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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仁、洪奇昌背信定讞 留下三大爭議 台糖售地案判決 讓全台公務員剉咧等

2013-04-01  TWM
 
 

 

台糖售地案二審定讞後,本刊由公開資料發現台糖土地並非只租不售;名律師宋耀明也分析,判決對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與前立委洪奇昌的背信認定,似乎還有商榷空間,全案未來可能對公務員及國營事業員工的職務造成重大影響。

撰文‧王耀武

三月十三日,纏訟四年的台糖售地案(簡稱台糖案)二審宣判,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前立委洪奇昌上訴,兩人維持三年十個月及兩年四個月的原判決,全案定讞。

在核四停建風暴與全台缺水危機的話題中,這項判決並未引起太多關注,但這件判決開啟的先例,未來有可能牽動全台三十四萬名政府及國營事業員工,任何人就算不在其位,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有法律責任。

在厚達九十五頁、總字數多達九萬字的二審裁判書中,法官提到吳乃仁等人的犯罪事實,是吳乃仁、洪奇昌及春龍公司負責人潘忠豪明知當時台糖規定其長期土地政策均是「只租不售」,吳卻變更規定、「轉租為售」,因此觸犯背信罪。但,台糖真的從不賣地,只收租金?

爭議一:土地只租不賣?

十二年來已賣出二千四百筆本刊查閱台糖年報,發現二○○三年度年報中,光是出售土地價值超過三億元的,就有六筆交易,除了部分交易對象為台電、縣政府等公務機關,另有將土地售予彰化基督教醫院;金額最大的一筆,則是賣給新竹建築經理公司,處分價格高達二十二.五億元,為公司帶來近二十一.八億元的利益。

其實自○一年來,台糖透過標售賣出的土地總數相當驚人,翻開厚厚交易紀錄,歷年來一共交易超過二千四百筆,平均每年賣兩百筆土地!

尤其是隨著房地產行情自十年前谷底翻揚,公司開發資產的利益也逐漸增加,例如在台糖案發生前後的○四年及○五年,土地業務的營收都比原預估值大增二十億元,金額各近五十億元。因此,法官為何沒有採納為數可觀的紀錄為證,堅持認定台糖土地使用原則是「只租不賣」,留給外界斗大的問號。

「台糖怎麼可能只租不售呢?這跟一般的認知不符。」曾擔任總統馬英九辯護律師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宋耀明指出。

當本刊以台糖案情主動詢問他的見解,宋耀明分析:「台糖這麼多土地,以台糖業務根本用不了這麼多地,出租是最低度的使用方法,只能收租金,承租人也不會進行有效投資,非常浪費。如果把土地處分掉,資金用以做其他投資或使用,如投資報酬率高於收租,並沒有背信的問題。」此外,在標售時,除了春龍之外,還有陳國楨等四人團隊以六億二六八八萬元成為最高價,但由春龍公司引用「意定優先購買權」得標。由競標情形觀察,似乎也沒有裁判書所指其他廠商「投標意願低落」,進而影響競標價格的情形。

引發訴訟的交易時程,也是令人費解的疑點所在。

爭議二:離職後才賣地

前董事長也涉背信?

○四年八月間,春龍公司標下台糖霧峰工業區土地前,台糖董事長已由龔照勝接任,總經理則是魏巍;換句話說,當春龍標得土地的事實發生,吳乃仁已卸任近八個月、換跑道成為證交所董事長。已經卸任的董事長,還有沒有影響公司決策的能力,應否為此交易負責,是第二個大問號。

因為在吳乃仁卸任董事長後,該筆底價六.二四億元的土地尚未標售,依台糖內控機制,若六個月內未標出去,須重新評估底價是否符合最新市價。○四年六月,半年期限屆滿,台糖承辦人員再度評估結果,仍維持原定底價,後來才由春龍於同年八月得標。

若依裁判書觀點,法官認為吳乃仁即使卸任,仍以吳在任時「意定優先購買權」的設計,讓春龍取得第一優先的承購地位。

但此案例一開,日後公務員即使在任內沒有執行計畫的事實,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可能因此成為被告,影響範圍恐將大幅擴張。

若已不在任的吳乃仁必須為此負法律責任,那麼當時「意定優先購買權」是經董事會通過,當屆董事會中,由經濟部派任的十二位董事及六位監察人,可能也將負有連帶責任,似乎就不只是吳乃仁、洪奇昌兩人須入監服刑這麼簡單。

被問到吳乃仁卸任仍有刑責的問題,宋耀明分析:「吳乃仁卸任後,台糖公司在八個月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才公開標售,由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得標,則在這八個月中,台糖公司卻未發現吳乃仁的刻意安排?過去堅決反對的台糖公司人員也沒有阻止公開招標,以防止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到底是吳乃仁的安排有問題?還是其實沒問題,八個月後台糖還是按照計畫賣掉土地?」宋耀明表示:「縱使吳乃仁有做各種安排,以利於春龍公司以低價優先承買原本只租不賣之土地,但吳在○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已卸任,當時土地尚未賣出,為何八個月後台糖仍然公開標售,讓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到土地?判決未交代,從判決書上看,法官也沒調查。法官不好奇嗎?」爭議三:洪奇昌是共犯?

缺乏背信合理性認定

此外,陪同潘忠豪拜會吳乃仁的洪奇昌,因為什麼事證成為背信罪被告?是另一個讓外界不解之處。

在判決書內,只提到兩人自從一九八三年籌組「黨外作家編輯聯誼會」時就已熟識;後來共同創辦《新潮流雜誌》時,洪和吳二人同為民進黨新潮流系的政協委員,每個禮拜都會固定見面。但除了這段黨外歷史,判決書內並未提及有哪些事證,足以證明洪奇昌和吳乃仁有共同背信的聯絡。

由於洪奇昌和台糖之間並沒有委任關係,裁判書中也未提及事後洪奇昌有再針對此提議和吳乃仁接觸;如果只憑兩人屬於同派系,來認定洪奇昌也在這樁交易中涉及背信,似乎難以充分說明合理性。

對此,宋耀明分析,洪奇昌是否是背信罪的共犯,也還有商榷空間,他指出:「洪奇昌替春龍說項,希望買台糖土地,更希望價錢越低越好,台糖縱使違反規定,用低的價格出賣給春龍公司,春龍公司是吳乃仁等台糖人員背信行為圖利的對象,不會成為背信的共犯,這個『對向犯』的理論,最高法院闡述過很多次了。」面對洪奇昌、吳乃仁已經定讞、不得上訴的官司,能有多少翻盤機會?宋耀明直言:「再審和非常上訴機會不是很好。」他指出,過去提起再審成功的訴訟件數極少,「屈指可數」。洪奇昌自己也說:「我還能做什麼?就提出新事證,……最後他(法官)不接受,也沒辦法。」但這個判決可能造成許多公務員面臨行事無從拿捏的困境。

台糖售地案大事紀

2002.4 吳乃仁就任台糖董事長。

2003.5 洪奇昌拜會吳乃仁。

2003.9 台糖月眉廠召集土地評估小組,針對霧峰工業區32筆土地進行地價評估,通過以接近平均公告現值之3130元/平方公尺估價。

2003.10 台糖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中討論,通過評估地價,核定底價金額6億2387萬餘元。

2003.12 吳乃仁卸任台糖董事長,由龔照勝接任。

2004.4 台糖內控機制規定,6個月內土地未標售須重新評估底價之期限截止;各級承辦重新評估後,仍維持原公開標售及原底價。

2004.6 台糖承辦提出「土地買賣延長地價有效期間申請單」。

2004.8 土地公開標售。

2006.3 檢調開始調查售地案。

2009.6 本案起訴。

2012.2 一審依背信罪判處吳乃仁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

2013.2 民事法庭要求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助查核底價。

2013.3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背信罪部分不得上訴。

9位董事出席做成決議

僅董事長須扛責?

通過標售底價時台糖董事 是否出席

姓 名 職務

吳乃仁 台糖公司董事長 是葉鴻展 台糖公司總經理 是陳世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祕書 否張桂林 經建會部門計畫處處長 是周 嚴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 是許景河 欣伯國際集團董事長 是蔡淑珠 中央銀行業務局副局長 是賴杉桂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是王運銘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執行祕書 否葉俊榮 行政院研考會主任委員 否張春雄 義守大學副校長 否林裕發 製糖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 是陳田義啟安建設公司董事長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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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案四被告終極敗訴 官:許仕仁陷黃金枷鎖終院確立即使上任前收錢 也可屬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1 : GS(14)@2017-06-16 01:51:41

【本報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人貪污案,終審法院昨駁回四名被告的上訴,確立了許仕仁雖然是上任前收取850萬元,但款項是確保他持續優待新地,明顯是貪污舞弊的交易;而許同意陷入收錢後所造成的「黃金枷鎖」(golden fetters),同時也執行司長職務,就算款項是上任前收取,也足以構成公職行為失當罪。許仕仁聞判後表現冷靜,至於原獲保釋的郭炳江則表現呆滯,黯然重返監獄。記者:黃幗慧



郭炳江(65歲)是案中唯一一位去年7月獲准保釋等候終極上訴的被告,他昨在兒子郭基煇陪同下,拖着女兒郭曉妍到終審法院。郭炳江坦言:「緊張,心情緊張。」他以英文說:「Just cross the fingers and hope for the best!(祈求順利及期望最好)」臨進入羈留室前,他拿着使用了逾50年的紅皮英文聖經說:「希望神祝福。」開庭前,除許仕仁(69歲)外,郭與新地前執董陳鉅源(69歲)、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68歲)互相點頭問好,一時面露笑容,一時表現嚴肅。開庭後,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宣讀判決結果,駁回各被告就第五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上訴,下令原被判囚5年、之前只服刑18個月的郭炳江須服餘下刑期。聞判後,郭炳江凝望法官,神情呆滯,其餘被告均表現冷靜。




收850萬明顯貪污舞弊

四名被告原被裁定共5項罪名成立,但終院只批准他們就第五項控罪作上訴,終院五位法官昨一致駁回上訴。終院判詞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可以很廣泛,如一名官員隱瞞與一間公司的關係,批准該不合資格的公司成功競投政府工作;接受夜總會老闆安排的免費妓女服務;利用公立醫院的病人資料宣傳私人醫療服務等,都屬行為失當,故控罪會寫得籠統,然而控罪的重點就是濫用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判詞指,許仕仁案發時為《基本法》下的主要官員,是特區政府的第二把交椅,當特首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時,許會代任相關職務。同時,許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協助特首制訂政策。案發時,新地在西九文化發展及馬灣項目都牽涉利益,而許也有份處理這兩個重要項目,他更是西九的督導委員會主席。終院法官指,作為政務司司長的許仕仁,應是公眾利益的守衞者,但他在上任前三小時仍收取利益。判詞指,許同意收取850萬元,以換取在任期間向新地有優待傾向,這明顯是貪污舞弊的交易。各被告的串謀協議,正是因為他將出任司長。有人或會問,如果許當時不是司長,其他被告會否向許討回850萬元?判詞引述主控官在原審陳詞時的解釋:「向許付款的人不是開善堂。」


令許無法恰當履行職務

終院指,許收錢後,他便不能作出公正的決定,他為自己加上「黃金枷鎖」,令他不能自由作出行動,獨立性將徹底被削弱,無法恰當地履行職務,而這是一個持續的罪行,由他上任之時,一直伸延及影響他整段公職任期。終院同意,若單是控告許沒有作利益申報,是不能反映這串謀罪行的嚴重性。雖然許是在上任前收錢,但終院指濫用公眾對他的信任並非只是發生於付款那一刻。被告向許付錢的目的,是要確保許上任後,持續傾向優待新地,當許同意陷入因收錢所造成的「黃金枷鎖」的同時,又執行司長職務,已經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編號:FACC12-15/16


終審法院判詞重點

‧串謀的協議令許仕仁收取850萬元,以換取他出任政務司司長時,對新地作出優待傾向,這交易明顯屬貪污舞弊‧許仕仁在任其間的獨立性將徹底被削弱,他將無法恰當地履行公職,這罪行在他上任後,一直伸延及影響他整段公職任期‧雖然許仕仁是在上任前收錢,但濫用公眾對他的信任並非只是發生於付款一刻‧當許仕仁同意身陷收錢所造成的「黃金枷鎖」,同時又執行司長職務,已構成公職作出不當行為資料來源:判詞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15/2005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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