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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控回應投訴信 止凡

http://cpleung826.blogspot.hk/2013/06/blog-post_20.html
如果大家還記得數天前止凡在這裡寫了一篇「繳費靈失效」的文章, 見全文:

http://cpleung826.blogspot.hk/2013/06/blog-post_10.html

發生這件事, 全因銀行停用我張ATM卡的問題, 我憤怒地話要到銀行瞭解, 當時一位朋友提出過匯豐根本不太看重我們這些個人客戶, 因為匯豐多年來在我們身上都收不到什麼手續費之類。其實我不同意, 這是銀行的 Business model關係, 最大收入是息差, 不是手續費部份, 而息差是要散戶的存款作基礎的, 這都是文章內的大概意思。

其實就這件事件, 實在氣憤難下, 完全覺得銀行沒有好好照顧客戶, 隨時刪除客戶的卡而事後沒有通知, 讓客戶自行發覺, 為客戶帶來不便。於是就寫了一篇投訴信到匯豐總行, 信中描述不快經歷及不滿, 要求銀行檢討及改善。朋友知道我寫信後, 還是認為匯控不會理睬, 覺得我花掉自己時間寫信實在有點不智吧。

今天終於消我心頭之怒, 因為收到匯控客戶關係部的電話, 細心再聆聽一次我的經歷及不滿 (信中其實已經交代), 亦向我多番道歉。她表示她們近期收到多位客戶有類似投訴, 所以她們一定會認真反映上總部及改善服務。最後更主動贈送一些信用卡積分給我作為小小心意, 希望我能繼續享受她們的服務。

香港人愛投訴, 時有聽聞, 身邊一些朋友亦經常以投訴去換取著數, 他們在茶餘飯後亦以投訴後所得的著數來炫耀一番, 炫耀自己的「精明」行為。其實我不太鼓勵這些心態, 認為經常有貪小便宜的心態, 當不了大事, 為一千幾百蚊去做麻煩人、扮老闆、講粗口罵人, 確實並無大將之風, 人家都是「打工仔」, 何苦呢?

所以今次我主要目的是宣洩情感, 要銀行知道我的不滿及有歉意, 亦希望匯控明白問題後能改善服務。而她主動的贈送, 其實對於投訴經驗不多的我, 當時實在有少許不好意思, 因為這不是我的目的。

我用了匯豐銀行超過 20年, 一次投訴都沒有, 更不用說要花時間去寫投訴信, 一直都不愛投訴的我, 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今次都忍不住「出手」, 不滿程度可想而知, 真心希望匯豐明白及改善。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9327

回應安盛的投訴信( 2015/2/5) 林本利

2015-02-05  NM
 
 

 

原本只打算撰寫兩篇關於安盛如何守護投保人賬戶的文章,但安盛於2015年1月27日向《壹週刊》發出投訴信,指筆者文章內容有三點失實,因此只好作出回應。

筆者向來重視個人誠信及商業操守,過去10個月鍥而不捨,花費大量時間,找公民黨郭榮鏗議員、保險界朋友、安盛員工協助,目的正是尋找事實真相,絕不會作出失實言論,損害安盛聲譽。安盛指客戶服務主任並沒有建議筆者填寫退保表格,反而建議筆者合約期滿後,四月中再打電話申請退保。安盛指是筆者要求退保表格,文章以「中招」一詞形容因公司提早出售基金而失去紅利,包含安盛設下陷阱的意思。從電話錄音記錄清楚顯示,筆者致電安盛一開始便表明合約期滿(2014年4月1日)便隨即退保,取回保證紅利,並查詢有何手續。安盛客戶服務主任回覆說要填寫退保表格,填妥後寄回安盛,辦好手續後便寫支票給筆者(見對話第25段)。後來客戶服務主任建議筆者四月中再打電話申請退保(見對話第29段),根本與筆者要求4月1日退保不相干,當然不會理會。另外,筆者文章用「中招」一詞,絕對沒有包含安盛設下陷阱的意思。只覺得安盛應該效法其他公司,在退保表格上設有退保正式生效日期一欄,或者職員在電腦內清楚記錄客戶的要求,就可以避免出現誤會。事後筆者亦已向安盛客戶服務部提出上述建議。安盛指筆者說「若然」客戶不滿表現,合約未滿前提早贖回會有所損失,故此大部分「只好忍氣吞聲繼續公款」,這說法並沒有事實根據。首先,筆者文章是用「供」款,不是「公」款。筆者遇到不少朋友有類似經驗,而在文中表達個人意見又有何不妥?最後安盛指筆者「發覺安盛果然沒有按照保約條款所述」,以客戶賬戶價值(Value of Relevant Client's Account)去計算保證紅利,說法好像指安盛實際上沒有遵守保單合約條款。筆者撰文前已徵詢多位律師、保險界資深從業員及安盛員工,他們都同意合約清楚列明保證紅利應以賬戶價值作為計算基礎。安盛至今仍沒有告知筆者正式合約哪一條款,列明保證紅利應以較低的現金價值(Encashment Value)作為計算基礎。過去兩週,事情有突破性進展。安盛一直聲稱公司「先定價後收費」,以及多次月費不按照上述方式收取的交易並沒有問題。並指提早或延遲出售基金(作為月費)是因收到筆者更改投資計劃表格,更改繳費方式,以及自動轉賬無效、交易所停市等因素。安盛指一切交易,符合保單合約條款(見安盛2014年12月9 日信件)。但2015年1月23日及28日保監處回覆筆者,首次披露安盛的IT系統在2012年7月3日出現問題,公司延遲一天至7月4日才完成自動轉賬,於7月5日代筆者認購基金單位,卻沒有同日以當時價格(prevailing price)扣減基金單位作為6月份月費。安盛反而以6月28日過去的基金價格扣減基金單位作為6月份月費。由於6月28日的基金價格較7月初的價格低約6%,安盛可扣減的單位亦大增。保監處亦告知安盛曾多次「事後」調整筆者賬戶的基金單位數目。保監處到截稿日仍未交代何時知悉安盛IT系統出現問題,以及「事後」調整賬戶基金單位數目,以致月費資料出現兩個不同版本。筆者在此呼籲安盛及保監處儘快交代IT系統出現問題及「事後」調整賬戶基金單位數目事件,以保障所有投保人利益。(之三)

林本利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http://www.livingword.edu.hk)作者網誌 - http://lampunle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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