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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十條”將成為下半年經濟政策大方向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4756

本文作者是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授權華爾街見聞發表。

8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 的指導意見》,簡稱“國十條”,推出了解決融資難問題的十大舉措。這個文件是落實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是下半年的政策綱領

7月23日,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多措並舉緩解企業融資成 本高問題,提出十個方面的舉措。在我們看來,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實際上是 下半年宏觀政策操作的綱領。

本次39號文依次緊扣這十個方面,細化措施,並在每一項後面用括號明確部委責任歸屬,這是今年以來本屆政府註重抓落實的常態化舉措。從這個意義上說,相對於7月23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不意味著39號文是新頒布的政策。

同時,在7月份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貨幣信貸數據發布之後發出39號文, 順便也有明確政策、穩定信心的考慮。

“穩總量、調結構”是基本導向

雖然7月份社會融資和信貸之低令人大跌眼鏡,但不意味著年內就會轉向大規模的總量放松。

首先,39號文第一條明確提出“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強調的是“保持”,不是“進一步增加”;強調的是“合理適度”,不是“充裕”。與此同時,39號文卻特別強調了要“著力調整結構”,不僅僅是要優化結構,而是“著力”。

其次,昨天(8月13日)7月份貨幣金融數據發布之後,即使數據大幅低於 預期,但人民銀行對數據的官方解釋新聞中,仍然明確表示未來貨幣政策的取 向是“總量穩定、結構優化”。這一表態 也與39號文完全一致。

銀行負債成本持續上升受到關註

與以往談及企業融資成本高,僅僅直接關註對企業的貸款價格和收費不同, 39號文除了繼續關註融資價格和收費,還特別對銀行負債成本持續上升的客觀 情況給予了高度關註,要求“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

具體是從金融機構內、外兩個方面入手:在對內這一邊,要求“提高內部資金轉移定價能力,……遏制變相高息攬儲等非理性競爭行為”;在對外這一邊,主要(a)“進一步豐富銀行業融資渠道,……提高銀行融資多元化程度和資金來源穩定性”,從目前來看,拓寬金融機構發債渠道和擴大NCD的發行,是現實可行的方式,比如39號文就明確表示要“降低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和“三農”金融債的門檻,簡化審批流程,擴大發行規模”;(b)“加強銀行同業批發性融資管理”,這主要是避免貨幣市場利率大起大落;(c)“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主要是為了釋放資本和相應的信貸額度、以及緩解貸存比制約( d)遏制資金爭奪逼高資金價格的行為,主要是規範互聯網金融和打擊非法集資;(e)合理控制利率市場化的節奏,此前對於利率市場化的表示最為常見的是“加快推進”,而本次39號文的表述則是“有序推進”,這意味著,對於一些會推高金融機構負債成本和企業融資成本的利率市場化措施,其推出節奏會延緩,而與此同時,能夠起到降低融資成本的市場化舉措,就會更快推出,比如政策操作指標利率體系(包括政策“利率走廊”)的建立,就會被明顯加快。

強調和倡導商業銀行要理性、合規經營

對理性經營的倡導,主要表現在:在內部考核方面,39號文第六條明確要“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引導商業銀行糾正單純追逐利潤、攀比擴大資產規模的經營理念,優化內部考核機制,適當降低存款、資產規模等總量指標的權重。發揮好有關部門和銀行股東的評價考核作用,完善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評價體系,合理設定利潤等目標。”在貸款利率定價方面,雖然表示要“提高自主定價能力”,但也要求各方“綜合考慮我國宏微觀經濟金融形勢”。

在合規經營的強調方面,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要清理整頓不合理的金融服務收費;二是要“加強對影子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各類理財產品的資金來源或運用原則上應當與實體經濟直接對接。切實整治層層加價行為,減少監管套利”;三是要“遏制變相高息攬儲等非理性競爭行為,規範市場定價競爭秩序”。

監管政策調整新動向

39號文多處表述都與監管指標有關:

第一處,在第一條中,要求“進一步研究改進宏觀審慎管理指標”,預計由此允許適當增加信貸量;

第二處,允許企業貸款由傳統的“先還後貸”調整為“直接滾動融資”,這使得企業不用再為先還款而舉借高成本“過橋”融資;

第三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偏離度指標”,並“研究將其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評價體系扣分項,約束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沖時點”行為”。

當前措施是“為改革買時間”

與常見的官方文件不同,39號文在文末還有一段文字:“從中長期看,解決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要依靠推進改革和結構調整的治本之策,通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形成財務硬約束和發展股本融資來降低杠桿率,消除結構性扭曲。”

清醒認識到前文這些舉措,僅僅是緩解短期問題的辦法,而長期的還得依靠“拖進國有企業改革和財稅改革,簡政放權,打破壟斷,硬化融資主體財務約束” 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意味著,當前措施更多是在“為改革買時間”。

而在我們看來,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已不僅僅是小微企業,而是波及到第二產業的大企業,其關鍵是在負債率高的情況下,其盈利能力卻在持續惡化。

因此,從宏觀上來說,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是要讓企業能夠掙到錢。否則,即便這一期融到了資金,如果到下一期還不起,仍然會融資難。而我們此前的分析顯示,目前的經濟狀態是可貿易程度高的企業(主要是第二產業)普遍盈利困難,而可貿易程度低的企業(主要是服務業)則景氣狀況相對較好,由此分明顯示: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高估,已成為制約企業盈利的關鍵因素。而數據也的確顯示,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與工業企業利潤呈現顯著的反向關系。因此,在我們看來,修正人民幣匯率高估是讓目前企業脫困最為重要 的一環。而遺憾的是,這一點似乎在著力緩解融資貴的一攬子方案中(39號文) 卻被令人遺憾地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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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國十條:行業的回暖信號與投資信號 作者:格隆匯 曹恆乾

http://www.gelonghui.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04
【編者按】: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簡稱「保險國十條」),具體措施包括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創新養老保險產品與投資養老產業;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鏈接的健康保險服務、設立醫療機構、參與醫院改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利用債權計劃等方式積極參與國家重大工程;鼓勵設立不動產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與基金公司;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到2020年保險深度達到5%,保險密度達到3500元/人。

格隆匯也很看好這次政策對保險行業的全面深度支持。再考慮到上半年債券牛市,股市走好對保險公司資產端收益率的抬升,我們認為蟄伏了近三年的保險行業有可能迎來一個中長期的行業回暖,格隆匯會員曹恆乾全面解讀此次新國十條,特地為大家分享,供大家參考,文中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內容如下:

投資端限制進一步放開,投資收益率有望提升

保險國十條中對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債權計劃與股權計劃投資養老產業、設立醫療機構與參與醫院改制,參與國家重大工程、棚屋改造、城鎮化、設立不動產、併購基金等,對保險公司投資端的限制有望進一步放開。

根據目前保險公司資產的投向,測算實際的投資收益率水平能維持在4.5-5.5%,高於中國保險公司3-3.5%的實際負債成本,除了類似2011資本市場大幅下跌以外,保險公司投資都是盈利的。


隨著保險公司投資渠道的放開(特別是對年化收益率在6%-8%左右的債權計劃與另類投資範圍的放開),每年投資資產中約佔投資資產10%-20%的到期的債券、定期存款等資產會重置,重置後投資收益率有望顯著提高。



圖1:投資範圍擴大後,利差將有望提升並逐漸趨於穩定


產品端個稅遞延得到政策扶持,保費有望持續高速增長

保險國十條中對鼓勵保險公司創新養老保險產品、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鏈接的健康保險服務、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目標到2020年保險深度達到5%,保險密度達到3500元/人。

由於在目前的醫療制度下,保險公司只能按醫院的發票賠付而不能向海外那樣按投保人的病種賠付,醫院和保險公司的利益是對立的,保險公司很難在健康險上盈利,因此保險公司對於開發非重疾的健康險、醫療保險沒有熱情。隨著保險機構獲准建立醫療機構與參與醫院改制,醫院與保險公司的利益有望一致,讓投保人享受充分保障的針對常規疾病(非重疾)的保險產品有望推出。

目前由於對商業養老保險缺少稅收優惠,市場需求較小,隨著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推出,商業養老保險佔比有望迅速提升,支撐行業保費持續增長。

過去5年間,還原11年壽險保費確認準則變化的影響後,行業保費增速年均是14.5%,按保險國十條的規劃,假設人口不變,到2020年的未來7年年均增速在15.9%。筆者認為隨著醫療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得到政策扶持,這一目標有望實現。保費的持續增長將給保險保險帶來不斷增長的資產規模與盈利。

因此估值低+互聯網平台建設全面鋪開的中國平安、穩健的中國太保以及保費有所改善的中國人壽都是可跟蹤的標的。

1、保險國十條明確行業改革發展方向、前景廣闊:投資端,國十條進一步放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的限制(特別是對年化收益率在6%-8%左右的債權計劃與另類投 資範圍的放開),投資收益率有望顯著提高。產品端,保險國十條中對健康、醫療 保險與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均有政策的扶持,2013年到2020年年均保費增長有望達到 15.9%,保險公司盈利受兩個方向的推動,有望持續保持高增長。

2、受益於市場無風險收益率下行:無風險收益率決定了持有人的成本,因此在 無風險受益率較低的地區,如美國和香港,投資者更願意持有保險股之類有較高的 盈利能力、淨資產收益率與分紅率的股票,也因此香港保險股的股價長期相對A股有 溢價。A股的歷史數據也表明,當無風險收益率下行的時候,保險股股價表現較好, 雖然在短期內不太可能像美國與香港市場,無風險收益率下降到1%左右甚至更低, 我們認為在市場資金成本下降的背景下,下半年保險股會繼續出現估值修復的行情。

3、盈利突出、估值安全、攻守兼備:保險公司近兩年表現出了的盈利能力 (12%-20%的淨資產增速),基於2014年預期,而目前整個行業的估值只有1.6-1.8 倍P/B左右,整個行業的價值嚴重低估,保費問題也已經在2013年有了明顯的改善。 目前安全性十足。

4、平安基本面發生積極改善:平安互聯網金融平台「平安一賬通」,「陸金所」, 「萬里通」的全面推出,已搶佔市場先機,中國平安在互聯網金融的佈局已經佔盡優勢。

5、近期,推動保險股上漲的核心理由還是滬港通的即將開通,低成本資金進入 中國市場,進而提升國內保險股的吸引力。保險國十條在此時點推出,在投資端進 一步放開,產品端扶持個稅遞延商業保險與醫療健康險,投資、保費有望雙受益, 同時受益於市場資金成本的下降,下半年保險股或將繼續估值修復的行情。

基於如上理由,建議關注中國平安、中 國太保、中國人壽、新華保險。

附錄:建議公司盈利預測與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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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創投國十條”:創投體制建設的里程碑事件

9月20日,我國創業投資體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創投國十條”——《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莊嚴發布。“創投國十條”從十個方面明確了全面推進創業投資體制建設的新要求。

21日,“創投國十條”起草小組主要成員,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副主任劉建鈞對“創投國十條”逐一做出了解讀。

第一是適應新的時代背景,提出持續健康發展總體要求;

受益於創投體制和差異化監管制度的有力支持,我國創業投資行業得以迅速發展起來。目前,無論是管理機構與基金數量,還是可投資的資本,均已初具規模。創業投資業的快速發展,不僅拓寬了創業企業融資渠道,促進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增強了經濟發展新動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資比例,拉動了民間投資服務實體經濟,激發了創業創新,促進了就業增長。

但同時,我國創業投資行業在發展中也遇到了兩方面問題:一方面,行業發展的規模與建設創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要求相比,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另一方面,行業發展的質量與促進民間投資、提升早期創業資本形成、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由於一些機構熱衷於追逐創業後期項目甚至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項目,行業出現了結構性泡沫,有限的創業投資資本並沒有用於最需要支持的創業創新領域;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規範性水平不高,甚至出現了非法集資現象。

適應上述新的時代背景,“創投國十條”在充分強調創業投資重要作用和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突出強調“持續健康發展”並在標題中鮮明體現。

結合新時期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特點,“創投國十條”明確了四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服務實體;二是堅持專業運作;三是堅持信用為本;四是堅持社會責任。

第二是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賦予天使投資人作為個人創業投資主體地位;

(一)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滿活力的創業投資機構體系;(二)積極鼓勵包括天使投資人在內的各類個人從事創業投資活動。

“創投國十條”一方面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第一條“總體要求”中開宗名義地將“天使投資”界定為“除被投資企業職員及其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另一方面又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新形勢,鼓勵天使投資人等各類個人可以通過平臺組織,更好地從事創業投資活動。

第三,股債聯動,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總結前些年創業投資企業(基金)股權資本募集和運用債權融資方式提高投資能力的兩方面經驗,“創投國十條”從兩個維度,提出了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的一系列舉措:

(一)大力培育和發展合格投資者。其目的是給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提供源源不斷的股權資本來源;(二)建立股權債權等聯動機制。主要目的是通過股權債權聯動,提高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融資服務能力,甚至將債權融資方式融得的資金轉化為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股權投資資金。

第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調投資方向引導;

此次“創投國十條”不僅明確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而且強調投資方向引導,以更好發揮政策扶持引導創業投資支持創業創新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一是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二是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項目對接機制;三是研究鼓勵長期投資的政策措施;四是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第五,著力構建法律保障體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制度的初步確立,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顯得日益迫切。為此,“創投國十條”著力構建法律保障體系,從兩個層面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舉措,具體來看,一是構建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法制環境;二是落實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

第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創業投資退出機制既是確保創業投資資本實現“投資、增值、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的必要保障,也是確保有限創業投資資本支持更多新創建企業的重要條件。經過十幾年的艱苦努力,我國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建設上已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2004年推出作為創業板過渡板塊的中小企業板,2005年完成股權分置改革,2009年推出創業板,近年來在對三板市場進行改造基礎上於2012年建立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各地還建立了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

在新形勢下,為拓寬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創投國十條”重申“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從具體舉措看,包括四個層面:一是充分發揮已有市場的功能,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二是強調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機制,改善市場流動性;三是支持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臺市場開展直接融資業務;四是鼓勵以並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並將規範發展專業化並購基金作為並購退出的重要途徑。

第七,四措並舉,全面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

在基本運行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並將進一步完善的前提下,“創投國十條”對創業投資市場環境給予了高度重視,從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要求:一是優化監管環境;二是優化商事環境;三是優化信用環境;四是嚴格保護知識產權。

第八,推動雙向開放,著力培育創業投資行業國際競爭力;

在目前已初具規模後的新時期,“創投國十條”果斷提出“推動創業投資行業的雙向開放”。(一)有序擴大對外開放;(二)鼓勵境內創業投資企業“走出去”。

第九,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自律,健全相關服務體系;

在我國創業投資事業從過去的星星之火發展成為初具規模的行業之後,適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創投國十條”對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了迫切而具體的要求。一是加強行業自律;二是健全服務體系。

第十,註重政策頂層設計,強調各方統籌協調。

鑒於創業投資體制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制度設計的方方面面和國務院十五個部委,為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創投國十條”特別註重加強政策頂層設計,並強調各方統籌協調。

鑒於根據中央編辦的既有分工,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政策,證監會負責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創投國十條”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委加強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協調,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增強政策針對性、連續性、協同性。”

為及時評估政策推進的成效,促進相關政策不斷完善,並切實提高政策協同性,“創投國十條”還特別強調“建立相關政府部門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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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回應創投“國十條”:將完善投貸聯動機制

近日,國務院印發創投“國十條”,即《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53號) 。

對此,銀監會表示,將積極支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推動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第一,鼓勵信托公司充分發揮制度優勢,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化、個性化金融投融資服務,第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提高對創業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第三,推動發展投貸聯動。

投貸聯動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信貸投放”與本集團設立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股權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相關制度安排,由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

下附原文:

2016年9月20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53號) (以下簡稱《若幹意見》)。《若幹意見》的發布,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拉動民間投資服務實體經 濟。《若幹意見》涉及銀監會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等。銀監會將積極支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推動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一、鼓勵信托公司充分發揮制度優勢,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化、個性化金融投融資服務

銀監會鼓勵信托公司遵循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理念,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固有資金和信托資金均可用於債權融資和股權投資的制度優勢,加大產品和業務創新力度,在支持創業企業融資方面發揮排頭兵的作用。主要措施有:一是支持具有集團背景和已開展創業企業投融資業務的信托公司先行試點,充分整合、發揮集團資源優勢和風險管理經驗,推動投貸聯動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二是鼓勵信托公司充分發揮信托制度優勢,探索信托資金的投貸聯動模式,加強投貸聯動業務相關產品的創新,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化、個性化金融投融資服務;三是引導信托公司綜合考慮各地區科技資源情況、信用環境、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分擔和補償信用風險的有利條件,完善投貸聯動相關產品開發和風險管理,促進對創業企業的投貸聯動業務發展;四是研究制訂《信托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支持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設立股權投資子公司,鼓勵其開展對創業企業的綜合投融資業務,以投資收益補償貸款損失,實現相關業務可持續發展。

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提高對創業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

隨著中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以及國內產業升級和行業結構戰略性重組加速,國內企業並購重組升溫。為完善企業兼並重組金融服務,2015年2月 11日,銀監會修訂印發了《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5〕5號,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在2008年版本的基礎上,為更好配合 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產業政策,合理滿足企業的並購融資需求,將並購貸款期限由5年延長至7年,將並購貸款占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要求由50%提高到60%, 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同時,刪除了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種類貸款的要求,允許銀行在防範並購貸款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項目風險狀況、並購 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擔保條件。銀行在《指引》的基礎上,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並購貸款業務雖然屬於商業貸款的一種,但從業務操作流程來看,更接近於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在發放並購貸款時需要進行更為詳盡的盡職調查,對並購戰略、法 律合規、協同整合、經營管理、財務運營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風險評估。而創業企業多存在商業模式不夠成熟、初始投資需求巨大、投資回報難以預期等特點。因 此,創業企業並購貸款業務較之傳統企業而言專業性更強,風險評估難度更大。

自2008年12月《指 引》首次發布,對並購貸款業務開閘以來,我國銀行積極嘗試開展並購貸款業務,並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我國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尤其是創業企業並購貸款業務仍處於 起步階段,面臨人才儲備不足、業務經驗欠缺和風控能力薄弱等問題。銀監會將不斷督促和引導銀行加強並購貸款人才儲備與經驗積累,增強風險定價和管控能力, 提高為並購企業提供顧問、財務咨詢等服務的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對創業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

三、推動發展投貸聯動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來,科技創新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科技創新創業企業(以下簡稱“科創企業”)是創業企業中最有活力的群體,也 是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和物質財富的主要載體。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對科創企業的支持力度。但由於科創企業自身特征和我國金融 體系結構兩方面的原因,我國科創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仍比較突出。

為積極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加快實施創 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作用,支持科創企業健康發展,2016年4月20日,銀監會與科技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支持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 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6〕1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鼓勵和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試點,有效防範風 險,不斷提升科創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第一批試點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恒豐銀行、北京銀行、天津銀行、上海銀行、漢口銀行、西安銀行、上海華瑞 銀行、浦發矽谷銀行等1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包括北京中關村、武漢東湖、上海張江、天津濱海、西安等5個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投貸聯動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信貸投放”與本集團設立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股權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相關制度安排,由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

投貸聯動的融資模式既考慮了科創企業的發展特征和融資需求,股權債權相結合、資金持續供給;又考慮了我國國情和金融體系的特點,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 在客戶資源、資金資源方面的優勢,通過構建風險收益相匹配的體制機制,有效增加科創企業的金融供給,探索建立符合我國科創企業特點的金融服務模式,是一項 適應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的金融制度改革和創新。

《指導意見》主要對銀行集團內部的投貸聯動業務 予以引導和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他外部投資公司開展的投貸聯動業務可參照《指導意見》執行。因此,銀監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 商業可持續的原則,與創業投資企業建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共同培育創業生態系統。

在組織架構方面,《指導意見》規定投貸聯動試點由科技金融專營機構負責信貸投放,投資功能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兩者在銀行集團內部協調聯動。一是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試點機構可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規定,設立服務科創企業的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專司與科創企業股權投資相結合的信貸投放。試點機構也可以通過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從事科創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或特色分(支)行。二是設 立投資功能子公司。試點機構在境內已經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由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進行投貸聯動。試點機構沒有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經申請和依法批 準後,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投資功能子公司要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公司經營戰略、文化和市場定位,引入專業化的人才隊伍,提高投資的專業能力;做 好風險隔離,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與投資決策。投資功能子公司不應成為銀行變相開展其他表內外業務的通道。

在風險管控方面,《指導意見》要求試點機構應按照科創企業信貸特點和投貸聯動的要求,建立完善一整套適用於投貸聯動業務特點的體制機制。一是建立有效的項目篩查和客戶評價機制。銀行與其投資功能子公司都應當建立獨立的項目篩查機制,堅持前瞻進取的投資文化和審慎穩健的信貸文化“雙管齊下”。二是建 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試點機構應加強對集團內部投貸聯動業務的風險管控,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與銀行母公司在機構、資金、人員等方面建立嚴格的“防火墻” 制度,有效管理風險集中度,有效防範和控制不正當利益輸送、監管套利等行為。在資金來源方面,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向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得 使用負債資金、代理資金、受托資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銀行發放的科創企業貸款來源應當為表內資金,不得使用理財資金、委托資金、代理 資金等非表內資金。在人員及崗位設置方面,投資功能子公司和科技專營機構的管理層和工作層人員不得交叉兼任。在集中度管理方面,投資功能子公司應堅持“小 額、分散”原則,對投資的行業和企業進行分散,避免過度集中於單一的科技行業或領域,對單個科創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公司自有資金的10%。三是建立合理的風險容忍和風險分擔機制。試點機構要根據科創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風險特征,創新風險管理技術,在完善風險定價的基礎上,綜合采用多種風險補償手段,合理設定科創企業貸款的風險容忍度。四是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和收益共享機制。試點機構要對投資功能子公司與從事科創企業信貸投放的專營機構分別構建適用於股權和債權的評價標準和激勵約束機制。五是建立審慎的業務退出機制。銀行應當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貸聯動業務試點退出的觸發條件和機制,制定退出程序,包括明晰的退出標準、退出制度、退出流程和操作細則。

根據統籌協調、穩步推進,簡政放權、因地制宜,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試點原則,銀監會開展了一系列工作積極推動投貸聯動試點實施。銀監會成立專門工作 組,制訂了政策解讀文件,建立了統計監測與評估等制度,對相關地方政府和試點銀行加強輔導,確保試點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大多數試點銀行和所有試點地區報 送了實施方案。部分銀行已報送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申請,銀監會初審後將報國務院審批。銀監會將進一步加強試點監測,及時總結業務開展、風險管控等方面的 經驗,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貸聯動機制,探索形成符合中國國情、適合科創企業的金融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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