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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為四板市場定規 投資門檻定為50萬

日前證監會正式發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明確地方政府與證監會的職責劃分、投資者門檻及禁止跨區域經營。《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還明確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的標準除了機構投資者外,還包括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符合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辦法》共7章,53條,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總則。明確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根據《通知》對省級人民政府和證監會職責分工作了細化,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的職責和條件以及名單管理等作了規定。

二是證券發行與轉讓。明確了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發行、證券轉讓的條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資者標準及穿透核查制度,對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明確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及其審查義務,建立了投資者資金管理制度,對證券的登記、存管、結算的辦理機構和相關制度作了規定。

四是中介服務。明確了運營機構可開展的中介業務範圍及其應承擔的義務,對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跨區域經營,可以與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建立合作機制等作了規定。

五是市場自律。明確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建設、信息報送的要求,運營機構制定的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應當符合規定並備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職責、處理好投資者投訴、防範化解市場風險。

六是監督管理。明確了現場檢查可采取的措施,對行政處罰、監管措施、市場禁入、誠信監管等作出了規定,為監管執法提供依據。

除了業務規則,此次《管理辦法》中還包含了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例如,《管理辦法》規定運營機構或者開立投資者賬戶,存放投資者資金,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為有效履行職責,或者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責令限期整改,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並更換有關責任人員。

此前,國務院有關文件和《通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雖提出了基本行為底線,但沒有具體處罰措施,這需要《辦法》草案明確違法違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確保《通知》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與此同時,在私募證券發行以及投資者適當性方面,《管理辦法》也根據《通知》所要求的框架做出了具體要求。

《管理辦法》中要求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時,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證券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轉讓時,證券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同時,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證券的,不得采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入後賣出或者賣出後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單只私募證券持有人數量上限。

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在職責範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為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規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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