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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到底壟不壟斷?

http://www.eeo.com.cn/2011/1114/215658.shtml

經濟觀察網 於華鵬/文 隨著發改委對聯通和電信反壟斷調查的曝光,來自不同陣營的口水戰開始升級,而且,針對事件的陰謀論和陽謀論等猜想也在背後拔高著整個事件的相關高度。

然而,就筆者看來,事件本身其實指向非常清晰,即,兩家企業是不是構成壟斷;如果是壟斷,能否打破這種壟斷?

根據2008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如構成「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即可認定為壟斷,並予以反壟斷調查。

這次發改委的電信反壟斷調查,主要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根所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以及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等。

據央視報導,這次反壟斷調查主要集中在聯通和電信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行為。具體地,就是兩家公司針對對 方,以及廣電的有線和中國移動的鐵通等競爭對手實行寬帶接入的「區別價格」,造成這些客戶或高價購買流量,或通過其他二級運營商以三級運營商的身份購買流 量。

那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呢?這需要從兩個層面來看,第一,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二,是否存在濫用。

按照反壟斷法,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即可推定為「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國內知名第三方數據服務商CNZZ發佈的中國互聯網各地區運營商服務情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0月,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在互聯網接入 的市場佔有率分別為58.25%和26.93%,兩家市場份額總計高達85.18%,遠超《反壟斷法》規定的三分之二的規定。依此數據,兩家企業構成「具 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事實。

同時,根據原信產部2007年底發佈的《互聯網交換中心網間結算辦法》,規定中國電信、中國網通(現劃轉為「中國聯通」)、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 之外的互聯單位,在與中國電信、中國網進行互聯網骨幹網網間互聯時,應依據網間數據通信速率,按照不高於1000元/月兆的標準,向兩家公司支付結算費 用。

當時,該辦法即是為打破網絡壟斷而對2006年的網間結算方式進行的修訂。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有第三方進行投訴和揭露,認為雙方不僅互相設檻,而且針對不同的客戶「區別對待」。

以45M以上的互聯網專線接入為例,有數據稱,中國電信劃分了兩類用戶,一類是聯通、鐵通、移動3家基礎運營商,以及教育網、長城寬帶兩家全國性單 位,必須由中國電信直接受理業務,同時中信網絡和廣電機構所屬單位這兩家地域性單位,也必須由中國電信審批後才可受理協議。除了上述用戶外的其他用戶屬於 第二類,中國電信省級公司便可直接受理業務,同時為避免對第一類用戶提供轉接,而進行價格管控。

具體地,據曝光,第一類用戶的結算價格為100萬元/G/月以上,第二類用戶為25萬-42萬元/G/月。

那麼,如果該情況屬實,即說明兩家電信業巨頭確實存在壟斷行為。不過,國資委在2008年第四次電信改革重組後曾針對電信企業的「壟斷」有過相關闡釋。

根據國資委的認定,電信業屬於自然壟斷行業,不可能完全放開,特別是電信業的基礎運營業務,既屬於自然壟斷,還存在網絡性、規模經濟和存在大量沉澱成本等特點,「按照壟斷性經營效率更高,而競爭往往是不穩定的和破壞性的」。

依筆者的理解,國資委的界定應該是從行業的角度來泛指的,即認同電信行業的國有市場支配地位,而這,應與《反壟斷法》界定的濫用這種地位和權利區分開來。

但共同的是,確如上面所分析,電信巨頭即屬國有企業的自然壟斷,又確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是否應該反壟斷?

我們知道,這次反壟斷調查是2008年施行《反壟斷法》以來,首次針對國有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其意義並非在於高達數十億的罰款,而在於國家是否有意嘗試針對這些自然壟斷的行業開始「向內」的剖析和手術,是否會給石油、電力、航空等行業一個接續式的反壟斷信號?

現在的事實比較清楚,電信行業屬於自然壟斷行業,而且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嫌疑,那麼接下來,最大的焦點就在於能否打破這種壟斷,釋放國企反壟斷的信號。而這,就要看相關部委是否會無情地砍下這一刀了,15億雙眼睛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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