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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我們現在所知的汽車業將很快不複存在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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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全球汽車研究部門負責人Adam Jonas近日發表題為“汽車分析師之死”的報告,闡述了傳統汽車終將消亡,而無人駕駛車輛將主導未來。

“我們小組已經意識到,我們傳統的做法將要消逝。”Jonas寫道,無人駕駛汽車和個人所有制時代的終結來的要比任何人想象的都快。行業大洗牌的時刻正在來臨。對於Jonas的行業來說結局很明顯:要麽適應要麽只能淘汰出局。

“互聯網時代,汽車就是互聯網里的終極產品,如果不擁抱變革,我們做汽車分析師的沒有未來。”

Jonas沒有明確指出什麽時候方向盤才會成為歷史,但是他把即將到來的變革比作馬車時代向汽車時代的轉變,他還預測未來大家都是租車而不會買車,更多的科技型公司將會出現在汽車行業里。

全民租車可以使汽車的使用率完全最大化。因為這樣個人成本最低。

有數據顯示,私家車每天80%的時間處於閑置狀態,如果無人駕駛汽車大面積實現,那麽每輛車在其壽命內能做到使用的最大化,屆時租車公司將會是最繁忙的服務行業。

此外,無人駕駛的廣泛使用可以使人們想去哪兒,打個電話,根據所需地點及油耗自動送車上門,並規劃好出行路線,自動駕駛的車輛也不會有認為駕車的違規操作現象可以大大緩解交通擁堵的壓力。

“什麽時候到達這個目標也許存在爭議,但對我們來說終點的模樣是清晰可見的。”Jonas寫道。(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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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澱法院網曾發文:滴滴衍生刑事案件數量高於公眾所知

8月26日,第一財經記者查閱北京市海澱法院網發現,該網站曾在今年5月針對滴滴車主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發文《滴滴出行車主犯罪情況披露》,稱滴滴平臺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遠高於為公眾知悉。

相關文章稱,滴滴平臺衍生的刑事案件從地域範圍上橫跨全國,從時間範圍上集中在近三年,罪名性質從殺人、搶劫等惡性案件到故意傷害、詐騙、盜竊不等。其中,車主與乘客因糾紛、口角而引發的故意傷害罪案件,屬於車主涉刑中最為高發罪名,出租車、專車、順風車、代駕均有涉及。

“作為一個深植於日常消費、掌握海量數據和交易量的公司,現在也許是時候要求滴滴出行拿出徹底整治的方案了;而這顯然不是100萬懸賞和暫停現有註冊審核能夠解決的。”該文稱。

該文舉例,2017年5月19日,滴滴出租車司機李某駕駛搭載乘客,發生口角後雙方互毆,李某毆打致乘客左側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輕傷二級),後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7年1月24日,滴滴代駕司機要某駕車送被害人孫某,因支付代駕費用問題二人發生爭執,毆打孫某致雙側鼻骨骨折(輕傷二級),後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2015年12月24日,滴滴順風車司機賈某與乘客發生口角後,要求乘客下車並在路邊對毆打致輕傷一級。後賈某賠償12萬元並取得諒解,被判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文章稱,因滴滴出行而引發的強奸、猥褻案件基數較大,手法多為通過搭載乘客(女)並在後續交往中實施侵害;但將犯罪行為限定為行駛途中後案件數量大幅減少,且多集中為順風車車主:

2015年7月4日3時許,滴滴順風車主鄭某接到乘客後,在車內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鄭某次日被抓獲歸案,賠償人民幣7萬元後獲得諒解,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時許,順風車主蔡某在其車內持電擊槍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關系,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強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時許,滴滴車主(專職)侯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趁乘客醉酒之機實施猥褻,撫摸其胸部及下體。侯某於當日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此外,隱匿在司法數據之下、未引起關註但較為普遍的案件類型是代駕司機盜竊案件。僅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在2017年審結的代駕司機盜竊案件就達十余起。

2017年1月19日3時許,滴滴代駕司機徐某在某天橋下竊取折疊電動自行車1輛(鑒定價值人民幣2470元)。徐某於當日被抓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四千元。

2017年1月9日2時許,滴滴代駕司機張某在某地鐵站附近竊取折疊電動自行車1輛(鑒定價值人民幣2400元)。2天後張某被抓獲,後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類案件高度雷同,主體均為新入職代駕司機、深夜發案、地點為地鐵站、公交站附近,竊取對象為折疊電動自行車。

另據多名被告人當庭供述,其犯罪動機均為經濟條件困難、繳納公司要求的培訓費、保證金後無力購買電動自行車,聽朋友(同事)說可以偷一個。

在梳理案例過程中,部分案件雖不屬於滴滴司機對乘客作案,但在案證據顯示平臺對註冊司機的核實確實存在疏漏之處,存在含有惡性犯罪、交通肇事罪前科的司機。

宋某系滴滴專車註冊司機,曾因犯盜竊罪、組織越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2010年2月1日刑滿釋放。2017年8月,其在火車站附近拉黑車(未通過滴滴接單)過程中以“我蹲了12年大獄,我弄死你,信不信”等語言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行為。

尹某系滴滴出租註冊司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2日減刑釋放;後於2015年在行駛過程中駕車拖拽欲上車乘客(未通過滴滴接單)致其輕傷一級;後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姚某系滴滴專車註冊司機,曾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刑滿釋放;後於2015年因毆打多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此外,另有滴滴專職司機在運營過程中涉嫌妨礙公務罪、販賣毒品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等罪名,部分順風車司機亦存在將借用他人豪車註冊作為後續詐騙、強奸的犯罪手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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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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