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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觀點 - 施永青 歐式福利 誤國害民 (2012年06月29日)

1 : GS(14)@2012-06-30 16:25:35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110385&d=178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9997

鉛水報告 集體失職 害民至深林鄭:制度問題 無人須負責

1 : GS(14)@2016-06-01 11:16:51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稱是制度上及集體性問題,看不到自己內部檢討或者報告有哪一個同事要為此負上個人責任



【本報訊】公屋鉛水風波發生近一年,政府昨終公開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的獨立調查報告,確認「鉛凶」是使用含鉛焊料。報告狠批今次鉛禍是所有持份者集體失職,各方推卸責任,最終令居民受害至深。報告更羅列水務署7宗罪,嚴厲批評署長林天星在抽驗食水時一意孤行、堅持己見。不過,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堅稱鉛水事件是制度缺失,無官員要承擔個人責任。有議員斥政府毫無承擔,絕不能接受無官員要問責落台。記者:譚靜雯



【發展局長陳茂波】就供水政策以及水務署整體運作的監督責無旁貸。就法例、規管制度及水質監察的不足,表示衷心致歉


毒鉛水去年7月被揭發殺入公屋,蔓延至11個屋邨,約3萬個公屋戶活在鉛水恐慌下。特首梁振英去年宣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為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主席,前申訴專員黎年為委員。政府昨終於有限度公開鉛水調查報告。報告長達266頁,提出17項建議,但未有建議對失職人士提出處分。




各方卸責審查淪紙上制度

報告確認使用含鉛焊料是導致公屋食水含鉛的直接成因,又指現在雖然有完善的審查制度,但狠批鉛水事件是所有持份者集體失職,包括水務署、房委會、總承建商、分判商及水喉匠,各方輪流將責任推卸給別人,令原有制度淪為紙上制度。由於所託非人,最終結果是居民受害至深。報告首先大篇幅炮轟水務署,更列出7宗罪,包括無清楚界定水龍頭食水品質責任、未充份理解世衞鉛含標準意義、未按時更新法例、未有採用正確取水樣方式。委員會更點名狠評水務署署長林天星,指他只收集經沖透後的食水樣本,而各界人士曾多次向水署提供合情合理的意見,但水署一意孤行。報告更直指他水質科學專業知識可能不足,雖然有多次機會修改取樣方法,但他仍堅持己見,難免令人覺得佢作為首長級官員有預設立場,為水務署辯護。另一大失職部門是房委會及房署,批評現存制度存在紕漏,無監控內部供水系統使用的焊料。聆訊過程中,房署一直堅稱對含鉛焊料缺乏認知。但報告認為房委會是知悉使用含鉛焊料的害處,因合約上訂明必須使用無鉛焊料。報告又指負責興建公屋的4大總承建商包括有利、瑞安、中建及保華,均知悉要使用無鉛焊料,但總承建商無設立有效機制,確保其分判商只使用獲批准的焊料,樣本審批淪為公事,又過份信賴分判商,現在是「自食其果」。




除林鄭外四官向居民致歉

鉛水調查報告公開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率領發展局局長陳茂波、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水務署署長林天星及房屋署署長應耀康召開記者會。除了林鄭月娥外,4名官員都有向受影響的居民致歉。不過,曾表示官員被要求當眾飲水是屈辱的林鄭月娥,昨日繼續袒護下屬。她多次強調鉛水事件是制度缺失,無官員要承擔個人責任,「係制度上問題、集體性問題,我就睇唔到自己內部檢討或者報告,有邊一個同事要為此負上個人責任」。她強調,除非是個別官員有法不依、明知故犯或濫用權利,作出有損公眾利益的行為,才算失職。不過,她稱除了行政和政治責任,政府會追討承建商的合約及法律責任。至於有陰謀論認為政府不驗「頭啖水」是迴避問題嚴重性,質疑領導的政務司司長有份參與決定,因為鉛水邨越多,政府承擔費用越高。委員會認為水務署墨守成規,但政府整體蓄意這樣做令事件降溫,委員會則不認同。率先揭發鉛水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批評,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認為事件涉集體責任,千錯萬錯都是制度及各持份者的錯,沒有任何官員要為事件負責,說法莫名其妙,「影響咁多人,血鉛超標甚至會有永久傷害,而家竟然冇官員問責!」



各方錯誤及責任


【水務署長林天星】向居民表達衷心歉意,會吸取經驗多行一步,承認條例過時,是否再驗水要待專家研究

水務署

‧無清楚界定水龍頭食水品質責任‧未理解世衞準則及制訂香港水質標準和完善水安全計劃‧未充分理解世衞鉛含標準意義‧未按時更新法例‧未能維持水喉匠機制穩建運作‧未行使法定權力確保業界遵守規則‧未有採用正確取樣方式


【房委會主席張炳良】接受批評,承認低估食水含鉛問題及制度有失誤,未有將焊料列為高風險,深感遺憾並再次向公眾致歉

房委會/房屋署

‧制度有紕漏,無監控內部供水系統使用的焊料‧用以保障公屋食水品質機制,不論在監管或行業層面均有不足‧品質檢驗制度有不足,太着重食水安全已知問題,無留意食水供應系統,或食水中含鉛及其他重金屬風險,也無將焊料列作高風險項目



總承建商

‧無設立適當的品質檢驗和監察制度以履行合約責任‧錯誤地過份信賴分判商,結果顯示所託非人,自食其果‧樣本審批淪為例行公事



持牌水喉匠

‧作為工程專家,甚少親自建造內部供水系統,也甚少到現場監督,部份人角色只限於簽署文件



水喉工程分判商

‧有人蓄意使用含鉛焊料,罔顧焊料或影響健康及違合約規定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601/196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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