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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一審宣判 3名責任民警被判刑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215

2014年9月4日,央視公布3名逃犯勒死獄警越獄全過程畫面。圖為兩名犯人合力勒住獄警。 (央視視頻截圖/圖)

新華網哈爾濱11月20日電(記者梁書斌)20日上午,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對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3名責任民警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閣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2日4時40分許,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3名在押人員殺死一名民警後“越獄”外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閣群系延壽縣看守所所長,被告人範德延系延壽縣看守所主管獄政工作的副所長,被告人張秀利系延壽縣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長。張閣群擅自將看守所值班巡視和監控“二崗合一”“雙人雙崗”改為“單人單崗”。範德延在值班備勤時睡覺。2名被告人對已發現值班民警段寶仁曾違規提審在押人員,看守所存在的警服、警械隨意擺放等違規現象疏於監管。張秀利未按規定指揮看守所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安全大檢查。致使2014年9月2日,被依法關押在看守所的另案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將段寶仁殺害後,逃出看守所。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閣群身為監管場所的負責人,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無權處理的事項,致使被依法關押的3名人犯殺害1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範德延身為監管場所的值班負責人、被告人張秀利身為監管場所的主管副局長,不履行職責義務,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被依法關押的三名人犯殺害一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閣群當庭未表示上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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