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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及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因干犯與首次公開招股股份認購有關的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各1,250萬元

1 : GS(14)@2014-05-22 11:40:00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 ... ws/doc?refNo=14PR58
工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工銀國際融資)及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工銀國際證券)(統稱工銀國際)就其在寶龍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寶龍)於2009年進行的首次公開招股中所擔當的角色,分別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250萬元(註1、2、3及4)。

證監會就工銀國際的常規及程序進行調查,發現工銀國際:

未有對寶龍介紹的若干承配人(承配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未有對承配人的帳戶進行持續審查並同時考慮承配人的資金來源,以確保正在進行的交易與其對承配人的認識相符(註5);
對認購透過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配發的寶龍股份(發售股份)的承配人缺乏獨立性一事視而不見;
儘管懷疑承配人缺乏獨立性,仍然確保承配人會獲提供保證金融資,令寶龍得以順利上市;及
未有在合理範圍內盡力確保向聯交所提交的文件的內容屬真實、準確和不具誤導成分。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承配人乃由寶龍介紹給工銀國際融資,再由工銀國際融資將承配人介紹給其聯屬公司工銀國際證券,以開立認購發售股份的帳戶。工銀國際證券並無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盡職審查,以確定承配人的財政狀況或確認承配人是獨立於寶龍,便接受承配人認購發售股份(註6)。

發售股份其後因認購不足而重新定價。工銀國際融資應寶龍的要求通知工銀國際證券,表示某些承配人需獲提供大額保證金融資以增加其帳戶的認購數量,從而避免上市計劃流產。

其後,承配人的認購數量突然增加多達十倍。工銀國際證券未有進行持續審查,以確保承配人的認購數量與其對承配人財政狀況的認識相符。

鑑於承配人的認購數量出現不尋常的大額增幅,工銀國際融資的一名員工曾表示懷疑承配人的指示其實屬於寶龍。然而,工銀國際融資並無作出查詢,以確定這是否實情或承配人與寶龍之間的關係。儘管部分承配人的認購數量遠超其申報的資產淨值,但工銀國際融資仍向其配發發售股份。結果,承配人的帳戶在發售股份入帳後即出現巨額結欠。工銀國際證券隨後向某些承配人提供高達50%的保證金融資,而在國際大型配售中,一般不會批出此等水平的保證金融資。

當部分承配人作出關於由第三方為其認購的發售股份付款的查詢時,工銀國際證券的人員並未向其查問此舉背後的原因,反而建議其利用不同方法就其獲配發的發售股份付款,以確保第三方存款人的身分無法被追查。

即使工銀國際證券於2009年10月向聯交所呈交《銷售聲明》(稱為D表格)及函件以證明承配人的獨立性時,並未收到全部承配人的獨立性確認書,但工銀國際證券仍然向聯交所呈交有關文件。工銀國際融資在並無就公眾持有的發售股份數目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8.08條規定的最低百分比作出任何合理查詢的情況下,向聯交所呈交《保薦人聲明》(稱為E表格)(註7)。

證監會已考慮到工銀國際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並確認工銀國際在回應證監會關注的問題時表現合作。工銀國際同意接受紀律處分,並已承諾會委聘獨立機構全面檢討其系統及監控措施及會實行獨立機構提出的建議,以符合證監會的要求。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有關缺失關乎保薦人的主要責任,即協助確保首次公開招股市場的廉潔穩健。保薦人是負責管理上市過程的關鍵人物,此等缺失不能諉過於人。”



備註:

1.工銀國際融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2.工銀國際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3.工銀國際融資是聯席保薦人兼賬簿管理人之一,工銀國際證券是聯席牽頭經辦人之一。
4.寶龍於2009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5.“承配人”指透過國際發售部分認購發售股份的投資者。
6.《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7.《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第8.08(1)(a)條規定,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意指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8.有關上述事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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