決於成交額大小: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情節特別嚴重”。
據此,上海地區一位不願具名的私募律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稱,比較大的可能是,徐翔獲判繳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違法所得的罰款,以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旦從事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罪名成立,投資顧問(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追究個人刑事責任是板上釘釘。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同時也了解到,對於是否應該沒收投資顧問所獲收入(主要為管理費與業績提成),業內卻仍存爭議。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應沒收管理費與收益提成,並以此為基數確定對管理人罰款的金額。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張子學曾經撰文指出,業績收益提成是管理人一段時期對賬戶實施綜合管理的結果,既包括非法交易也包括合法交易,因此很難甄別業績收益提成就是某項違法行為帶來的所得。
“根據以往執法實踐,違法所得限於’直接違法所得’,因此原則上不宜把固定管理費或者業績收益提成認定為管理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其違法行為頻發,或者資管賬戶所獲違法所得對凈值增長的貢獻較大,可以采取提高罰款數額的方式進行矯治。”張子學稱。
產品持有人收益怎麽辦?
徐翔的被捕讓市場久久不能平靜,而在這其中最為焦慮的恐怕是澤熙產品的持有人。因為一旦徐翔的罪名得到確認,收益中的非法所得部分會被追繳,投資者或在不知情也未參與的情況下,無法拿到本屬於自己的應得收益。
對此,有部分市場人士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賬戶所有者純屬無辜,管理人的違法行為與其毫不相幹,不能沒收其已經獲得或者將來可能獲得的收益。但在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律界和私募界人士看來,“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利”是基本的自然正義法則,因此要堅持沒收所有“違法收益”。
上海愛方投資總經理莊正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除了當前收益,前期分紅如果是從事內幕交易所得,也會被追繳。“早期的投資人本金都已經翻倍,澤熙產品累計凈值比單位凈值高不少,都是分紅分下來的。如果分紅的部分也是從事內幕交易所得,那可能也要吐出來。”
“投資人不必恐慌所有收益都被追繳,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涉及哪些筆交易,什麽時候,多大金額,司法機關是可以調查出來的。”前述律師向記者表示,現在必須依靠司法機關查清哪些是非法收益,非法收益應該被沒收而合法收益則需要保障。
不過記者也了解到,追繳資管賬戶的“違法所得”卻面臨法律理論與實務操作上的不小難題,投資者出現“不服”確實有依據。其中最為棘手的問題是,基金產品份額的持有人是在不斷變更的。“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與受到查處時間,往往有一個時間間隔,有的甚至長達數年;在此期間,涉案資管賬戶的份額持有人會發生較大變化,當時獲取“違法所得”的份額持有人,可能已經通過交易或者贖回機制’揚長而去’,而查處時的部分乃至全部份額持有人,系事後進入。”張子學指出。
前述律師和莊正都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投資人需對此有所心里準備。“也可以對澤熙投資和徐翔進行反訴;此外如果最後澤熙投資被認定從事了內幕交易,相關的個股投資者也可以對澤熙提起訴訟。”張子學則表示,應在堅持沒收資管賬戶因管理人證券違法所獲收益的基本原則下,充分考慮此類案件的特殊情況與證券執法面臨的現實困難,賦予執法機關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周二,第一財經記者獲悉,東特鋼三期短融持有人第三次會議議案經過主承銷商國開行的修改,最終形成了新的版本。
新議案共計七條,對比會議前的版本,增加三條議案,其中包括了“再次要求東北特鋼書面承諾債券不會進行債轉股及不會惡意逃廢債並掛網公告”。
不過,經過修改也刪除了此前“要求交易商協會全面暫停遼寧省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並對東北特鋼公開譴責”和“提請證監會、銀監會、發改委暫停遼寧省政府及企業融資並倡議所有金融機構全面停止購買遼寧省政府及遼寧地區債券”的議案。
該債券投資人稱,25日(周一)晚間接到國開行新修訂議案,並要求在26日下午下班前表決,否則視為棄權。“對於新的內容當然接受,但是刪除了最重要的兩條,投資人並不滿意,這是一個態度問題。”該持有人告訴本報記者。
接近國開行的人士周二中午向《第一財經日報》確認此事,並表示,刪掉這兩條主要的考慮還是從整個國家以及東北地區的金融生態安全的角度考慮。從目前這個階段來看,這樣的處理結果比較妥當。不過,他也透露,這一決定並非是國開行能夠決定的。
新增議案包含:《關於對東北特鋼提起破產訴訟的議案》、《關於要求東北特鋼部分清償債券本息的議案》、《關於再次要求東北特鋼書面承諾債券不會進行債轉股及不會惡意逃廢債並掛網公告的議案》。
不過,投資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令人遺憾的是,此前議案中最重要的兩條經國開行修改,已經刪除。這就是:一、《關於要求交易商協會全面暫停遼寧省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並對東北特鋼公開譴責的議案》;二、《關於提請證監會、銀監會、發改委暫停遼寧省政府及企業融資並倡議所有金融機構全面停止購買遼寧省政府及遼寧地區債券的議案》。
接近國開行的人士對本報說,遼寧省政府和東北特鋼已經感受到了各界的壓力,目前不希望看到危害地方區域金融安全的行為。不過,這只是一個階段性的處理結果,下一步如果持有人還有其他訴求和意見,國開行作為主承方也會繼續搜集資料向監管部門匯報。
“現在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如果遼寧省後續解決方案還是沒有進展,肯定還會有第四次會議。”
不過,在開會之前,國開行曾發公告表示,作為主承方並不具備提出議案的職權。而對於此次修改議案,該人士對本報表示,“這也不是承銷銀行能夠決定的。”據了解,議案如果通過實際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主要還是起到呼籲的作用。
15東特鋼CP001、CP002已分別於2016年3月28日及5月5日構成實質性違約,至今仍未兌付,15東特鋼CP003兌付存在不確定性。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持有人會議召集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2013年版)相關規定,已於2016年4月、5月以及7月20日先後召開了三次持有人會議。發行人曾提出東北特鋼脫困方案,持有人在第三次會議上表示,並不接受。
附:15東特鋼CP001、CP002、CP003第三次持有人會議議案(新版本)
尊敬的債券持有人:
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相關規定,以及15東特鋼CP001、CP002、CP003三期債券投資人有關提議,現提出第三次持有人會議議案如下:
一、《關於要求東北特鋼披露2015年財務報告、2016年一季度財務報表,最新資產受限、抵質押、凍結及訴訟等相關情況的議案》
根據相關自律規定要求,東北特鋼應於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經審計財務報告及2016年一季度財務報表。2016年4月29日東北特鋼發布公告稱由於企業財務報告尚在編制無法按時披露,將延遲至6月30日對外公布,但至今仍未披露。15東特鋼CP001、CP002、CP003債券持有人希望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及最新財務情況,並要求東北特鋼披露2015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2016年一季度財務報表、最新的資產受限、抵質押、被凍結及訴訟等情況。
二、《關於提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東北特鋼開展違規自律調查的議案》
東北特鋼至今未向市場公開披露2015年度財務報告及2016年一季度財務情況,對於債權人起訴股權凍結等重大事項未按協會自律規定按時、如實對市場公開信息披露。15東特鋼CP001、CP002、CP003債券持有人要求協會按照自律處分等相關規定盡快啟動對東北特鋼違規調查及自律處分程序。
三、《關於向東北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派駐進駐組的議案》
派駐組擬由債券投資人和相關中介機構選派代表組成,以便全面了解東北特鋼生產經營及真實財務情況。
四、《關於各期債券投資人成立債權人大會,選取債權人代表開展後續法律訴訟等相關工作的議案》
債權人大會擬設5名常任代表,其中3名由當期債券持有份額排名前三的投資人組成,主承銷商選派一名代表,其他債券持有人可自願或以共同推選方式選擇一名代表。後續法律訴訟、債務追償等相關工作主要由大會常設代表具體負責,重大事項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並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持有人通過後方可執行。
五、《關於對東北特鋼提起破產訴訟的議案》
由於東北特鋼近期擬推出的債務脫困方案可操作性差,部分投資人提出應盡快啟動對東北特鋼提請破產訴訟清償的法律程序。
六、《關於要求東北特鋼部分清償債券本息的議案》
東北特鋼稱目前生產經營正常,投資人要求東北特鋼在可承受範圍內部分清償債券本息。
七、《關於再次要求東北特鋼書面承諾債券不會進行債轉股及不會惡意逃廢債並掛網公告的議案》
以上議案,請各持有人審議。
7月27日,在東北特鋼2013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據(13東特鋼MTN2)第三次持有人會議召開一周後,主承銷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決議公告。
根據決議,會議審議的十條議案均獲全票通過。決議的核心內容是,要求發行人不得以債轉股等方式逃廢債,盡一切手段保證本期債券本息兌付,而且要立即償還。
13東特鋼MTN2於2013年4月15日上市,當期票面利率5.63%,發行規模8億元,發行期限5年。今年4月13日,東北特鋼發布公告稱,該債券未能按期足額償付利息,已構成實質性違約。主承中國農業銀行在4月12日、5月19日、7月21日先後召開了三次持有人會議。
13東特鋼MTN2持有人共計14家機構,參加第三次持有人會議的機構13家,1家棄權,會議審議的十條議案均獲全票通過。
議案的第一條要求發行人立即償還拖欠利息,立即提前償還2013年第二期中期票據全部本金、利息。持有人重申,非經持有人同意,發行人包括發行人子公司,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於債轉股、資產轉移、破產等方式逃廢債。
通過審議的還包括限制發行人財務支出,具體要求“13東特鋼MTN2”本息兌付完畢前,非經持有人統一,發行人應停止與解決債務危機無直接關系的、單筆或累計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財務支出,以保障本期債券的償付,但發行人的應付支付薪酬、以及保障現有生產經營所必須的采購費用等財務支出除外。
和其他幾只債券的會議議案相同之處是,該決議要求發行人配合持有人以駐組的形式進駐企業,全面了解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要求發行人進行信息披露,要求交易商協會公開譴責發行人並對發行人開展違規自律調查等。
目前,東北特鋼已經有7只債券發生違約,包括了中票、短融、超短融等品種,多只債券的持有人會議在同時進行。該決議中還包括,要求發行方書面承諾並確保“13東特鋼MTN2”與其他債務同等待遇受償。
3月28日聯合資信將東北特鋼主體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C,並將“13東特鋼MTN1”、“13東特鋼MTN2”的債項信用等級下調至C,將“15東特鋼CP001”、“15東特鋼CP002”、“15東特鋼CP003”的債項信用等級均由A-1下調至D。
根據聯合資信對各信用等級的定義,主體信用等級為C表示“不能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