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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持股情形-智富能源(1051)


有關於此公司的文章:


http://realblog.zkiz.com/viewpage.php?tid=7909


http://realblog.zkiz.com/viewpage.php?tid=7937


今日,中國的每日經濟新聞專訪了賣殼教父劉主席,雖然文中有一處小錯誤,但整篇的質素高過香港的很多。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38/8205


小錯誤就是: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90525/LTN20090525514_C.pdf
        智富能源最新的公告显示,该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副主席OwenLHegarty将斥资共3000万美元(相当于2.325亿港元)用作认购智富能源的新股。认购价为每股不低于0.35港元,该价格较智富能源停牌前溢价了1.3倍。

        本月12日,智富能源宣布,将斥资超过2亿美元,收购位于印度尼西亚的摩塔贝金银矿项目95%权益。


真實的是,35仙是十合一後的價錢,即現時3.5仙,較現時的16.7仙折讓80%,即謂一認購就成為十億富翁,前提就是有這3,000萬美元。


其中有很多解畫之處:


(1) 關於OZ賣礦的原因


      刘梦熊:可以说收购这个项目,是搭上了金融海啸的“东风”。这个矿本来是 OZ所掌握的,由于涉及到跨国开采,过去几年的时间里,OZ已经 把需要用到的各种许可证都办了下来。此外,他们又砸入了7500万美元做基本建设,例如修路、搭建营房等。整体项目正在走向投产,是一个被很多机构投资者 关注多年的好矿。

        就在这个时候,金融海啸爆发了。OZ债台高筑,被逼还债之下,只能变卖资产,并急于找到优质可靠的买家。我们出资为其解困,并把这个金银矿和他们的人马拉到了我们的船上。


(2) 關於集資的原因:


        配股获得的近6亿美元资金,其中2.2亿美元用于股权收购。另外大约2亿美元预备对矿产再进行追加投资。剩下的大约2亿美元,我们将用于公司的一般运营开销,以及将来继续收购OZ在老挝、柬埔寨的优质金矿。我们日后的收购,也会以100%控股为目标。


但是,這段東西已經被今日的公告證明為講大話:



        NBD:由于此前马达加斯加石油资产收购以及蒙古煤矿收购的项目都不了了之,现在市场上有不少声音质疑您此次收购是股价炒作行为。

        刘梦熊:我只想说,这种质疑是错误的、没有根据的。首先,他们没有了解OZ公司现在处于何种情形。OZ急于找到买家来给银行还债,因此他 们要的是拥有真金白银为他们解困的投资者,岂会陪着我们一起炒作?第二,我们的独家财务顾问为摩根士丹利,他们选择项目总是慎之又慎。如果我们不是用心经 营,摩根士丹利不会选择我们。第三,我们现在已经将OZ原先的骨干吸收到我们旗下,这些人在矿业经营上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不会给一个炒作股价的人来效力。


最后,这些质疑的人对我本人的持股情况并不了解。我持有智富能3千多万股,重组“十合一”之后,持有的股份仅为312万股。

        此次股份配售会使公司股本大幅扩容,发行规模约占发行后扩大股本的95%。我个人的股份比例都不到0.01%。质疑我炒作股价是荒唐的。我相信,当我们生产出真正的金条时,这些质疑就会不攻自破。


但是,他最終抵受不住利潤的誘惑,去增持公司的股票,另外他持有的股票較聲稱的更多。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90527/LTN20090527584_C.pdf



四十五分鐘前,解畫主席亦宣佈其認購6億美金配售中其中1,000萬美元新股,每股亦為35仙,禁售期一年,意味著,認購完成後,立即大賺3億港元,那股數又會相應增加。


在配售後,引述公告稱:


配售及發行代價股份完成後,劉博士於其任何未行使購股權獲行使前將持有224,548,266股股份權益(相當於本公司經配售及發行代價股份擴大之 14,066,831,950股股份之已發行股本約1.60%),而於未行使購股權獲悉數行使後,劉博士則持有225,922,266股股份權益(相當於 本公司經配售及發行代價股份以及劉博士悉數行使購股權時將予發行之股份擴大之14,068,205,950股股份之已發行股本約1.61%)。

現在正如他所稱,我真的對他的持股情形不了解,所以他炒作價格不是荒唐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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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退市制度來襲 全國股轉明確11種強制終止掛牌情形

10月21日晚間,全國股轉系統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中對於未能披露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不可信、持續經營能力存疑等11種情況做了詳盡解釋。

《意見稿》稱,(一)【未能披露定期報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並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二)【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重大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四)【欺詐掛牌】因欺詐掛牌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

(五)【多次違法違規】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三次紀律處分;

(六)【持續經營能力存疑】存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應用指南》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不能以持續經營為編制假設;

2.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註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

3.連續兩年被主辦券商出具了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

(七)【公司治理不健全-參照掛牌條件】不能依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者不能形成有效決議,在十二個月內不能恢複的;

(八)【無主辦券商督導】與主辦券商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且未能在三個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九)【強制解散】被依法強制解散;

(十)【宣告破產】被法院宣告破產;

(十一)【兜底條款】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強制終止掛牌情形。

以上情形滿足其一,全國股轉公司按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

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為了明確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態化、市場化的退出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細則規定的終止掛牌,是指掛牌公司主動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申請終止其股票掛牌;或者掛牌公司因觸發規定的終止掛牌情形,全國股轉公司按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

第三條 【從業操守】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業務規定,勤勉盡責,不得泄露相關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和操縱股票轉讓價格。

第四條 【披露義務】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章 主動終止掛牌

第一節 主動終止掛牌的情形

第五條 【主動終止掛牌條件】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終止其股票掛牌:

(一)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申請終止其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二)中國證監會核準其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三)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掛牌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註銷。

第二節 主動終止掛牌的程序

第六條 【決策程序】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應當對終止掛牌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關於終止掛牌的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七條 【信息披露】掛牌公司應當分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終止掛牌作出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掛牌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表決情況,以及異議股東的主要意見。

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董事會決議的同時,披露關於終止掛牌事項的臨時公告,說明終止掛牌的原因、異議股東保護措施等情況。

第八條 【停複牌申請】掛牌公司應當申請其股票自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次一轉讓日起暫停轉讓。主動終止掛牌決議未獲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應當申請其股票自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次一轉讓日恢複轉讓。

第九條 【提交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終止掛牌事項獲得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的十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以下文件:

(一)終止掛牌的書面申請;

(二)終止掛牌事項的董事會決議;

(三)終止掛牌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

(四)主辦券商審查意見;

(五)法律意見書;

(六)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主辦券商和律師應當就掛牌公司主動終止掛牌是否符合規定的情形、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是否對異議股東作出安排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第十條 【我司決定】全國股轉公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十個轉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申請的決定。

掛牌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掛牌公司更正、補充相關材料,此期間不計入作出決定的期限。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掛牌公司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同意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申請決定後的兩個轉讓日內發布股票終止掛牌公告,股票終止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掛牌生效日期;

(二)終止掛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掛牌後相關安排、異議股東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終止掛牌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五)終止掛牌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方式;

(六)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終止掛牌生效】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同意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申請決定後的第三個轉讓日,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

第三章 強制終止掛牌

第一節 強制終止掛牌的情形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按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

(一)【未能披露定期報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並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二)【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重大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四)【欺詐掛牌】 因欺詐掛牌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

(五)【多次違法違規】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三次紀律處分;

(六)【持續經營能力存疑】存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應用指南》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不能以持續經營為編制假設;

2.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註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

3.連續兩年被主辦券商出具了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意見。

(七)【公司治理不健全-參照掛牌條件】不能依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者不能形成有效決議,在十二個月內不能恢複的;

(八)【無主辦券商督導】與主辦券商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且未能在三個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九)【強制解散】被依法強制解散;

(十)【宣告破產】被法院宣告破產;

(十一)【兜底條款】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強制終止掛牌情形。

第二節 強制終止掛牌的程序

第十四條 【提示公告披露時點】掛牌公司及主辦券商應當在以下時點首次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公告,之後每十個轉讓日發布一次,直至情形消除或全國股轉公司作出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的決定:

(一)掛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在法定期限屆滿的次一轉讓日;

(二)掛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在披露年度報告的當日;

(三)掛牌公司披露因涉嫌重大違法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公告的當日;

(四)掛牌公司涉嫌欺詐掛牌的,在收到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意向書的當日;

(五)掛牌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兩次紀律處分,在披露收到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處罰決定公告的當日;

(六)掛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不能以持續經營為編制假設或被註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意見的,在披露年度報告的當日。掛牌公司被其主辦券商出具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意見的,在主辦券商披露意見的當日;

(七)掛牌公司不能依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者不能形成有效決議的,在召開或理應召開股東大會的當日;

(八)掛牌公司無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的當日;

(九)掛牌公司收到強制解散決定文件,或者收到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文件的當日;

(十)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時點。

第十五條 【提示公告披露內容】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掛牌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包括但不限於可能被終止掛牌的時間、影響因素等;

(三)公司為消除終止掛牌風險已經和將要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咨詢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暫停轉讓】全國股轉公司在以下時點對出現本細則強制終止掛牌情形的掛牌公司股票實施暫停轉讓:

(一)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屆滿後次一轉讓日對其股票實施暫停轉讓一天,並自兩個月期滿後次一轉讓日對其股票再次實施暫停轉讓;

(二)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情形的,在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或在主辦券商披露意見的次一轉讓日;

(三)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在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作出決定的次一轉讓日;

(四)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七)項情形的,在規定期限屆滿後次一轉讓日;

(五)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八)項情形的,在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次一轉讓日對其股票實施暫停轉讓一天,並自三個月期滿後次一轉讓日對其股票再次實施暫停轉讓;

(六)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九)項、第(十)項情形的,在掛牌公司被註銷的次一轉讓日。

第十七條 【我司決定】全國股轉公司在掛牌公司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日起的二十個轉讓日內,作出掛牌公司股票是否終止掛牌的決定。

全國股轉公司為作出掛牌公司股票是否終止掛牌的決定,可以要求掛牌公司、主辦券商等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材料,掛牌公司、主辦券商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有關材料,此期間不計入作出決定的期限。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掛牌公司及其主辦券商應當在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的兩個轉讓日內發布終止掛牌的風險提示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掛牌生效日期;

(二)終止掛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掛牌後相關安排、股東訴求及相關安排;

(四)終止掛牌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五)公司/主辦券商的聯系人、聯系方式;

(六)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終止掛牌生效】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在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的第三個轉讓日生效。

第二十條 【恢複正常轉讓】公司因觸及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強制終止掛牌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將在收到中國證監會、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相關決定或裁判文書,或者在作出撤銷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的十個轉讓日內作出撤銷原終止其股票掛牌的決定:

(一)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且中國證監會不能以重大違法為由重新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對違規行為性質的認定發生根本性變化,被依法變更;

(二)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且中國證監會不能以重大違法為由依法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決定被依法撤銷。

第四章 投資者權益保護

第二十一條 【股東保護】主動申請終止掛牌的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中對異議股東的保護措施作出相關安排。

第二十二條 【股東補償】股票被強制終止掛牌的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對股東的訴求作出安排並披露。掛牌公司或者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掛牌公司的主辦券商可以設立專門基金,對股東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網絡投票】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可通過網絡投票等方式,為股東參與審議、表決股票終止掛牌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主辦券商職責】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及時披露終止掛牌相關公告,協助掛牌公司對主動終止掛牌時的異議股東,或者對強制終止掛牌時的股東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規處分】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及有關規定的,全國股轉公司依據《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規處分】主動申請終止掛牌的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公司治理違規、交易違規等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在作出同意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申請決定前依法對上述涉嫌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主辦券商等中介機構在掛牌公司掛牌期間如存在履職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掛牌公司股票被終止掛牌而免除,全國股轉公司應當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規處分】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述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由中國證監會進行查處的,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查處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再次掛牌】終止掛牌的公司自其股票終止掛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可以再次申請掛牌。

第二十九條 【登記存管】股票終止掛牌後,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其股票應當繼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集中登記存管;股東人數低於200人的,可自主決定其股票是否繼續在中國結算集中登記存管。

第三十條 【兩網退市】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的股票終止掛牌事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解釋權】本細則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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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財產保全司法解釋 明確可免擔保情形

11月8日,從最高法網站獲悉,最高法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據中新網消息,最高法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和規範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在充分考慮因保全可能對被保全財產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對保全擔保數額予以合理調整,規定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規定同時明確可免於擔保的情形,以減輕當事人擔保負擔、解決保全難等。

就《財產保全規定》的有關情況,孟祥介紹稱,財產保全是指為保障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避免勝訴債權人權利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處分相關財產予以限制的一種訴訟保障制度。這項制度在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緩解執行難、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實踐中,因財產保全設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實踐中執法尺度難以統一、操作不規範等引發的保全難和保全亂問題比較突出,難以保障債權、有效遏制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難以平衡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保全制度應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執行,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執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這部司法解釋。

據悉,《財產保全規定》共29個條文,重點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以問題為導向,合理調整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數額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需要提供擔保,以便賠償可能因保全錯誤對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損失。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時應當提供的擔保數額未作規定,實踐中通行做法是要求當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由於保全僅限制被保全財產的處分,一般不會導致財產滅失,所以,全額擔保的數額通常遠遠高於可能對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財產損失,導致擔保要求過高,保全適用比例過低,保全作用難以有效發揮。為此,《財產保全規定》在充分考慮因保全可能對被保全財產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對保全擔保數額予以合理調整,規定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同時,為避免擔保數額過低,不足以賠償因保全期間過長、市場發生巨變等增加的可能損失,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有權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對擔保數額予以調整,以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以市場需求為參考,適時引入財產保險機制

近些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種新的擔保方式,當事人通過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為其財產保全提供擔保、並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這種新的擔保方式,有助於增強當事人的擔保能力,進一步降低保全門檻,提高保全適用比例,因此,我們在司法解釋中對這種創新做法予以吸收明確。

(三)以信息化手段為支撐,明確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在保全實施階段的應用

近年來,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為審判、執行工作質效的提升發揮了巨大作用。建成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可以在很短時間內,通過互聯網查控被執行人遍布全國範圍內的存款、車輛等主要財產,極大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能力和效率。過去在保全的實施過程中,負責實施的執行機構能否運用該系統進行保全,實踐中做法並不統一。鑒於保全的實施也是執行工作的主要內容,依法應當可以適用該系統,而且該系統的運用有助於降低對當事人提供財產信息的要求,提高查控財產效率,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階段隱匿、轉移財產,促進保全制度效用的充分發揮,因此,我們在《財產保全規定》中對此予以明確。此外,該系統在保全實施階段的應用,還要避免債權人因濫訴使用查控系統進而損害債務人利益。為此,《財產保全規定》對此種情形下的申請保全條件、信息告知和保密義務、保全措施的采取及救濟等相關制度做了特別規定,以便平衡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四)以司法為民為宗旨,明確可免於擔保的情形

當前,在訴訟保全中可免於擔保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財產保全規定》對於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涉及弱勢群體以及公益訴訟等案件,明確規定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這也是減輕當事人擔保負擔、解決保全難的重要體現。

(五)以制度規範為根本,明確解決保全亂的各項措施

實踐中,明顯超標的保全、惡意保全導致債務人生產生活困難、惡意延期申請解除保全、錯誤保全別人財產等保全亂問題也客觀存在,損害了債務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規範保全,落實中央提出完善依法保護產權制度的要求,在財產保全中體現“善治”理念,《保全財產規定》對此做了四個方面的合理安排:

一是在確保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依法保護債務人產權。《財產保全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第二十條規定,財產保全期間,在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允許債務人對被保全財產自行處分。

二是禁止超標的保全。《財產保全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不得超標的保全,對明顯超標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部分保全為原則,對銀行賬戶進行保全時應當明確凍結數額。

三是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責任,解決惡意延期解保問題。《財產保全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在仲裁請求被依法駁回等六種情況下,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否則應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保障權利救濟,防止保全違法錯誤。《財產保全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第二十七條明確,對被保全財產主張實體權利的案外人,可以最終通過訴訟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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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電纜:控股股東股權狀態正常 不存在凍結或拍賣情形

明星電纜11月22日晚間發布澄清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股權狀態正常,不存在被凍結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公開拍賣轉讓的情形。

據悉,近期有媒體報道:明星電纜實際控制人判刑入獄11年,股權司法凍結,公開拍賣轉讓在即。

明星電纜表示,關於該報道的情況亦有較多投資者直接致電公司詢問,為了保證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現予以澄清。公司於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告,公司控股股東李廣元犯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該案件判決結果並未涉及實際控制人李廣元先生持有公司的股權。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股權狀態正常,不存在被凍結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公開拍賣轉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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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明確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 十六種情形可減免

12日據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印發《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及收費優惠減免政策,規範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實行“房地一體”登記,即將現行房屋及其建設用地分別登記、兩次收取登記費,統一整合為一次登記、只收取一次登記費。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實行零費率。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按規定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

通知規定,對16種不動產登記實行收費減免優惠。

一是減半收取登記費。包括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等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

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並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等4種情形。

二是免收登記費。包括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

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等8種情形。

三是只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包括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等4種情形。

通知明確,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把新建商品房辦理首次登記的登記費,以及因提供測繪資料所產生的測繪費等其他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向購房人提供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不得把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

通知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註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除不動產權利首次登記,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以及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要求重新測量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不動產測繪成果資料的,不得要求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供並收費。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政策實施後,全國每年可減輕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負擔約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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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發文嚴管商品房備案價 對開發商這幾種情形不予受理

5月10日,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管理的通知》,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後1年內重新調高的,價格主管部門將不予受理備案工作。

據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1)申報材料不全的;(2)申報價格備案的商品住房規模低於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3)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後1年內重新調高的;(4)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後一批次申報備案價格高於前一批次備案價格的;(5)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前一批次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後尚未出售(無法提供認購書和收取定金電子憑證)或者涉嫌捂盤惜售的項目,申請後一批次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的。

以下為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管理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管理的意見》(錫政辦發[2017]68號),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申報備案價格高於2016年10月份所在區域商品住房成交均價的統一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無錫市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申報表》、《無錫市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信息流轉表》、《無錫市商品住房(一房一價)價格公示表》及營業執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預(銷)售房屋分層平面圖。

(2)同樓盤或同區域成交價水平(2016年10月份成交均價)。

(3)項目開發建設成本。申報價格高於2016年10月份所在區域商品住房成交均價的,須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具體名單在物價局政務網站上查閱)出具的房地產企業商品住房成本審核報告(裝修房還須另提供裝修成本審核報告)。

(4)其他必要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1)申報材料不全的;

(2)申報價格備案的商品住房規模低於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

(3)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後1年內重新調高的;

(4)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後一批次申報備案價格高於前一批次備案價格的;

(5)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前一批次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後尚未出售(無法提供認購書和收取定金電子憑證)或者涉嫌捂盤惜售的項目,申請後一批次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證後10天內,應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每套房屋價格。

五、商品住房備案價格應綜合考慮開發項目成本、區域價格水平、政府調控目標等因素,通過集體審議合理確定。對於個別情況特殊、申報備案價格過高的,價格部門可會同住建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商,或者通過專家評審等形式確定備案價格。

六、各級價格、住建部門應各司其責,信息互通共享,密切工作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穩定我市商品住房價格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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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回複深交所關註函:公司不存在無證上崗等情形

美年健康7月31日回複深交所關註函稱,截至目前,公司在冊執業醫師5460人,技師及檢驗師1542人,執業護士5959人。經自查,相關人員執業資格證照齊全有效。公司不存在無證上崗、持錯證上崗或持過期證照上崗的情形。

針對部分多點執業醫師存在因相關手續、系統及時間等原因尚未及時完成執業註冊或多點備案的情況,公司強調,已明確規定,各體檢中心必須聘用具備合格醫師執業資格的醫質人員從事相關崗位,嚴禁尚未多點備案到實際服務地點的醫生單獨從事診療工作。如若違反,分院相關科室停業整頓。

關於相關媒體質疑的“誤檢漏檢”事項,公司表示,隨著體檢中心日常接待客流量的快速上升,“漏檢誤檢”的極個別情況客觀存在,但比例微小,且因大多情況下客戶選擇的檢項不包含“漏檢”病癥,通常很難認定相關醫療機構的責任。但本著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在公司發生疑似情況時,盡快協助安排客戶就醫、主動慰問,撫慰客戶的焦慮。在發生糾紛協商不下時,公司會請所在地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介入,並同時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匯報協調處理,在維護客戶權益的同時也維護醫療行業形象。

值得一提的是,據澎湃新聞報道,事件中所涉及的“美年富海門診部”所在轄區廣州市天河區衛計局31日稱,在對舉報涉及的三位醫生陳某、盧某、魯某進行詢問和現場調取體檢報告後,醫生陳某表示部分患者報告非其本人審核,該機構涉嫌違規出具報告。目前,天河區衛計局已現場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並責令醫療機構立即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美年健康今日收盤上漲0.31%,收報19.59元。

責編: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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