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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碧茵 訴 證監會

1 : GS(14)@2011-02-26 18:13:54

http://www.sfat.gov.hk/english/d ... 0-Determination.pdf
我不能證為岑小姐是值得相信的證人。
"We did not find Ms Sham to be a witness worthy of belie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144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岑碧茵操作秘密帳戶而暫時吊銷其牌照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5:0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暫時吊銷岑碧茵(女)的牌照七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註1及2)。

監會發現,岑在任職星展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星展唯高達)期間,透過本身在註冊機構上海商業銀行(上海商業)開立的證券帳戶進行大量個人交易活動。更重要
的是,證監會發現岑蓄意向僱主星展唯高達隱瞞自己在上海商業開立證券帳戶,亦沒有向上海商業表明本身受僱於星展唯高達。按照證監會《操守準則》的規定,上
海商業若得知岑受僱於星展唯高達,便須向星展唯高達取得書面同意,確認准許岑經上海商業進行證券交易(註3)。
由於岑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岑並非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證監會考慮到岑以往並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決定暫時吊銷岑的牌照七個月。岑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決定。
上訴審裁處於2011年2月18日駁回岑的覆核申請,同時確認證監會就秘密帳戶所採取的立場:
"
除非持牌僱員向僱主披露自己在其他機構開有證券交易帳戶並……提交有關交易詳情,否則該僱主根本無法監察有關僱員的交易活動。除非僱主能夠監察僱員的交易
活動,否則不能確保有關的監管規定已獲妥善遵從;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僱員與其客戶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並且僱員不會利用任何內幕消息獲利。"
證監會歡迎上訴審裁處所作出的裁決。
自2007年5月以來,證監會一直打擊持牌人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持牌人並無任何正當理由需要使用秘密帳戶。
自2007年起計,證監會向持牌人作出了最少17項類似的紀律處分行動(註4)。

備註:
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於2000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隸屬星展唯高達,現時隸屬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ourable Mr Justice Saunders)、彭玉榮先生及鄧宛舜女士組成。有關裁定理由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操守準則》第12.2(c)段規定,除非持牌人或或註冊人已接獲該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替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07年5月17日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2007年8月28日2007年11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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