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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德勤全球主席:對平臺企業征稅應基於利潤而非收入

美國總統特朗普力推的《減稅與就業法案》已於2018年1月開始實施。根據新法案,企業稅率將從35%降至21%。如何評估和預判減稅對美國經濟的影響?同時,由於美國經濟已經進入複蘇軌道,如此大幅度的減稅舉措無疑將加大“順周期因素”,對整體經濟又會帶來何種效應?

與此相關,在國際稅務體系層面上,在現有稅收框架下,跨國公司是否在各個轄區貢獻了“公平份額”?如何通過國際合作和協同來改善全球國際稅務體系?

更進一步,展望未來,大平臺的商業模式給現存國際稅務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向少數大型平臺型企業征稅?哪些技術可以讓全球稅務更透明?

針對以上這些全球稅務熱點話題,德勤全球主席David Cruickshank在2018年博鰲亞洲論壇期間,接受了第一財經的專訪。

對於美國稅改,Cruickshank表示,從1986年以來,美國32年未進行任何大規模稅改,其稅收的結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已有很大不同。這次的減稅措施是美國設法提升其競爭力的一部分,並非特立獨行,更大程度上是美國跟隨全球大勢所為。

針對經合組織(OECD)和G20推出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方案,Cruickshank認為其有助於解決全球稅務合作的問題,他呼籲給予該方案更多時間,令其益處能逐漸釋放出來。“若未來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也應考慮如何將改善的部分融入現存的稅務體系。”他說。

對於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向大型平臺型企業征稅,在Cruickshank看來,最主要的爭論焦點在於是否需要改變稅務規則,通過一種與以往不同的方式來向電子商務企業收稅。他認為,基於銷售收入來征收企業所得稅比較困難,重點應該在於利潤的分配,而不是推出一項基於銷售收入的新稅種。否則,新稅種的成本最終還是會被轉嫁給消費者。

美國減稅效果尚不明確

第一財經:美國的《減稅與就業法案》消除了大部分逐項扣除,並使標準扣除翻倍。從其對於個人的影響來看,新法案對於高收入家庭最有幫助。稅務基金會(TheTaxFoundation)稱,通過新法案,處於95%至99%區間的人群的稅後收入將增加2.2%。你如何看待該法案的效應呢?

Cruickshank:我認為,我們應該首先了解一下美國此次減稅的背景。從2000年開始,除了美國之外的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都推行了減稅措施。而美國上一次推行大規模的減稅措施可以追溯到1986年,那已經是很久之前的事情了。

因此,從公司層面來看,此次美國的減稅措施事實上是跟隨全球其他國家而進行的,為的是增強美國稅制的競爭力。事實上,全球大部分國家都在推行減稅,包括降低公司稅等。因為正如我們所知,國家一直以來都在互相競爭,想方設法為自己國家吸引更多企業投資,而公司稅率是它們使用的一項工具。

因此,減稅是美國設法提升其競爭力的一部分,也並非特立獨行,更大程度上還是美國跟隨全球大勢所為。

第一財經:大規模減稅在短期內是給資本市場和經濟打了一針強心劑。但同時,這也增加了美國政府業已膨脹的債務。你是否認為在經濟擴張期間推行減稅措施,對於美國來說過於順周期了?你認為企業會否因此很快增加資本支出?

Cruickshank:現在下定論還為時過早。減稅措施2017年簽署,2018年才開始生效,我們現在還無法看到企業將如何對減稅做出反應。

通常來說,過往許多國家的情況顯示,當企業需要繳納的稅收減少時,企業可以用來投資的資金就會增加,因此企業也就會進行更多投資。但如今我們才剛剛進入新財年幾個月時間,現在下定論還太早。

但我想說一點,對於許多企業和個人而言,美國的減稅法案可能已經屬於姍姍來遲了。從1986年以來,美國32年來未進行任何大規模稅改,美國稅收的結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已顯得有很大不同。

第一財經:對於本次美國推行減稅措施,很多人包括特朗普總統本人都聲稱是為了吸引跨國企業,包括制造業企業回歸美國。你如何看待美國的這一努力?如果其他國家也跟隨減稅,是否會削減美國減稅對於吸引企業回歸的效果?

Cruickshank:稅收是影響競爭力的其中一個因素。技能、合適的人才、廠房等相關基礎設施,也都在其中發揮著作用。稅收固然重要,但並非唯一的決定因素,影響決策的還有很多其他因素。任何國家都可以減稅,但它們也要同時確保有合適的技能、人才,尤其對於當今的知識經濟,全球都是互聯互通的。在知識經濟中,技能才是至關重要的。

談到減稅這一點,其實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的稅率和美國減稅後的稅率差不多。以英國為例,英國的稅率是20%不到一點,全球大部分其他國家也都在20%~25%間。也就是說,美國本次減稅後的稅率並未與全球各國普遍的稅率脫節。

BEPS有利於改善全球稅務體系

第一財經:宏觀經濟大趨勢、資本流動和技術進步改變了跨國公司開展業務以及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方式。因此,決策者和公眾正在質疑現存的國際稅務框架是否依舊合適,跨國公司在各個轄區是否貢獻了“公平份額”。你如何看待現狀?

Cruickshank: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OECD在這個問題上已經做出了大量努力,3年前(2015年),為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建立在各單一成員國長期以來制定的文件、指導意見之上,OECD出臺了相關草案——BEPS(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內容涵蓋跨國企業的諸多稅務事項,各相關方也簽署了相應的協議,承諾遵守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後來納入了G20的討論框架。

這對於稅收體系而言,是一個重大變遷,因為OECD成功地在2~3年時間內,將一系列文件整合成一份協議的情況可謂史無前例。如今的挑戰在於相關國家需要時間來完成各國的立法工作,使BEPS方案的有關措施最終得以生效落實。也因此,這些措施的效果還需要些時日方能完全顯現。一些跨國企業可能會由於這些措施需要支付更多稅費,還有些企業已經進行了重組,以順應OECD提出的新規定。

BEPS方案的影響力也還沒有體現在財務報表中,但他們會的,2017年已經顯現了部分效果,2018年、2019年效果還會持續顯現出來。直到所有各方通過協議最終實施,我們才能正確評估它的效果。人們往往缺乏耐心,想要很快看到改變發生,但稅收管理需要時間。

我認為,國別報告制度(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能夠實現不同稅務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各國稅務當局可以看到跨國企業在全球視野下的稅務安排,這會帶來更大程度上的問責制和透明度。

這個過程通常需要2~3年。當然,我也意識到,如今還存在關於對電子商務企業納稅的爭論,認為對於電子商務類跨國企業的規定應該有所不同,許多國家目前在相關問題上也有公開討論,這也許是下一個階段需要關註並解決的。

第一財經:共同報告標準(TheCommonReportingStandard,CRS)體系已在100多個參與國家開始實施,中國也采取了新的措施來遵守CRS。你如何看待其功效?

Cruickshank:我剛剛提到的國別報告制度能讓稅務當局快速掌握征稅對象的許多相關信息,也會促進更多信息交換。我認為,這能觸發企業與稅務當局之間非常好的、非常健康的對話,可以討論繳納/征收的稅收金額是否合適,稅務當局也無法再說他們不知道發生了什麽,因為他們能夠得知全球正在發生的情況,他們能夠知曉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征收了哪些類型的稅收,我認為這是非常積極的發展。

我們也有許多相關團隊幫助企業建立正確的系統、確保申報正確的信息等。我認為稅務方面的透明度是很重要的,有了這點,稅務當局在與企業打交道時會更加有自信,因為他們掌握了全局。

第一財經:大多數國家政府渴望激發更多的稅收,以此來為發展提供資金,並普遍希望遏制例如盧森堡泄露醜聞中披露的避稅計劃。它們均對稅務方面的合作很感興趣。然而,加強國際稅務合作的勢頭總是時不時會戛然而止。如何看待國際稅務合作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Cruickshank:雖然有時人們不太相信,但我認為,前面提及的OECD達成的BEPS方案就是多國間合作的結果,我們還需等待一段時日,才能看到這些措施真正發揮作用。

然而,事實上,企業稅在所有稅收中占的比重,在不同國家是有差異的。對於有些國家,企業稅是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在墨西哥、智利等國,企業稅占其總稅收的20%以上。而在法國和德國,企業稅占比少於5%,這兩個國家會更多通過其他渠道(比如社保、關稅等)獲得稅收收入。因此,對於不同國家,企業稅在其稅收中的占比各不相同,也因此,對於不同國家,企業稅的重要性各不相同。

第一財經:鑒於各國的情況不同,企業稅重要性也各不相同,實質性的國際稅務合作是否很難達成?

Cruickshank:在這個問題上,一方面,國家往往希望企業能夠支付適當的稅費,這也是合乎情理的。但另一方面,國家之間爭奪企業的競爭可謂白熱化,之前我們就談到過通過企業稅率來競爭,另一個例子是通過研發稅收抵免來吸引企業,即給予在其境內從事研發的企業以稅收抵免。在上世紀80年代早期,只有三四個國家實行研發稅收抵免,而現在我記得有35個左右的OECD成員國采用了這一做法。

事實上,我還是認為稅務透明度在未來會得到很好的提升,OECD協同方案的作用還未完全釋放,我們需要給它更多時間。

第一財經:OECD成員國達成的協議只代表了全球的一部分,而且OECD成員國大都是發達國家,那麽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市場國家呢?國際稅務合作、協同該如何納入這些國家?

Cruickshank:發展中國家也在遵循OECD成員國制定的原則。

在提升稅務透明度方面,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參與了進來,同意實行國別報告制度來進行信息交換。如此一來,它們也能了解到本國和其他國家各自的稅收格局。

另外我想說的一點是,我們生活在一個互相連接的世界中,國家之間會互相借鑒對方的稅收政策和做法。基於此,我認為OECD的稅務規則不會僅僅惠及OECD的成員國,我們會看到其他國家也在跟隨采用這些原則。我認為,所有國家都能從中受益。

第一財經:有人建議設立一個具有授權和資源的政府間機構,為國際稅務合作創建一個統一的全球框架,你是否認同這個建議?

Cruickshank:我認為,OECD在這方面的工作速度出乎很多人意料,它們已經出臺了相關的BEPS方案,3年以來,各國都基本予以了采納。我認為,對於其他任何一個機構而言,如果要接過發展新的全球稅務體系這項任務,都需要大約幾十年的時間。所以,我認為OECD非常迅速,表現出色。如果未來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也應考慮如何將改善的部分融入現存的稅務體系,因為如果做出進一步的改善,也會是出於我們共同的認知。

在我看來,目前OECD構建的相關稅務規則是有效的,優於以推倒重來的方式去建立全新的規則。稅務問題是非常敏感而又複雜的,若是一個新的機構要接手有關工作去建立新的體系,需要耗時數十年。更好的做法是,我們複核一下OECD現有工作取得的進展,看一下還存在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我也相信,這些問題都能被OECD成員國和其他國家一起共同解決。

如何向平臺型企業征稅

第一財經:我們是否應該,又該如何向那些大型平臺型企業征稅呢?

Cruickshank:這是一個當下很受關註的議題。在歐洲,目前最主要的爭論焦點在於,是否需要改變稅務規則,通過一種與以往不同的方式來向電子商務企業收稅,相關提案也層出不窮,在如何確定征稅地方面有不少討論。這在OECD現有的傳統稅務規則指引中也還未涉及。

我認為,要基於銷售收入來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企業所得稅本質上仍應基於利潤,但這樣的話,你必須弄清楚利潤從哪里產生,利潤是如何分配的。因此,我認為重點應該在於利潤的分配,而不是推出一項基於銷售收入的新稅種。否則,新稅種的成本最終還是會被轉嫁給消費者。

第一財經:平臺型企業大多是跨國界的,通過商業模式和市場結構的重組,現有的中小企業不斷被納入和整合到這些大平臺企業中。未來的稅務結構是否需要圍繞跨國界和大平臺來進行重構和重組?

Cruickshank: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有人曾提出相關草案,提議成立一個超國家的實體來分配全球稅收。而在更小的範圍內,歐盟也曾考慮過類似的草案,草案提出建立一個通用綜合企業稅基(CommonConsolidatedCorporateTaxBase,CCCTB),即對於所有在歐盟經營的公司而言,歐盟每個成員國的稅基都是相同的,計算稅收利潤的方式是相同的,不同的是稅率。這個草案並未在政治上獲得認同,因為太多歐盟成員國均表示,它們希望能夠保有自己的稅收權。

根據我研究稅務問題近40年的經驗,我認為各國不會願意放棄稅收權和執行稅法的權利。

第一財經:你談到全球稅務系統時,多次提及要增加其透明度。區塊鏈技術是否能協助全球稅務體系提高其透明度呢?

Cruickshank:區塊鏈技術的確能在這方面有所作為。通過區塊鏈技術,各國金融服務行業能夠分享信息,包括客戶的信息、存款流向何處、資金流向何處等。區塊鏈技術能夠較好幫助確保稅費支付對象的準確性、有助於解決漏報瞞報稅等現象。我認為區塊鏈技術在增強透明度方面有著很大潛力,尤其是當銀行也被納入進來後。

第一財經:如何看待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

Cruickshank:我會區別看待區塊鏈技術和數字貨幣。

對我來說,區塊鏈是分布式賬本。它收集聚攏信息,其中的參與者擁有同一個共同的數據信息,以此確保安全性,可用於銀行支付系統。

而數字貨幣完全是另一回事。很多央行在研究加密貨幣相關問題,例如如何監管加密貨幣、加密貨幣會如何影響市場等。

舉個例子,一群銀行家聚在一起,他們決定分享客戶信息,了解彼此的客戶數據。只有那些不存在貪腐問題的客戶才具可信度,才能確保其資金來源。有了區塊鏈技術,銀行就能夠分享客戶信息,客戶只要和體系中的一家銀行打一次交道,他的信息就可以分享給體系中的其他參與銀行。這就是區塊鏈技術的一大優勢,銀行擁有了安全系統和獲取數據的權限。

第一財經:作為財稅專家,你如何看待中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稅制度框架和具體安排?在這方面,中國一直存在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困難。

Cruickshank: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困擾可能與他國並無二致,雖然具體表現有所不同。國家需要有良好的體系來處理所有這些問題。如果一國沒有完善的體系,就會變得負擔重重。

第一財經:在中國,問題的爭論焦點在於,中國地域如此遼闊,聯邦制的稅收系統可能有效,但同時,中國又一直是單一制的國家體系,因此,很難采用聯邦制的稅收體系。

Cruickshank:我研究稅收近40載了。在我看來,在集中式稅收體系和分散式稅收體系間,總是同時存在平衡和張力。

以我的母國英國為例,它的面積相對中國來說非常小,很長時間以來都實行集中式稅收體系,而如今,英國開始下放權力至區域性政府,蘇格蘭政府擁有了區域性的征稅權。如此一來,蘇格蘭政府和英國其他區域的各政府采用了不同的稅率,而此前,英國一直采用的都是集中式的稅收體系。

長久采用分散式稅收體系的國家往往呼籲將稅收集中,而一直采用集中式稅收體系的國家也往往會考慮將稅收權下放。關鍵是要運用好征稅的一般性原則,即征稅的行政實體要和做出稅收政策決定並具體執行財政支出的行政實體保持一致,這樣才能確保權責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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