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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申DQ議員不應提覆核

1 : GS(14)@2016-11-26 13:40:56

【本報訊】自特首及律政司提司法覆核後,先後有數名市民加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行列,挑戰特首及其他立法會議員的宣誓無效。惟副庭長林文瀚昨主動指選民如欲取消一名議員資格,應用《立法會條例》第73條興訟,不應提出司法覆核,更稱日後相關案件可以此做參考。有法律界人士認同,但指兩方法只是入稟形式有分別,實際效果同樣是要求法庭宣告議員宣誓無效。


應以立法會條例入稟


《立法會條例》第73條列明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提出訴訟宣佈取消一名議員的資格。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指,特首不能以第73條興訟,只能訴諸司法覆核,而律政司司長則可以引用第73條興訟。有法律界人士回應查詢時指,如有司法覆核申請人欲改以第73條興訟,做法簡單,只需重新入稟,倘有關司法覆核案件曾開庭提訊,法庭或因此要重新開庭。資料顯示,就劉小麗的宣誓提覆核的學生莫嘉傑,上周五獲法官區慶祥批出覆核許可。「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挑戰特首及3名建制議員宣誓無效,郭昨指未必主動重新入稟,形容73條及覆核「唔同打法」,會視乎其他申請人舉動再決定。■記者蘇曉欣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6/1984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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