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解決萬億城投債,一年過渡期夠麽?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789

20141023chengtouzhai

本文內容來自微信公眾號“金羊毛工作坊”

如何解決高達10萬億的地方債,無疑是經濟轉型中政府面臨的一大難題。

據財新、一財、路透等多家媒體報道,財政部近日向各省級財政部門下發了一份《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辦法》是對此前國務院發布的43號文中妥善處理存量債務部分內容的細化落實。采取新老劃斷的思路鎖定存量債務,並對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安排一定過渡期。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團隊認為,《辦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核心內容值得關註。

一、關於存量債務認定

► 明確存量債務以審計口徑和對應的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為準,尤其13年6月以前的債務基本已鎖定為審計範圍。

► 截止14年底存量債務規模和明細要鎖定並於15年1月5日前上報,未來只減不增。今年底之前已經存在但未包含在上報結果內的債務,今後將不能再追溯納入地方政府債務。

二、 關於存量債務處置

► 針對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明確納入預算管理,並且列舉了多項支持資金來源。但文件本身無法說明這些資源是否可以充分滿足各級債務的償還需求,因此辦法也要求在上報存量債務結果時,同時上報償債能力評估結果。

► 關於負有擔保責任和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債務,沒有明確納入預算範圍。合法擔保的將納入“或有債務監控範圍”,無效擔保的僅提到妥善處置。

► 關於非政府債務處置,地方政府主要起到督促債務單位償還的作用,但不直接承擔償債責任。

三、關於過渡期安排

► 過渡期是43號文沒有明確過的新內容,時間上截止15年底,限於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在過渡期內采用原渠道舉借政府性債務。

► 對於“在建項目”有明確定義。

► 對於“符合條件”和“原融資渠道”,文件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內容措辭並不完全一致。

四、關於平臺公司處置

除了清理債務外,平臺公司名單也需要上報財政部備案,未來平臺數量“只減不增”,通過關閉、合並、轉型等方式逐步處置。

中金團隊同時指出,以上內容落實到對城投類債券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1、辦法將存量債務範圍限定為審計口徑,比43號文的要求更加明晰。對於可以納入地方政府債範圍的債務,辦法表達了明確的優先支持意願,可納入範圍的債券償債將明確收到預算保障。但審計口徑的具體標準以及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內的債務明細目前仍不清楚。

2、 根據辦法要求,債務人要將清理後的債務與債權人逐筆簽字確認,因此理論上存量城投債券是否屬於地方政府債年內應確定。

3、 存量債務應該是以具體債務性質而不是以平臺性質劃分,而債務性質主要取決於使用該資金的項目是否明確屬於公益性等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範圍。對於債券而言,募集資金用途明確涉及這類項目的相對有優勢。

4、對於擔保類或有債務的保障程度偏弱,對於非政府債務部分提出的處置方式比較市場化,而且修訂期限和重新簽訂協議的建議有一定的允許債務重組的意味。

5、 目前至2015年底發行的城投債仍有可能屬於地方政府債務,但必須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領域和在建工程條件。而2016年起,全部新發的城投債將不可能屬於地方政府債,只能是代表自身信用的一般產業債。

6、明年起城投債券將進入還本高峰,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債券和過渡期債券融資未必能夠完全滿足需求。再結合財政部對於融資平臺清理的要求,預計融資平臺未來的轉制重組將更加頻繁,需要通過提高主要融資平臺的自身造血能力增強再融資能力。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16209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