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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定邦遺產案-Bossini(592)

1 : GS(14)@2010-07-28 23:32:34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102&currpage=T
2 : GS(14)@2010-07-28 23:35:27

即時港聞
bossini創辦人
留遺產失蹤兒子
2010年07月07日 (08:02 am)


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白手興家,後人爭產爆出他最少有兩個老婆。《壹週刊》圖片

【本報訊】擁有本港連鎖服裝店 bossini的羅氏家族,爆發爭產風波。於 96年去世的品牌創辦人羅定邦生前訂立意願書,將遺產分成三份並交由次子羅蜀凱管理,蜀凱聲稱其中一份是父親餽贈給他,結果引發其他家族成員不滿,掀起訴訟,案件昨於高等法院審理。庭上揭露羅定邦至少有兩個老婆,更有一名失蹤兒子,羅定邦已將其中一份遺產留給他。

掀起爭產訴訟的原告羅蜀凱,為羅定邦次子。被告包括蜀凱的兄弟妹羅樂風、羅嘉穗、羅家寶、羅家聖及羅家駒,這六子女是羅定邦與妻子陳楚思所生。被告亦包括另一妻子所生的兒子羅家添、孫女羅穎怡(家寶的女兒)及外曾孫 Ryan Orr(嘉穗的男孫)。律政司司長同列為被告。

將遺產平分成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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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內相

創辦羅氏針織的羅定邦 96年 8月 13日去世,享年 86歲,他在死前 4個月訂立意願書,交代遺產如何分配,妻子及家駒均在場見證。他與妻子商量後決定委任蜀凱為全權執行人,由蜀凱依照他生前意願處理遺產,蜀凱擁有「拍板決定」權,其他人不得異議。

羅定邦將家族公司權益、現金、物業等資產轉入蜀凱名下,而他死後,上述資產交由蜀凱全權管理,包括擁有及分配權等。羅定邦將遺產平分成三份,其中一份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當他們出現困境,可以取得送贈或借貸,收息與否,由蜀凱決定。如果他們行為表現卓越突破,為民族爭光,亦可取得獎賞。遺產有 28個受益人,橫跨至第四代。

代表蜀凱的資深大律師指,羅定邦將遺產交蜀凱全權負責,就是將法定權益轉給他。父親只要求蜀凱「盡量遵照」管理大綱分配資產給羅氏子孫,沒有嚴格規定他一定遵守,當子孫遇到困境或突破時,蜀凱可考慮是否發放資金,但他沒有分發責任。蜀凱認為父親是將這一份遺產餽贈給他。
另一份作慈善用途

但代表其中四兄弟妹、孫女及外曾孫的資深大律師反駁指,蜀凱只是執行人,並非受益人,他有責任行使意願書中的指示,意願書是信託,並非餽贈。又指羅定邦與妻子生前公平對待每個子女,故不會只偏向蜀凱。

意願書內亦提及其中一份遺產會分給失蹤的兒子,只要失蹤兒子出現,並獲得兩名子女能確定其身份,他便可分得遺產。但他是由哪個妻子所生、何時失蹤、甚麼名字,都沒有在庭上透露。至於餘下一份遺產,則作慈善用途。這兩份遺產的處理方法,雙方都沒有爭議。雙方已完成陳詞,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 HCMP1053/08
羅定邦所立意願書撮要

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歲翁。慎始者必慎於終。余年已晚、疊次與吾妻楚思,談論身後事,對去世後我倆之財產處理方法……昨日會談得一具體結論:
A)我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全權依照我生前所列出意願全權處理,一經他拍板決定便毋須他人參與意見。

B)我擁有 Kandos,Venus,LPHL和 Ostar等家族公司之權益,連同現有部份現金,物業和股票債券等資產處理方法如下:

1)將我應得權益和資產轉入羅蜀凱名下。
2)生前上述資產和權益由我全權管理,蜀凱須遵我意願行事。
3)死後我授權蜀凱「全權」管理上述資產,包括擁有、授予、分配、行善、資助和投資。蜀凱將視乎日後實際環境及情況盡量遵照下列分配和執行之管理大綱:
將我應得權益,收益和資產平分為 3份,目標如下:
a)用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日後在香港脫出遭遇可能出現困境和突破。
b)用作慈善。
c)若失蹤兒子出現,獲兒女二人以上確認身份,將此財產無條件全部贈與。
羅定邦
23-4-96
資料來源:法庭
蘋果資訊:炒賣成衣配額起家

羅氏針織及 bossini創辦人羅定邦白手興家,七十年代透過炒賣成衣配額發迹,又涉獵地產業務,生意由子女輪流打理。羅定邦去世逾十年後,因為他生前立下的意願書,觸發四代爭產糾紛。
羅蜀凱甚低調

羅定邦在 75年成立羅氏針織,炒賣成衣配額賺大錢。羅氏國際 87年上市, 93年分拆 bossini(堡獅龍)上市,羅氏亦經營地產生意,開辦商場,其家族在港坐擁數十億元身家。羅定邦執掌期間業務交由各子女輪流打理,但長子樂風早年脫離家族業務,自行創立晶苑集團,次子蜀凱則獲父親安排管理多份信託基金,以及取得父親「 8」字車牌。
不過,蜀凱為人低調,甚少出席公開場合,他的一對女兒因開設時裝店 bread n butter,而為人所熟識。
相反家寶相對高調,幾年前積極參與炒樓,曾以十億元購入貝沙灣第九座全幢,又被拍得與女伴同行,態度親暱。家寶的女兒穎怡經營鞋店 Mocca, 07年入稟要求伯父蜀凱交代祖父資產的賬目。
本報記者


3 : GS(14)@2010-07-28 23:36:49

官指「擁有」遺產非實質權益
bossini爭產案 羅定邦次子敗訴
2010年07月27日

【本報訊】創辦本港連鎖服裝店 bossini的羅定邦生前訂立意願書,將其中 10億元遺產平分三份,交由次子羅蜀凱管理。羅蜀凱認為其中一份遺產是亡父對他的餽贈,令其他家族成員不滿,引發爭產官司。高等法院昨裁定羅蜀凱敗訴,指羅定邦明確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即只可按意願書的指示行事,若家族成員有特定遭遇,須從遺產中提供經濟援助,羅蜀凱不能獨佔遺產。羅定邦另將一份遺產預留給失蹤兒子,以補償他未盡父責的過失。
記者:黃幗慧

創辦羅氏針織的羅定邦於 96年 8月 13日離世,終年 86歲。他在死前 4個月訂立意願書,交代遺產處理方法。意願書涉及的遺產包括羅定邦持有家族生意的權益、現金、物業及證券,現約值 10億元。

失蹤兒流亡海外

羅定邦將資產分成三份,一份作慈善,一份留給流亡海外的失蹤兒子,「以補償我(羅定邦)過去未盡父親之責任過失」,餘下一份用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
雖然羅定邦訂明「蜀凱『全權』管理」該份遺產,但法官林文瀚指羅定邦是委任羅蜀凱為「執行人」,要求羅蜀凱「盡量遵照」「管理大綱」,已明確表示羅蜀凱須按意願書的指示處理遺產。意願書雖指羅蜀凱「擁有」遺產,但法官認為這只是「持有」的意思,羅蜀凱得到的只是遺產的法定權益,而非實質權益,法官裁定意願書是一份信託。
意願書指,當羅氏子孫出現困境或突破,遺產可用作送贈、借貸或獎賞。法官認為,只要羅氏子孫的遭遇符合要求,羅蜀凱便必須發放經濟援助,但他有酌情權決定以甚麼形式發放及金額多寡。
羅定邦於 96年 4月 23日簽訂意願書,當日在生的羅氏後人都是遺產受益人, 28個受益人橫跨至第四代的曾孫。由於羅定邦沒有訂下子孫的受益期限,法官按《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計算,待他們死後 21年即期滿,有餘額便歸羅定邦這份意願書以外的遺產所有。
原告羅蜀凱為羅定邦次子;被告包括長子羅樂風等六兄弟妹、孫女羅穎怡與外曾孫 Ryan Orr。羅穎怡於 07年入稟要求二伯父羅蜀凱交代遺產賬目,但訴訟因本案而暫緩。
案件編號: HCMP1053/0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163

花旗銀行 v. 梁定邦

1 : GS(14)@2011-02-26 18:43:3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369&currpage=T
2 : GS(14)@2011-02-26 18:43:52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428/4/bx2r.html
【明報專訊】退休後專注投資的前市政局主席梁定邦,去年10月因炒燶accumulator,遭花旗銀行  入稟追討970萬元,花旗昨要求高院作簡易判決,透露梁當日被「call孖展」時,向銀行表示自己手頭現金耗盡,要求平倉離場,更直言「宣布破產我都諗住」。

高院法官張舉能看罷雙方陳辭後,認為案件有可爭議之處,而且表面看來,當日銀行職員跟梁的多次電話對話中,有可能給予梁錯誤印象或建議,故拒絕以簡易方式裁定花旗勝訴,並給予梁14天呈交抗辯及反索償的文件。

花旗指梁無明確指示平倉

梁定邦去年10月前與花旗訂立7份外匯accumulator合約,至10月18日梁的戶口出現逾330萬美元  孖展差額,遂要求梁補倉。至去年10月27日早上,梁跟銀行職員就戶口問題先後通過4次話,其中梁曾先後表示「現在叫你unwind個contract(投降解約)……唔係啦,我要terminate個account(取消戶口),如果這樣押落去,我死梗㗎」、「咁你計一計,你搞掂我就close個 account,我無錢畀㗎啦」、「畀晒account你哋,我自己唔做啦,我就唔玩嘞,我無錢,我投降啦,宣布破產我都諗住」。

銀行一方昨指出,梁在4次電話中,均沒有清楚作出平倉指示,梁一時說要平倉,一時又表示要計算7份合約的淨餘價值後才決定是否平倉或作其他決定,所以在當日較後時間,銀行才替他平倉。

官拒銀行簡易判決申請

但梁一方指出,梁當天在電話中已多次要求平倉,但銀行遲遲沒有按其指示盡早平倉,令他在兩小時之內勁蝕至欠債。梁一方又指出,當天他亦就類似的投資合約,向另一銀行提出類似指示,該銀行及早為他平倉,在計算後並沒有虧損。

張官表示,從梁當天的多次電話對話中,明顯表現十分沮喪,要求盡快平倉及表明已沒有錢再補倉,但在表面看來,銀行一方給予梁錯誤印象,要梁補倉後才可平倉,故認為案件有可爭議之處,拒絕銀行的簡易判決申請。

【案件編號﹕HCA2683/0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155

證監前主席梁定邦:深港通10.1前通車

1 : GS(14)@2015-06-16 10:31:00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616/news/eb_eba3.htm
【明報專訊】香港證監會前主席兼中證監國際顧問委員會委員梁定邦表示,深港通前期準備工作進度良好,有望在10月1日前通車。

對於早前市傳內地擬以6個城市作為首批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的試點,梁定邦認為消息屬實,並相信這是必然趨勢,惟料初期規模不大。

另外,他預料今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開會後,人民幣原則上會獲納入為特別提款權(SDR)的貨幣籃子,與美元、歐元、英鎊和日圓看齊。由於獲納入後仍有很多跟進工作,預料獲真正納入需時6個月。

陳家強:有信心港成亞投行成員

另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指本港去年底已表明有意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中央政府反應亦正面,有信心能成為成員。他希望爭取利用本港融資的優勢,支持亞投行的營運。

至於iBond的發行事宜,陳家強指已有內部時間表,目前正在做準備工作,暫未可公布,但他料iBond將一如以往,認購反應會不錯。對於美國今個星期議息,他相信美國將在市場預期及高透明度下加息,且本港及美國加息方向大體上一致。他又指加息有助本港樓市回到健康水平,至於辣招有否調整空間,則要一步一步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1017

梁定邦:證監可引入LEI識別編碼

1 : GS(14)@2016-07-06 07:16:47

【明報專訊】證監會早前表示希望將監管層面,由現時中介機構,伸延至客戶層面,惟一直只聞樓梯響。對此,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估計,證監會或有意引入「法定實體識別編碼(LEI)」。他認為,若再加上Blockchain應用,更可進一步提高安全度之餘,亦向全球監管一體化方向進發。

提高安全度 實現全球監管一體化

2008年金融海嘯後,為提高風險評估的效率及準確度,G20提出需要一套統一的識別編碼,並由「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制定,LEI因而誕生。LEI是一個由20個字元組成的編碼,用以識別不同金融交易中的實體,並具有「獨特」及「排他」兩大特點。(見表)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去年表示,希望將監管證券市場伸延至客戶層面上;其後證監會市場監察部執行董事雷祺光又稱,計劃向每名投資者編配一個身分識別碼,讓證監會能實時識別進行交易的投資者身分;而由於全球主要市場均在推動LEI,當中包括香港證監會所屬的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故此梁定邦估計,證監會所指的「身分識別碼」,很有可能是LEI。而據接近本港監管機構人士表示,LEI是潛在的發展方向之一。

梁定邦稱,LEI實際上是用以識別不同金融交易中的實體,若將Blockchain技術應用其中,更可為市場提供一個十分安全的資料交換技術,繼而實現全球監管一體化。不過他稱,要在本港構建LEI系統,以及研究將Blockchain應用其中,均需要在電腦、軟件基建、人力、甚至法例等作出大規模的改變,而當中牽涉的成本十分龐大,究竟由誰來承擔,是一個重大的難題。

用Blockclain全球統一監管 涉國家安全

比特幣協會創會會員Pay4Bugs創辦人Larry Salibra表示,Blockchain技術實際上絕對可實現全球監管一體化的效果,但背後牽涉到許多巨大的因素,如國家安全、私隱問題等,所以將來「全球監管」的模式,須由國家間的討論而定。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2358&issue=2016070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2452

梁定邦:證監不可能殺死IPO市場

1 : GS(14)@2016-08-09 07:06:40

【本報訊】新上市架構諮詢惹市場狠批,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指出,證監並無擴權,亦不可能存心殺死IPO市場,若港交所(388)不同意改革,證監會誠然有「Plan B」,就是將落實建議定為聯交所維持獨市生意,作為本港唯一交易所的條件。現時上市申請由上市委員會審批。新制建議,上市委員會仍處理一般個案,性質複雜、敏感者,將由新設上市監管委員會(LRC)定奪;另設上市政策委員會(LPC)則負責上市政策大方向。兩會由上市委員會、證監會人員共同組成。聯交所為香港唯一股票期貨交易所,港交所則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認可控制人,擁有並營運聯交所,和相關結算所。是次諮詢由聯交所與證監會聯合提出,偏偏有港交所董事出面反對,證監會則企硬「冇Plan B」,梁定邦反而提出兩種可能性。



若否決改革 倡聯交所除牌

首先,若港交所不同意改革,則須反思是否繼續擔任聯交所的認可控制人,履行控股股東責任。如是,證監會有權以不再獲港交所支持為由,將聯交所除牌,即聯交所失去本港獨市交易所地位。另一做法是,證監會不必以諮詢文件方式落實建議,只需將建議內容定為聯交所發牌的條件之一即可。梁定邦本身為執業資深大律師,90年代曾任上市委員會成員,1995至1998年為證監會主席。他提醒,上市委員會一向受證監會監管,新制下證監會法定權力並無擴張,上市委員會的工作量可減輕,證監、聯交所溝通將較順暢,而新架構成功關鍵,在於工作流程設計得當。反對建議者多援引英國例子,上市審批權移至監管機構後,IPO市場一蹶不振。梁認為,證監一向關注市場發展,「我在任時,聯交所甚至認為我太注重發展市場,而忘了監管」。他撐新建議只屬「緩慢改革」,非原則性改變上市政策,故不同意扼殺新股市場之說。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808/1972712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4943

梁定邦嘆權力令人腐化

1 : GS(14)@2016-08-09 07:06:40

【本報訊】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自嘲為「舊人」,重提聯交所前主席李福兆被捕入獄的舊事,慨嘆「權力令人腐化」,提醒正因此掌握上市審批權的上市委員會,從此由執法機構證監會規管。市場對上市架構諮詢的其中一種演繹,是來自市場代表的上市委員會「被削權」,證監會則成為「權鬥」大贏家。梁定邦回想,80年代開始上市審批權由聯交所獨攬,「繼而出現不當行為,致聯交所前主席李福兆被捕」。事後,聯交所與證監會訂下協議,審批新股仍由上市委員會處理,但需受執法機構證監會監管。上市委員會成員來自業界,須由證監會、聯交所一同委任,而上市委員會成員須獨立於聯交所行事,以保障公眾利益。提到李福兆,梁定邦不無唏噓,「他已服了刑、還清對社會的債,公平地說,80年代香港市場迅速發展,這市場尚欠他一筆賬」。李福兆被譽為「股壇教父」,一手建立遠東交易所,打破香港會壟斷本港股票交易。於遠東會他為加強交投量,不惜與理事出資「蝕賣股票」,又開放女性擔任出市代表、讓股民從玻璃窗見證落盤過程,即現時俗稱的「金魚缸」等。李福兆亦有份促成「四會合一」,創立聯合交易所,於1986年4月2日正式開業,他擔任主席,但翌年87股災,李氏宣佈停市4日惹批評,1988年因涉嫌受賄被廉署拘捕,最終入獄。出獄後於泰國隱居,2014年因胃癌復發在港病逝,享年86歲。梁定邦慨嘆「權力使人腐化,也使制度腐化,因此證監會改革制度,希望撥亂反正」。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808/19727127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4944

證監前主席梁定邦:開放主板吸大市值公司

1 : GS(14)@2017-08-29 01:45:59

【明報專訊】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表示,即使引入了同股不同權,也需要探討在港市場到底有多大的作用,他以美國上市的阿里巴巴及在港上市的騰訊(0700)作比較,前者每日的平均交投超過30億美元,騰訊已佔港股市場17%至18%,但成交只有7至8億美元,「作為公司,你會怎樣選擇?」,梁指流通量對公司選擇上市地而言非常重要。

阿里成交遠較騰訊大

梁定邦表示,美國現時是科技企業「最熱門的上市地」,公司在有選擇的情况下是否願意來港,並且是否願意在新的板塊上市,他認為反而開放主板,大市值的公司才會肯來到香港,重申同股不同權「有得傾,但要想傾完有什麼用處?」

建第三板在監管角度無分別

對於市場上不同的意見,他坦言,市場上買方與賣方各有自己的立場及論述,賣方(sell-side)如投行需要這類企業來港上市,他們固然認同第三板,買方(buy-side)中亦細分基金經理及創投基金,前者取態較審慎,並基於什麼值得買的前提下進行,後者承受一定風險,「1萬家裏面找一家阿里巴巴」,管理退休金的機構投資者則可能不希望追蹤指數中有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各人因應自身位置而取態不一,讓散戶買賣的公司更受到證監會的持續監管,他表示建第三板與否是市場的問題,不論在主板或在新板進行,在監管的角度而言並無分別。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2904&issue=2017082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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