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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實施 朋友圈轉發虛假廣告或罰百萬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9-12/945683.html

這部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的新法,針對時下廣告業亂象,尤其是針對新媒體廣告與明星代言領域的違法行為,制定了諸多禁止條款和嚴厲的處罰規定。

時隔20載,人們翹首以盼的新《廣告法》於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的新法,針對時下廣告業亂象,尤其是針對新媒體廣告與明星代言領域的違法行為,制定了諸多禁止條款和嚴厲的處罰規定。同時,讓處於“模糊地帶”的宣傳語被正式禁用,並明確了最高罰款額度。

種種新舉,換來多數公眾一致好評。

但新法施行一周有余,記者發現,仍有不少“頂風作案”之舉。那麽新《廣告法》實施後,消費者可以舉報哪些廣告?新法又會帶來哪些新變化?

彈窗廣告將變為非法


瀏覽網頁時出現數不盡的彈窗廣告,廣告頁面在點擊“關閉”按鈕後,仍不能被關閉,有時甚至會彈出更多的廣告窗口……這些糟糕的體驗,也許曾發生在每一個人身上。而這些行為在9月1日以後,或將變為非法。

為了規範互聯網廣告中的發布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廣告法》第44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同樣,備受詬病的房地產廣告中的“誤導類宣傳”也被禁止。

在房地產廣告中,隨處可見諸如“最具升值潛力”、“距離××幾分鐘車程”、“16年一站式、全方位國際化教育”等宣傳標語,天花亂墜的廣告,讓公眾挑花了眼,而實際上,不少情況下真實情況遠沒宣傳得那樣好。

為避免消費者被誤導,新法第26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同時規定,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新法中有單獨法條對房地產廣告進行限制,原因是目前國內房地產廣告界的過度及虛假宣傳現象,頗為普遍。”長春市某廣告公司文案郭佳表示。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新法的實施,有利於恢複消費者的知情權,強化開發商的信息披露義務,讓廣告公司和發布媒體變得更加誠信,將虛假廣告打回原形”。

不能再使用“最”字等極限用語的,不只是房地產廣告。新法第9條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極限用語不得出現在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詳情頁,以及商品包裝等位置。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告訴記者,諸如“全球唯一”、“全球第一”等極限用語,一方面會誤導消費者,另一方面也會損害同行的公平競爭,法律要規範經濟行為,就不會允許出現這種誇大其辭的情況。

 

  • 中國青年報
  • 周禹彤
  • 王帝 王淑靜 陳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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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修訂征求意見:坐飛機用手機最高或罰5萬

昨日,中國民航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嚴禁在航空器內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吸煙,強占座位、行李架,堵塞、強占值機櫃臺、安檢通道及登機口等行為。

民航法於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該法修訂主要圍繞完善民航業發展機制、加強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經濟性管制、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通用航空發展、運輸憑證現代化、修改運輸責任制度等方面,對78個法律條文進行了修訂或刪除,新增24條。

突出強化航空安全

限於民航法制定時的客觀環境,現行民航法有些重要的安全管理內容未做規定。為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安全發展的一般原則,明確安全生產各環節的主體責任,規定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發生。

征求意見稿明確適航指令的法律地位,規定航空器尚未取得適航證書,從事試驗等飛行的,應當持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特許飛行證書。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完善機場凈空保護制度的規定,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征求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範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禁止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稭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等活動。

征求意見稿強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有效追蹤能力建設,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航空器追蹤能力建設,保持對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進行有效追蹤。

在明確危險品運輸許可的同時,征求意見稿對相關義務主體提出了要求,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危險品運輸,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禁止違反規定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進行托運。

強調安全保衛要求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關乎公眾利益,是民用航空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見稿專門增加了民用航空安全保衛一章,共10條,明確了安全保衛工作原則、機構職責、安全檢查、安全保衛方案、非法幹擾行為等原則性內容。征求意見稿規定,空中警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制止航空器內威脅民用航空飛行安全和秩序的行為,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安檢機構及其人員依法有權對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進行安全檢查。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14種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幹擾行為,除了在航空器內禁止使用手機、吸煙、搶占座位、值機櫃臺外,還包括劫持飛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者航空設施場所,沖闖航空器駕駛艙,強行攔截航空器;非法將武器、危險裝置或者材料帶入航空器、機場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謊報險情、制造混亂、散布諸如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者公眾安全的虛假信息;盜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設備以及機場內其他航空設施設備,強行打開飛行中航空器應急艙門等。

實施上述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幹擾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法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金額可以增加到五萬元以內。

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現行民航法維護旅客、托運人作為航空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保護措施,切實保護消費者。具體包括: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於殘疾人乘機的保護,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殘疾人搭乘航班提供便利,民用航空器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進一步明確航班延誤處置的原則性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旅客運輸航班延誤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應的服務工作。

征求意見稿還增加提供充分保險的要求,鼓勵通用航空企業投保機上人員險,規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進一步強化受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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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次明確快遞禁寄物品範圍 違規最高或罰50萬

據國家郵政局網站消息,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國家郵政局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這是我國首次明確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

新規從適用範圍等多方面對禁止寄遞物品作出明確的規範性要求,同時發布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都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範圍。

"快遞香煙不能超過兩條、血液制品不能寄遞”。據新華社報道,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安全監管處處長夏新東表示,新規充分考慮寄遞渠道安全管理的屬性特點,對禁寄物品範圍進行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同時著重強調了寄遞用戶交寄義務,加大了對於違反禁止寄遞物品的責任追究力度。如果寄遞企業發生違規收寄行為,且造成嚴重後果,將可能面臨最高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一、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

1.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鋼珠槍、催淚槍等。

2.彈藥(含仿制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雷、炮彈、火藥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藥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煙火藥、發令紙、引火線等。

3.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藥、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2.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氣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霧劑等。

五、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碳化鈣(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

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棄物、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鈈等。

十一、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鈉咖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麻黃素、偽麻黃素、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壺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

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等。

2.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

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載明的物品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載明的第一、二類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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