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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團原董事長白培中案一審宣判,獲刑13年6個月

江蘇高院12月21日消息,2016年12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焦煤集團原董事長白培中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白培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白培中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白培中利用擔任霍州煤電集團總經理、董事長、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等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供應、職務晉升、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楊振興、胡建偉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3513.508503萬元。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白培中家被搶劫,為避免因家庭財產與收入不符而暴露經濟問題,白培中請托時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的戴來偉提供幫助,謀求降低被劫財物數額,通過胡建偉等人給予戴來偉人民幣20萬元。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培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鑒於白培中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白培中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依法對其行賄罪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白培中簡歷

1983.09—1986.05,霍州礦務局機電設備公司設備技術員、辦公室幹事;

1986.05—1989.04,霍州礦務局聖佛礦團委副書記、書記、黨委工作部副部長,辛置礦團委書記、宣傳部部長;

1989.04—1992.09,霍州礦務局團委副書記;

1992.09—1995.05,霍州礦務局團柏礦黨委副書記、聖佛礦洗煤廠廠長;

1995.05—1996.06,霍州礦務局供應處處長;

1996.06—1997.06,霍州礦務局曹村礦礦長;

1997.06—1999.07,霍州礦務局副局長兼洪洞煤焦公司總經理;

1999.07—2000.12,霍州礦務局副局長、黨委常委兼組織部部長;

2000.12—2001.09,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常委、總經理;

2001.09—2006.04,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常委、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6.04—2006.05,中共忻州市委常委;

2006.05—2008.04,中共忻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8.04—2011.12,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年12月22日,山西焦煤集團幹部大會上,白培中被免去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職務。

2016年9月1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白培中受賄、行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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