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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蟲上庭遲到又爆粗 一個煙頭官非停不了

1 : GS(14)@2010-10-13 2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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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爆粗男子勞汝明( 55歲),事後仍然勞氣,堅持自己準時到法庭,絕非故意遲到,故被法官指摘感到不滿衝口而出說粗話。他更稱被法官罰款 500元。
司法機構回應指,主審法官已將事件轉交警方跟進,不宜評論。警方發言人稱,昨下午 1時 32分接獲沙田裁判法院轉介,指一名 55歲姓勞男子涉嫌違反《裁判官條例》,將跟進調查,暫列求警協助事件,無人被捕。
案情顯示,今年二月一日,被告在深水埗北河街街頭,遭食環署人員指控亂丟煙蒂票控亂拋垃圾罪。上月底,被告涉及的亂拋垃圾控罪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聆訊,他否認控罪,案件延至昨早 9時半,在沙田裁判法院第 4庭再訊。
藐視法庭最高囚六個月被告自稱昨晨 9時已到沙田裁判法院,以為未輪到自己,故無進入法庭。至 11時,因聽到法庭職員呼喚名字跟隨進入法庭,結果主審案件的暫委特委裁判官覃有方指摘遲到。被告稱當時氣忿,自己喃喃自語「谷×氣」,裁判官覃有方指他涉嫌藐視法庭召庭警還柙,交第一庭裁判官重新排期審理,並轉介警方處理。
第一庭裁判官李唯治曾告訴被告「有冇講粗口呢啲嘢,唔需要拗,到時會審理」。「當時裁判官已經叫你道歉,你又唔肯」。此時身在犯人欄的被告自言自語「我又唔係同佢講,我自己谷氣講之嘛,無惡意 o架!」其間被告又說:「好人好姐就值得我尊重,老×套嗰啲我就唔驚嘅。」至下午 4時許,被告離開法院,其亂拋煙蒂案延至 12月中再審。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藐視法庭屬普通法罪行,無特別定義,泛指在法庭上說粗話,叫囂,或做出任何干預法庭審訊或不尊重法庭程序行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99條,任何人在裁判官席前作侮辱性行為,或說侮辱性說話都已犯法,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及入獄 6個月。他續稱,昨日原本審理案件的暫委特委裁判官只能裁處較輕微罪行,不能判處入獄,罰款亦不可逾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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