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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樓市新政:新房申報價不能明顯高於同區域在售項目

3月21日從東莞市政府網站獲悉,東莞出臺進一步規範該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通知。通知在調整土地供應結構,創新土地供應條件及加強房地產市場整治方面都有新的要求。

通知指出,開發企業應根據項目樓面地價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報房價備案,其申報價格明顯高於同區域同類型在售項目價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證書。

以下為通知全文: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

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確保商品住房價格平穩,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土地供應結構。

強化土地供應與房地產市場調控、去庫存聯動機制,優化區域土地供應節奏和結構,根據市場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土地供應計劃,在商品住房供應偏緊、庫存量較少的區域,增加住房用地供應量;在商品住房庫存量較高的區域,控制住房用地供應量。加強全市房地產用地規劃調整,適當增加住房用地比例,減少非商品住房用地比例,減少商住混合用地的供應,加大商品住房的有效供應。加大存量住房用地盤活力度,全面清查歷年來已出讓存量住房用地的開發建設情況,加快土地開發上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屬於自身原因在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將該受讓人納入土地市場誠信黑名單,禁止該受讓人及其關聯企業參與全市土地競買活動。

二、創新土地供應條件。

探索采取“限地價、競配建人才房(保障性住房)”“限房價、競地價”等新型房地產用地交易方式,促進土地市場理性平穩,嚴控地價過快上漲。競買申請人商品住房用地競買資金(即地價款,含競買保證金)須為自有資金,不得為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等,否則將導致競買失敗及競買保證金損失。

三、加強房價備案管理。

開發企業應根據項目樓面地價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報房價備案,其申報價格明顯高於同區域同類型在售項目價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證書。對同一套房屋,開發企業調高備案價格幅度超過本通知實施前最後一次備案價格5%(含)的(實施前未備案的,以首次備案價格計),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房管部門可暫不予以辦理網簽系統錄入房價的變更。已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調低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縮短為20天,調高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延長至90天。開發企業取得發改部門房價備案回執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逾期將不予辦理,開發企業需重新到發改部門申報房價備案。

四、嚴格執行限購限貸政策。

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和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偽造購房證明、規避限購等行為,如造成房屋交易風險或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後果。各商業銀行應繼續加強對首付資金來源、收入證明真實性等審核,根據借款人家庭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審慎把握執行。金融業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整治。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預售商品住房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銷售。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捂盤惜售的,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不得采取明示或暗示房價即將上漲、故意制造房源緊張氣氛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禁止虛假廣告宣傳。對多次違規、拒不整改的,采取暫停網簽、暫停資質升級等方式,加大懲處力度。宣傳部門要加強宣傳輿論引導。相關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的違法違規不正當經營行為予以嚴肅查處,並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1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2189

北京“商住房”全面限購:在建在售商辦項目不得賣給個人

3月26日消息,根據北京衛視報道,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北京市發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 。其中公告要求,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米;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另外,公告中特別強調,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出售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附《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 》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公告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二、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三、開發企業新建的商辦類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建設、銷售,違反規定的,規劃國土、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四、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五、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出售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

2、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機構,依法註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七、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八、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發企業將新開工的商辦類項目違規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規劃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土地,商業銀行對該企業在本市所有項目暫停授信。

九、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反本公告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執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2961

銀保監會:不留死角對所有在售人身險產品進行全面清查

5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將全面徹底,不留死角地對行業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清理,並將各公司已備案但不使用的“儲備”產品和已停售但計劃重新銷售的產品列入核查清理範圍確保核查清理無遺漏。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19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持續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範人身保險產品風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全面規範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不斷優化人身保險負債結構,提高行業產品供給質量,切實防控負債風險為總體目標,通過全面梳理核查各人身保險公司在售存量產品,摸清底數,集中清理整頓一批歷史遺留問題產品,嚴厲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以夯實人身保險公司產品管理主體責任,強化合規經營意識為根本,加快轉變行業發展方式,不斷滿足消費者多樣化保險產品需求,努力形成長、中、短期限結構合理,風險保障功能、長期儲蓄功能協同高質量發展的人身保險負債結構新局面。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合規、明確標準。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對照行業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詳見附件1),切實查擺行業在售存量產品問題。

(二)全面徹底 、不留死角。對行業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清理,並將各公司已備案但不使用的“儲備”產品和已停售但計劃重新銷售的產品列入核查清理範圍確保核查清理無遺漏。

(三)務實高效 、標本兼治。各公司要將本次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作為全面校準產品經營理念、全面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全面提升產品供給質量的重要契機,實事求是、註重實效,對發現的產品問題立查立改,既要整改查找出來的產品設計問題,也要深入查改產品經營理念、制度機制等方面的問題不足。

三、工作重點

(一)嚴查違規開發產品、挑戰監管底線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在產品定名、設計分類、保額設定、萬能賬戶實際結算利率確定、分紅險利益演示、投資連結保險單位價格確定等方面不符合監管要求,通過變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還、減少基本保額等方式規避監管規定等。

(二)嚴查偏離保險本源、產品設計異化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違背保險基本原理,異化產品設計形態,通過責任設定、精算假設、現金價值計算等方式將產品“長險短做”“名實不符 ”,擾亂市場秩序等。

(三)嚴查罔顧公平合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不公平、不合理,通過延長等待期、降低保額等手段代替核保,變相削弱保障責任,通過設定不合理的理賠條件惜賠、拒賠,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行業形象等。

(四)嚴查以營銷為噱頭、開發“奇葩 ”產品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基礎,隨意約定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追求營銷效果,炒噱頭、蹭熱點,定價假設隨意調整,數據造假,嚴重偏離經營實際等。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對照核查重點和負面清單,對公司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有效整改。各公司應當就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形成專項工作報告,並填寫《人身保險公司產品自查情況表》(詳見附件2)作為報告附件,於2018年6月30日前報送我會。

(二)監管核查。我會將結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采取重點核查和監管抽查形式,對各公司在售存量產品從嚴核查,絕不放過一個問題產品。同時,我會將重點選取自查發現問題少、整改力度弱的公司和保費占比高、日常監管反饋問題多,以及社會關註度高、易引發炒作的產品進行全面核查。

(三)監管處理。我會將結合公司自查整改和監管核查情況,對產品專項核查清理情況向行業進行通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司自查認真、整改徹底且未導致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監管核查發現的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嚴肅從重處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產品,嚴格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公司申報新的產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專項清理工作。各公司應當充分認識本次產品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由公司總經理牽頭負總責,安排專人負責具體工作開展,層層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

(二)強化責任,切實把整改工作做細做實。各公司向我會報送的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如實、準確、全面反映公司自查發現的產品問題和整改情況,整改內容要具體有效,杜絕假話、空話,做到產品個個有核查,問題條條有整改。

(三)久久為功,切實提高產品管理能力。各公司應當充分認識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是做好產品管理乃至人身保險經營的根本源動力,充分利用本次專項核查清理工作成果,認真總結以往產品管理的經驗教訓,深入剖析深層次原因,加強產品研究分析,不斷完善產品管理的長效機制,提升產品管理水平。

2018年4月28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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