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負面清單預留創新空間 P2P銀行存管或加快步伐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32428.html

負面清單預留創新空間 P2P銀行存管或加快步伐

一財網 楊佼 2015-12-29 20:54:00

雖然負面清單對部分已經開展銀行理財、信托、基金等代銷的平臺會產生較大沖擊,但也預留了業務創新空間。同時,隨著線下業務的被禁止,P2P業務將重回線上,從而導致獲客成本出現一定上升。

等待、猜測了許久,在距離2015年結束只剩3天的時候,以近乎“突襲”的方式,P2P監管細則終於落地。一時間,對監管細則的解讀鋪天蓋地,P2P平臺未來將何去何從?網貸行業又將向著什麽方向發展前行?

根據銀監會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P2P平臺應當通過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並首次列出禁止從事銀行理財、信托、基金代銷等12項負面清單,同時,不得線下開展業務,恪守信息中介等要求。

“監管細則正式實施以後,作為硬性規定,P2P資金存管步伐將會加快。”業內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雖然負面清單對部分已經開展銀行理財、信托、基金等代銷的平臺會產生較大沖擊,但也預留了業務創新空間。同時,隨著線下業務的被禁止,P2P業務將重回線上,直接導致獲客成本一定程度上升。

資金存管步伐或將加快

繼今年7月,央行、銀監會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P2P通過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之後,《征求意見稿》再次明確提出,P2P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未來資金存管還將依靠銀行,有利於避免平臺自融等行為,但是也會有一批P2P平臺可能達不到銀行資金存管的標準,而第三方支付機構想要參與P2P資金存管,唯有跟銀行加強合作。”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瀚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實際上,7月份以來,懾於央行、銀監會等十部委上述規定,P2P平臺紛紛尋求銀行資金存管。根據網貸之家統計數據,截至12月24日,至少已有25家銀行涉足P2P資金存管,近70余家P2P平臺與銀行簽定了資金托管、存管協議。

盡管行動積極,但效果卻不盡理想。大多數P2P平臺的資金存、托管仍停留在紙面上,實際落實的並不多。根據網貸之家統計,迄今為止,全行業真正完成資金存、托管的平臺不超過10家,多數仍在排隊等待中。

“我們9月份就和銀行簽了協議,到現在已經3個多月了,至今還在排隊等著。”e路同心COO閆梓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其資金存管之所以未能落實,主要是因為銀行人手緊張,總共只有12名人員的團隊,需要負責系統調試、業務對接等大量工作,銀行只能同時對接兩家平臺,因此該平臺至今仍在等待。

閆梓分析稱,作為標準化、新興業務,銀行對P2P資金存、托管並不熟悉,銀行本身在此方面的人員、業務儲備也剛剛開始,而產品、系統的開發需要時間。此外,每家平臺的情況都不一樣,銀行也需要對其進行梳理和甄別。

南京金東小貸公司董事總經理嵇少峰認為,P2P資金存、托管進展緩慢,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出於成本考慮,在此之前,P2P資金大多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管理,第三方支付機構並不收費,而現在由銀行進行資金管理後,需要收取一定成本,在P2P平臺普遍處於虧損的情況下,平臺本身對資金存管沒有積極性。

“只要簽了協議,就可以拿出去宣傳,是不是真的完成了存管沒人監督,投資人也不會去深究。”嵇少峰說,如此一來,平臺對於資金存管是否落實也並不在意。

與此同時,銀行對於P2P資金存管也心存顧慮。嵇少峰說,對銀行來說,P2P資金存、托管費用並不多,一旦真正落實,又可能被平臺作為增信手段加以利用,一旦發生風險,銀行會受到連累,因此銀行並不是很情願落實P2P平臺的資金存、托管。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對資金存管的要求,仍然相對寬松,但正式實施、成為硬性規定後,P2P資金存管落實的步伐將會加快,但由於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加上銀行需要時間摸索,短期內真正的P2P資金存管不會有太大增加。

負面清單預留創新空間

根據《征求意見稿》,P2P行業監管未來將正式實行負面清單制度,並列出了P2P平臺不得進行的十二項業務行為。其中包括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

“禁止銷售這些金融產品,也是嚴格限定P2P平臺信息中介的措施,同時也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分別所在,如果允許銷售,那就還是信用中介。”嵇少峰說,P2P銷售銀行理財、基金、保險等產品,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業內人士認為,在十二項負面清單中,其他的規定,通過企業自身努力完全可以實現,並不影響業務正常開展,而禁止銷售銀行理財、信托、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的規定,對P2P平臺的影響最大,部分已經開展此類業務,甚至以此為轉型方向的平臺,將會受到巨大沖擊。

實際上,P2P銷售銀行理財、基金、信托等金融產品,已經成為常態。自2014年初以來,P2P平臺開始大量涉足保險、基金、信托等業務。其中,部分平臺已經獲得基金、保險代銷牌照。也有部分平臺為了突破經營困境,甚至將財富管理作為轉型方向。

閆梓認為,對於此類情況,要進行具體界定,在此過程中,如果平臺存在資金歸集行為,或者通過平臺進行交易,顯然屬於銷售行為。如果僅僅是宣傳、導流,則並不構成銷售行為。

周治瀚亦稱,《征求意見稿》中的上述規定,在落實過程中,仍需進一步細化。是否構成代銷,要看是否收費,並從中獲利。如果只是產品的頁面展示,並未收費,其性質認定將會比較困難。

“一些已經宣稱通過代銷基金、信托、保險產品轉型的平臺,將會受到比較大的影響。”周治瀚認為,開展類似業務的平臺,其本質還是P2P,如果要繼續生存,就需要回歸P2P本質,要麽則只能重新設立平臺開展P2P業務。

即便是已經獲得保險、基金代銷的平臺,同樣面臨上述風險。嵇少峰認為,由於分業監管的緣故,基金、保險等產品代銷牌照,並不是銀監會頒發,而P2P卻由銀監會監管。即便已經獲得相關牌照,一旦P2P監管機構不予承認,這些平臺的業務仍然無法進行,類似情形已有先例。

“從風險控制上來說,P2P確實也不應該幹這些事,什麽牌照都沒有,怎麽能隨便就幹持牌金融機構的業務呢?”嵇少峰說,《征求意見稿》出臺之後,預計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會很快將此類業務收縮,對相關平臺將產生很大沖擊。

周治瀚則認為,雖然負面清單規定了上述十二項不能開展的業務,但未禁止資產證券化、融資項目收益權與基礎資產相分離等業務,給了P2P與傳統金融融合留下了較大空間,同時也為P2P今後的業務留有余地。

“將十二項不允許P2P涉足的行為提上臺面,遵循了負面清單的底線監管思維,對行業未來是重大利好,有利於理清行業本質,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珠寶貸總裁李筍說。

獲客成本將上升

“現在規定P2P公司要標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這可能會導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改名潮。”周治瀚說。

《征求意見稿》規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為信息中介,《征求意見稿》對信披亦有規定。按照最新規定,平臺要對最大單戶、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等進行披露。

除了要求平臺對投資人進行充分風險提示,《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合格投資人的概念,要求平臺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定投資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此外,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個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雖然P2P是信息中介,但是這些要求已接近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周治瀚說,未來P2P可能不再是草根經濟,投資人將出現升級。

相對於機構名稱,《征求意見稿》對平臺線下業務的規定,對P2P行業的影響更為重大。根據規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以及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P2P平臺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此外,P2P平臺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2014年以來,大量設立分支機構、通過線下拓展資產項目和投資人,已成為P2P行業的通行做法,而這也為一些平臺聚集資金、進行非法集資提供了機會。此前,e租寶等平臺,正是以此為借口,在線下大量拉攏投資人,短期內聚集大量資金。

“去擔保化就是明確平臺的中介定位,平臺不是金融機構,不設註冊門檻,不能進行擔保,目前行業多數采用擔保或風險備付金制度,大多數平臺需要進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滿足要求。”投之家CEO黃詩樵說。

周治瀚認為,限制經營模式,有利於甄別不良平臺。禁止P2P線下業務,意味著將線下公司與P2P劃清界限,有利於行業規範,恢複投資人信心。但同時也會對大量設立線下門店的平臺產生不小的沖擊。線下門店場地、人員、宣傳投入都很大,作為硬性規定,線下門店撤掉後,平臺將會產生一定損失。

這將導致平臺獲客成本的上升。嵇少峰認為,隨著上述規定的出臺,各家平臺的業務又將蜂擁回到線上。而當初大量開展線下業務,固然是為了尋找資產,但更重要的是線下獲客成本相對較低,線下用戶單筆投資額一般都在幾十萬元以上,而線上用戶單筆投資額平均可能只有幾萬元,成本遠高於線下。回歸線上後,P2P的獲客成本將顯著上升。

編輯:林潔琛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9826

中小銀行搶食P2P資金存管:華興、恒豐最積極

7月16日,深圳P2P平臺易享貸正式接入華興銀行的資金存管系統,繼而成為華興銀行P2P資金存管陣營中的一員。

信息披露和資金存管,一直被視為是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活動規範互金企業的核心指標。近期的互金專項整治方案又再次強調P2P網貸平臺選擇適合條件的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銀行、民生銀行、江西銀行、徽商銀行、江蘇銀行、恒豐銀行和華興銀行等34家銀行布局P2P網貸平臺資金存管業務。

其中,華興銀行以與34家平臺簽訂存管協議,位居榜首;其次是恒豐銀行,簽約21家;民生銀行排第三,簽約18家;江西銀行以簽約11家排名第四;徽商銀行排名第五,簽約10家;中信銀行和浙商銀行並列第六,分別簽約7家。

可以看出,中小銀行在P2P資金存管領域更為激進,盈燦咨詢認為,中小銀行審核標準寬松,門檻相對較低,在監管政策要求必須選擇銀行進行資金存管之下,中小銀行更為適合那些非高大上的P2P網貸平臺切入。

中小銀行更積極

去年7月18日和12月2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門和分別出臺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征求意見稿)》,要求P2P網貸平臺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且給出了18個月的整改時間。

在這樣的監管要求背景下,平臺紛紛尋求銀行進行合作,但最終的合作效果卻不盡人意,當然,在前期P2P大面積跑路、倒閉的現實面前,這個結果也是意料之中。

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7月10日,真正與銀行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平臺只有48家,僅占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的2.04%;宣布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平臺共有149家,約占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6.34%。

而宣布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149家平臺中,註冊資本基本都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有69家平臺的背景為國資系、上市系、銀行系或風投系。可以看出,銀行對平臺的註冊資本和背景都有較高要求,也有部分銀行會對平臺的運營時間長短做出要求,有報道稱,浙商銀行要求平臺運營1年以上。

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顯示:廣東華興銀行簽訂合作的平臺數最多,達到34家,其中32家註冊在廣東地區,34家平臺中有9家是風投系、上市系或國資系,註冊資本均在1000萬元以上。與恒豐銀行簽訂合作的平臺數僅次於華興銀行,其簽訂的21家平臺中,僅有4家是風投系、國資系或上市系。註冊資本均在1000萬元以上。與民生銀行簽訂合作的平臺數排第三,其簽訂的18家平臺中,有16家平臺是風投系、國資系或上市系。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

另外,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成功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的平臺有48家。其中恒豐銀行完成上線的平臺數最多,有14家平臺上線資金存管系統;其次是廣東華興銀行,有8家平臺成功對接資金存管系統;江西銀行排第三,有7家平臺成功對接資金存管系統;徽商銀行和民生銀行各有5家和3家完成資金存管系統;貴州銀行、長沙銀行和重慶農商行等8家銀行分別各有1-2家上線資金存管系統;開鑫貸和金寶保分別與2家及以上的銀行對接完成銀行直連系統。

集中存管成階段性動作

對於銀行進入P2P資金存管市場的意願性不強的原因,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廣州e貸總裁方頌分析認為,一方面是目前網貸行業良莠不齊,銀行對自身聲譽風險的擔心;另一方面,P2P資金存管系統技術的複雜性、需求的多樣性、響應的及時性要求高,銀行投入成本比較高。

“在目前已實現資金存管的平臺中,民生銀行與積木盒子的存管系統從開發到上線歷時半年多,上線一年來也僅增加了一家P2P平臺接入,與原先構想相差甚遠。”他說。

有業內人士評估,按照目前銀行設置的資金存管門檻,現階段能直接接入銀行資金存管系統實現資金存管的平臺不到5%。

對於絕大部分平臺“難登大雅之堂”的現實情況,不少地區的網貸行業協會正在牽頭探討P2P資金集中存管的可能性。

今年6月底,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加強北京市網貸行業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認真落實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等三項措施,據了解,配合該通知的舉措之一便是要求北京互金平臺批量接入指定的資金存管系統。

廣州隨後跟進,方頌表示,P2P行業少數符合銀行條件的平臺,可以直接接入銀行存管系統;剩下95%無法達到銀行條件的P2P平臺,與其讓他們失去控制、不斷發生惡性事件,不如批量納入網貸存管通系統進行風險管理。這樣,網貸平臺報給監管部門的各項數據,可以通過監測資金流確認其真實性。

而在批量存管方案中,銀行為網貸平臺開通專用的企業一般結算賬戶(用於存放網貸平臺用戶交易資金,網貸平臺無任何櫃面業務操作權限),並授權一個第三方的網貸存管產品向銀行該賬戶的資金劃撥指令,第三方網貸存管系統負責發起賬戶資金及交易核驗,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行業協會通過核驗第三方網貸存管系統的交易數據與銀行實際資金交易和余額數據,對風險進行監督及預警,實現平臺資金存管,監管風險監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5640

P2P資金銀行存管門檻陡增 揭秘首批接入平臺“賬本”

近日,一份被認為將決定P2P命運的監管細則,引爆了P2P行業。

據媒體報道,銀監會近日向銀行下發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P2P的資質,以及銀行存管業務的資質等做出相關規定。

該指引的“嚴格”之處在於,不僅明確了資金存管雙方的資質,而且規定“存管銀行應對客戶資金履行監督責任,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托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被認為“第三方支付+銀行”的聯合存管模式可能行不通了。

“監管部門希望借此解決對網貸平臺的大部分監管問題,因為銀行存管事實上是隱性的牌照。”拍拍貸總裁胡宏輝針對《指引》內容分析稱,存管要求會將絕大部分風控、合規性不高的平臺拒之門外,網貸集中度大大提高將是大勢所趨。

高門檻:P2P須獲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此前,P2P資金只能在銀行進行存管,給P2P設置了一道高門檻,業界翹盼這“高門檻”的細化版本如今終於亮相。

《指引》對P2P開展資金存管業務設立了相關條件,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具備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等。

其中被視為“高門檻”的是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PPmoney人士表示,要求網貸平臺具備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這也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據其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90%以上的平臺並未獲得這些許可證,僅僅擁有一個ICP備案證明。但ICP備案並不等於ICP證乃至EDI證。

而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這是去年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監管要求,但目前該辦法的正式文件尚未出臺,網貸平臺仍無法可依。

除了對P2P平臺有資質要求,對存管人及存管銀行,此次銀監會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例如,設置專門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具有自主開發、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具備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跨行資金清算支付的能力,以及必須申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等。

此外,《指引》明確,P2P資金銀行存管業務具體是指,為委托人開立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和平臺自有資金賬戶,為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分別單獨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存管系統正式上線的P2P平臺

(資料來源:本報整理)

首批接入平臺“賬本”大揭秘

被認為高門檻的銀行資金存管,究竟有哪些成本,來看看“第一個吃螃蟹”的P2P羅列的“賬本”。

首先是,與銀行共同技術開發的成本。以積木盒子和愛錢幫為例,其與銀行資金存管合作均有8、9個月的時間,其中人力成本是可量化的部分。

“我們是從零開始開發這套系統,雙方基本上三五十人8個月都撲在這上面。”愛錢幫CEO王吉濤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估算,這8個月中,人員配置峰值在50人,人均工資2萬元/月,總的成本在1000萬左右。銀行在前期的技術開發成本投入也有幾百萬。

2015年7月底,愛錢幫宣布介入徽商銀行直銷銀行“徽常有財”,以“銀行資金存管+余額理財”的模式合作。

在2015年7月初,積木盒子也啟動了在民生銀行的資金存管。不過,積木盒子的資金存管比其CEO謝群預想的要晚了幾個月。“我們都花了很長時間來聯合開發這個系統,原計劃到2015年3、4月份就可以完成,最後拖到了7月才正式接入。”謝群對本報記者稱,積木盒子與民生銀行開始因為資金存管業務正式接觸是在2014年10月份,到正式接入經歷了9個月時間。

謝群告訴本報記者,在與民生銀行的聯合開發過程中,其人員配置峰值是三四十人,產品、支付、系統運維、開發工程師、測試、全部的交互設計等相關人員期間都會涉及。

其次是接入過程中付出的成本。“接入銀行系統後,自己網站的投資流程都要跟著調整,系統也要根據新的情況不斷調整,切換系統之後,更大的成本就是用戶流失的成本。”王吉濤稱。

培養用戶新的使用習慣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新的系統要重新實名開立銀行賬戶,同時操作流程也會有變化,學習和接受都需要一個過程。

第三是接入銀行資金存管後的成本。對於P2P資金存管,各家銀行涉及的標準及收費模式有所不同,成本也因平臺不同而各異。

《指引》規定,存管人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托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並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據本報記者了解,銀行目前的收費模式有幾種,一是繳納保證金,一般針對上百萬級別,這意味著P2P要做資金存管首先得有一筆百萬級資金存在銀行;二是年費+交易筆數費率,根據各家平臺的交易規模以及活躍度來收取。例如,年費低但交易筆數費率高,這適合規模小交易不活躍的P2P平臺,年費高+交易筆數費率低,這適合規模大並且活躍的平臺;三是按規模收取費率。

費率方面,一家股份制銀行資金托管部門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萬幾到千幾都有,會根據平臺情況來確定。目前市場上費率一般在2‰~3‰,與第三方支付費率並無太大差別。

聯合存管或被棄 小平臺何去何從

降低資金存管門檻,“第三方支付+銀行”的聯合存管模式被寄予期望。

如果資金存管能夠接受“第三方支付+銀行”的聯合存管模式,這個門檻就不高了,現在大部分的P2P平臺是通過這種模式,聯合存管模式意味著已經接入第三方支付的平臺都可以接入資金存管,而第三方支付門檻相對於銀行而言會低一些。

然而,《指引》明確指出存管銀行對客戶資金履行監督責任,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同時不得委托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事實上小平臺風險大,又不能實際解決政府關心的在消費領域新增貸款的問題,他們實際只是在做資金搬運工,會加大系統風險和風險傳導,監管當然不能放過通過所謂聯合存管,用第三方的方式繞過監管,一定是要求與銀行直聯的存管方式。”胡宏輝表示。

王吉濤則表示,從今年實踐來看,銀行對直連方案熱情不高,如果過於嚴厲的方案無法在銀行積極性和網貸機構合規性方面找到平衡,對行業影響較大。

同時,除了硬性的“高門檻”,賬本之外還有銀行接入的“軟門檻”。銀監會要求,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貸機構,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

“監管下來了,肯定還是會對P2P平臺有所篩選。最基礎的條件是要符合監管要求,業務合規方面系統將提出相應要求,同時對平臺資金管理、股東背景等會綜合衡量。”上述股份制銀行資金托管部門人士稱,對於很多P2P而言,光股東背景就難以理清楚,這類P2P接入銀行資金存管就存在阻礙。

與積極的中小銀行相比,大行盡管表態會布局P2P資金存管,不過積極性並不高。一位國有大行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大行積極性不高,主要還是擔心P2P風險事件對銀行的聲譽影響,盡管目前監管已經征求意見,還是需要對行業看清楚才會接。

不過,為了打消銀行對聲譽風險的擔憂,《指引》規定,存管銀行不對網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若因委托人(網貸平臺)故意欺詐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由委托人承擔。擔任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管理運用風險,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網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同時,《指引》也要求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開營銷宣傳。存管銀行必須在官方指定的網站公開披露包括網貸機構的交易規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等數據的報告。

PPmoney分析稱,尤其是逾期率、不良率兩項指標,直指網貸平臺的風控水平與資產質量,一旦按照監管要求公開披露,將在業內產生進一步的優勝劣汰,逾期率、不良率高企的中小平臺,將在獲客方面面臨巨大挑戰,乃至被淘汰出局,而逾期率、不良率處於合理可控範圍內的平臺,將進一步獲得市場認可。

銀行資金存管這一監管舉措,無論從成本還是門檻來講,都會給一些小平臺造成壓力,如果18個月過渡期內沒有接入銀行資金存管,意味著將不被承認是合規的P2P。

而P2P資金明確銀行存管之後,P2P與銀行的合作正在加速,銀行亦不乏排隊簽約的P2P平臺,然而相對於此前相關數據統計的2600多家P2P平臺而言,能夠真正接入的平臺仍然鳳毛麟角。

根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盡管目前和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P2P平臺已經超過100家,不過僅30余家P2P真正接入銀行資金存管系統。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0390

P2P平臺生死劫:僅5%實現資金存管

僅有5%正常運營的平臺實現資金存管,不到17%的平臺獲得ICP經營許可證。隨著後監管時代的來臨,眾多網貸平臺即將面臨生死考驗。

11月5日,第一網貸在中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論壇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0月30日,全國共有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2244家,實現資金存管的107家。其中,廣東34家、北京21家、上海12家、浙江11家,已實現資金存管的占比不足5%。這表明,絕大多數平臺均未能實現資金存管。

“目前資金存管的細則還不明確,銀行和平臺都在觀望,而且P2P資金存管剛起步,系統開發成本比較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剛分析稱,P2P風險較大,銀行也不願以自身信用為平臺背書。

對於P2P平臺來說,能否實現資金存管,已成為生死存亡的關鍵。近日,銀監會出臺《網貸資金存管指引(征求意見稿)》,對銀行對接P2P資金存管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根據規定,進行資金存管,平臺必須獲得營業執照,在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獲得ICP運營許可、具有完善的內控機制。

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30日,只有21個省市的375家網貸平臺獲得了ICP許可證,約為2244家平臺總數的不到17%。其中,浙江、北京、廣東、江蘇四省市共計273家,占比約73%。王剛認為,在上述要求中,ICP許可將是網貸平臺面臨的最大門檻,而這將對平臺能否實現資金存管產生重大影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2351

糾偏支付機構挪用客戶備付金 央行責令“集中存管”

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客戶備付金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1月13日央行舉行了媒體吹風會,央行支付結算司有關負責人在吹風會上表示,“人民銀行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的要求和部署,跟市場各機構進行了充分溝通,取得了廣泛的認同,在此前提下形成了此次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該方案的核心點就是保證資金安全,防止被挪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是主要的初衷和出發點。”

《通知》明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機構應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機構首次交存的具體比例根據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交存金額根據上一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前述負責人指出,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監管,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監管機構最主要看的是資金的安全性,客戶備付金首先跟支付機構的自有資金是要分開的,專戶存放,“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為了保證這份錢的安全。”

早在2015年底,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時,央行就指出將進一步研究改革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頓支付機構參與銀行間資金清算和各類跨業經營活動,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

該負責人對記者稱,目前我國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在兩個特點,一是非常分散,二是規模增長很快,這兩個特點都決定了存在風險隱患。

“一個非常分散,在現有的267家支付機構中,最少的在銀行大概有13個賬戶,最多的有70多個,此前更多,甚至達100多個,客戶備付金在這麽多家賬戶存放,非常分散。”該負責人指出,“第二,規模增長很快,到2016年3季度末已經達到4600多億,到去年底保守估計要有5000億的規模,支付機構已經向存款機構發展,這是目前備付金的狀況。”

該負責人稱,這種狀況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一個是備付金被挪用的案件風險事件頻發,為消費者帶來巨大的損失。此前在浙江、廣東、上海都曾經發生過有機構惡意蓄意的挪用客戶備付金,給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此外,還有一些支付機構也出現了挪用的情況。“在我們在檢查中發現有相當比例的支付機構資金臨時周轉。很多支付機構占用備付金去買了理財產品,甚至是進行了高風險投資,這里面有很大隱患。比如,一旦進了股市,出現其他狀況,後面會帶來風險傳染。”

除此之外,該負責人稱,目前支付機構備付金的管理通過這麽分散的開戶,不僅做了支付業務,實際上也做了跨行清算,也就是說已經超出了業務範圍,不僅是做了銀行的業務,還向清算銀行發展。

第三,對支付機構自身來講,這麽多的資金分散到這麽多地方,其自身的管理也是一個很大的隱患,同時還有一個趨勢就是,很多支付機構的盈利模式中,主要的盈利來源並不是支付服務,而是怎麽樣吸收資金沈澱,通過備付金的利息盈利,走向已經“跑偏”。

根據央行的統計,支付機構備付金利息收入在總收入中的占比為9.52%。其中比例最高的是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機構,其備付金利息收入占比高達22.24%;其次是網絡支付機構,占比為11.26%;銀行卡收單機構的備付金利息收入占比1.81%。

2016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教授李愛君指出,建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保護非銀行支付業務的消費者權益——即消費者待付貨幣資金的安全。二是維護非銀行支付業務的社會聲譽與信用,進而維護此行業健康持續的發展。此制度通過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針對分散存放的風險優化存管制度安排,為客戶資金保證安全,為此行業增加了社會信譽。三是維護社會穩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服務範圍涉眾,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較低。這就會導致當單位機構發生到經營風險、操作風險時,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就要對此行業在涉眾資金方面采取實質性的安全監管,從而保護社會穩定。四是此制度會使此行業產生的社會需求作用進一步發揮。此行業的模式的產生,是通過支付機構自身的商業信用來解決買房和賣房的信用不對稱,從而保證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用是此行業發展的根本保證。一個行業的最大的信用就是政府的實質監督。五是此制度是監管部門實施行為監管的實質體現。行為監管就是從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角度來監管業務機構。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所長助理、研究員楊濤認為,備付金集中存管複合了當前支付清算體系改革的現實需求,以此作為起點,可以一方面更有效地驅逐市場“劣幣”,另一方面更好地促使“良幣”高質量、更合規、更放心地創新與發展。同時,如何落實集中存管的細節,以及通過監管、協會、銀行、清算組織等各方協同,來為支付機構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務,也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2216

央行發布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央行今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稱,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支付機構應交存客戶備付金的金額根據上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與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計算得出,每季度調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資金劃轉(遇節假日順延)。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央行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一直是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監管的重中之重。201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明確和細化人民銀行關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管要求,對客戶備付金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作了嚴格規定,強化支付機構的資金安全保護意識和責任,以及備付金銀行的監督責任。隨著人民銀行監管工作的推進,逐步構建了人民銀行政府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商業銀行外部監督、支付機構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戶備付金監管體系。

答記者問稱,目前,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達70個。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4600億元。

客戶備付金的規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風險隱患。一是客戶備付金存在被支付機構挪用的風險。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客戶備付金事件,涉及資金5420.38萬元;2014年9月,廣東益民旅遊休閑服務有限公司“加油金”業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6億元;2014年12月,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客戶備付金事件,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7.8億元,涉及持卡人5.14萬人。二是一些支付機構違規占用客戶備付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或其他高風險投資。三是支付機構通過在各商業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辦理跨行資金清算,超範圍經營,變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組織的跨行清算職能。甚至有支付機構借此便利為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風險跨系統傳導的隱患。四是客戶備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於支付機構統籌資金管理,存在流動性風險。

同時,許多支付機構通過擴大客戶備付金規模賺取利息收入,偏離了提供支付服務的主業,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務市場的無序和混亂,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違背了人民銀行許可其開展業務的初衷。

答記者問還指出,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對支付機構的日常經營影響不大,也不會影響支付市場平穩發展。實施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將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中的部分資金交存到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其他流程沒有變化,不改變原有備付金銀行與支付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備付金存管銀行除配合完成備付金交存專用存款賬戶相關工作外,須繼續履行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信息的歸集、核對與監督工作職責;備付金合作銀行應繼續做好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客戶備付金的監督。

附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辦發〔2017〕1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提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相關要求,人民銀行決定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二、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網絡支付業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 (D類)、20%(E類);

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 16% (D類)、18%(E類);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 (D類)、24%(E類)。

四、支付機構應交存客戶備付金的金額根據上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與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計算得出,每季度調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資金劃轉(遇節假日順延)。

五、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六、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分類評級管理。

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指導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做好相關工作,並加強相關工作的檢查、監督。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2219

網貸資金存管築牢防火墻 實現與否攸關平臺生死

攸關投資人資金安全,風險高發卻始終懸而未決的網貸資金存管標準,時隔征求意見半年之後,終於一錘定音。

2月23日,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對網貸平臺獲取業務資格、備案審核、資金存管的一系列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資金存管的賬戶模式、管理等具體要求,為網貸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建立起防火墻。

保護投資人資金安全的同時,能否完成資金存管,越來越成為網貸平臺生死攸關的大事。業內人士分析,《指引》在確立資金存管標準的同時,也設置了諸多前置性條款,運營不規範、業務存在問題的平臺,可能將很難進行資金存管。與此同時,已完成存管的平臺,也將面臨調整或整改。

築牢資金安全防火墻

作為保護資金安全的防火墻,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一直是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在此之前,部分平臺與銀行簽訂了資金存管協議,而且數量頗為可觀。但真正實現資金存管的,數量並不多,部分雖然實現了存管,但卻是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聯合存管,業務、賬戶並沒有統一標準。

而《指引》的出臺,標誌著網貸資金存管統一標準誕生。《指引》涉及到賬戶模式的主要有兩條規定,一是第六條:“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委托人即網貸平臺,在存管人處開立的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包括為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所開立的子賬戶。”

銀行作為存管人,為平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借貸資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按照這個規定,就是一個類似炒股的分倉賬戶,平臺的專用總賬戶之下,平臺、出借人、借款人都必須開立獨立子賬戶,但不是每個項目的參與方,每參與一個項目都要開立賬戶。”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說,如此一來,賬戶內的每一筆資金流動,都會變得清晰,可以有效防止資金挪用風險。

Ppmoney總經理胡新分析稱,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平臺業務的所有參與方,都要在銀行開設電子賬戶,大大增加了平臺業務、客戶遷移和系統改造的工作量,但現在只規定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戶,操作簡便了的同時也防範了風險。

同時,對委托人、存管人的賬務、信披要求,則進一步築牢了資金安全的防火墻。《指引》規定,存管人應在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審核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進行認證,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說白了,這就是要求充值、提現、交易等環節,要取得客戶授權,尤其是密碼操作,就是要客戶自己操作,而不是根據平臺指令。”投哪網CEO吳顯勇說,如果是根據平臺指令劃款,仍然無法避免平臺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

此外,銀行作為存管人,要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委托人、委托人的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等客戶,進行明細登記。銀行、平臺要每日核對賬務,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這樣可以監控資金流向,而且出借人可以查詢,每一筆資金的去向都清楚明白,是誰用的,什麽時候用的,都一清二楚,如果被挪用,很容易就會發現,能及時追查處置,平臺挪用資金的難度大大增加。”周治翰說。

攸關平臺生死

雖然資金存管賬戶、業務等標準已經明晰,但卻並非所有網貸平臺都能實現資金存管,作為限制性條款,《指引》設定了獲得資金存管的前置性要求,資金存管已成為網貸平臺生死攸關的大事。

根據《指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開展資金存管,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規定申請、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原先沒有出臺監管規定,大家都不知道有哪些前置條件,是先做資金存管,還是先備案,大家莫衷一是。”吳顯勇說,《指引》的要求,明確了資金存管、各項業務資質、備案登記的時間順序,平臺首先必須通過有關部門審核,獲得各項業務許可,再通過所在地金融辦備案,全部通過後,才能在銀行進行資金存管。

如此一來,也提高了平臺資金存管的準入門檻,部分平臺可能會因為電信業務許可、經營存在問題等各種原因,被擋在門外,最終無法進行資金存管。網貸平臺作為委托人,要向存管人充分披露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各參與方信息等。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金融辦備案審核,每一個程序都是一道關口。”周治翰稱,在電信業務許可證這一關上,可能就會被擋在門外。即便能夠通過,在備案審核時,如果經營存在問題,也無法獲得金融辦審核通過。

更為重要的是,銀行作為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也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吳顯勇認為,銀行要對委托人進行審查,同樣是前置標準,《指引》沒有明確規定審查內容、標準,是因為這屬於銀行具體業務,監管不便過多幹涉。同時,商業銀行在此方面的業務已經非常成熟,沒有必要限定具體內容。

“雖然《指引》明確了很多銀行的免責條款,但萬一發生不良事件,對銀行的聲譽還是有負面影響。”吳顯勇說,為了自身聲譽和利益,銀行在審核平臺資金存管資格時,必然會加強審核力度,要求平臺的信息也會更多,如果存在問題,很容易就會被發現。

壹寶貸總經理羅浩傑認為,網貸平臺要在限期內完成全部合規要求,時間非常緊迫。很多提供資金存管的銀行,都有大量平臺在排隊,如果按照此前一年期的整改時間,很多平臺難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存管的監管要求。

部分存管面臨調整

根據網貸第三方平臺統計,截至2017年1月20日,已有32家銀行布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8家平臺宣布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僅占正常運營平臺的8%左右,真正實現資金存管的平臺則只有99家,占比僅為4%左右。

而在此之前,資金存管也成為網貸平臺進行信用背書、自我宣傳的手段。但《指引》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而更為重要的影響,可能還不止於此,一些已經真正實現資金存管的平臺,其業務規範可能也將面臨整改或調整。吳顯勇、周治翰稱,其所在平臺存管賬戶模式,均是按總、分模式設立,基本符合《指引》要求,只有小部分需要調整。

“據我了解,有些平臺的存管,其實平臺、出借人、擔保人等各方資金混在一起,沒有實現子賬戶管理,監管作用大打折扣。”吳顯勇說。據業內人士介紹,實際上,最初的聯合存管模式,大多采取銀行存放資金,第三方支付交易結算的模式。此後,又出現了銀行賬戶接入第三方支付的模式,而且有部分銀行的存管系統采用外包給第三方的模式。

《指引》第十二條規定:”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此外,委托人還應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這意味著,技術、系統、運營等外包模式,將存在合規方面的問題。“

“原先是第三方存管的,必須改成銀行存管,銀行和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的,必須取消第三方支付這個環節。”吳顯勇說,在此情況下,部分平臺的存管必須進行調整,但給了6個月的緩沖期,調整的問題並不是很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642

網貸資金存管標準落地:城商行是主力軍 第三方支付靠邊站

在歷經半年的征求意見之後,2月23日下午,銀監會官網正式對外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這部作為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的合規性細則,詳細闡述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在開展存管業務時各自應履行的程序和職責,從而打破了商業銀行在對接存管業務上的諸多顧慮。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正式落地的《指引》修改了部分條款和表述方式,其總的原則是: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只能是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同時獲得免責條款,不增信不擔違約之責,且商業銀行要獨立開展資金存管。此前盛行於業內的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聯合存管模式以及各種“花式”存管模式都將就此終結。

此外,對照《指引》,未達到要求的部分已經上線的銀行存管系統也將面臨大改,期限6個月。

銀行存管標準化

“時間緊、任務重、壓力大、有信心”,《指引》出臺後,業內普遍如此感嘆。

“從時間來看,網貸平臺要在限期內完成全部的合規要求仍非常緊迫。很多提供存管服務的銀行手頭上都有大量網貸平臺在排隊。”壹寶貸總經理羅浩傑說。

目前的一個現狀是,各地在前期摸底的過程中發現,網貸平臺存在的最普遍問題就是資金存管:有的平臺和銀行簽訂了協議但尚未接入,屬於前期排隊過程中;有的平臺基於客戶體驗的考慮,還在猶豫和誰接入以及如何接入;有的平臺采用了“花式”存管方式;也有的平臺依舊在作壁上觀。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認為,目前真正開展P2P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畢竟少數,且標準不一,流程體驗往往達不到P2P平臺的期望值,甚至每家銀行對於資金存管的理解也不相同,這導致P2P平臺的接入存在障礙。

《指引》對於已經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機構預留6個月的過渡期,為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系統改造等工作留出了時間。

“實際上,《指引》對於平臺的整改內容不多,平臺需要新增的主要是借款人信息和資料報送工作以及對應的系統開發、信息披露工作、每日與存管人對賬、組織對客戶資金審計,這些工作雖然工作量大,但是只要重視程度夠高和投入成本足夠,理論上還是可以在規定的整改時間內完成的。關鍵問題其實是存管銀行所提供的系統和服務能否符合監管要求。”新聯在線 COO 陳智誠說。

根據第三方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業銀行布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0多家網貸機構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正在開展系統對接的機構有90多家,占網貸機構總數的4%。

既定動作完成後才能申請資金存管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P2P都可以成為資金存管的委托人。《指引》特別明確,委托人在委托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前,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也就是說,其明確了資金存管和營業執照、備案登記、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之間的先後順序。

業內人士認為,這樣的順序對行業來說有利也有弊。有利的地方是有了《指引》,平臺在整改、合規化工作中到底誰先誰後有了法律依據。不利的地方是,不排除正與網貸平臺進行資金存管工作的銀行將暫停對接工作,等平臺備案等工作完成後再繼續。

“等於說銀行存管的門檻提高了,以後P2P需要先完成備案登記並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才能申請銀行存管。此外,P2P需要提交給銀行存管機構的資料也更多、更詳盡,包括交易指令、借貸信息、借貸合同等,這樣無形加大了平臺合規成本。” 廣州安易達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北說。

幾家歡喜幾家憂

陳挺預計,無論如何,未來商業銀行介入資金存管業務的意願將激增,並加快相關營銷進度和技術開發進度,短期內會有很多銀行主動上門營銷,並向網絡借貸機構提出合作意向。

中業興融總裁章強也表示,在網貸平臺符合資金存管方對其資質和營業規模要求的情況下,銀行業為網貸平臺做存管業務的意願將會顯著提升,而且讓正在洽談但未接入銀行存管的平臺能夠加快進程。

隨著《指引》的出臺,原本在業內懸而未決的諸多問題也迎刃而解,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中模棱兩可的地位正式予以劃清,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並不具備存管人的業務主體資格,但《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

另外,《指引》明確了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資金存管的業務模式。民貸天下CEO陳挺認為,“這意味著多銀行存管將不可能出現,聯合存管會退出歷史舞臺,支付公司將退到幕後。”

事實上,不僅如此,《指引》第十二條要求,“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這也暗示著即便是既有銀行存管模式,也有部分面臨“大修”。

陳智誠說,去年,“第三方支付做通道、銀行只做資金存放”的第一代聯合存管模式終結;之後發展到了“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銀行做大賬戶+虛擬子賬戶”的第二代聯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的銀行存管就是用這種模式做的;而《指引》中的“不得外包交易信息處理”的要求,則會讓第二代聯合存管模式再次被終結。

此外,《指引》在存管人的主體資質方面也要求“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但其中並沒有對自主研發做出要求,也就是說不排除外包研發。對此,方頌認為,目前網貸資金存管的主力軍是城商行,其次是股份制銀行,再次是民營銀行。城商行和民營銀行在自主研發技術上均有所欠缺。“明確銀行存管邊界責任,允許銀行存管系統的技術外包,但銀行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這樣即克服了網貸資金存管主力軍城商行的短板,又解決了資金安全的問題。”他說。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648

網貸資金存管念“最嚴緊箍咒” 聯合存管面臨封殺

自P2P浪潮興起後,平臺賬戶資金、投資者個人資金、擔保人資金等與平臺相關的資金安全問題,始終懸而未決。隨著今日(2月23日)《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的發布,這塊“大石”終於落地。而資金存管也經歷了從無存管到公司統一大賬戶替代存管,再到第三方支付存管、第三方支付與商業銀行聯合存管,最終落地為商業銀行成為唯一存管方。

對處於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期的網貸行業來說,存管標準的出爐並不令人感到意外。但《指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打破商業銀行的疑慮,提高現有平臺的資金存管率,同時平穩度過整改期限,將成為關鍵問題。

零壹財經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2月23日,上線銀行資金存管的網貸平臺共162家(不包含聯合存管)。尤其在2016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後,存管系統上線明顯加速,至今共上線銀行直連或直接存管的網貸平臺達97家。但即便如此,上線存管系統的平臺仍不足一成。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在《指引》下發當天,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領頭羊陸金所宣布,其旗下P2P服務平臺陸金服已完成資金存管,存管銀行為同屬“平安系”的平安銀行。

破除銀行顧慮 加快存管步伐

商業銀行一直被視為網貸平臺存管業務的最佳之選。《指引》明確提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的資金存管主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限縮為“商業銀行”,具體可提供存管服務的主體將包括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等。

融360統計數據顯示,在已經上線存管的平臺中,城商行依然是開展存管業務的主力軍。其中,華興銀行上線資金存管業務的平臺數量最多,達到了37家,占總數約四分之一。緊隨其後的是恒豐銀行、江西銀行、徽商銀行和浙商銀行,也均為城商行。在國有和股份制大行中,興業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相對積極,但平臺存管上線數量均未超過5家。

此外,為了推進商業銀行與網貸平臺合作效率,破除銀行在存管業務中的顧慮,《指引》明確提出了銀行的多項免責條款。其中包含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存管人近似存管業務的服務方,而非擔保方,厘清了存管銀行的義務和邊界。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指引》細化了存管業務,具體包含五項內容,即開戶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相比此前下發的《指引》征求意見稿,其將“信息披露”修正為“提供信息報告”。

“該變化弱化了存管銀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劉新宇進一步表示,《指引》第十八條關於信息報告的細化相比征求意見稿,刪除了“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平均借款期限”、“借款成本”等披露要素,同時也刪除了“在官方指定網站進行公開披露”的要求。

同時,《指引》還擴大了存管業務的外圍。《指引》第三條指出,存管人保管的不僅僅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投融資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和相關資金,還包含擔保人的。相比征求意見稿,在專項借貸資金之外還增加了“相關資金”的表述。劉新宇稱,背後引出的話題是存管賬戶體系中的“擔保人”以及以風險準備金、保證金為代表的“相關資金”。實務中,不少銀行允許擔保人及這些相關資金的存在,《指引》則回應了這一現實需求。

央行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階段已經結束,其中資金存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值得投資者關註的是,盡管《指引》落地,但銀行資金存管並非判斷平臺安全與否的標準,實施了銀行資金存管也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網貸平臺自融、跑路等風險事件。

聯合存管面臨末日

聯合存管作為P2P發展曾經很重要的一環,在一定程度上曾被視為網貸平臺以及第三方支付的“救命稻草”。但是《指引》明確指出,“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可以看出,聯合存管模式封殺在即。

零壹財經統計數據顯示,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的20個月間,網貸行業月均有4.5家平臺上線銀行存管或聯合存管,總量達到83家,其中有18家平臺為聯合存管模式。

破除聯合存管,讓第三方支付成為單純意義上的通道,是合規的必然方向。而曾經在網貸領域分得較大一杯羹、甚至在後期存管業務已成為其主營業務的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面對紅線怎麽辦?短期內尋找不到能夠提供存管的商業銀行,部分平臺又將何去何從,會否被實施強制關閉?這些仍需觀望。

其實,早在2015年12月央行就已下發《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也不具備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條件。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在2015年7月18日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規定,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並不具備存管人的業務主體資格。

紫馬財行CEO唐學表示,事實上自《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發之後,很多平臺已經開始著手進行直接存管的洽談合作以及數據對接等工作,但是銀行存管的合作門檻並未見降低,反而愈發嚴格。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封殺了聯合存管,但是《指引》並沒有限制賬戶模式,這給網貸平臺留下了一定的創新空間。

富友支付總裁吳偉表示,目前市面上的銀行存管方案有多種模式,就賬戶情況來看,分為“大賬戶+小賬戶”、“大賬戶+虛擬賬戶”、“II類賬戶或直銷銀行賬戶”等模式。就目前而言,銀行II類賬戶有利於直銷銀行使用,如采用這一模式,在開戶要求、賬戶驗證、支付額度上會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而基於大賬戶模式下的子賬戶或虛擬賬戶模式,較為適合網貸平臺目前的業務邏輯和流程,用戶體驗較佳,創新空間較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649

銀監會:網貸資金存管僅限銀行 強化存管人免責條款

2016年網貸管理辦法出臺半年時間,備受市場關註的網貸資金存管細則也落地。

2月23日,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業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定義,明確了網貸機構在資金存管業務流程、職責,對存管人也提出了相應的門檻。

“目前,專項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階段已經結束,其中資金存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作為《辦法》落地實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監管政策體系,有利於過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為專項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標準和依據。

目前,宣布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的網貸平臺僅占8.75%。市場預計,銀行資金存管成為判斷平臺合規的重要指標,同時其對行業的高門檻也將增加平臺的運營成本,預計不少中小平臺將面臨清場出局,行業將進行新一輪洗牌。

“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被封殺

與此前流傳的征求意見稿相比,並沒有原則上的改動。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渺表示,《指引》與征求意見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為商業銀行;第二,強化了存管人免責條款,不對借貸行為保證、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三,增加了非銀行機構開展存管業務的處罰,整改期改為6個月;第四,將擔保人相關資金納入存管範圍。

此前市場上爭論較多的網貸資金存管機構、模式,在《指引》中都一一明確。

《指引》明確,“存管人”是指為網絡借貸業務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要求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並且要求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這意味著,此前的第三方支付的聯合存管模式被完全封堵,同時多個銀行存管也叫停。此前不少P2P主要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資金存管,《指引》給出了6個月的整改期。

之所以沒有選擇第三方支付作為存管人,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是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並不具備存管人的業務主體資格;二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也不具備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條件。

“當然,《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該負責人稱。

“規定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更加明確,保障了存管銀行的權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會出現的權責不清。”開鑫金服總經理周治翰稱。

對於網貸資金存管賬戶管理,銀監會要求網貸平臺需要在銀行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確保網貸借貸客戶的資金和網貸平臺自有資金能夠分賬管理。

存管人也有“門檻”

隨著P2P資金銀行存管的明確,2016年P2P掀起了銀行資金存管的浪潮,銀行的態度也在逐漸“變暖”,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商行顯得尤為積極。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銀行都能夠作為網貸平臺的“存管人”。《指引》對存管人也提出了相應的“門檻”。《指引》要求,存管人除了是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還要符合以下“六大條件”:

(一)明確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管理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風險監控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範圍內為客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做網貸資金存管業務還有技術系統的要求,例如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和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和交易校驗功能,具備對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系統的數據接口,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等。

一位股份制銀行資金存管業務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另一方面,《指引》明確界定了存管銀行職責邊界,從機構設置、業務系統、內部管理、支付結算等多個角度對存管銀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參與到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從而促進網貸行業乃至普惠金融更好更健康發展。

行業加速洗牌

銀行資金存管被認為是進入P2P較高的隱形門檻,如今細則的落地也意味著在6個月內達不到存管要求的,將會被迫出局。

銀監會引用第三方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業銀行布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0多家網貸機構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正在開展系統對接的機構有90多家,占網貸機構總數的4%。

據網貸之家及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銀行、江西銀行、徽商銀行、恒豐銀行和華興銀行等33家銀行布局P2P網貸平臺資金直接存管業務,並共有209家正常運營平臺宣布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約占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8.75%。

其中,廣東華興銀行與60家平臺簽訂協議,位居榜首;其次是江西銀行,簽約36家;浙商銀行和廈門銀行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別簽約23家和15家;民生銀行排名第五,簽約9家;其余銀行分別簽約1~8家

可以看到,目前總體宣布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的網貸平臺也僅占8.75%,即便銀行加速網貸資金存管,高要求高門檻也會將大部分的網貸拒之門外,行業洗牌將加速。

“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未實施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客戶投資、還款的資金通過平臺開立的銀行賬戶、平臺法人賬戶或其他內部人賬戶進行流轉,有的機構還存在將大量標的歸集到少數借款人賬戶名下的情況。此外,還有部分網貸機構選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在賬戶設置、資金監管等方面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第三方資金存管。”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指引》由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對於與網貸機構開展存管會是一個更為積極的態度,網貸平臺與商業銀行上線存管的速度將提升。”拍拍貸總裁胡宏輝對第一財經表示,《指引》沒有正式發布之前,大型銀行對網貸機構開展存管持保留態度,可以觀察到其他的全國性的商業銀行也在推進與網貸機構存管上意願並不很積極。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統的上線需要對商業銀行的系統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個就是缺乏政府監管方的明確態度和具體標準。

實際上,在網貸管理辦法發布之後,銀行已經加速了在P2P資金存管方面的布局。不過,仍然有不少銀行處於觀察階段,主要考量是來自P2P的風險會給銀行帶來的聲譽影響,盡管銀行有免責條款。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652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