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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喬丹”損害“飛人”喬丹在先姓名權 商標應予撤銷

據央視新聞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

2011年11月25日,與安踏、匹克同屬晉江系的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闖關過會,並計劃於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也因“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廣受關註。就在一切看似有序進行時,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送上法庭。

邁克爾·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在一、二審中,邁克爾·喬丹均敗訴。邁克爾·喬丹始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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