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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推“案件流程監控” 責任人不當履職應擔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明確了案件流程監控的原則分工、主要內容、主要措施及責任等內容。

根據《規定》,流程監控是指對人民檢察院正在受理或辦理的案件(包括對控告、舉報、申訴、國家 賠償申請材料的處理活動),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等,對辦理程序是否合法、規範、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督、提示、防控。流程 監控堅持加強監督管理與服務司法辦案相結合、全程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結合、人工管理與依托信息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另外,《規定》明確了案管部門、辦案部門、 訴訟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以及技術信息部門在流程監控中的分工配合。

《規定》明確,流程監控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受理、強制措施、涉案財物、法律文書、辦案期限、訴訟權利保障、對外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辦案風險評估、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案件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審核、提示、監督。

同時,《規定》對流程監控的主要措施,特別是對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發現問題途徑包括,對受理和對外移送的案卷材料進 行審核,查閱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向辦案人員或辦案部門核實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區分情節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涉嫌違法違紀等不同情形,規定了不同 的督促糾正的方法。同時,為加強對流程監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運用,要求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程監控日誌和臺賬,定期匯總、分析、通報情況,有針對性地提 出改進工作意見,流程監控發現的問題應當與辦案人員業績評價掛鉤。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流程監控的責任,規定負有流程監控職責的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幹預正常辦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或者不當履行流程監控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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