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正在被規範化,作為民間借貸的形態之一,P2P也在獲得高速發展之後被監管層逐步納入規範的範疇內。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定義,將變化多樣但本質趨同的借貸方式都納入統一管理規範之中,早已嫁接多種傳統金融類型、變化多樣的P2P也被監管層納入規範範疇。
此外,《規定》針對平臺利率,給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紅線,在此利率之上為無效合同。多名業內人士表示,這樣一方面為平臺設定了緩沖區間,另一方面則縮小重點打擊的範圍,將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臺作為重點“攻克”對象。
“變異”P2P納入規範
繼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為P2P監管找到歸屬即銀監會之後,此次最高法《規定》明確界定了“民間借貸”的定義。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範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定義的明確劃分放寬了民間借貸的範疇,“在過去,典當、擔保、融資租賃等細分金融領域均有自身單獨的法律法規,而現在均統一界定為民間借貸。”劉新宇表示,這是巨大的變動。
劉新宇表示,縱觀當前P2P行業,出於自身具有資質或為擴大業務範圍等原因,不少P2P平臺與小貸公司、商業保理、典當行等細分領域相結合,產生大量的P2P“變異”。“這些業務的實質依舊是民間借貸,法律層面並不想將這些‘變異’排除在外。”劉新宇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對比1991年,當前民間借貸已經發生了大量的變化,其中之一即過去民間借貸更多為生活性借貸,而隨著改革開放以及國民財富的增長,生產經營性的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
與之相伴隨的是,借貸的主體逐漸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甚至發展到企業的負責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貸,借貸以後又用於企業,這樣的情況非常複雜。當情況逐步複雜後,非法集資現象大量湧現,仔細劃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又與非法集資大量交織。
劉新宇表示,此次關於民間借貸的重新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便於法律使用的統一性,在原來狹義民間借貸的名目下,借款者對於資金的需求和還款方式,在民間借貸及典當、商業保理等細分範圍中表現相對接近,如果劃分不同領域,再歸屬不同法律,不便於法官裁判的統一操作。
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
目前,民間借貸行業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此前曾有“4倍”的紅線,而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為6%,24%的利率行情已經為行業默認。
此次,《規定》對於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杜萬華表示,此次《規定》劃分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從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我國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麽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杜萬華表示。
一位P2P平臺負責人表示,目前行業中,雖然貸款利率24%是公開的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早已突破這一紅線,並通過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等名頭多樣的收費形式將借款者的“差額”補足。
劉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貸款利率36%這一新標準為平臺設定了24%~36%之間12個點的緩沖區間,但是對於貸款利率超過36%這道紅線的平臺,在未來不排除將采取嚴厲整治措施。“針對現實情況,一方面保證民間融資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則部分放開,集中力量將整治目標鎖定在貸款利率超過36%以上的平臺。”劉新宇說。
隨著P2P行業的發展,“信用中介”已經成為P2P網貸公開的秘密。在《指導意見》下發之後,P2P網貸平臺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被“官方確定。”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為2136家,環比增長5.32%。其中,新上線平臺數量為217家,新增問題平臺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計問題平臺達到895家。
《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前,P2P網貸行業大部分承諾墊付,網貸之家CEO石鵬峰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析了四種墊付方式:第一種為最原始的平臺直接承擔擔保墊付責任;第二種,由第三方擔保公司墊付,但該第三方更多為平臺的關聯公司;第三種為風險準備金模式;第四種則是保險公司同P2P網貸平臺合作,聯合推出履約責任險。
石鵬峰表示,《規定》一方面顯示出監管層對於P2P平臺定位於信息中介的決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業大部分存在的擔保墊付現狀。“法律條款沒有指明平臺必須要擔保或者必須不能擔保,更多表示為,如果平臺宣傳具有擔保責任,那麽當投資者一旦訴諸法律,將會支持投資者。”石鵬峰說。
在中國現實征信體系及投資者教育現狀之下,從短期利益考慮,投資者和平臺方均不希望立即“去擔保”,這將是一個漫長而逐步轉化的過程。
“最高法作出此司法解釋,符合我國現行有效的《擔保法》對擔保成立的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一致,有效保護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貸天下CEO劉軍說。
愛錢進創始合夥人張輝表示,《指導意見》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幫助P2P平臺“脫敏”。《規定》的司法解釋是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審判規則,是具體監管措施的落地和執行。
對於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劉新宇表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針對平臺跑路、卷款潛逃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法院才會針對平臺性質予以重點關註。
七句話讀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何謂民間借貸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為無效合同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法院不受理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五種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5.明確P2P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
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6.民間借貸用於企業貸款合同依舊有效
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7.十種虛假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嚴重者罰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誤入高利貸陷阱,害了自己,也傷了別人。”山東聊城“辱母傷人案”中,受辱母親蘇銀霞為兒子於歡寫的陳情書中有著這麽一句話。
根據《南方周末》及多家媒體報道,去年4月,22歲的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受到11名催債人圍攻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導致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今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這一判決在原本寧靜的周末被刷屏了。
從“群情激奮”回到事件“原點”,種下禍根的無疑是高利貸,或者說年息超過36%的民間借貸。作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下稱“源大工貿”)的法定代表人,蘇銀霞分別於2014年7月、2015年11月向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換句話說,這兩筆借款的年息高達120%,遠超法規劃定的民間借貸“紅線”。
熟悉山東聊城地下金融情況的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年息超過100%,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借高利貸,關鍵看你急不急用錢。一般情況下,月息二分(年息24%。下同),或者三分是經常的情況。”第一財經記者還了解到,放貸者有一部分資金是從社會上吸收的,這些資金的利率大致是一分左右,也就是年息12%。
高利貸引發的“辱母傷人案”並非個例。第一財經記者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近三年來由高利貸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超400件,涉及罪名達十多個,非法拘禁罪頻現。而400余起案件中不乏追討高利貸最終引發致人傷亡的極端事件。蘇銀霞顯然已經為“誤入高利貸陷阱”悔恨不已,但問題是,利息那麽高,為何還有那麽多“蘇銀霞”會染上高利貸。
年息超100%不罕見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辱母傷人案”發生近4個月後,放貸方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誌浩則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
“幾乎所有的高利貸都涉黑,不涉黑怎麽收回錢。經常會發生命案,但這次鬧得動靜特別大。” 山東聊城一位法律工作者26日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高利貸這種東西,監管起來很難。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幾個人,就會平息一段時間。但過去之後,還會再有人出來,再做這個事兒。”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放高利貸的資金來源有兩方面,一是自有資金;二是從社會上吸收的資金,這部分資金的利率大致是年息12%。
“辱母傷人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蘇銀霞承認“我們廠子因為倒貸款於2014年7月份從吳學占那里借了100萬,口頭約定是百分之十的月息,後來我們陸續的還給他152.5萬元”。換句話說,蘇銀霞的借款年息超過了100%。“這種情況並不罕見。”上述熟悉山東聊城地下金融情況的相關人士表示。
顯然,高利貸就是一個很難填上的坑。上述聊城法律工作者給第一財經記者講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剛到事業單位上班的年輕人,經不住同事友情抵擋,為同事借的3萬元高利貸提供了擔保,由於同事所借高利貸太多,無力償還,跑路了。他被迫又借高利貸為他同事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5萬多元,為了償還他自已借的高利貸,他不得不再借高利貸償還,過上拆東墻補西墻的日子。高利貸利滾利,不到三年,他外欠80多萬元,可他本人一分未花。外欠的泡沫越來越大,終於借不到錢了,追債人也逼的急,他不得不將此事告訴父母。父母都是一般職工,僅有一處樓房,就是將樓房賣了,也還不上高利貸,全家人抱頭痛哭,沒有辦法,他只有放棄工作,選擇跑路。
問題在於融資渠道有限。大銀行不給你貸,即使農村信用社(現在普遍改制為了農商行),12%的利息你也貸不出來。
蘇銀霞為何“染上”高利貸
除了向吳學占借高利貸外,蘇銀霞及其名下的源大工貿還涉及三起債務糾紛。這些糾紛表明,蘇銀霞及其企業不僅已經進入到了“拆東墻補西墻”的程度,更揭示了蘇銀霞為何會沾染高利貸的原因。
案發地(圖片來源: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下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第一起債務糾紛為2013年5月16日,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簡稱仲利國際)與源大工貿簽訂了租賃合同,承租一臺數控銑床、一臺主軸和一臺摩擦壓力機,租賃期間為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租賃物成本85萬元。源大工貿僅支付了1~23期租金52.3萬元,另有20.97萬元租金未支付。
第二起債務糾紛則是一筆銀行借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貿向浦發銀行聊城分行借款788.8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年利率5.7%,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等。該筆借款由蘇銀霞夫婦及冠縣柳林軸承公司做擔保。銀行方按約發放貸款後,源大工貿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2016年9月2日,源大工貿欠浦發銀行借款本金788.8萬元、利息19.45萬元,本息合計808.25元。
第三起發生於2016年10月28日,聊城潤昌農商行將源大工貿及另外兩家公司訴至冠縣法院,請求法院凍結這三家公司價值570萬元的存款或財產。該案的案由同為“借款合同糾紛”,源大工貿為第一被申請人。
上述三起案件中,前兩起已判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均敗訴,被判還款。而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示,蘇銀霞已被三次列入這一“黑名單”。其中的兩次系不能履行與仲利國際的案件判決引發,立案時間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時間為今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華君100萬元的借貸案件,蘇銀霞亦敗訴,判決已生效。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資深民商事律師許紅亮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最高法出臺的《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要求,進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當事人,銀行不得向其發放貸款。蘇銀霞被列入了這個名單,因此肯定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失信“黑名單”向全社會公開,一般性質的民間借貸向外借款時,也會參考該名單,一旦進入這個名單,向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去借款,也很難獲得成功。因此,蘇銀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銀行貸款來償還其他債務,一般性的民間借貸也幾乎對她關閉了大門,為了償還債務,她只能轉向吳學占的高利貸。
三年間高利貸引發多起命案
第一財經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4~2016年,該網收錄與高利貸相關的刑事判決共411例,所涉罪名涵蓋了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等多個罪名。開設賭場罪及非法拘禁罪成為由高利貸引發的數量最大的兩個罪名。其中,開設賭場罪98例(2014年41例、2015年24例、2016年33例),非法拘禁罪108例(2014年43例、2015年24例、2016年41例)。
非法拘禁罪成為高利貸引發的數量最大的罪名。前述判決書所披露的這一罪名,涉案事實均為,高利貸放貸人為追討債務,對借債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並伴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有的暴力行為導致了輕傷,還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對於這些事實的刑事判決多提及,由於未造成嚴重後果,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開設賭場罪所涉及案件事實中均提出到,被告人單獨或夥同其他人員開設賭場或賭局,借機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此類案件表現為以開設賭場為辦法,從賭局中抽頭及向參賭人員發放高利貸為獲利手段。相關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多在數萬元左右,最終判處的刑期也較輕,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除了前述兩個罪名,內蒙古土默特右旗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也披露了官員放高利貸的一些情況。該案為建築商石某某行賄當地官員李某某近百萬元,被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判決書證實,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曾經對外放高利貸。但這份判決書未提及李某某的具體職務及放高利貸的金額,僅稱此人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高利貸引發的極端案件也有出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判決書顯示,2014~2016年,全國各地法院作出的高利貸引發的命案判決共4例,4起案件造成4人死亡,案發時間為2012年至2015年。這4起案件中,3起系追討高利貸過程中,欠債人對放貸人實施致命暴力行為,1起為暴力行為的誘因中包含部分高利貸因素。4起案件所涉罪名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
上述3起案件分別為雲南陸良王小榮放火案、江蘇南京陳偉故意傷害案、湖南衡陽劉平故意殺人案。放貸人追討高利貸,引發借款人以暴力來應對,是這3起案件的共同性情節。
陳偉案、劉平案所涉及的高利貸為打牌、賭博過程中產生,金額盡在數萬元,但放貸人收取的月息均高過了本金。王小榮案判決書未提及高利貸如何產生。而這三人在被追債過程中,均遭到了放貸人的語言威脅或暴力毆打,成為其最終行兇的誘因。
判決書記載,王小榮案系放貸人組織人員來他的家里逼債,並多次進行語言威脅。2012年12月3日,徐某等人來王小榮家中追債時,王小榮對此不滿,用家中的汽油潑向徐某並用打火機點燃,導致徐某因大面積燒傷死亡。
劉平案為放貸人劉某多次向劉平追討高利貸,2015年8月6日,劉某和李某碰到劉平,先對其進行毆打,隨後將劉平帶到一處賓館,采用罰跪、毆打等方式逼迫劉平還錢。兩人在用車拉著劉平前往劉平的一個朋友處借錢時,劉平用刀先後刺向劉某和李某,導致李某傷重身亡。
陳偉案則為陶某等人向陳偉多次追討高利貸,並多次對陳偉進行毆打,還逼迫其吸毒。2015年3月2日,陶某再次帶人追債,並使用電棍電擊、用板凳砸陳偉,陳偉掏出匕首一陣亂刺,陶某被刺中,因傷重而身亡。
這三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王小榮、劉平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陳偉則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三人及其辯護人都以不同的表達方式提出,被害方對案件的發生存在過錯,王小榮案、劉平案中,法院均未采納這一辯護意見。而陳偉案中,陳偉和辯護人提到,陳偉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或過失致人死亡,並非故意傷害。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偉的行為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是否做無罪辯護還未確定
再回到“辱母傷人案”。於歡的二審刑事辯護律師、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尚未確定。
殷清利表示,當時(剛接手時)初步認為,進行罪輕的辯護是比較“實惠”的,但隨著對案件的深入了解,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他近日將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閱卷,以便進一步在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等方面進行確定。
與此同時,殷清利會對於歡在當時情況下,是否存在精神崩潰,進而產生後續行為,在精神方面存在障礙申請鑒定。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於歡可能存在精神崩潰因素導致的精神障礙。
“如果精神鑒定方面,二審法院未能批準,辯護方也會申請專家鑒定,將來作為專家證言出現。但這一切都還在考量和研判中。”殷清利說。
於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一直是本案的焦點。
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辯護人認為於歡系防衛過當以此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討債者當時在這張桌子上吃燒烤,一旁是當時用的爐子
殷清利告訴記者,今後辯護重點依舊在“防衛”上,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仍在研討,“現在都還不好確定。因為於歡家的人,現在都聯系不上,所以更加難說。等到山東高院閱卷之後,才好確定具體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