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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外燒垃圾桶 佔中輔警還柙

1 : GS(14)@2017-03-04 00:23:52

楊逸朗



【本報訊】立法會前年12月9日二讀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會議下午流會但仍有人在示威區逗留,晚上示威區更有垃圾桶被縱火引爆。「佔中輔警」楊逸朗被指放報紙及火酒入垃圾桶,待其他人縱火,早前否認串謀縱火罪受審,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楊和早前認罪的把風青年一同還柙。首被告葉卓賢(20歲)和次被告楊逸朗(23歲)均無案底。楊曾任樹仁大學學生會會長,現已畢業並在中大任職辦公室助理。辯方求情指楊曾任輔警服務社會,本案只損壞財物而不涉傷人,案件雖牽涉政治但不屬加刑因素。辯方呈上17封求情信,由楊的親友和教友等撰寫。至於早前認罪的葉,其律師指葉因擔心「網絡23條」收緊網上言論自由及二次創作,故到立法會聲援示威。他和朋友與陌生人討論政治,至晚上有人分享外國激進示威資訊。為了令公眾更關注惡法,有人指示討論者推鐵馬和敲響警鐘,葉和友人則被指派縱火。辯方指葉負責把風,盡量確保不傷害人,事件中沒人受傷,法官聞言說只是好運。葉犯案後知道犯下彌天大罪,深感後悔,被捕後全面合作。葉撰求情信自責愧對家人,極之愚蠢,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官指應合法地表達意見


辯方指葉出自良心,擔心言論自由才犯案,有別於個人發洩或黑社會案件。暫委法官王詩麗指葉應合法地表達意見,辯方同意,指葉少不更事。辯方請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但法官只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葉中六畢業後考獲救生員資格,本來打算到台灣升讀大學,因本案而受阻,改讀廚藝課程。曾因本案被捕、後獲撤控的林國倫審訊時作供稱,他和楊是好朋友,當晚楊致電叫他買報紙及消毒火酒。他在立法會外的公廁將物品交給蒙面及穿藍衣的楊,楊曾伸手入垃圾桶內。辯方質疑林在電話和現場認錯人。法官昨裁定林沒認錯人,因林與楊常見面,對楊的聲線和外表有足夠熟悉,林亦有時間近距離觀察藍衣人,連串巧合下數次認錯人是匪夷所思。此外火酒和報紙肯定是由楊放入垃圾桶,他擺放後3分鐘便有其他人縱火,可見他們各司其職串謀犯案。案件編號:DCCC635/16■記者勞東來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03/1994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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