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5月24日報道,中共重慶市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5月24日選舉孫政才為市委書記,張國清、唐良智為市委副書記,當選為市委常委的還有吳存榮、張鳴、曾慶紅(女)、陳雍(滿族)、王顯剛、劉強、陳綠平、陶長海、杜和平。中共重慶市紀委五屆一次全會選舉陳雍(滿族)為市紀委書記,陳傑、王建東、劉力新、張晉為市紀委副書記。
孫政才,男,漢族,1963年9月生,山東榮成人,研究生,農學博士,研究員,1987年5月參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
1980--1984年 山東萊陽農學院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84--1987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北京農業大學作物栽培與耕作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1993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作物所玉米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1.01--1991.07英國洛桑試驗站訪問學者)
1993--1994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土肥所所長、黨支部書記
1994--1995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副院長
1995--1997年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院長(主持工作)
(1990--1997年中國農業大學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農學博士學位)
1997--1998年 北京市順義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1998--2002年 北京市順義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0--2001年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2--2002年 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順義區委書記
2002--2006年 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兼市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0--2003年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2006.05--2006.07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6--2009年 農業部部長、黨組書記
2009--2010年 吉林省委書記
2010--2012年 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 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吉林省委書記(至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至2013年1月)
黨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委員,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市五次黨代會代表,四屆、五屆市委委員,市四屆人大代表
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利用擔任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政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對出庭作證的兩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政才進行了最後陳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莊嚴審判,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誠地認罪、悔罪,真誠地服從法院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13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在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中標、項目審批、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政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政才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法律,卻漠視法律,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鑒於孫政才所犯受賄罪中,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系特定關系人直接收受,孫政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2日對孫政才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圖文播報了庭審程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