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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朋友圈轉軟文要小心了!自媒體商業廣告必須標明

明日,也就是從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正式生效,《暫行辦法》對付費搜索、彈窗廣告等網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值得註意的是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將顯著標明“廣告”,個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轉發廣告也要擔責。

互聯網廣告概念是《暫行辦法》的核心與基礎,也是社會各界關心的焦點問題。目前《暫行辦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並列舉了互聯網廣告包括的類型,共分為五類:“1、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2、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3、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4、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5、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不同於傳統廣告,《暫行辦法》將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行為特征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並規定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也就是說,互聯網媒介上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文字、圖片等都在廣告之列。這樣一來,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否則就是違反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並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在微博、微信、電商平臺等平臺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暫行辦法》規定當平臺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也就是說,以後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

《暫行辦法》除明確了自媒體平臺商業廣告需要顯著標明“廣告”之外,還要求使消費者能夠明確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等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將依照廣告法予以處罰。

對於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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