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妖言及其他

我看到明報即時新聞報導這聯署:【追究佔中】全球逾百學者聯署抗議檢控 憂政治迫害第一波 指損害自由開放聲譽 (19:49), 真有點不明所以。我沒有去翻舊賬來看, 對佔中發生的過程依稀還有點印象。3子當年籌劃及發起佔中, 過程涉及一連串的商討(以及祈禱), 雖然是公開進行, 也構成法律上的串謀, 串謀不一定需要秘密進行的。佔中當然會對公眾構成妨擾, 否則佔嚟把鬼, 如果去佔領荒山野嶺, 就不能惹起關注, 不能做成不便, 就不能產生衝擊, 所以才選擇了政經心臟來佔領。表面上看, 這件案串謀罪的表面證供成立。發起人不能以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自居, 加上他們(3子加其他人)扮演着領導的地位, 在台上呼籲、指示及宣揚行動的目的, 那就構成煽惑他人的元素, 故此, 我又看不到控罪有甚麼問題, 也看不到偏離事實的地方。當初這些領導人清楚表明是公民抗命, 一但被檢控也不會抗辯, 事後也自己去投案, 這就說明他們自知所採取的行動是違法的, 所以才去抗命, 又怎能說成是政治迫害, 妨礙言論自由呢?

當初信誓旦旦, 今日左閃右避, 走數縮沙。龜縮乃人之常情, 亢奮時誇口, 勇字當頭, 面對殘酷的現實,  就要找藉口去避風頭了。找藉口的方法多的是, 有人想由陪審團去審判, 有人爭拗控罪異於當初預期。嗚呼! 士窮乃見節義, 扺賴最多只是失節, 反守為攻說成是政治迫害, 那就太過份了。政治本身已不是一清二白的, 當初自鳴清高, 為理念而不怕犧牲, 到頭來也不外是神棍政棍的混合體。

另一邊廂朱經緯上庭否認控罪, 我當然不去評論他的抗辯理據, 不論他的身份地位, 被告就有憲法權利----否認控罪。不過, 代表律師的說話又真有趣。明報這樣報導:

......辯方爭議,律政司、警方及監警會之間互相推託,令案件由事發至今已超過2年4個月,質疑法庭會對被告產生偏見、影響審訊。辯方特別指出,被告曾於2015年4月向一名高級警司作未經警誡下的口供,同年7月該份口供經《明報》報道並廣泛流傳,而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更拍攝短片,以教英文為名解釋被告供辭中的「extension of arms」(手臂延伸),又於片中稱被告「好搞笑」,要求法庭記錄在案,並保留追究權利。

首先, 搞笑的毛議員的說話, 我相信只有她自己會對着鏡孤芳自賞, 對於沒有公信力的人講的話又何必介意, 真的造成傷害就去民事索償好了, 刑事案審訊在裁判官席前又怎會構成prejudice, 網上的嘲笑的說話, 根本不會是呈堂證據的一部份, totally irrelevant, 投乜訴?  如果「手臂延伸」的證供呈堂, 就要看法官怎樣去演繹了, 要考慮就涉及被告當時的state of mind。檢控延誤了, 怎會使法庭對被告產生偏見? 就算被告自己去投案, 警方遲遲不提出檢控, 錯不在被告喎。有些人總喜歡講要求法庭把某些事紀錄在案, 這是壞習慣。自1994年香港法院設立了審訊錄音後, 在庭上所講的話, 有那些不是記錄了的, 就算法官未開庭, 都開始錄音, 所以未開庭也不要法庭裏講法官壞話。法官在審訊時一面寫的紀錄, 根本毫無法律價值, 未設置錄音系統時, 法官的筆錄就是審訊紀錄, 有了錄音後, 錄音謄本才是審訊紀錄。如果在裁判官席前要求紀錄在案, 為的是保留追究權利, sorry mate, it is irrelevant and it is not the rightful venue. 唔好意思得罪講, 這只是rhetorical nonsense.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3764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