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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指引正式下發: 不得投分級 防止成為幫忙資金

FOF指引正式下發。

9月23日,證監會宣布近日正式發布並實施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FOF)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指引》主要針對FOF的定義、分散投資、基金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為拓展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證監會研究制訂了《指引》,並於2016年6月17日至7月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梳理,共收到各方反饋意見45件。

“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指引》總體認同,普遍認為當前推出《指引》以及基金中基金正當其時,有利於壯大機構投資者力量,引導理性投資,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經認真梳理研究,對於合理性意見建議在《指引》制定中均予以吸收采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

據了解,《指引》主要做出如下安排: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應當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且需遵循組合投資原則;二是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以及銷售費雙重收費;三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資基金披露凈值的次日,及時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額凈值。四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中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五是規定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獨立部門、配備專門人員,且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經理。六是明確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關職責,強化主體責任。

證監會指出,發展基金中基金有利於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選基優勢投資基金,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產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降低多樣化投資的門檻;有利於進一步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的能力。

本報記者註意到,《指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FOF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另外,值得關註的是,證監會指出“防止FOF作為新基金或迷你基金的幫忙資金”。根據相關法規,公募基金需要募集2億元才能滿足成立,基金連續60個工作日小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需要召開持有人大會討論基金是否清盤。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 FOF 作為幫忙資金認購發售困難的基金或者小基金進行利益輸送,基金《指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除ETF聯接 基金外,FOF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的要求支持行業推出基金中基金,同時將加強業務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中基金健康發展。

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的證券投資基金。FOF通過持有多個基金,可進一步分散投資風險、優化資產配置,降低多樣化基金投資門檻,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選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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