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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封卷之後擅自分紅 金徽酒及國泰君安遭警示

招股書中承諾新老股東共享利潤,結果在封卷之後卻擅自發分紅5880萬。近日,金徽酒(603919.SH)因其在IPO過程中的“言而無信”被證監會警示,同時保薦機構國泰君安也一並收到警示函。

8月26日,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金徽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於2015年6月24日通過發審會審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了招股意向書。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歷年的利潤分配情況,並承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歸新老股東共享。

然而,金徽酒卻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5年利潤分配事項,之後於2016年2月3日發放現金分紅款5880萬元。金徽酒在發生利潤分配這一重大會後事項時,也沒有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且擅自改動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利潤分配相關信息並對外刊登。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的規定,並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張曉軍表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對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作為保薦機構的國泰君安、申報律師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申報會計師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也一並受到行政監管。

國泰君安在保薦金徽酒首發項目過程中,也沒有向證監會如實說明金徽酒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對金徽酒實施分紅的事項,沒有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

對此,證監會決定對國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郝彥輝、張斌采取“6個月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對卓緯律所、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簽字律師和會計師進行了約談提醒。

“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申請文件一經申報,即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生應予披露事項,應向我會書面報告,不得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中介機構應履職盡責、審慎核查,確保出具的專業意見真實、準確、完整。”張曉軍強調,證監會將在發行監管工作中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發行人、中介機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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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點睛丨安徽力推省內白酒業整合 徽酒龍頭受益

安徽省近日發布《安徽省“十三五”食品產業發展規劃》(下稱“規劃”),表示將支持安徽省重點白酒企業的兼並重組。

《規劃》指出,十二五期間安徽省白酒產業集中度穩步提高,白酒行業排名前10的企業銷售收入占安徽省白酒行業收入的70%以上。未來安徽省將進一步挖掘本土白酒的文化底蘊,培育壯大並大力推廣徽酒品牌,推動徽酒企業做大做強做優,沖進白酒行業第一方陣。

《規劃》表示,將鼓勵安徽省內白酒行業通過技術改造,構建“低投入、低消耗、高產出、高效益、生態化”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大力發展生態釀酒。同時,將引導白酒向高檔品質白酒邁進,研發針對不同地域、不同消費群體的多口味白酒,支持重點白酒企業的兼並重組,組建一批規模大、競爭力強的白酒企業集團。

據了解,截止到2016年,安徽省擁有白酒生產企業近500家,A股上市公司共計四家,分別為古井貢酒(000596.SZ)、金種子酒(600199.SH)、迎駕貢酒(603198.SH)以及口子窖(603589.SH)。其中,古井貢酒和金種子酒擁有國資背景,分別以亳州市人民政府和阜陽市國資委為實際控制人。未來隨著安徽省大力推動省內白酒企業兼並重組,這些省內白酒業龍頭均有望扮演重要角色,並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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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酒回複上交所問詢:不存在虛構交易 18日複牌

金徽酒5月15日晚間回複上交所問詢表示,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真實、準確,銷售數據真實有效。公司或關聯方與其經銷商不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換等方法進行惡意串通以實現收入、盈利的虛假增長;不存在與經銷商串通,通過期末集中發貨提前確認收入、或放寬信用政策等方式換取收入增加的情況;不存在虛構經銷商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交易。

近日,有媒體報道《金徽酒大客戶稅務數據與公示數 據相差 400 多倍》,質疑金徽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前五大經銷商銷售收入與其納稅 收入存在差異,質疑公司業績不真實。同日下午,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媒體報道事項的問詢函》。公司股票因媒體報道需澄清於5月15日申請停牌。停牌期間,公司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已對媒體報道內容進行核實,目前核實文件正在履行各自內核程序,未能與該公告一並回複。公司股票將繼續停牌,並將於5月18日(周四)複牌。

對於上證追問媒體報道是否屬實,公告稱,公司已建立經銷商銷售先款後貨、定期對賬等銷售有關內控制度,歷年前五大客戶收入真實、準確。結合白酒經銷商特征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合並口徑統計對經銷商銷售額。2012年至2016年,公司前五大經銷商銷售回款中經銷 商對公賬戶回款比例分別為 7.27%、1.69%、3.81%、25.77%、25.90%,其他回款皆為經銷商股東、家庭成員、親屬或店員、分銷商直接支付貨款。上述媒體所采訪均為經銷商部分經營者,有意忽視經銷商其他股東、家庭成員、親屬或店員、分銷商等名下付款及銷售情況,在未對事實充分調查情況下主觀臆測,存在嚴重誤導廣大投資者的傾向。

對於上證追問媒體報道所涉經銷商歷年對外實際銷售公司產品的金額。公司答複稱,公司經銷商為小型公司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經營方式靈活多樣、為獨立經營主體,公司一直對經銷商銷售實行“先款後貨”制度,收到貨款後再發貨,形成實際銷售。經銷商對外銷售量大面寬,渠道複雜,公司無法統計經銷商向下銷售的具體金額。公司長期對經銷商進行庫存管理,公司業務人員或市場專員定期對經銷商檢查庫存,如發現高於核定的庫存常量,公司再不收款發貨,以維持經銷商庫存合理水平,保證市場平穩。通過定期盤點經銷商庫存,上述經銷商期末庫存合理,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貨情形,也不存在次年大量退貨的情形,經銷商向公司采購產品已實現最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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